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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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试行
《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80)邮基字529号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由部设计院编写的《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附编制说明),业经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微波工程设计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局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邮电部设计院负责解释。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的意见,可随时函告邮电部设计院并抄送邮电部基本建设局。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建设2、4、6千兆赫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干线线路的工程设计。
第1.0.2条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人民邮电方向,按照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加速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
第1.0.3条设计必须在保证通信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维护使用的方便和战时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安全。
第1.0.4条设计计中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节约木材、铜、铅等材料。
执行国家防空、抗震、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1.0.5条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主要设备不得在工程中采用。
第1.0.6条设计应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
第1.0.7条设计应与邮电发展规划相适应。
总体方案、设备容量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以近期为主。
同时,还应根据建设和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效果、设备寿命、扩建和改建的可能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1.0.8条扩建、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设施的特点,尽量利旧挖潜,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器材,积极采取革新措施。
第1.0.9条当规范与国家标准、规范矛盾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
如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局部问题无法执行本规范时,设计应充分论述理由,并采取措施,以供审核。
第二章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技术要求
第一节线路质量
第2.1.1条每个波道具有60个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设计,应以图2.1.1所示的假设参考电路为参考。
图2.1.160个以上话路容量的2500公里假设参考电路
其假设参考电路的全长2500公里,分成9个等长的调制段,其中包括3组音频调制解调器、6组基群调制解调器、9组超群调制解调器。
第2.1.2条传输电话的每个波道具有60个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在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由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当考虑衰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分钟平均功率值不超过7500微微瓦。
二、在任何月份的0.1%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分钟平均功率值不超过47500微微瓦。
三、在任何月份的0.01%以上的时间,不加权噪声功率值(5毫秒积分时间)不超过1000000微微瓦。
第2.1.3条在实际线路上建立的电路,按其电路结构与第261.1条假设参考电路相差程度,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由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当考虑衰落时应符合表2.1.3的要求。
表2.1.3
第2.1.4条传输电视信号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设计应以图2.1.4所示的假设参考电路为参考。
其假设参考电路的全长2500公里,分成3个等长的调制段,其中包括3组视频调制、解调器。
图2.1.4传输电视的2500公里假设参考电路
第2.1.5条传输电视信号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亮度信号标称振幅值和本系统产生的加权连续随机杂波有效值之比。
当采用统一加权网络,用有效功率时间常数为1秒的测量设备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不低于57分贝。
二、在任何月份的0.1%以上的时间,不低于45分贝。
第二节线路设计
第2.2.1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站距必须根据地形、气候、天线位置、电波传播等因素确定。
