起重机械跟踪安全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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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跟踪安全管理方案
起重机械跟踪管理方案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的管理,定期检查、检验和使用。
1.2本标准中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电梯;汽车吊;电动葫芦;卷扬机;手拉葫芦;千斤顶;单梁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和工具。
1.3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单位所有起重机械设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2007〗92号令
3职责分工
3.1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专责人
3.1.1施工单位安全监察部设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负责人。
3.1.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的起重机械管理规定,严格起重机械的监督,配合相关技术管理单位或设备所属单位,搞好起重机械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基层单位落实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使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符合国家特种作业工作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3.1.3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部门对施工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单位,并监督问题的整改工作。
3.1.4定期对基层单位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对经常使用起重机械作业的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1.5负责监督起重机械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档案资料,及时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大修和试验资料进行存档。
3.1.6参与对施工单位起重机械检修管理,有权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验收工作。
3.2施工单位技术管理负责人
3.2.1各专业专工为所管辖起重机械技术管理专责人,负责起重机械检修(大修)和维护的管理。
3.2.2负责对所管辖起重机械技术管理,经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按标准消缺。
3.2.3对上报的起重机械检修(大修)项目进行确认,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系有检修资格的厂家进行检修,在检修厂家进施工现场工作前,应联系安全监察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检修合同。
3.2.4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检修(大修)后的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方案,明确试验方法,通知相关的安全监察部、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厂家。
验收工作结束及时编写验收报告,大修原始资料整理后按规定存档,验收报告副本分别送交安全监察部和设备所属单位。
3.3各施工班组管理专责人
3.3.1各施工班组安全员为本施工班组起重机械管理专责人,负责本班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检查、监督和指导本施工班组起重作业人员认真落实本制度。
3.3.2在施工单位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起重机械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班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结果负责。
3.3.3对起重机械所属管理班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周不少于2次,督促相关班组认真执行设备定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3.3.4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对于起重机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达到停止使用条件的,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汇报。
负责对起重机械缺陷进行统计,对于本单位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要以书面形式分别送交施工单位相关专业和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专责人,由施工单位决定检修事宜。
3.3.5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重机械清册,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试验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保证起重设备档案记录完整真实。
3.3.6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试验和验收工作。
3.4班组起重机械管理专责人职责
3.4.1班组起重机械专责人在施工单位技术监控组织机构、安全监察部相关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车间起重机械专责人的监督、检查、指导下,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等工作,落实好本制度。
3.4.2认真落实本规定,严格遵守起重机械驾驶员(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发生违章、违规现象。
3.4.3负责所属起重机械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班组无法处理时,及时向上级和施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汇报,认真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3.4.4对于外委大修的起重机械,进行全过程跟踪,掌握起重机械的大修情况,督促检修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大修,监督大修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保证起重机械大修工作高标准、安全顺利完成。
3.4.5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起重作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努力钻研业务知识,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3.4.6认真做好起重机械大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标准,认真检查、试验,不发生失误和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
4管理
4.1凡是有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及标准,加强检查监督与考核,确保本管理制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4.2起重机械档案管理
4.2.1安全监察部应有如下资料:
4.2.1.1建立吊车起重机械档案资料:
a)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c)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2.1.2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4.2.1.3设备清册、档案;
4.2.1.4对设备所辖单位和班组执行制度的检查情况记录。
4.3.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有如下资料:
4.3.2.1所管辖范围的起重机械设备清册;
4.3.2.2新设备安装记录、设备修理记录及大修后验收资料;
4.3.3.3对班组执行制度的检查情况记录。
4.3.3班组应建立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
4.3.3.1各班组应建立起重机械档案资料:
a)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修理(大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c)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3.3.2起重设备清册;
4.3.3.3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试验记录;
4.3.3.4缺陷统计、消缺情况记录。
4.3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所属单位专责人应在安装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及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送交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管理专责人,安全监察部和设备所属单位,原件由安全监察部送交施工单位档案室保存。
4.4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试验记录要及时填写,记录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5每月30日前,各单位起重机械管理专责人必须将本月内所发生的起重机械缺陷及消缺情况向施工单位安全监察部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汇报,由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负责人及时填写《设备修理记录》,也便于施工单位掌握缺陷情况。
4.6消缺管理
4.6.1检查中所发现的缺陷即使已由班组消除了,亦应如实填入《缺陷统计、消除记录》中(由外单位消除的缺陷也应记录消缺情况),对于本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保证缺陷及时得到消除。
按照有关规定影响起重作业安全的缺陷,在未消除前,该设备禁止使用。
4.6.2对于不需要大修也能消除的缺陷,应立足于施工单位内消缺,自己单位不能消除时,应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处理。
4.6.3对于施工单位无法消除的起重机械缺陷如涉及传动机构电气安全控制回路等,应以书面形式分别送交相关专业和安全监察部起重机械管理专责人,由施工单位统一联系生产厂家集中修理,修理费用按施工单位规定执行。
4.6.4起重机械外委检修的规定
a)设备管理部负责选择起重机械检修(大修)的厂家,原则是应选择具有特种设备检修资质的厂家,且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原先合作过的厂家可优先考虑。
b)厂家人员到位后,联系单位应首先通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厂家资质进行审查,应符合如下要求:
有地方部门颁发的修理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且不超过3年许可期限。
c)安全监察部审查资质符合要求后,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签订检修委托合同,合同中至少应有如下条款:
检修项目、质量保证、保修时限、责任考核、验收标准和检修过程技术资料移交等条款。
d)起重机械检修过程的监督管理由设备所属班组负责,设备所属班组应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做监督工作,班组对修前设备状况;修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修后的验收情况做以详细记录,验收工作结束后,整理成文字材料报单位和安全监察部。
e)检修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更换零件才能解决时,设备所属班组必须联系相关专业人员到场认定后方可更换,否则不列入结算。
f)起重机械检修(大修)后的验收工作按2.2.2.3条执行,参加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g)负责付款的部门或单位,在付款时,必须依据验收报告和听取专业人员、安全监察部起重机械监督专责人和设备所属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否则不准付款。
4.7定期检查、检验
4.7.1起重机械所属班组必须落实设备专责人,在设备上应有明显标志,必须按照本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做好记录,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4.7.2定期检查包括:
每年检查项目、每月检查项目和每日(使用前)检查项目。
4.7.3每年在11月底前,设备所属单位必须组织一次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加人员除班组专责人、单位人员外,还应通知安全监察部起重机械监督专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项目包括:
a)起重机械检查中的运行试验可以采用空载试验的方法,也可结合工作中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载荷试验,但是进行载荷试验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试验合格,方可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汽车吊还应进行回转和变幅)等机构性能检查、试验,一般载荷试验每4年进行一次;
b)检查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是否正常。
轴承、齿轮等内部结构结合大修检查;
c)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d)室外吊车经受9级以上大风后,在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e)所有起重机械检查中还应包括3.1.3.4条中的相关项目;
f)电气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零);卷扬机、电动葫芦每半年由电气车间测定一次绝缘,绝缘电阻≥0.5MΩ,认真记录绝缘测试数据,并以书面形式将测试情况通报设备所属单位和安全监察部。
4.7.4每月在25日前完成月度检查工作,检查项目如下:
a)起重机械检查项目(手拉葫芦和千斤顶除外):
1)起重机械工作性能正常;
2)安全装置、防护装置、制动器和离合器有无异常情况;
3)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4)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无损伤;
5)配电线路、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
6)机械汽车吊的液压系统是否漏泄,工作是否正常;
7)卷扬机固定牢固,钢丝绳与其它物体无明显摩擦痕迹;
8)桥吊、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应在明显部位(如吊车桥等处)清楚标有生产厂家、额定起重量、吊车名称等内容的标牌;
9)停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b)手拉葫芦检查项目:
1)有统一清晰的编号,额定负荷清楚;
2)传动机构在吊钩上升或下降时无异音,无卡涩现象,吊钩在下降时制动正常;
3)吊钩无裂纹或变形,原有的防脱钩卡子完整;
4)环链无裂纹、无明显变形、节距无伸长或直径磨损;
c)千斤顶检查项目:
1)编号清晰,负荷标志明显;
2)螺纹、齿条及承力部件无明显磨损或裂纹等缺陷;
3)顶杆上升或收回自如,制动好使;
4)千斤顶底座平整、坚固和完整。
4.7.5每日(使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起重机械检查项目(手拉葫芦和千斤顶除外):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等可靠;
2)轨道平整、畅通,阻挡器可靠;
