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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2.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 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2.0.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7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3.7 民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
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 在三相四线制(应改为三相五线制,后有解释)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3.10 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3.17 能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暴型电气设备。
3.5.1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4.3.1 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1.1 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1.4 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6.1.6 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
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6.2.8 挖孔、沉管灌注桩基础
6.2.8.4 人工挖孔,除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
(2)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对含量虽不超过规定,但作业人员有呼吸不适感觉时,亦应采取通风或换班作业等措施;
6.2.8.5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7.7.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7.7.1.1粉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以下。
7.7.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7.7.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7.7.1.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3。
7.7.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3以下。
7.7.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3。
7.7.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3。
7.7.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3。
7.9.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8.9.2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11.13水下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引爆的安全操作技术;
(2)根据爆破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引爆前应派人警戒;
(3)雷管在使用前应做测试;在同一起爆点,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4)炸药包装好后,应由潜水员带下水,不得用绳索下放;炸药包布设完毕,潜水员出水,并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引爆;
(5)引爆线路的开关应设专人严格管理,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通电;
(6)发生“盲炮”时,应在切断电源15min后,再下潜取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查询三相五线与三相四线的区别,“三相四线”指三相线+中性线N,且正常情况下中性线是无电流的;“三相五线”指三相线+中性线N+保护接地线PE。
注意,不论N线还是PE线,在用户侧都要采用“重复接地”,以提高可靠性。
但重复接地只是重复接地,绝不能再任意位置接到一起。
如图5.1.1有PE线的即三相五线制,五线制中的“中性线N”一般大家就称“零线”,另外,五线制多了个“保护地线”PE,也叫“安全线”,专门用于接到诸如设备外壳等保证用电安全之用,这个保护地线PE能在设备漏电或者人触到电的时候,火线和地线之间构成漏电回路,火线的电流=零线电流+地线电流,由于产生这个电流差,才可以使主开关和该回路中加装的触电保护器开关跳闸断电,达到用电安全的保护作用。
PE线在供电变压器侧和N线即“中性线”接在一起,但进入用户侧后,PE线绝不能当作零线使用,否则,发生混乱后,就与三相四线制无异了。
而三相四线制有无法有效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说法,三相四线制一般在低压电网中使用,三相五线制是将电网的能源接入工作区域后,要在工地作业现场附近作临时接地处理,就多了根接地线,三相四线制其中三条线路分别代表A、B、C三相,类同于图5.1.1中的L1、L2、L3,在进入用户的单相输电线路中,另一条线是“中性线”N线,“三相四线制”的这个N线是区别于“零线”的。
现在,民用住宅供电已规定要使用三相五线制了,何况工地施工作业现场,很多电线都是直接扔在地上,用电情况非常复杂,时常会有漏电和触电的情况发生,所以对于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加装触电保护器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建议将固定作业区域内,短距离无法架高的用电线路采用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材料、设备、车辆等通过时,对其产生挂擦、刻压,而导致外层保护损坏后出现触电事故或设备损害。
以查阅资料推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第1.0.3条中提到的“三相四线”制的说法,应该是编撰、审查不严谨所出现的疏漏,毕竟大家都不是电工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因该要谅解。
)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相五线制分TT接地方式和TN接地方式,其中TN又具体分TN-S、TN-C、TN-C-S三种方式。
所以规范规定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就是三相五线制的范畴。
)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1.2 三相四线制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DK-总电源隔离开关;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要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 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3.1.1条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l: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x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井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日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
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
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已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
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l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1.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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