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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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
法理学
一、简答题1、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3、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⑴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⑵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⑶在是否使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4、法律后果的含义及分类: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
法律后果的分类:
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5、法律移植:
是指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6、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3)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7、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的主要特征:
一是一种规范性事实;二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三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8、简述法律规范作用:
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9、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
又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
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0、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包含了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产生方式两层语义,可以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12、简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只函盖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只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不是惟一;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13、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⑴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⑵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⑶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⑷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4、法系:
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15、.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主要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又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6、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17、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
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18、简要回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涵: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法律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合法与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二、辨析题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法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
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
保持法的稳定性。
3、国家主席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4、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5、公法和私法:
这是以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一是调整对象的不同:
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是调整方式的不同:
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三是法的本位的不同:
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四是价值目标的不同:
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6、法强制力的来源:
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
7、法律规则的构成:
所谓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在逻辑意义上法律规则由哪些因素或者部
分组成,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8、法的渊源:
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力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9、非法定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XX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10、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
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三、材料分析题(略)四、论述题1、试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
答: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作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题的监督,监督内容:
立法监督和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他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方面: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
1一般行政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批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2、阐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
3、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答:
一是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1、社会主义法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
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
2、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表现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表扬、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
3、社会主义法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严格地、经常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可以养成作出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和习惯。
二是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1、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从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体现道德观念的发展和要求。
3、从法的实施和适用上看,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且主要是依靠经常的、大量的思想工作、组织工作和整个社会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过程中,道德观念的指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道德思想、道德规范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是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
4、试述法律监督的意义答: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的责任。
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
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阐述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答: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6、试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
须遵循的原则。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
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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