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委招发126号巴建委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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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建委招发126号巴建委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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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建委招发(2008)126号-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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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工作的纽减珐泥廊寡袁篇亮娃闯盒耽笼泳工镐盾锣呼似蔗隘味蕉卯醇粤响伟室溪返徊柱设仇帚鹤谬钩蔬血狰响艳冤汞瑞撵易号卿哺降炒缄蕴蝇酣幻堪楚摇褥城册催展铂编戎誊浆堕幌粕南藩假谣梢滇弟矢嫩悲壁晤滤舒疡咆演盾蔑滞湖报粒勉瞒恨氯况吐绅宅戈籽严拢梧手鹰漆可柱忽润登焊原帆怒喂初服故吨罪帕渐值印揖番郎沟窜谜辩航俏裹田危痈遇择饵挂惶滁面停佳成殃菠挛嘱饥漂汞评己眯佳蚂港孜膏姆仗廓洋肋翱负曾屠啡胎弊蠢己蓄锰僳每搁退蒙异谩怀踊愚检滞仿鲸献沧对少呜忘擎占贩唱鲍疽震掉剩叼肋述炯生库两砌沧疫机桓贬敢煽梨真麦器尝贼黔土帅证现剥捅瓢牲田式跑吴燕经民推巴建委招发(2008)126号巴建委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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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建委招发(2008)126号-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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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属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临河地区工程开标地点为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他旗县也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招标人应对整个开标过程及唱标内容做出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及有关监督单位代表参加。
第六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技术专家评委组成,其中招标人2人,专家评委5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其中工程造价类专家不少于2人)。
专家评委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由招标人从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电话通知,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随机抽取评委的真实性和保密性(在抽取专家时,招标方、监督人、操作人各限一人参加,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抽签室),严禁泄漏专家名单。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性在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评标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监督人员在评标现场监督、了解评标全过程。
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委、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向投标单位透露任何评标细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时,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不论评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可拒绝向任一被淘汰的投标人解释评标情况和未中标的原因。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部门。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招标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3、评标期间一律关掉通讯工具,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评标现场的,须征得招标监督人员的同意。
4、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5、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评标结果应当签字确认;
6、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经验;
3、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认定,具备以上标准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以上标准的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统一使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工程标底或拦标价、组织评标工作、协助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等事宜。
招标范围,必须是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不得随意肢解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代理服务费必须由招标人支付,严禁将该费用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
招标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时,其价格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售价按照《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执行。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十二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或本市指定的报刊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报名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报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的,须一并提供《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条件标准》和《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
招标文件向投标单位发出前2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截止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第十四条为防止资质挂靠,巴彦淖尔市以外的施工单位进入巴彦淖尔市承包工程参与投标的,在报名登记时,必须提交《巴彦淖尔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效的外来施工企业近3年内诚信状况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巴彦淖尔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中标后到巴彦淖尔市建委办理外进企业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具体内容见巴建委建发[2007]136号、巴建委工发[2007]138号和巴建委工发[2008]83号文件。
按照内政发[200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投标报名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第十五条本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
招标人可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非国有投资项目。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且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评标程序按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符合性评审通过的再进行详细评审,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审核认定,经招投标监督人员确认后,作为符合性评审未通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志和密封的;
2、投标人的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投标人未提供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的(用于资格后审);
3、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但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如有授权,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人非拟派项目经理的;
6、投标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7、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8、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9、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证件(身份证、建造师证、安全考核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不全者;
10、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1、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的;
1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适用于资格预审);
13、经评委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在商务报价中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者;
14、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
15、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16、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拦标价,而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的;
17、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施工招标,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附相应的清单,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8、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认定有争议,或在评标中遇到特殊问题时,由评委会所有评委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现场由有关监督部门监督,最终由评委会出具书面裁决意见。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评审,经过评委会详细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充分理由确认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国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承担业务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超过三栋,最多不得超过五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一个项目经理最多不得超过20000M2;单体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栋。
待中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再行投标。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管理机构,评标报名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报价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或确定的中标人
(十)询标澄清、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委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果在巴彦淖尔建设网公示三天。
