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主权的探析以中国藩属制度与国际法对比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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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主权的探析以中国藩属制度与国际法对比为视角
琉球主权的探析
----以中国藩属制度与国际法对比为视角
华南师范大学吴碧莲*
摘要近年来,日本对于钓鱼岛问题处于攻势,在国内大力鼓吹钓鱼岛国有化,在国外,以钓鱼岛是其通过与美国的“一托一还”,制造了大量的舆论;笔者认为,我们审视钓鱼岛问题还是没能跳出但就钓鱼岛主权争论的范畴,没有从中国古代历史环境和国际法的角度重新审视整个东海领土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上来说,钓鱼岛问题的解决肯定离不开一个前提,就是东海划界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围绕着琉球群岛主权归属问题展开的。
日本如今就是要自钓鱼岛上大做文章,其实是想绕开和淡化琉球群岛(现在日本成为“冲绳县”)的主权问题,从而造成一种既成事实,这是日本在其东海战略上的一个阴谋,然而恰恰又是日本的软肋。
笔者将以中国古代的藩属制度为视角,展开对于琉球群岛或者说琉球王国的主权及同中国的关系,并与西方的“保护制度”相比较,从两种国际规则中,探讨琉球的主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藩属制度华夷秩序保护制度琉球主权
1、中国藩属制度及该制度下的琉球群岛
(一)中国藩属制度的实质
藩属一词,据笔者通过《四库全书电子版》、《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等数据库的检索,最早出现在《明实录》之中,《明神宗实录》卷497有“琉球列在藩属,固已有年”之语,但《明实录》对“藩属”一词没有明确的解释,而对“藩属”做出明确解释的是《钦定四库全书总目》,该书卷68在介绍《钦定皇舆西域图志》时说:
“次藩属三卷,皆奉朔朝贡之国。
”所谓“奉朔朝贡之国”,《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44-46三卷列有如下民族或政权:
左部哈萨克、右部哈萨克、西布鲁特、东布鲁特、霍罕、玛尔格朗、安集延、塔什罕、那木干,从史书的记载判断,这些民族或政权都是清王朝的“藩属”。
藩国与属国的名称,始见于西汉史书的记载。
《史记·吴王濞列传》载汉景帝制诏:
“高皇帝钦表功德,建立诸侯,幽王、悼惠王绝无后,孝文皇帝哀怜加惠,王幽王子遂,悼惠王子印等,令奉其现网宗庙,为汉藩国。
”《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又载霍去病大破匈奴之后,“乃分徙降者边五郡(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等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
”藩固与属国的前身,实际上是西周时期的“封国”与“服国”,封国与服国则是西周初实行分封政策的结果,即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藩字有篱笆的意思,屏是指屏障,所以”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意思就是把四方的封国作为藩卫中央王朝的屏障。
周代的服事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通过大规模的分封册命制度、朝贡制度形成具有等差序格的宗藩关系,体现了“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华夷观念,形成了中国千百年来沿袭不替的宗藩制度的基本轮廓。
每一种文明都有一种以自身种族为中心的幻觉。
古代印度将雅利安人的地方和“野蛮人”的地方对立起来。
藩属制度的实质到底为何?
