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经济法论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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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_经济法论文
本质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因此,经济法实质是调整矛盾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
经济关系即矛盾关系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是经济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因此说,经济法就是矛盾经济法。
(三)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流派的分析
与国外相比,我国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较晚,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在我国,由于经济法本质理论并未成型且没有统一,因而产生了许多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的流派。
这些传统经济法理论,
有些初具规模,但研究陷于尴尬的局面;有些经过实践的检验是错误的,已经灭迹;有些还在所谓的“创新”,并未成型。
虽然流派众多,但比较成型的且继续存在的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学派,我们可以概括为:
“南李北杨中多俊”
。
1、“南李”学派,即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为代表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学派。
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干预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干预经济法。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下述四个部分:
(1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
)社会分配关系。
在“二战”前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英国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的经济学理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各国纷纷采取干预经济的措施去应对经济危机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随着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干预经济法理论也得到了各国法学家的重视与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理论成果。
我国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可以说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它在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研究中具有奠基性的历史意义,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成绩斐然,丰富了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这一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没有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主体不明,法律又如何去调整?
没有了对象,就像拳击运动员放“空拳”。
矛盾经济法就很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有四个,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
第二,没有正确地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去干预经济。
由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经济关系,所以就错误地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没有解释为什么市场机制不起作用。
矛盾经济法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由于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关系,所以需要国家去协调,去干预;在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存在的地方,市场机制是不起作用、起延后作用或破坏性作用。
第三,对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语焉不详。
依李昌麒教授的说法,不很明确地指出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是为了给经济法的研究留下余地,显然这充分体现了教授严谨治学的可贵精神,令人钦佩。
但是,经济关系的范围不详给经济法的研究带来困难,有些人就认为这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有些人却认为那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到最后变成了,到底有哪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令人迷惑不解,这样显然会带来理论纷争。
矛盾经济法很明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即经济法调整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是民事关系,这也是其他所有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通病。
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是民事关系。
将经济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不但搞错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使经济法的研究误入歧途,而且使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纠缠不清,造成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必要的缠斗,可以这样说,这两个因素恐怕也是造成经济法至今不为社会所重视,同时又走不出经济法理论研究困局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五,没有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当然也就认识不到经济关系的实质,只是一味地设想国家去干预经济。
2、”北杨”学派,即以北京大学教授杨紫煊为代表的协调经济法理论学派。
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协调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经济法。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同时还认为,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经济关系;(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该派继承与发扬了干预经济法的有关理论,是与干预经济法并存的一种理论学派,但它创造性地从“协调”的视角去分析经济法,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具有理论创新性,在经济法本质理论体系中书写着自己光辉的一页。
至于协调经济法是否也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笔者没有去考究。
协调经济法隐约地觉察到矛盾关系的存在,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只是没有敏锐的指出这些矛盾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甚为可惜。
由于未能跳出传统思维的桎梏,该派理论仍然有其明显的缺陷:
第一,没有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没有指出协调的真正原因。
与干预经济法一样,由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经济关系,所以就错误地认为,国家协调经济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没有解释为什么市场机制不起作用。
第三,对需要由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的范围语焉不详。
第四,与干预经济法一样,仍然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是民事关系。
第五,隐约地觉察到矛盾关系的存在,这是该学派最有亮点的地方,也是所有的流派中最接近矛盾经济法的唯一学派。
但是,令人扼腕的是,该派没有继续地去深入研究,从而将这些矛盾关系确定为经济关系。
3、“中多俊”学派,即以武汉大学教授漆多俊为代表的调节经济法理论学派。
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调节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调节经济法。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采用了三种基本方式,即:
(1)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2)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3)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
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三种国家调节,需要制定和实施三个方面的法律,即:
(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称竞争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宏观调控法。
这就是学界人士所称漆先生的“三大块”或“三分法”。
漆教授首先是用实证方法,在总结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国家调节的实际作法基础上提出的,后来又从理性上深入分析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论述了市场存在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即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从而使得该学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信服力。
调节经济法理论立论新颖独到,强调了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调节作用,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在经济法理论界有强大的号召力,并给政府调节经济提供了许多的理论支持与理论参考。
但是,与同上述两派一样,仍然存在其固有的弊端,由于与上述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四、矛盾经济法的重大历史意义
(一)矛盾经济法理论是揭示经济法本质的唯一正确的理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没有任何人任何学派能敏锐地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就是经济关系,他们总是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缺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
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_经济法论文
是一部围绕“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因而是地地道道的私法。
