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提问求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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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提问求答
GB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续1)
补充问题(16问~20问,接上次2015-05-04提出的提问求答)
16问
1、按“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规定,建筑物若是采用低压进线的配电室(不是变配电室,仅是配电室),其开向建筑内的门,按理是不是也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照搬JGJ16-2008《民规》)
2、虽然JGJ16-2008《民规》编制组至今不认为JGJ16-2008《民规》4.9.2条规定有错,但我们不妨逐条分析一下:
1)上述4.9.2条1至4款规定中的“通向相邻房间”的门,JGJ16-2008《民规》主编王金元先生坚持配变电所(此处特指无油设备:
非油浸变压器、非油断路器的)内部相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观点(王主编一直认为配变电所内部的分隔墙是防火分隔,而我们很多电气设计人员一直认为此分隔墙是功能分隔),现已经被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3的条文说明所否定(实际上,无油设备的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在所有电气设计规范中都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不可能采用防火门),不讨论,6.1.3条文说明见以下截图。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上述4.9.2条1至3款规定中的“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现也属于错误,应改为“应为甲级防火门”,见14版新《建规》6.2.7条规定,不讨论。
3)上述4.9.2条5款规定“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是不是“配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之误?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这条始于2005年的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被引用到JGJ16-2008;GB50053-2013又引用自JGJ16-2008:
1)要求“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那么“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窗(包括通风百叶窗)”为何无要求?
2)满足建筑物间防火间距的建筑物外墙,会提出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要求吗?
3)若建筑物间防火间距不足,导致建筑物外墙采用防火墙时,外墙上的这个“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管用吗?
实际上,建筑物之间满足防火间距,外墙上的门,不会提出防火门的要求;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则有设置防火墙的相关规定。
若在防火墙上开门,必是甲级防火门而不可能是丙级防火门。
处理配变电所着火对建筑物上部的危害问题,则无需通过外墙上设置“丙级防火门”来解决,应在“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上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06版《建规》称窗槛墙)。
说明:
14版新《建规》6.2.7条的规定,当然是正确的,但我们要询问解决的是:
1)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规定,正确吗?
2)JGJ16-2008《民规》4.9.2条1至6款(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3条中的1至6款类同,照搬了JGJ16-2008《民规》4.9.2条全部条款),是不是应该立即进行修正?
当应该采用甲级防火门时采用乙级(或丙级)防火门,起不到该起的作用;
当不应该采用防火门时却强制采用防火门,一则可能带来危害,二则必然造成浪费:
如JGJ16-2008《民规》的宣贯人员强调“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很多情况下既不利人员逃生,也造成无谓浪费。
又如JGJ16-2008《民规》的宣贯人员强调“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造成无谓浪费不说,也起不到该起的作用。
防火门属于14版新《建规》第6章“建筑构造”范畴,请务必针对JGJ16-2008《民规》4.9.2条1至6款(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3条中的1至6款类同,均为国标的“强制性条文”)逐条给出意见,以利我们建筑、电气专业设计人员正确选用防火门,确保消防安全和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
8.4.1条及13款条文说明
17问
一个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丁类工厂(或丙类仓库),因建筑内设置了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按14版新《建规》8.4.1条13款的规定,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
但对8.4.1条13款的具体落实,有不同的解读。
1、有人认为:
此建筑工程根据14版新《建规》规定,原本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由于其建筑内设置了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故整个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也有人认为:
此建筑工程根据14版新《建规》规定,原本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虽由于其建筑内设置了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但根据14版新《建规》8.4.1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3款“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整个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仅在自动排烟窗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等等),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自动排烟窗即可。
2、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工程,设置了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按8.4.1条第13款仅仅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即在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等等,可以否?
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可以否?
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有无区别对待的必要?
3、一些火灾可能性不大、火灾危害性较小的丁类厂房等类似情况,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仅因为设置了自动排烟窗,因其需要消防联动就强制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是不是过于严苛?
还有,“需要联动控制”的规范措辞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GB50116-92和GB50116-2013《火规》中,火灾警报(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均为消防联动控制范畴,如果认为“需要联动控制”就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那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区域报警系统,将无存身之所。
PS
(FAS)区域报警系统必有火灾警报;火灾警报必“需要联动控制”;
(FAS)区域报警系统无需设置消防控制室,设置消防值班室即可。
14版新《建规》8.1.7条规定,为了将就13《火规》的规定与之保持一致,将原06版《建规》的“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简单改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是不是还不够仔细、不够严谨?
18问
最近我们做了一个丙类仓库,因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设有消防控制室,电气设计人员就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业主方拿到电气施工图,对仓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很有意见(认为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资不菲),发文要求设计院取消(要求设计院签字认可),且认为中国所有的防火规范,无强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定。
同时,业主方指出,13版《火规》对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也非强制要求,措辞是“可”,业主有权要求设计院取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请问:
我们设计院能签字认可业主取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吗?
附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标准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内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大家可以遵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6.4章节“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规定,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动作于报警或切断电源,确保消防电气安全即可?
附
GB50054-2011《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但是,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制定出的原则是(指在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电气火灾防护措施):
建筑物不设置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超过8只,可不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否则,监控电气火灾,必须做到——
1、只要建筑物设置消防控制室,你就得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即便建筑物不设置消防控制室,你防范电气火灾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超过8只,就得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请问:
上述13版《火规》的这个规定,有无道理?
PS
只要达到防范电气火灾的最终目的,不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又何妨?
附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0.3.1条文说明
19问
1、10.3.1条4款规定是否遗漏高层居住建筑内有关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的相应规定条款?
附1: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附2:
GB50045-95(2005年版)《高规》
2、10.3.1条5款中新增“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但在条文说明中找不到“人员密集的厂房”的具体量化指标,在做厂房设计时定会引发设计、审图、建审、业主等各方的争议,为避免无谓纷争、有利做好设计,是否应有明确规定?
10.3.5条文说明
20问
粗看14版新《建规》10.3.5条文说明,似乎没什么问题。
但仔细一推敲,就发现存在很大的问题:
1、“疏散门”上不标成“安全出口”,标什么?
标“疏散门”吗?
GB13495是这么规定的?
PS
1)至今所见建筑物内安全出口、疏散门上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全部标成了“安全出口”。
虽然普通民众可能不了解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门,但按其疏散指示,疏散门上的“安全出口”标志就能起到引导人们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的作用,从没见过疏散门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被标成“疏散门”的情况;
2)在电影中看到的外国建筑物中,发现无论是安全出口还是疏散门,都不加区分地标成“EXIT”;
3)有照明专家对中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标注方式,也颇有微词:
直接学习国外的“EXIT”标成“出口”,简单明了易于辨识,岂不更好?
“安全出口”的标法,凭空多了两字,纯属累赘且可能造成难以辨识,普通民众知道出口就够了,逃生直奔“出口”而去,还管它是“安全出口”还是“疏散门”干嘛。
4)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中,也并未出现“安全出口”的标注规定,而是为名称不常见的“紧急出口”:
2、这个“安全出口”标志,若真按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图示那样被标成了“紧急出口”,算符合还是不符合14版新《建规》10.3.5的条文说明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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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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