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协议书中建八局样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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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书中建八局样板
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保证万科熙园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凡是进入工程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建设部以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
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和施工人员及其现场的住所、料场、加工场地、仓库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罚款处理。
分包单位必须对总包单位负责。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施工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经双方协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内容如下:
总包单位: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万科熙园项目部
分包单位:
一、总包单位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总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应严格对分包进行施工资质审查,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日常的维护和拆改工作根据施工任务性质确定负责方。
有权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总包方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 两 级配电箱,该级以下部分由分包负责。
有权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分包负责。
有权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分包的施工用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要求分包予以整改。
5、对分包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
有权要求分包提供现场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名单和操作证复印件。
6、有权对分包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有权纠正分包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在分包施工区域的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分包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有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有责任对分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有责任对分包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10、有责任对分包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帮助。
11、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
12、有义务在分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求援服务。
13、有义务对分包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总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员伤亡时,由总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总包方人员伤亡时,有分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总包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因下列轻型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包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1、与不具备主体资质(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
2、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安全管理责任归属不清,或口头协议在调查中难以确认的;
3、工程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的;
4、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案件调查人员依法确认的其他属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二、分包单位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分包的权利与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分包承包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接受总包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
严格遵守《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证不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部责任,并对总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具体责任,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要求拒绝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洞口、临边)、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
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
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和总承包单位协调。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责任。
二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安装使用前向总包方备案。
7、对本单位使用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包方备案。
8、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规定,有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规定,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总包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总包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有义务向总包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总包方提供帮助时可向总包方提出。
11、使用总包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
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已、未遂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由建设单位指定所辖区域必须服从总包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二)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责任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
(1)、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地必须向总包单位提供与总包单位相符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京资质证以及经过注册的全体施工人员花名册,分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和全体管理人员从事本岗位相应的资格上岗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分包单位根据分包施工人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分包单位要建立健全适应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A、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全体干部职工进场后必须接受总包项目经理部组织的环境与职工健康安全壹级教育、书面考试。
教育及书面考试的覆盖面要达到100%。
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B、分包项目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工种责任人,必须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贰级、叁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好教育记录存档,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
C、分包各工种责任人每周一必须对所辖班组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周一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认真写好教育记录,定期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
D、分包各工种班组长每日工作前必须对所辖班组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好教育记录定期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
(4)、分包单位聘用的操作工人由分包单位负责与操作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操作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本单位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聘用的操作工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办全各项手续。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其它证件:
A、分包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人员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项目经理部的要求及上级有关规定,全员办理(安全资格上岗证、健康证、就业证)。
B、分包特种作业人员的(电工、焊工、架子工、信号工、塔吊司机、施工电梯司机、各种钢筋机械工、各种木工机械工、防水工)等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培训、考试合格后并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持有外省市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必须更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6)、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书:
分包项目经理部将根据施工的进展情况;施工季节的变化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分包项目经理部各工种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分包项目经理部领导、各工种责任人必须签字确认并向全体操作人员逐级传达、各工种班组长及全体操作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书的有关内容操作。