多接力段的线路,站距选择宜均匀。
站距较长或较短的接力段可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接收机输入口无衰落电平值与标准站距段在该处的无衰落电平值之差不超过3分贝。
全线路质量指标应满足第2.1.2条或第2.1.3条规定的要求。
倘若不能满足时,应考虑调整相应接力段的站距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以达到第2.1.2条或第2.1.3条规定的要求。
第2.2.2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接力段的断面根据地形、气候、天线位置、电波传播等条件,划分为三种类型,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型其断面由山岭、城市建筑物或二者混合组成,中间无宽敝的河谷和湖泊。
由于地面的反射和不均匀层所引起的衰落概率很小。
二、B型其断面由起伏不大的丘陵组成,中间无宽敝的河谷和湖泊。
由于地面的反射所引起的衰落不可忽略,但又不十分严重。
不均匀层引起的衰落概率较大。
三、C型其断面由平地、水网较多的区域组成。
由于地面的反射和不均匀层引起的衰落都较严重。
微波站站址的选择应使接力段断面处于A型和B型,避免或尽量减少处于C型的断面。
第2.2.3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每一个接力段,在所考虑K值变化的时间范围内,电波射线和下方障碍物之间应有一定的余隙值。
对单一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满足表2.2.3的要求。
多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按K=Kmin时由障碍物引入的电波绕射损耗值不大于10分贝和K=4/
3时保证接收电平值不小于自由空间下接收电平值的要求。
第2.2.4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接力段电波射束除在下方以外,其余各侧的远区余隙值必须不小于第一费涅耳区半径F1值。
微波接力段余隙值表表2.2.3
第2.2.5条采用直径3~4米的二次反射抛物面天线的微波线路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的转折角大于90°
在多接力段的线路上,平均每个站由天线主一侧间耦合引入的干扰,在一个话路中间生的噪声值,不超过该系统分配给一个站的允许的同类干扰噪声值。
二、线路要尽量减少分支,在需要分支的站上,当分支线路采用同频率、同极化波道的设备时线路分支角要大于85°。
三、采用不同频率的波道设备时,线路转折角和线路分支角要按线路的具体条件和噪声分配指标决定。
第2.2.6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应成折线型。
在微波站接收机输入口计算,由一个方向来的越站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值当等效地球半径系数K=∞计算,宜比需要的正常接收信号功率电平值低66分贝以上。
第2.2.7条微波站应避免来自雷达站的干扰。
在微波站的接收机输入口计算,落入接收机工作频段的来自雷达站的脉冲干扰信号的峰值功率电平值应比需要的正常接收信号功率电平值低30分贝以上。
第2.2.8条微波站应避免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
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任何旖睡相对零电平点的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噪声功率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分钟平均功率值不超过1000微微瓦。
二、在任何月份的0.01%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分钟平均功率值不超过50000微微瓦。
第2.2.9条新建的微波站当其等效全向幅射功率超过+35分贝瓦时,天线最大幅射方向应离开同步卫星轨道2°以上,否则每部发射机的等效全向幅射功率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值不超过47分贝瓦。
二、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1.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值不超过47~55分贝瓦(每度
8分贝)。
第2.2.10条微波站应避免与地球站之间产生干扰,二者之间必须进行距离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距离协调的工作。
第三章微波站站址、水、电、路联络电话设计要求
第一节微波站站址
第3.1.1条微波站站址选择必须符合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通信质量、节约投资、节约维护费、便于维护管理。
二、严禁选择在矿山开采区、易受洪水淹灌等地方。
三、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靠近可靠电源和居民点的地方。
不应选择在过于偏僻的地方。
四、应避开经常有较大震动或强噪声的地方。
五、应选择在环境卫生较好的地方。
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较多粉尘和有腐蚀性气体、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附近。
六、应选择在有安全环境的地方。
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
七、应选择在地形及地质适于房屋建筑及修建公路的地方。
八、对有抗震要求的地区应尽量选择在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
九、微波站站址和下列重要目标的最小距离可为;距离重要军事设施、机场、大型桥梁等为5公里;距离铁路为1公里。
第二节水、电、路、联络电话
第3.2.1条微波站宜有水源,其水量应满足本站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要求。
水质的标准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离开水源较远的微波站可设置引水系统或采用其他措施解决供水问题。
