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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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的工作要求,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由高校建设的具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及相关人才培养等职能的服务平台。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旨在进一步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举措,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供给,推动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申报和评审后,遴选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
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予以协助。
第四条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遴选的原则为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
第五条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一般依托高校图书馆等现有机构。
高校应整合校内文献信息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开展工作。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章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所在高校负责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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