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总局行政强制权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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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总局行政强制权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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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总局行政强制权力
农垦总局行政强制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种类 (三)
条 件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理时限 (六)
承办单位(七)
1
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扶贫开发活动相关帐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物的强制
在进行检查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具体情况时
总局扶贫办
2
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对物的强制
发现违反国家扶贫开发规定或者本条例的扶贫开发项目中所涉及的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
首先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违反国家扶贫开发规定或者本条例进行确认,然后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总局扶贫办
3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1、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总局农业局
4
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停止调运
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检疫对象,无法消毒处理的。
提交检疫申请书。
取样检验。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附检验结果报告单。
作出停止调运决定。
3日
总局农业局
5
予以封存、责令改变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条第三款。
予以封存、责令改变用途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提交检疫申请书或执法检查。
取样检验。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附检验结果报告单。
作出予以封存、责令改变用途决定。
3日
总局农业局
6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第二款。
其它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产地,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
对繁育场所执行产地检疫程序。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附检验结果报告单。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不得做为种子生产田。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
总局农业局
7
防洪法行政强制权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四十二条
对物的强制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改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总局水务局
8
对涉嫌非法出版活动行为人的出版物以及相关的财物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
《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出版工作的机构,在省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出版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或管理出版工作的部门,对涉嫌非法出版活动必须立即予以制止的,可以对行为人的出版物以及相关的财物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并应当于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物的强制
涉嫌非法出版活动
填写证据保存清单,封封条
20日
总局出版局(执法主体)
9
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物的强制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农垦社保局(执法主体)
10
非公路标志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服从处罚
总局交通局
11
超限运输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服从处罚
总局交通局
12
增设道口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服从处罚
总局交通局
13
地面建筑物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服从处罚
总局交通局
14
进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拍照等手段搜集证据;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反窃电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电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四)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五)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一)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电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四)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五)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进行反窃电监督检查时
总局经委
15
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人身的强制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建议公安机关对事故当事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总局安全监管局
16
对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人身的强制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总局安全监管局
17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物的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15日内
总局安全监管局
18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物的强制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当场办理
总局安全监管局
19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对物的强制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程序)》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当场办理
总局安全监管局
20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
“其它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委托)第四十一条 在林区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私自经营、加工木材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由林业和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对物的强制
木材是盗伐、滥伐的
立案询问笔录暂扣实物通知书权利告知通知书处罚通知书送达
一个月
总局林业局
21
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扣押其所运木材,责令限期补办运输证件,逾期未补办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0%~50%的罚款。
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以承运木材价值10%~30%的罚款(委托)
对物的强制
无证运输的木材、使用无效证件的木材、与运输证上的起止地点、树种、品种、规格、数量记载不符的木材
1、立案2、询问笔录3、暂扣实物通知书4、权利告知通知书5、处罚通知书6、送达
一个月
总局林业局
22
封存、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
《黑龙江森林植物检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主管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委托)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对物的强制
在报检过程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按森检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擅自从国外引种,或引种后不按森检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隔离试种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封识或包装,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引起疫情扩散的款。
1、立案2、询问笔录3、暂扣实物通知书4、权利告知通知书5、处罚通知书6、送达
一个月
总局林业局
23
没收非法猎捕、加工、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物强制
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1、立案2、询问笔录3、暂扣实物通知书4、权利告知通知书5、处罚通知书6、送达
一个月
总局林业局
24
没收非法收购、采集、运输的野生药材
《黑龙江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
对物强制
未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或《野生药材运输证明》,违法收购或者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未按照规定的采集期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
1、立案2、询问笔录3、暂扣实物通知书4、权利告知通知书5、处罚通知书6、送达
一个月
总局林业局
25
对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加收滞纳金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条: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物强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6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强制
垦区公安局
27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典当管理办法》
行政强制
垦区公安局
28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强制戒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
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
吸毒成瘾
垦区公安局
29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戒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
二次复吸
垦区公安局
30
不能自行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23条
强制戒毒
对吸毒人员人身强制
垦区公安局
31
经过责令自行戒毒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强制戒毒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26条
强制戒毒
二次复吸或注射毒品成瘾
垦区公安局
32
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戒毒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38条
劳动教养
强戒后又复吸的人员
垦区公安局
33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对物的强制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一个工作日。
对30日内不提供证明、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并且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车辆拍卖、拆除、报废、移送
垦区公安局
34
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同上
垦区公安局
35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同上
垦区公安局
36
对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同上
垦区公安局
37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事百分之五十的扣留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38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的扣留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39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0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非法装置,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1
对加装其它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收缴非法装置,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2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扣留机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96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3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收缴、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4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告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对物的强制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5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对物的强制
同上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46
对车辆驾驶人体内含有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对人的强制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
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一个工作日
垦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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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垦 总局 行政 强制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