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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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
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
一、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0XX年至20XX年,我省共查办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129件165人,立案人数占同期全省渎职犯罪立案总人数的11.23%。
通过办案,发现这一领域存在以下问题:
(弘利教育)
(一)渎职犯罪和套骗资金行为高发多发、专项资金流失严重,留下严重社会隐患。
我省近三年查办的渎职犯罪行为造成财政补贴损失高达1.53亿余元,人均渎职行为造成被套骗资金达92万元,而且呈逐年上升态势。
20XX年检察机关发现被套骗资金3495余万元,2012发现被套骗资金4357余万元,20XX年发现被套骗资金达7500余万元。
我省政策补贴领域渎职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大量财政补贴资金被骗,有的还留下严重社会隐患。
如为了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让群众吃上“放心肉”,国家设立“生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每年财政补贴数亿元。
但实际执行中,我省部分负责生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资金监管的部门,置党和政府政策的目的和群众利益于不顾,擅自与屠宰企业达成10%至30%比例返还费后,公然指示或帮助屠宰企业以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补贴。
我省检察机关仅在扬州、淮安、徐州、连云港等地区发现被套被骗生猪无害化补贴资金就高达3400余万元。
一些屠宰企业在病害猪没有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拿到补贴,又非法将有毒有害的生猪废弃物出售给他人用于炼制“地沟油”,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弘利教育)
(二)强农惠民补贴资金领域渎职和套骗行为猖獗,对民生民利财政补贴政策的功能和实效产生消极影响。
多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强农惠民政策,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由于政策性倾斜,强农惠民财政补贴在我省数量较大,但套骗现象也特别突出。
检察机关先后在脱贫攻坚项目补贴、农机具补贴、柴油补贴、种粮补贴、高效设施渔业补贴、万村千乡工程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补贴、奶牛养殖场标准化补贴等二十余个与民生民利休戚相关的财政补贴项目中发现严重的套骗和渎职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强农惠民政策的实效。
如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于2004年规定农民购买农机具给予价格的30%补贴。
我省每年该项财政补贴资金大约1.5亿元。
但一些农机部门和个人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大肆套取补贴款。
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办渎职犯罪就涉及农机补贴被套骗1700余万元。
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朱某某串通一起,通过签订购置农机的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229万余元。
连云港市检察院对某乡镇8个扶脱贫攻坚项目调查后发现全系虚假申报,共涉及扶贫资金达200余万元,其中100余万元被镇政府截留。
副镇长胡某某,为个人仕途,不惜将扶贫项目作为“礼品”赠送给县财政局局长弟弟,造成40余万元扶贫款被挥霍一空。
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对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但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却通过虚报种地亩数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请客送礼等。
20XX年,徐州检察机关随机抽取7个村的粮食补贴名细,均发现渎职犯罪,涉及被骗套粮食补贴资金300余万元。
为降低柴油价格上涨对渔民的影响,中央和我省财政于2006年起依法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实施专项补贴。
但负责补贴申报和发放的监管人员却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过向渔民收购船证,假冒渔民等方式套骗补贴款。
淮安、连云港、盐城等地区通过办案就发现被套骗资金2000余万元。
如灌云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站副站长周某某,在负责柴油补贴时,收受贿赂,违规为“假船”办理柴油补贴手续,造成国家补贴款损失400余万元。
(三)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领域问题也较为严重,有一定犯罪黑数。
“十一五”以来,我省坚持“高调优调强取向”政策,制定了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产业优化政策,取得巨大成效。
但实践中,利用我省经济政策,套取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补贴、太湖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补贴、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如海安县顺成化纤有限公司和海安县顺发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通过海安县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原副科长张某某,套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150万元。
苏州市兴稼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通过行贿和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套骗太湖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中央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等项目补贴资金400余万元。
我省经济领域渎职犯罪虽然尚未发现系统性、行业性犯罪,但从外省查办情况,以及我省检察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线索来看,存在很大的犯罪黑数,情况不容乐观。
(四)渎职和套骗补贴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利益链条明显。
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之所以畅通无阻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上下互通、内外勾结,结成不正当利益链条是分不开的。
在我省20XX至20XX年查办的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有148人,占89.69%,存在不同程度的受贿情节的有97人,占65.54%。
负责财政补贴的监管人员,有的对套骗行为纵容默许、放任自流;有的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有的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
如原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原苏州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凌某某在负责省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等14个补贴项目时,收受贿赂180余万元,纵容默许他人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申报材料,以他人建设项目冒充自建项目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600余万元。
镇江某地环保局在审核上报及拨付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过程中,公然以单位名义索取贿赂,共受贿400余万元,目前涉及专项引导资金2000余万元。
2014年1月,省院反渎局根据苏州市查办的2个案例,到省财政厅抽取了全省高效渔业补贴目录(仅为高效设施农业补贴的一小部分)提供给全省排查,仅4个月,全省就发现渎职犯罪60余人,涉及被套骗资金高达5000余万元。
二、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利益驱动的影响。
政策性财政补贴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个别领导干部对财政补贴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分强调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集体和个人利益,轻视、忽视、甚至无视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功能。
有的将财政补贴视为“小金库”的主要来源;有的认为“反正是上面的钱,不拿白不拿”;有的将套骗财政补贴行为视为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手段;有的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虚假政绩而故意纵容套骗财政补贴行为等。
这是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高发多发、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二)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内容和程序设置不够科学。
有的政策补贴的设置脱离实际需要,造成一些地方或部门急功近利,为追求任务完成额度而任意降低贴补门槛,不正当占用补贴指标;有的补贴模式和方式方法不够科学,为不法分子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提供便利。
(三)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形式化严重。
信息公开是财政补贴接受外界监督的重要一环,应当遵守依法、全程、全面的原则。
但实际操作中,一些财政补贴的监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报信息公开轻补贴成效信息的公开,重资金下发信息公开轻资金用途信息公开,重内网公开轻多媒体信息公开,重形式内容公开轻实质内容公开等情况,造成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到位,信息公开形式化严重。
有的对“关系户”提前公开,有的不公开,有的搞“半公开”,有的搞群众“看不懂”的公开等,为他人套骗专项资金提供便利。
(四)监督者与实施一体化,权利过于集中。
一些地方在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中,负责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报、初核、验收、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常为同一人负责,造成“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一体的权力架构,致使监督工作虚化,诱发渎职犯罪。
(五)监管工作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较大。
有的搞先批后审的“戴帽子”项目,有的以书面审查、形式审查代替现场审查、实质审核;有的以内部验收、书面验收或抽查验收代替专家验收、现场检验、全面验收;在资金拨付中搞跨级拨付、不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不进单位财务而直接使用。
对补贴资金下发后的用途、成效很少有成效性监管措施,形成补贴资金下发后监管“放羊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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