黄松筠先生在他的著作《中国古代藩属制度研究》中提出一个观点,中国古代藩属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家政体说。
黄中业先生认为:
“西周王朝的分封制度,才是它的国家政体。
这一政体的首要内容,是在各级国家政权实行君主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在各级政权的关系上实行等级隶属;而本质特征,则是地方政权在上级政权的隶属下实行有限的地方自治。
”“藩属制度作为中原统一封建王朝国家政体的重要内容之一,还体现在于中央王朝与藩属国的一朝两制、藩卫内向以及藩属的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上。
”
在境内的属国,一般称为“内藩”的,与中央王朝实行“一朝两制”,而境外的藩属或者叫外藩,则在其自己的辖区实行“一朝两制”。
以唐代的渤海国为例,渤海国自大祚荣建国以来,便与唐王朝建立了藩属关系,受封为王。
此后,历代渤海国王在国内的行政区划、官制、兵制以及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诸多方面大力推行唐朝的制度。
晚唐著名诗人温庭筠“疆里虽重海,车书本一家”的著名诗句,概括了这一实际。
当然,渤海王在国内推行唐朝的制度,是在照顾、顺应本民族习俗下进行的。
可见,在唐代的渤海国国内是实行“一国两制”的。
通过上述,笔者认为藩属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周边的国际关系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藩属”该词是到了明清时期才最终出现的,但其内在含义或者说真正所指向的对象已经在很早就有了,只是各朝史书称之以“藩臣”、“属国”等。
自秦统一中原地区,在中原汉人的心中“天下”观念就变成了以“夏”和“夷”二元分布区域结构,而为了保护“华夏”的安全,自秦以后的各中原王朝就开始主动经营管理边疆,试图在中原地区的外围构筑“藩屏”区域。
美国学者费正清的东亚研究史的侧重焦点就在”中国中心主义“,因此他也将这种中国对外的关系模式称为“中国的世界秩序”。
所以“东亚社会---中国、朝鲜、越南、日本及小岛王国琉球---都深受中国文明的影响,在中国文化区域内发展起来的,是由古代中国分衍出来的,列如在这些国家依然使用儒家关于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经典教义、汉语表意文字系统、中国皇朝的君主制度和官僚制度以及科举制度等等。
中国因其地大物博,历史悠久,自然成为东亚世界的中心。
”而何芳川将“以中华帝国为中心的古代国际关系体系”称为“华夷秩序”。
“‘华夷’秩序建立了一个前提框架就得是一个统一的中原王朝,从秦始皇统一中原地区至汉代,中华与’蛮夷‘之间,就逐步发展起一种古代类型的国际关系体系。
但此时的该种秩序还处于雏形阶段。
至大唐雄强一时,文明璀璨辉煌,其强大的影响与吸引力波及周边很多国家和民族,纷纷效仿唐制,‘华夷’秩序在比较正规意义上形成了。
中华四大发明躲在唐宋向外传播,‘华夷’秩序得到进一步充实。
至明清两代,‘华夷’秩序已经趋于成熟,具备了日臻完善的内涵和清晰的外缘。
······‘华夷’秩序在体制上最根本的保证,就是中华帝国与诸邦国之间,形成并建立了一套‘朝贡’制度。
”唐朝以后,虽然北方民族入主中原,但是辽、金、元、清都效仿汉人之制,华夷观并没有中断或者衰退。
例如辽道宗曾提出“华夷同风”的理论,清代葛尔丹亦向清廷表示“我与中华一道同轨”。
受这种“华夷观念”的影响,再加之以传统的治国方式与理念,历代王朝尤其是统一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以及周边邻国的这种关系就是藩属关系的实质。
藩属制度实际上是以中华文化为中心世界而建立起的一种国际关系的方式,它是在西方式的国际公法体系到来之前的,在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的传统或者说是一种习惯,围绕着中国中原统一王朝而开展的国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中国与藩国的宗藩关系是靠礼治和仁政来维持的,中原王朝站在高的等级序位上,因此藩属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封王纳贡”制度,也不是只是经济上单纯的往来,是中国内部统治观念和方式的外部延伸。
“中国自古对朝贡之邦,不挽其内政,更无保护明文”。
以中越宗藩关系为例,“大信不约”是中原王朝对待越南的一贯态度,是一种忽视了明确利益关系的条约手段。
“宗藩关系更注重精神、形式及礼仪等方面,以习惯法则的形式存在,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道德的约束力远远胜过法律上的效力,是两厢情愿、私下相许的关系。
”所以说,宗藩体系是一种在当时来说,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一种东亚国际关系体系。
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国遵循的却是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契约”的规则,以条约的形式确定它与越南的权利和义务。
(二)琉球主权问题的历史背景