第3.2.2条微波站的交流电源宜使用市电,在变(配)电所与微波站之间可架设一路专用送电线路,并且不应在专用送电线路上增挂其他负荷。
第3.2.3条微波站应有公路交通。
当需要自建公路与已有公路网连接时,自建公路的标准可参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内的4级单行公路标准建设,自建公路路面宜为沙石路面。
微波站内非主要道路路面宽度宜为1~1.5米。
路面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第3.2.4条微波站应有一路联络电话线路与邮电通信网接通。
联络电话的联接点可设在附近邮电局(所)或其他通信可靠的地方。
第四章微波站房屋建筑设计要求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第4.1.1条微波站总平面应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两部分。
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把生产区和生活区分隔开。
第4.1.2条微波站内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
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第4.1.3条山区微波站内微波机房和油机房之间的相对高差不宜超过20米,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20~30米。
第4.1.4条各建筑物的位置在满足生产、保安防火、卫生和施工等要求条件下应尽量节约用地,布置力求紧凑、合理。
第4.1.5条装有通信设备的机房不应布置在靠近散发较多烟灰和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的地方。
也不应布置在厕所、浴室及其他易积水的房间下面。
第4.1.6条在不扩大用地和不影响电波传播的情况下,微波站内和周围宜种植不产生尘源和不容易寄生虫类的树木。
第4.1.7条山区微波站四周可设置铁线网,铁丝网高度不宜低于1.5米。
平原微波站四周可设置围墙,围墙的高度离外侧地面不宜低于2.2米,围墙与主要生产用房屋的距离宜为4~6米。
第4.1.8条微波站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主要生产用房和辅助生产用房。
划分条件可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生产用房屋包括;通信设备机房、油机房、油库、蓄电池室、电力室、仪表室、变压器室、调压器室。
二、辅助生产用房屋包括:
材料室、修理室、值班室、锅炉房、水泵房、车库、厕所。
第4.1.9条微波站生活用房屋可为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厨房、食堂、办公室、会议电视室、阅览室、浴室、仓库、公用房、厕所等。
家属宿舍的建设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在县(镇)或居民集中的地方。
微波站生活用房面积可按表4.1.9设置。
微波站生活用房面积表表4.1.9
第二节机房建筑
第4.2.1条微波站的主要生产用房的耐久年限不宜低于50~100年。
建筑物等级可为2级。
山上微波站的生产用房型式宜为单层建筑。
第4.2.2条微波站的主要生产用房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2级。
第4.2.3条微波站各建筑物的设计地震烈度应按附件一《关于地震区邮电通信建筑设计烈度的通知》执行。
第4.2.4条按装3~4个波道的有市电的各类微波站主要生产用房屋和辅助生产用房屋的面积可按表4.2.4设置:
微波站生产用房和辅助生产用房面积表表4.2.4
注:
1.当终端站设在综合通信楼时,生产用房和生活用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2.表4.1.9和表4.2.4中的房屋面积为墙中线间的面积。
第4.2.5条生产用房通往室外的沟槽、孔洞在通过外墙处应加密封或加装较密的铁篦子。
第4.2.6条门、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生产用房间的外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以减少灰尘和杂音渗入。
二、低层生产用房间的外窗如无围墙时应加装铁栅。
第4.2.7条屋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用房屋的屋机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由于太阳辐射热对室内温度的影响。
二、屋顶上设微波天线或塔架基座时,基座应与屋顶结构同时施工,并需加强防水措施。
若无特殊要求时,平屋顶可按不上人屋进行设计。
第4.2.8条微波站通信设备机房的室内温度宜为12°~35℃,室内相对湿度宜为80%以下。
第4.2.9条机房照明宜分设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两个系统。
第4.2.10条通信设备的机房、油机房、电力室、电池室应设事故照明灯。
离通信设备机房较远的油机房的事故照明电源可由油机起动蓄电池引出。
第4.2.11条通信设备的机房和电力室照明可采用混合照明。
正常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
机房工作面上最低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架垂直面板的照度不应小于30勒克斯,计算高度为1米。
二、遥控桌水平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0勒克斯,计算高度为0.8米。
第4.2.12条油机房正常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光源不得使用荧光灯。
照度不应小于15勒克斯,计算高度为1米。
第4.2.13条蓄电池室和贮酸室照明的灯具应采用防爆安全灯,灯位不应布置在蓄电池的正上方。
蓄电池室内严禁安装电气开关、插座、熔丝等。
蓄电池室水平面的照度不应小于20勒克斯,计算高度为0.8米。
第4.2.14条电池室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室必须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备,排风量较进风量宜大20%左右,使室内保持负压。
进风口应装滤尘装置。
二、有可能与电池室、贮酸室的室内空气接触的一切非耐酸材料必须采取防酸处理。