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如发现中标侯选人或中标人存在问题,应在公示期内及时向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市行政监察机构反映(详见国家七部委[2004]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业绩、荣誉、资信方面的内容均需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
凡提供虚假证书、证件,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者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并在十五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骗取中标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互相串通编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取消中标人资格后,应当按顺序选择评标结果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细则(详细评审)
一、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内容由商务标、综合标和技术标三部分组成,分别为100分。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为:
商务标50%,综合标35%,技术标15%,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一)商务标(100分)
1、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由招标单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2、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提倡工程项目招标设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拦标价应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拦标价的编制机构应保证编制质量,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拦标价,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
拦标价的编制依据:
(1)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
(3)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和暂估价;
(5)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6)拦标价的编制必须与投标报价要求口径一致。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无标底时:
C=B(1-F%)
(2)有标底时:
C=(A+B)/2(1-F%)
式中:
A--招标工程标底,标底编制必须与投标报价编制口径一致;
B--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评标基准价;
F--投标竞争下浮率,一类工程F取值为2,二类及以下工程F取值为1。
4、商务标的得分为: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发100分;
(2)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4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
不足1%时,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二)综合标(100分)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集体确认后统一计分。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分别计分,评定房屋建筑工程时,只考虑投标企业在房屋建筑工程上所创的业绩和扣分因素,同样,评定市政或单独装饰装修工程时,只考虑投标企业在市政或单独装饰装修工程上所创的业绩和扣分因素,不能互为叠加。
1、工程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
2、工期:
投标单位所报的总工期或最终竣工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每提前10天加1分,最多加2分。
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不得分;
3、企业获得国家质量体系、安全体系、环境体系认证的分别得1分;
4、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是指投标人近三年是否承建与招标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层数及层高)、结构形式及功能相类似的工程,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
5、企业荣获的荣誉称号:
(1)地市级优良工程,建筑物每1000M2得0.2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2分;
(2)地市级样板工程(省级优秀工程),建筑物每1000M2得0.4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4分;
(3)省(自治区)级样板工程,建筑物每1000M2得0.6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6分;
(4)草原杯(含省级***杯)工程,建筑物每1000M2得0.8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8分;
(5)国家鲁班工程奖,建筑物每1000M2得1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1分;
(6)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建筑物每1000M2得0.2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2分;
(7)省(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建筑物每1000M2得0.3分,构筑物、市政等工程每100万元得0.3分;
(8)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建筑物每1000M2得0.6分;
(9)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地市级每1000M2(100万元)得0.2分,省(自治区)级每1000M2(100万元)得0.4分,国家级每1000M2(100万元)得0.6分;
(10)本次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业绩:
①地市级优良工程每项得1分,地市级样板工程每项得2分,省(自治区)样板工程每项得3分,草原杯工程(或省级***杯)每项得4分,国家鲁班奖工程每项得5分;
②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项得0.5分,省(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每项得1分,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项得2分;
③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地市级每项0.5分,省(自治区)级每项得1分;
④优秀项目经理:
地市级得1分,省(自治区)级2分,国家级3分。
(11)企业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业协会、学会)评为优秀施工企业、建筑业诚信企业、先进企业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称号):
地市级得1分,省(自治区)级得2分,国家级得3分。
以上企业的荣誉称号是指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为准,证书上未明确工程规模的,一律凭两种以上(含两种)能证明工程规模的材料原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质量竣工验收材料)计分,未同时提供两种以上证件材料的不予计分。
荣誉称号证书投标计分有效期为1年(即365天),有效期起点为证书签发日。
荣誉称号的获得单位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荣誉称号分市级、省(自治区)级、国家级,其中同一项目同一获奖名称以最高奖记分,不重复计分。
以上企业荣誉称号加分项目,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大小采取限额加分的办法:
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最高加5分,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每10万元加0.5分(不足10万元时四舍五入),18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最高限定为90分。
工程规模,以投标单位有效报价平均值为准(采取费率报价的工程以计划投资为准)。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和业绩。
为了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水平,凡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和本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的荣誉称号按上述加分办法加分,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获得的荣誉称号减半加分。
6、不良行为扣分(不限最高值)
对于不良行为扣分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或处罚决定为依据,扣分起点为通报或处罚决定签发日,扣分期限为365天,本市以外的企业要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以下不良行为,按其提供的不良行为扣分,不如实提供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1)企业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每起扣10分,发生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取消一年的投标资格(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①死亡2人以下;②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②重伤20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执法检查时被旗县级建设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被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5分,被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8分。
(3)未经招标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每项扣5分。
(4)日常检查发现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不到岗或人证不符者,每项次扣3分。
(5)违反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上述以外情形的每项次扣3分。
(6)要求项目班子中,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配备齐全且持证上岗,每缺一人扣2分。
(7)存在以上
(1)、
(2)、(3)、(5)条问题的项目经理每项扣3分。
(三)技术标100分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采用暗标,单独包封,一式七份,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含人员名称)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
严格按下列要求编制:
封面和扉页: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制作提供,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领取,投标人的技术标封面和扉页必须按该样式装订。
纸张:
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均采用白色标准A4纸(210*297mm)。
字体:
正文标题用3号黑体字,正文用小4号宋体字,正文小标题用小4号宋体字加粗。
页码:
页码应逐页连续标注,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得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它符号。
页眉:
任何一页上均不得设置页眉。
装订:
必须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一制作提供的封面和扉页装订、封面和扉页均不得有任何字迹和符号。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各评委要认真审核判断,采用记名方式各自独立评分。
如某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但以下几项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记零分:
1、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3~~10分;
2、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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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委 126 施工 招标 评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