琉球群岛位于日本九州与中国台湾之间,琉球王国至明其,就是中国的一个藩属,其有大小岛屿50余个,南北长600海里,总面积达2000多平方公里。
第一次书面称呼称琉球为“藩属”的见于《皇朝续文献通考》卷331:
“琉球,在日本萨峒马之南,东洋小国也······自前明以来世为中国藩属。
”明宣宗宣德三年,“唯中山一国朝贡不绝。
”明英宗正统七年,中山世子尚忠来告父丧,命给事中“封忠为中山王,赐使之用给事中,自兹始也。
”(中山国于1372年后完成琉球的统一)从历史上看,琉球王国自洪武十六年起,即1383年起,历代的琉球国王都向中原王朝请求册封以正式确定为藩属关系,另外自洪武五年后,琉球国还一直沿用中原王朝的年号,奉行中国之正朔,一直到清光绪五年,即1879年,才因为日本强行的“废琉置县”而终止。
1854年3月英国代表贝利要与日本签订《神奈川条约》的时候,贝利就曾误认为琉球国是属于日本的,在条约中要求日本开放的五个通商港口中就包括琉球的那霸。
当时日本的谈判代表则向贝利解释,琉球是一个国家,在很遥远的地方,那霸港口的开放与否不由我们天皇决定。
7月11日,贝利与円本谈判结束后,就随即赶往琉球,最后双方以中英两种文字和清朝的国号年号正式签巧《琉球美国修好条约》,开放那霸港口与美通商。
自1873年开始,日本多次派兵侵犯琉球,但是在琉球爱国人士以及清帝国一些有识官员的反对下和抗议下,日本没能实现其独吞琉球的野心,最终迫于压力派出大使与大清商讨“分岛条约”,向中国提出“琉球本岛以北归属日本,琉球南部的宫古、石横、八重山群岛归属中国。
”南北分治。
清国为了存琉球宗室,被迫于日本签订条约,但是日本迟迟未予兑现,但是到1894年,由于中国甲午战争战败,日本单方面对琉球实行了全面占领,控制了琉球群岛。
单就藩属制度作为宗主国的中国,对于其藩属国的“琉球王国”有“宗主权”,在当时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体系中,中国作为中心的宗主国,藩属国虽然是不享有完全主权的,但是原则上中国都是采取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军事和外交上只是起主导的作用,只有当其新国的建立或国王即位,须经宗主国任命、批准或册封,藩属国要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及法律地位的变更和外交关系发生变化时,才要经过宗主国的批准。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越南和朝鲜先后脱离中国的藩属体系是有国际法依据的,但是琉球情况则不同,越南和朝鲜的脱离都是有条约可循,但是琉球则没有。
1885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清政府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清政府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
但自1879年日本入侵琉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就琉球主权问题达成过协议,换句话说,琉球王国的法律地位之变化都必须经由宗主国,即中国的认可才是合法有效的,日本吞并琉球之时,当时的清政府官方没有做出过任何形式的承认和表示,也从未声明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因此日本吞并琉球王国在藩属制度传统下不具备效力,在现在的国际法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琉球国的主权问题仍然是一个悬案。
二、藩属制度下宗主权与现代国际法体系保护制度之对比
(二)两种体系的差异
1618年到1648年欧洲经历了三十年的战争,战时和战后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条约构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其将主权国家等国际法概念应用于亟待国际关系并影响至今,这是近现代西方国际法体系的渊源,其诸多观念和原则构筑了现代国际公法体系。
两种体系,对于属国问题上各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两者的评价规则模式不能简单的加到另一个体系中,而对于西方自身的发展过程来讲,也很难用过去的规则适用于现在,因此分析两种体系下的属国制度,东方中华文明范围称之为“藩属”,而西方则称之为“保护国”,两者当代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
究其制度的根本,即是两种制度背后体系的差异。
首先,藩属体系下处于核心位置的中国,一方面由从中心向四周辐射的宗主国,但是又有从四周向中心凝聚的藩属国,两者相辅相成,从制度的构建上来说,“藩属制度”是一种上下尊卑关系的等级秩序,是符合传统中国的“礼”之经义的,讲究尊卑贵贱长幼有别,而中国在与周边国家组成的这个国际大家庭中,“中国之地位若君若父若兄,藩属之地位若臣若子若弟”,但这种秩序本身就是中国“礼”在国际关系中的体现,是在主权国家意识尚未形成的产物,并且是服务于农耕经济社会统治关系的形态。
藩属国对于中国,形式上和名义上是依附和顺从,但这种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在前述的第一节中已经明确地讲到,藩属制度是为了藩卫内向,即“以藩屏周”的,个藩属国的自主权是不会被剥夺的,各个藩属都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利,即所谓“王者不治夷狄”。