三、室内设水池和地漏。
第4.2.15条微波站部分生产用房屋层高、荷载、地面、内表面、门、窗等的技术要求宜符合表4.2.15的规定。
其他生产用房的技术要求可参照同类建筑物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微波天线塔、天线、馈线
第4.3.1条微波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必须满足线路对天线位置和高度的要求。
必须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信号。
第4.3.2条微波天线塔的结构必须有利于天线和馈线施工、安装调测和维护的操作方便。
可在塔体的适宜位置上设置操作平台。
第4.3.3条微波天线塔体在最大外力作用下,微波天线射束的轴线偏离通信方向不应大于1/2天线的主瓣宽度。
最大外力按30年一遇的最大风荷载计算。
第4.3.4条微波天线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天线近场四周建筑物、广告牌、宣传牌、各种高塔和地面对电波反射引起的干扰。
第4.3.5条微波天线位置的确定必须考虑缩短馈线长度和减少转弯等要求,馈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短形波导作馈线时,每一接力段内,发端和收端馈线长度之和不应超过50米。
二、混合采用圆波导和矩形波导作馈线时,每一接力段内发端和收端馈线长度之和,圆波导不应超过100米,矩形波导不应超过30米。
微波站主要生产用房建筑工艺表表4.2.15
第4.3.6条波导在铁塔体的固定方式,必须适应温度变化对塔体和波导的材料不同而引起的长度变化差的影响。
第4.3.7条波导馈线必须固定。
相邻两个固定点的距离,垂直敷设时宜为3~4米,水平敷设时宜为1~2米。
第4.3.8条波导馈线必须充气。
有波导馈线的微波站应配置波导自动充气机。
充入波导的空气应干燥,且对波导不起化学作用。
充入空气的压力在20℃时宜为0.15~0.3公斤/厘米2,含水量应小于1.5克/米3。
第四节设备布置
第4.4.1条中间站可不设电力室。
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与微波设备可安装在同一机房。
分路站、枢纽站、终端站可单独设电力室。
第4.4.2条分路站可不设载波机房。
分路设备与微波设备可安装在同一机房。
枢纽站和终端站可单独设载波机房。
第4.4.3条需要背面维护的通信设备机房的维护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背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0.8~1米
二、机背与机背之间的走道净宽1.2米
三、机面与机背之间的走道净宽1.8米
四、机面与机面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2米
五、机侧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
六、机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1.8米
七、机列侧与机列侧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小于0.8米
第五节接地和防雷
第4.5.1条微波站机房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宜合设在一个接地系统上。
第4.5.2条微波站内通信设备机房与其他生产用房屋邻近时,可合用一个接地系统。
倘若距离太远或在地形上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有困难时,可各自分别设置接地系统。
第4.5.3条有微波天线塔的微波站内,微波天线塔的位置与通信机房邻近时,可合用一个接地系统。
倘若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有困难时,可各自分别设置接地系统。
第4.5.4条一个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应不少于两组。
两组接地装置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4
0米。
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微波天线塔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欧姆,有条件的地方不应大于1欧姆。
二、通信设备机房和其他生产房屋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三、合用接地系统时的接地电阻按数值小的标准要求确定。
第4.5.5条微波站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应围绕微波天线塔或建筑物做成闭合环路。
不能满足第
4.5.4条规定的接地电阻值的接地系统,必须增加由闭合环路向四周幅射的接地体,以均衡地电位。
第4.5.6条波导管和电缆外皮在微波天线塔的上、下两端,应与金属结构连接。
在引入机房前,在进口处应与接地体连接一次。
机房内设置与接地体连接的接地母线,室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不带电部分应与接地母线作可靠连接。
第4.5.7条微波站的送电线路和联络电话线路的防雷措施必须在线路设计时予以考虑。
附录一名词解释
一、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
由同一系统的设备在由其构成的微波接力通信线路上产生的全部噪声值的总和。
二、转折角
在一个微波站上,对最相邻近的前、后两个微波站的通信方向的天线夹角。
三、分支角
从一条线路分支出另一条线路时,支线线路与原有线路,在进行分支的微波站上的天线夹角。
四、微波分路站
装有分路机的微波分转站。
五、微波枢纽站
进行超群或主群转接的,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方向的微波分转站。
附录二规范用词说明
在本规范条文中有关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三级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件一
国家建委、邮电部文件(1979)建会字23号、(1979)邮基字143号《关于地震区邮电通信建筑设计烈度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邮电管理局、抗震办公室:
邮电通信是党和国家的神经系统,它不仅在平时担负着党和国家的通信任务,当地震发生后,更需保证党、政邻导机关对抗震救灾工作的不间断指挥。
为提高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能力,现对设计烈度作如下规定:
一、省会以上城市的长途通信枢纽(包括电报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省市党委、革委所在局和终局容量超过万门的局)、长途干线(包括明线、电缆和微波)郊外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站,海缆登陆局的主机房和油机房的设计烈度,均按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设计,其他房屋按基本烈度设计。
二、处在六度区的省会邮政通信枢纽、省间无线电台、市话局、地区长途通信枢纽、长途干线有人增音站、县级邮电局的主机房和油机房,微波、短波铁塔,应在构造上采用适当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三、除一、二条以外的其他邮电通信建筑,均按基本烈度设计。
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在建和原有邮电通信专用房屋,应参照本规定采取相应的加固或补救措施。
五、在提高房屋抗震能力的同时,还应注意提高通信设备和设施的抗震能力。
工业部门的产品结构设计,亦应考虑抗震的要求。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建委(76)建发设字305号和原邮电部(1977)邮基字33号及
542号文停止执行。
国家建委邮电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抄送单位(略)
附件二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按传输模拟信号的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编写的。
主要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的微波接力通信一级干线线路的工程设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短距离专用线路工程也可参考执行。
我国干线线路主要设备的频段为2、4、6千兆赫,因此本规范涉及的技术质量指标要求和设计要求主要按这三种频段的设备性能和电波传播特点编写。
微波站的工程设计的标准是根据有人值守站的特点制定。
当然对于规范中的许多内容,例如微波站站址的选择、水、电、路、联络电话的设计要求和微波站的房屋建筑等标准对于其他频段和制式的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工程设计也是适用的。
第二章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技术要求
第2.1.1条每个波道具有60个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系按我国电话传输标准中的规定,并与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392相同。
第2.1.2条传输电话的每个波道具有60个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在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由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当考虑衰落时的规定,是按我国电话传输标准中的规定制定,并与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393-3相同。
第2.1.3条在实际路上建立的电路,其结构与假设参考电路相差较大时,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由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当考虑衰落时的规定是按我国电话传输标准中的规定制定,并与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395-2相同。
在实际线路上建立的电路,其结构与假设参考电路相差不大时,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由本系统产生的噪声功率值当考虑衰落时的规定是参考第2.1.2条中的内容。
第2.1.4条传输电视信号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是按我国电视传输标准中的规定制定。
第2.1.5条传输电视信号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假设参考电路上亮度信号标称振幅值和本系统产生的加权连续随机杂波有效值之比的标准是按我国电视信号传输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建议555制定。
第2.2.1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接力段长度必须根据地形、气候、天线位置、电波传播等因素来定。
尤其在多接力段的线路中,任何一段站距的取值不仅与本段的传播条件有关,而且还和全线路中的其余各段的传播条件和站距有关。
因为线路的质量指标第2.1.2条或第2.1.3条是指整条线路的,而不是指单一的接力段而言。
所以接力段站距的取值必须根据具体线路的具体情况来定,笼统地用一个数值把站距规定下来是不妥当的。
在传播条件好的地区,站距可以适当地长一些,这样不但能保证线路质量,而且可以大大节约投资。
当然传播条件困难的地区,站距不宜过长。
此外当站距加大之后会使正常的接收电平值降低,例如站距65公里时,接收电平值比标准站距46.3公里时的接收电平值低3分贝,当站距为70公里时接收电平值比标准站距46.3公里时的接收电平值低3.5分贝。
如果站距更长,接收电平值更低。
在传播条件好的地区,站距可以适当加长,但是又不能使正常的接收电平值降低太多,所以在该条中规定站距较长的接力段可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接收机输入口无衰落电平值与标准站距段在该处的无衰落电平值之差不超过3分贝。
另一方面接力段的站距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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