(五)矛盾经济法清晰地划定了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明确提出经济法是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矛盾经济法是以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其他法律均不调整这种关系,这是矛盾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最根本区别,也是矛盾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最主要依据。
(六)矛盾经济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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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
侯自赞
一、矛盾
(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贯穿于事物的全过程,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
但是,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矛盾,它是与某一具体的事物紧密相连的,因此矛盾又具有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
矛盾的直接性体现为矛盾的双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间接性则表现为矛盾双方的一方背后隐藏着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隐藏的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是间接存在的,当这一矛盾中的一方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时,隐藏的一方就会直接取代这一方而与矛盾另一方形成新的矛盾,我们把隐藏的这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称为间接矛盾。
图示如下:
C
A
B
D,A与B的矛盾后分别隐藏着C或D一方,
A与B的矛盾为直接矛盾,C与B或D与A的矛盾为间接矛盾。
当A与B的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C与B或D与A的矛盾是隐藏的。
当A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C就会取代A的位置形成与B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当B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D就会取代B的位置形成与A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
由此可见,直接矛盾与间接矛盾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三)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
任一矛盾必然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方,只有一方是不可能产生矛盾的,矛盾的这种双方的对立性的特征,我们称为矛盾的一维性。
而在实际生活中,矛盾的一方并不只是一个主体,往往存在多个主体,矛盾的另一方常常与这几个主体同时对立,这就形成了矛盾的多维性。
比如,矛盾的A方可同时与矛盾的另一方B、C、D、E等方对立,这样就构成了A、B,A、C,A、D,A、E等矛盾的多维矛盾。
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理论同样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也是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二、经济关系
(一)经济
1、经济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经济”一词还没有人能做出有权威性与有实质内容性的解释。
在西方国家,“economy”
一词除指“经济”以外,还有“节约、节省”的意思
;而在我国,经济一词则概念模糊,但更多的人认为是指“物质财富”。
实质上,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
2、物质、财富、财产、资产与经济
物质是与意识相对应的概念,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本质属性。
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与发展的。
物质按形态来分,可分为有形物质与无形物质,有形物质是指人眼能看得到的物质;而无形物质是指人眼看不到而实际存在的物质。
物质按状态来分,可分为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动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流转关系;静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所有关系。
财富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物质的一部分。
财富分为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社会财富是指社会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个人财富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从状态上讲,财富一般指静态的物质。
财产只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它是与人身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摈弃附着在人身概念上的社会评价观念,人身实质上是一种物质。
不过,由于要考虑其社会评价,人身是一种特殊的物质。
资产也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其本质是财产,由于人们将它投入到商业运营中企图要增值,因而称之为资产。
资产强调物质的商业价值,强调物质的动态性。
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是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总和,经济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多。
“财富”与“经济”两个概念非常相似,但它们是有区别的:
第一,“财富”是宏观概念,不考虑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经济”是较微观的概念,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产生的。
第二,财富指静态的物质;经济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结合。
综上所述,“经济”是位于“物质”概念之下位阶上的概念,它们不在同一位阶上;“财富”与“经济”是位于同一位阶上相似的概念;“财产、资产”则是位于“经济”概念之下的另一位阶上的概念,“民事”则称不上与物质有关。
(二)经济关系
1、经济活动
(1)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与物质活动
经济活动是人们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其实质是指民事活动。
由于民事活动进行的也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是对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的两种不同称谓。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对象是整个物质,目的则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并不只是经济的活动,而是指整个物质活动。
民事含有“市民自己的事”的意义,强调的是“私事”、“不容他人侵犯”的意思,由于“民事”是从“事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所以“民事”不是物质;民事活动指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它才是一种物质活动,可见,民事与民事活动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
对于“经济”来说,“经济”本身就是物质,所以经济活动就是物质活动。
所以,从字面含义上讲,经济活动的称谓比民事活动更能清晰地表述物质活动。
(2)经济活动的四个主体
人们在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时,往往只注意“经济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利益而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
其实,在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中,一直存在四个主体,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拼命地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攫取对自己有用的物质财富,真所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
人类在从事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时,由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巨大包容性,“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并未显现,受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往往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这两个主体的重要性,“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确立。
虽然直到现在,由于受传统理论与传统思维的限制,有些人仍然不承认这两个主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承认这两个主体应该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
(2)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一个循环演进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
金字塔型
(图二)
气球型
(图三)
爆炸型
从上图可以看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过程分三个部分:
1)经济活动的初期阶段(金字塔型阶段,如图一)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稚嫩和“经济组织”的不完善、不发达,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个人”与“自然界”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
生产力低下的“经济个人”与不完善的“经济组织”为了自己的生存,不遗余力地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索取对自己有益的物质,同时,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抛洒自己不需要的物质,经济活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经济个人”的物质财富不断地增多,物质流动的总趋势是由“自然界
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_经济法论文
“向“经济个人”流动(如图一)。
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又由于“经济社会”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济社会”与“自然界”就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
