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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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大纲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大纲
一、辩论原则:
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处分原则: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1.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公开审判:
(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公开审理的案件。
五、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
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3.形成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
六、反诉
1.反诉:
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2.反诉的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七、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
2.特别代理:
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密切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
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九、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想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2.诉讼代表人的人数:
由10人以上推选代表,代表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九、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
1.符合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使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人)。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只能是人民法院登机权力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
产生方式为:
推选→协商→指定)
2.特殊程序:
(1)公告
(2)登记(3)裁判效力(①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由约束力②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十、诉讼第三人
1.第三人:
指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本诉正在进行
③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立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十一、级别管辖:
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标准:
⑴案件的性质
⑵案件的繁简程度
⑶案件的影响范围
2.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
⑴重大的涉外案件
⑵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商事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纠纷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十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㈠一般地域管辖:
指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为公民(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
⑵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⑴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⑵国外结婚,国外定居---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原住所在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⑶一方国内,一方国外---双方在两地提出离婚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⑷双方国外未定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特殊地域管辖:
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十种特殊地域管辖
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移送管辖:
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具备三个条件:
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㈢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十五、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条件:
㈠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十六、调解书生效时间:
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㈡签收是指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签收的日期。
㈢签收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㈣送达调解书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节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㈤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十七、法院调解的效力
㈠结束诉讼程序
㈡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㈢不得提起上诉
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十八、期间的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十九、期间的剔除:
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10种情况)P231
二十、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期间的耽误:
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够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二十一、送达
㈠定义: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㈡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人民法院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二十二、行为保全:
为避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的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十三、诉前保全:
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
特别规定:
㈠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
㈡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㈢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㈣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十四、起诉的条件
(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五、开庭审理的程序
基本程序依次分为:
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五个阶段
㈠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宣判的内容包括:
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七)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八)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十六、撤诉:
(一)定义:
指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申请撤诉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三)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通知后仍不预交,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十七、缺席判决:
适用情形:
(一)被告反诉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不到庭的。
(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无独立请求权的其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七)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的。
(八)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十八、诉讼中止
具体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十九、诉讼终结
具体适用:
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十条、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
(一)适用法院: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能适用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一条、民事裁定
(一)定义:
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适用范围:
(可以上诉的裁定)
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使用裁定。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使用裁定。
3.驳回原告起诉的,使用裁定。
三十二、上诉
(一)定义:
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必须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受理:
1.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十三、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定义: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3.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以生效的判决、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
1.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而已上诉。
2.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二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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