3)钢丝绳无断股、磨损情况在允许范围内,连接(固定)牢固;
4)警铃、防护闭锁好用;
5)汽车吊液压系统工作正常,无漏泄,报警装置好用;
6)卷扬机与支撑面应平整,固定牢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
b)手拉葫芦检查项目:
1)额定负荷标志清楚,外观完整无破损和变形;
2)试验吊钩上升和下降时,传动机构正常无异音,无卡涩现象;
3)吊钩无裂纹、无明显变形和损伤,有防脱钩卡子的应完好;
4)环链无裂纹、无明显变形、节距无伸长或直径磨损;
5)核对是否符合起吊物体所需起重量的要求。
c)千斤顶检查项目:
1)千斤顶底座平整、坚固和完整;
2)顶杆上升或收回时传动正常;
3)编号额定负荷标志清楚:
4)核对是否符合起重物体所需起重量的要求。
4.7.6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记入该设备档案中,起重机械不得带病工作。
4.7.7用于大修或技改工程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年度检验标准进行全面检验。
桥吊的检验工作,由安全监察部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一起参加检验。
4.7.8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一次,由起重机械设备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察部统一联系地方监督部门进行。
4.7.9对于地方监督检验部门在检验中发现点设备缺陷和问题,安全监察部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发至相关单位,整改工作由单位一把手主抓,必须按时整改,对于无法整改的问题,相关单位必须说明没有整改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厂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组织由整改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和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
对于不按时整改,且拖延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考核,并限期整改。
4.7.10手拉葫芦的定期试验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a)试验前,各相关单位派人先对需要试验的手拉葫芦进行外观和传动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拉力试验,试验拉力为额定负荷的1.25倍,并保持10分钟,试验结束后,相关单位的人员再次对拉链、吊钩及传动性能进行检查,无异常方为试验合格。
b)试验人员对试验合格的手拉葫芦,要按规定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且不易磨损的地方贴上合格标签。
c)试验人员要按照规定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应有试验设备的所属单位、设备编号、额定起重量、试验打印的记录和试验人姓名等。
d)对于试验不合格的,且无修复价值的由安全监察部回收,按报废处理,防止不合格的手拉葫芦重新流入工作现场。
4.7.11对于钢丝绳、千斤顶、U型环等起重设备或工具,无法进行试验,但是,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起重与搬运和附录Ⅲ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进行定期检查。
4.7.12经过大修、改造、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和设备,由安全监察部联系地方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4.8设备的编号
4.8.1手拉葫芦、千斤顶应按单位《仪器、专用工具明细表》统一编号管理,除此之外的起重机械不需编号管理,但在设备档案和设备清册中应注明安装位置。
4.8.2设备上的编号应采用油漆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各单位应专人书写,以保证字体的一致性。
4.8.3设备上的编号必须与设备档案和设备清册保持一致,不合格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在设备档案和设备清册中应注明报废理由、时间、批准部门和批准人姓名,在新设备中不再使用报废设备的编号,以保证档案、清册完整,不出差错。
5使用
5.1起重机械司机的要求
5.1.1必须经过地方监督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才允许从事相关的起重机械作业。
5.1.2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无影响工作的疾病。
5.1.3在司机岗位的学习人员,只能在司机的监护下操作。
5.1.4电动葫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地方监督部门的培训(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安全监察部批准,安排适当数量的非起重工人员,参加地方监督部门来厂举办的培训班)并考试合格。
5.1.5从事设备重要部件的大修吊装工作的司机,必须具有吊装大件物体的工作经历,且从事司机工作3年以上。
5.1.6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熟悉的知识有:
a)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技术性能;
b)起重机械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本管理制度;
c)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d)起重机械保养、维护的基本知识;
e)本起重机械电气基本知识;
f)指挥信号。
5.2起重机械司机(操作人员)的要求
a)在合闸前应确认:
起重机械上和周围没有人;所有的控制器手柄均在零位;电源或机械部分没有禁止操作牌或上锁等检修安全措施,方可合闸。
b)工作前,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部分进行认真检查和试验,如:
制动器、各部位极限限制器、门闭锁等安全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操作开关、按钮和及警铃是否好用;吊钩、钢丝绳是否符合要求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消除不了的缺陷要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否则不准工作。
c)设备启动前,必须鸣铃报警,避免吊物从工作人员上面经过,吊物经过工作面时,应以断续等特定的铃声报警,以便工作人员及时避开。
d)操作时,严格按照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没有看清信号时,应核对后在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是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e)工作中如果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是否工作正常。
f)禁止使吊物长时间悬在空中;吊物悬在空中时,司机禁止离开操作位置。
g)司机在对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和保养时,必须拉开总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h)作业中,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不斜拉、斜吊;不吊无法估重的物体或没有固定牢固的物体;不随意解除安全保护装置。
i)吊车在停止工作后,应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采取固定措施。
j)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室外吊车禁止作业,并做好防风措施。
5.3起重作业安全工作要求
5.3.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机械司机(操作人员)禁止操作:
a)起重机械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作业的缺陷如:
制动器、安全装置或离合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b)被吊物体绑扎、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有可能滑落;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c)被吊物体上站人或有附着物;
