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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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
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管理开放科学活动的市区教委、学校等单位,参加活动的教师、学生,承担活动资源开发与实施的资源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教委负责开放科学活动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各区教委、学校开展活动;市教委成立开放科学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资源建设、标准规范制定、网络平台开发运维、活动安全与质量建设、活动督查等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学院办公室。
积极探索委托社会第三方管理开放科学活动具体事务的有效机制。
第六条资源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开放科学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全力保障本单位活动实施的安全和质量。
资源单位要组织专业团队开发好活动资源、实施好现场教学、服务好学生学习。
第七条各区教委、教育督导室应建立工作机构,加强活动安全和质量管理;指导学校制定好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组建督导团队,对本区学生参与活动情况、区域内资源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
第八条各学校应建立工作机构,指导督促学生预约、参加、评价活动,服务好学生参加活动的全过程。
要抓好安全教育,努力保证学生身心健康;要上好开放科学活动指导课,努力实现校内科学课程与校外活动有机融合。
第三章活动资源建设
第九条开放科学活动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活动资源。
符合征集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与博物馆、企业、社会团体、中小学等企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报。
资源单位要组建专业团队,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教育规律、科学活动规律开发并申报活动项目。
第十条活动项目开发应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标准,立足主流前沿科学领域,采用实验探究、动手制作、实践体验等方式实施。
活动应设计具有不同难度、复杂度,分别符合七、八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
活动项目设计以任务单为核心,任务单是资源单位提供给学生的活动指导和结果呈现载体,是认定学生分数的重要凭证。
第十一条活动项目设计要聚焦科学实践活动主题,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避免成为单一的生产、劳动技能型活动。
每次活动时间按2小时(计3学时)设置,应有不少于2/3的时间用于学生动手实践。
第十二条开放科学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对外经营的单位(如中小学、少年宫等),由市教委按照下达工作任务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通过同等标准评审,可以作为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
市教委负责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程序确定的活动项目发布到网络平台供学生选择。
工作小组按照实际需要,对开放科学活动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进行调控管理,包括:
确定资源单位每学期运行活动项目的数量上限、资源单位每学期累计接待学生人次上限、学生每学期参加自主选课类型活动的次数等。
第四章活动实施与评价
第十三条开发运行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承担开放科学活动管理功能。
学生、教师通过网络平台预约活动项目,记录、评价活动情况;区教委、学校通过网络平台监控、分析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资源单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项目发布、考勤、任务单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资源单位要建立专门团队和工作机制,在师资、场地、设备设施和材料等方面精心准备,安排专人做好学校、学生活动咨询,做好活动实施、管理和改进,确保活动高质量实施。
资源单位应始终将安全放在活动的首要位置,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生参加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开放科学活动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自主选课。
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次参加活动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
送课到校。
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校管理教师在征求学生意愿基础上,统一为学生预约活动,一般应打乱原班级建制组织活动,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资源单位组织师资,携带设备、材料,到学校为学生提供活动服务,活动时间由学校和资源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开放科学活动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
第十七条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每个活动项目均应开设一定数量的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为保证资源丰富性和多元性,学生每学年参加同一资源单位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活动项目不得重复参加。
为让学生能够和不同班级、学校的同学交流学习,原则上一次活动中来自同学校同班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
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生、中途由外地转入北京学生或其它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要求参加开放科学活动的学生,应采取后继学期补课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
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开放科学活动任务,可以采取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由所在学校申报,区、市两级认定。
第十九条资源单位要严格保证活动时间和质量,不得安排商业性内容,不得干预学生选课。
资源单位要指导学生完成任务单设置的活动任务,完整体现学生合作探究全过程。
第二十条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督促学生、教师实事求是对活动进行网上评价。
工作小组按照学生网上评价、教师网上评价、督查评价等情况定期对资源单位、活动项目进行动态评估。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放科学活动项目经费包括实施经费和管理经费两部分。
实施经费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按照活动项目评定级别、实施费用标准、活动实施质量、服务人次据实核算。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源单位,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资源单位据实结算实施经费。
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
实施经费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各区资金补助。
管理经费用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实施管理、网络平台开发运维、开展研究等工作,纳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放科学活动每人次实施经费标准按照两类三级划分,一类为财政供养单位,分为275元、241元、194元三级;二类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分为334元、291元、234元三级。
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按照每次活动每人次35元给予交通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资源单位申报的活动项目,综合考虑成本、质量等因素,评审确定具体实施经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评审确定的活动项目实施经费标准基础上,向下设定约10%浮动区间(30元)。
每学期活动实施结束后,根据每个活动项目实施质量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实施质量由工作小组动态评估确定,计算原则如下:
动态评估分数=学生评价平均值×80%+学校评价平均值×20%。
在动态评估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间分出四个等次,各等次分别相差10元。
第二十五条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如中小学、少年宫等)实施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专家费:
指外聘专家咨询或指导科学实践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二)培训费:
指活动项目实施中因授课或项目组织管理培训等发生的场地费、讲课费、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活动项目送课到校等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用。
(三)劳务费:
指为活动项目的组织管理或实施临时或长期外聘人员发生的劳务性支出。
(四)资料费:
指项目实施中给学生、教师提供必要参考资料的翻译、速录、复印、印刷等费用,零星图书资料购置费用。
(五)印刷费:
指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制任务单、活动项目介绍等发生的费用。
(六)材料费:
指在活动项目开发和实施中所需的耗材、实验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费用。
上述各项支出标准根据市区相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六条开放科学活动项目经费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
经费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区财政局、区教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对区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并明确实施开放科学活动的具体金额。
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八条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活动项目加强预算绩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财政局、区教委,项目单位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资源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活动方案、场地、师资等情况,据实记录活动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材料,履行安全承诺,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建立开放科学活动督查机制,市、区两级组织专门督查团队,采用多种方式对开放科学活动各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于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暂停其服务、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达标,终止活动项目、资源单位服务。
定期公布开放科学活动开展情况和市、区两级督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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