(7)、分包单位使用的特殊工种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持北京市有关部门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复印件由总包单位备案。
分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进行操作。
(8)、分包单位使用的有毒有害操作工人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分包单位负责到卫生防疫指定部门为操作工人进行健康身体检查并办理办全相关手续报总包单位备案。
在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总包单位施工的防护架、防护通道、防护栏杆、安全防护网等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总包单位工长和总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共同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移动或拆除。
(10)、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区域内施工必须按照北京市10项文明安全施工管理为内容,即安全管理、现场料具管理、环境保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起重吊装、机械安全、保卫消防、生活区管理,搞好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1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采取好防范措施,防止掉物伤人。
禁止高空交叉作业。
严禁高空乱投物品、垃圾。
(12)、分包单位必须根据总包单位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施工方案)并报总包单位主任工程师审批。
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主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同时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施工方案)报送总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分包单位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施工方案)禁止施工。
(13)、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程施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14)、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劳务分包。
(15)、分包单位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签订使用、拆装、维修、保养合同。
不得使用无资质的出租机械设备单位或无证操作人员。
2、临时用电管理
(1)、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地施工必须按照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包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2)、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
电缆线路必须按照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3)、分包单位各类施工活动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4)、分包单位的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内无杂物。
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分包单位的配电系统必须按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和接地保护。
同时必须逐级设置符合规定的漏电保护装置。
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6)、分包单位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II类、III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
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7)、分包单位使用的移动式碘钨灯必须采用封闭式防雨灯具。
碘钨灯的金属灯具金属支架应做好接零保护,金属支架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
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置设漏电保护器。
(8)、分包单位使用的电焊机要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
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漏。
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压、防浸、防雨、放砸措施。
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9)、分包单位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牌。
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10)、分包单位不得随意在总包单位的配电箱上接通电源。
因施工需要必须经总包单位的工长和临电管理人员共同同意后在总包单位临电管理人员指导下或总包单位临电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下方可接通电源。
分包单位使用的配电箱、电动工具、机械、线路、照明设备等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文明安全施工检查:
总包项目经理部设立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小组,小组由10名成员组成,每月的14日、23日、29日上午9点为文明安全施工小组检查日,检查的内容以(北京市文施检查10项标准)为依据。
分包项目经理部要设立相应的对口人员,便于工作的落实、沟通,文施小组活动日检查,及日常检查出的问题,总包文施小组成员以书面的形式,向分包项目经理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分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必须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隐患部位实施纠正程序。
隐患的纠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否则隐患部位禁止施工。
(2)、总包单位设置的围档,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拆除。
因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总包单位同意,确定拆除地点、时间、延长米,施工完成后由分包单位立即按原样进行恢复。
(3)、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程后,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和工程内进行乱搭乱建,因工作需要统一由总包单位负责协调管理。
(4)、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程后,材料堆放必须按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划分的区域进行堆放。
但是不得占用场区道路和消防通道及埋压消防栓。
材料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
(5)、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用水,必须设专人管理,注意节约用水,做到人离水关。
禁止长流水和跑、冒、漏、滴。
禁止堵塞下水道。
(6)、装运材料和垃圾车辆出入场区必须将轮胎清扫干净,禁止将泥土带到道路上污染环境。
(7)、分包单位使用的砂、石、料、水泥、石灰、土方、垃圾及颗粒壮材料必须进行覆盖,严禁露天堆放。
(8)、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工程后,根据分包单位工程量及施工性质由总包单位决定设立分包单位垃圾站,分包单位的垃圾站必须是封闭式垃圾站,坚持每日一清。
不够条件的分包单位有总包单位或设立垃圾站的分包单位统一协调,分包单位可选择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垃圾站进行倾倒垃圾,清运费用协商解决。
(9)、分包单位的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在拆改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尘,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清运垃圾渣土必须使用容器或采用袋装,严禁从门、窗、洞口等凌空抛掷。
(10)、分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扰民。
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敲打建筑物等现象的人为扰民。
(11)、分包单位施工的即将完工的单项工程或半成品材料,由分包单位负责安排专人进行成品保护工作。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负全部责任:
1、将承包的工程非法再次转包的;
2、分包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3、分包方未按总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分包方违章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分包方组织不合理,使用不合格劳务人员的,进场施工人员未取得北京市安全资格上岗证的;
6、由于分包方的原因,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或隐患的;
7、市、区,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派出的案件调查人员依法确认的其他属分包方责任的。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触电事故、火灾事故、机械伤害事故,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疾病传播等,由分包方负全部责任:
1、分包单位违反国家,建设部、卫生部、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及本协议内容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
2、分包单位使用维修电工、机械工、信号工、架子工、电气焊工、防水工,炊事员,机动车驾驶员及特殊工种违反特殊工种规定的,未办理有效证件的,未给特殊工种配置劳动保护用品的,未对操作人员办理进京注册及办理就业证、安全资格上岗证、健康证等相关手续。
3、分包单位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防火知识、防毒知识、防食物中毒知识、交通安全知识,文明施工知识等进行培训,未经书面考试合格上岗发生事故的。
4、分包单位未规定采取施工防护措施、生活设施及使用、采购、配置不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标准机械,电动工具,电闸箱、电缆、食品等发生事故的。
5、违反协议外其他责任状,责任书等内容的。
三、法律时效
本协议自双方领导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共同履行各自职责,在时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按责任划分经济责任,同时承担伤亡事故指标。
如事故造成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经济索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本协议共二份,总包和分包单位各持一份。
总包单位和责任人签字:
分包单位责任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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