d)工作现场昏暗,无法看清作业现场、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5.3.2起重机械司机(操作人员)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a)不得利用起重机械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或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d)所吊物体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的吊运;
e)对于没有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械,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f)在变电所等具有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场所作业,应有专人监护,起重设备应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g)汽车吊在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场地,牢固可靠的打好支腿;
h)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物体时,必须先检查制动器、安全装置性能可靠,吊具符合要求,应有防止任一台起重机超负荷的措施,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指挥,各台起重机起升和搬运要保持同步、平稳;
i)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除该设备设计允许同时使用外,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
5.3.3起重工的安全工作要求
a)重大的起重工作必须由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制定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外委的重大起重工作由施工单位制定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应组织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并在施工前10天下发至施工单位或班组,参与起重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组织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工作。
b)起重工作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吊运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吊装任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起重机械的性能,采用吊车司机熟知的信号指挥,按吊装方案组织吊运工作,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c)绑扎吊物应牢固,对于吊运不规则的物体时,应先调整好中心,并进行试吊无问题后,方可正式吊运,防止因被吊物体中心不稳而引发事故。
d)采用钢丝绳吊运物体时,应先确认被吊物体的重量,根据被吊物体的重量来选择钢丝绳,不得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算进起吊物体的拉力中。
钢丝绳应符合要求,不得存在断股、结扣和压扁等达到报废要求的问题。
采用双头插接的钢丝绳扣时,钢丝绳的插接长度必须符合标准,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最短不得小于300毫米。
钢丝绳采用卡扣绑扎或固定物体时,卡扣规格和使用的数量应符合钢丝绳直径要求,卡扣数量最少不得低于3个。
e)使用专用吊装工具吊运物体前,必须对专业吊装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和调整,没有问题方可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f)因工作需要进入起吊物体下方时,应先设法与吊车司机联系,并采取支撑措施,严禁在不采取任何措施情况下,进入吊运物体下方工作。
g)多人进行吊运物体绑扎工作时,必须由一人进行绑扎工作的指挥,绑扎工作完成后,负责指挥的人员应对绑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吊运。
6培训工作
6.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工属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监督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工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联系。
6.2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机会,有计划、系统的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各单位要在每年的4月末,完成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工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专门从事电动葫芦操作的人员考试工作,考试内容需经过安全监察部审查,安全监察部派人监考,考试成绩单上报安全监察部存档。
6.3对于不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或考试不及格,补考仍然不及格,除按规定考核外,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6.4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电动葫芦操作人员时,应及时将名单上报安全监察部,并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由地方监督部门举办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班,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电动葫芦的操作工作。
6.5学习吊车操作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司机监护下操作满半年,并经地方监督部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6.6各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满两年,应提前半月联系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安排联系复试工作。
7考核规定
7.1非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按违章处理,罚款150元;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坏的,按责任者处罚,处罚数额按事故严重程度确定。
7.2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持证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给予100元处罚;考试不及格扣罚150元;补考仍然不及格除不得从事起重机械作业工作外,扣罚一个月奖金。
7.3不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或弄虚作假者,扣罚100元;并扣责任班长50元。
7.4吊车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吊车存在的缺陷,使吊车“带病”工作,扣罚吊车司机150元;因此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者处罚,处罚数额按事故严重程度确定。
7.5手拉葫芦等工器具不按公司要求送检;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起重作业设备或工具,扣罚责任人150元。
7.6违反起重作业安全工作规定,随意解除联锁和安全保护装置,扣罚责任人150元。
2007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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