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的物质活动中,正是由于这一包容性,使得“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显现,显现出来的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这一时期占住主导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同时也大放异彩,并且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
此时的民法调整的只是“经济个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质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无序状态,其目的是促使“经济个人”之间有序地掠夺“自然界”物质。
由于人们并未发现这四个主体之间隐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经济法虽然隐性存在但并未显现并确立,所以,这个时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调整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占住统治地位。
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质充盈,“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还很不完善,“经济个人”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
第二,物质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运动,“经济个人”向其他主体输送对己无用的物质。
由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强,“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但并未显现,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被人们忽略,即便认识到也往往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或者企图用民法的扩大解释去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从事物质所有与流转的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较为活跃,民事关系占住绝对统治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被人们奉为神灵,绝对崇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2)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气球型阶段,如图二)
随着“经济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所有与流转的形式与方式日益复杂,“经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攫取更多的物质供自己使用,个人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经济组织”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与发展起来了,“经济组织”的勃兴使其在这一阶段占住主导地位。
此时,物质不但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经济个人”的物质亦向“经济组织”流动,财富急剧向“经济组织”聚集,形成一种财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图二)。
“经济社会”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处于完善阶段,常常受到“经济组织”带来的伤害。
在“经济组织”面前,“经济个人”与“自然界”显得渺小与无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无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着“经济组织”向其抛洒的有害物质对其的伤害,在痛苦地呻吟。
虽然“经济个人”受到“经济组织”的压榨,但由于其同属人类范围,因而其所受伤害远小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
经济活动的结果使物质主要集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之中,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端小的气球形状(如图二)。
此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隐藏的矛盾关系日益显现并暴露无遗,更多地体现在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矛盾关系,即“经济组织”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经济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网。
由于这些矛盾关系不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并不会主动地去进行调整,调整民事关系即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的民法在这个不同性质的关系面前亦无能为力。
这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附着在民事关系之上的矛盾关系或矛盾关系网,我们称之为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在这一时期显得特别突出,当然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必不可少了。
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发经济法的勃兴,矛盾经济法在这一阶段不但得到确立而且占住主导地位。
这一时期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物质急剧地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转移,“经济个人”的财富也逐渐向“经济组织”转移,财富的积累呈倒金字塔型。
此时,“经济社会”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体的伤害。
“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物质积累呈中间膨胀的气球型。
第二,各种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且有恶化的迹象。
由于物质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规律进行,各主体之间的财富积累比例极度失调,经济结构极度不合理,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经济灾难。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不但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占住统治地位,经济关系逐渐取代民事关系。
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提升至特别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经济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3)经济活动的爆炸阶段(爆炸型阶段,如图三)
物质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聚集,有害物质继续向“自然界”和“经济社会”倾倒,“自然界”已失去自净能力,“经济社会”由于不完善而不堪重负。
此时,各主体之间的矛盾继续深化,经济关系日益多元化与复杂化,特别是“经济个人”“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不可调和。
由于“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财富的高度聚集,这两个主体也逐渐失去经济活力,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缓慢。
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作用下,物质有向下移转的趋势。
这时,生态灾难频发,社会危机加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失去活力,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发生财富爆炸,其数目亦在急剧地减少,物质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向“自然界”倾倒,物质回归“自然界”,这是人类的经济灾难,也是人类自身的灾难。
这时,调整经济活动的民法与调整矛盾关系的经济法同时失去作用,这一时期我们称之为民法与经济法双失灵时期。
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可归纳如下:
第一,“社会经济”主体来不及完善,其适应力不强,继续受到其他主体的冲击;“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由于财富的极度增多而失去活力;“自然界”主体失去自净能力。
积累在“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中的物质“摇摇欲坠”,经济大厦将倾,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双重作用下,经济灾难不可避免,人类遭受史无前例的经济大灾难,物质向“自然界”聚集,物质又重新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第二,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深化,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生态恶化、经济危机、战争以及其他灾害接踵而至,经济关系的复杂性非人类难以想象与处理。
第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失去作用,处于双失灵状态。
第四,人类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活动的循环。
第五,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一、二千年。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由金字塔型
气球型
爆炸型
新的金字塔型的不断循环演进的过程。
每一次循环使“经济社会”主体不断得到完善,通过多次的循环以后,在“经济社会”主体对其他主体达到可控的地步时,物质财富可适度地控制在人类手中,经济爆炸的到来就变得更为缓慢,人类经济灾难的次数与频率变得更小,但是,经济灾难不可避免。
2、经济关系的概念
从上述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可以归纳出经济关系的概念为:
经济关系是在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民事关系基础之上的矛盾关系。
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矛盾关系,是物质关系的一种。
它与民事关系同时存在,共同构成物质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考:
矛盾经济法_经济法论文
(3)经济关系不是经济的关系,也不是经济运行的关系,而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或者说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关系,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经济运行关系是非常错误的,经济运行关系是民事关系。
(4)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民事关系不是矛盾关系。
因此,民事关系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遵循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而经济关系在人们处理矛盾关系时则遵循公平、和谐的价值观。
3、经济关系的特征
(1)矛盾性
由于经济关系本身就是矛盾关系,因此,矛盾性是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的三个过程来看,经济关系的矛盾性也有三个循环过程:
第一,在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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