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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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1.间谍罪及其处罚?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
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
②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
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
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
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
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5.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
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
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
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6.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
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
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
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
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信用卡诈骗罪: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
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
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
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
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
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
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
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
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
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
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
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
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
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
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
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
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
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11.洗钱罪:
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
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
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
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表现为:
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
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
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
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
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故意杀人罪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为执行合法逮捕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
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
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
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
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
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
1)内涵:
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
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
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
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
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
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
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
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
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④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
21.侮辱罪:
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
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
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
③犯罪主观:
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
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
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
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罪名
行为手段
行为方式
侮辱罪
口头、文字图画,也可以是暴力方式
不能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式
诽谤罪
口头、文字图画,不能是暴力方式
必须捏造事实并散布
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
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
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3.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
登记婚姻、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
***侵犯财产罪
24.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
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②客观表现:
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③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⑤抢劫罪认定: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应定为“抢劫罪”。
★为复仇、其他目的,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
★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
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主体年龄
犯罪目的
抢劫罪
财产所有权,他人人身权利
(双重客体)
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年满14岁自然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绑架罪
公民人身权利(侧重)
将人掳走后限制其自由,限有关人员定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
年满16岁自然人
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
⑥“准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
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⑦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5盗窃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多次秘密窃取:
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尊重个人财产)
②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④可以定本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可以定本罪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⑤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6~18未成年人作案
全部退赃、退赔
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主动投案
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盗窃既遂、未遂标准:
1)失控说2)控制说(无形财物)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
⑤盗窃罪认定:
★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则只定“盗窃罪”;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⑥可以判处“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以数额巨大钱财、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也可构成“既遂”犯罪。
⑦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若偷开机动车过程
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⑧刑罚:
可以判处“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刑罚无期徒刑:
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26.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①侵犯对象:
只能是动产。
②犯罪主观:
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27.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
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①客观表现:
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交出。
②侵占对象:
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③犯罪主观: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
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
罪名
故意产生时间
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侵占罪
持有公私财物后
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将控制之下的财物非法占有
盗窃罪
未占有公私财物前
他人所有、持有、管理的财物,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28.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工作之便,否则不为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吞、盗窃、骗取等),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
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③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关单位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益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团等)
④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
⑤犯罪主观: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⑥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区别:
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行为对象3)犯罪主体。
⑦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
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对象范围3)犯罪主体。
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区别: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廉洁性、单位财产权
本单位财产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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