因此藩属制度中的两国关系很难简单地运用近代主权国家的平等概念来加以界定。
而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各国关系的基础确实是主权国家,作为近代形成的民族国家的主要的两个特征,即对内最高,对外独立。
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由国际法来规定的。
表面上看,主权国家是一种平行的形态。
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由许多大小不一的国家相互之间横的关系所构成的。
在那里并没有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的一个强大的中心,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至少在法律上平等的各国间的并列关系。
”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主导国家间关系的其实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森林法则。
其次,从文化角度来说,西方国际法体系理论是无法解释和理解的我们藩属制度的文化根基的。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以中国为中心的宗藩体系应该是等级体系,对外关系作为国内政治的延伸,只有维系严格区分上下、尊卑的等级结构,才能保持中外之间有序和稳定。
但是藩属体系又不是西方观念中的不平等体系。
作为宗主国的中国,本质上是不会征伐和控制周边国家,其目的仅仅是要求其承认和尊重以中国为汉文化“老大”的地位,因为中华文化尊卑长幼之传统,中国作为发源地,整个东亚或者说中华文明地区,都是信奉于儒家经典和中华文化,当然中国作为“长辈”,要维系家族中的一种尊卑,上下的内外秩序。
中国仅是履行对藩属国的册封等程序,极少干涉他国内政。
中国极力追求的的是一种“外而不内,疏而不戚。
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国。
米则惩而御之,去则备而守之,其慕义而贡献,则接之以礼让。
”另外,藩属制度是深深根植于东方传统的农耕社会的。
农耕社会最需要的就是稳定,稳定则需要的是秩序。
因此中国通过将上下尊卑的国内的秩序延续到外部至国际关系体系中,为内部的农耕发展营造一个外部和平稳定的环境,而中国作为这个国际关系体系的的中心,必须要维护这个秩序的稳定的。
同时,农业社会的自给自足、安土重迁的特点,也直接导致中原王朝的非扩张与统而不治的治国方式与理念。
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就不同了,其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各国为了争霸欧洲打了三十年的战争,最后该体系如同一桩交易,作为大国在利益争夺过程中的暂时性妥协。
简而言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为了和平共处,而是通过暂时的妥协,为开始新一轮的争霸和利益争夺而积蓄力量。
古代中国地理环境相对于欧洲来说是相对封闭的,客观上影响了其他因素干扰东亚的秩序,内部核心地带长期相对稳定。
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特点,加之孕育的尚德、以和为贵的观念,导致作为藩属体系中心的中国对外的政策上往往是采取和平互惠,而不是征伐扩张的政策,进而就导致了宗藩体系在空间上就越来越内聚和封闭。
相反,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作为第一个资本主义国际体系,因为当时各国仍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而该阶段本质上的掠夺性就决定了该体系的对外扩张性和侵略性。
可以看出存在于两种体系有着根本上的不同的,归结起来,尽管文化上的上下尊卑等级结构是宗藩体系下的宗主国和藩属国之间关系的核心,但实质是通过“以宗封藩,以藩屏宗”,维系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国际体系的和平稳定;反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尊重国家主权国家平等仅仅是存在于表面,但其体系文化在本质上所体现的仍然是森林法则的弱肉强食。
因此两种体系也步入了不同的发展方向:
从空间上讲,宗藩体系因其对外崇尚“和”,因此就决定了其影响力只限于该区域内,并日益封闭。
在“藩属”状态下边疆地区和中原地区的关系会日益密切,而历代中原王朝的统治直辖区域也在不断向边疆地区发展,到了清朝,云南、广西等边疆民族地区已经不再属于原来的藩属地区,已经成为中原王朝的直辖区域。
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边疆内地化”。
但遗憾的是,进入近代以后,列强的入侵打断了中国疆域的这种自然凝固的过程,各个“藩属”与中国的关系也从此开始走上了不同的两条路:
一是处于边疆地区的“藩属”彻底融入了中华民族,成为了中国疆域的组成部分;另一条是“独立性”较强的“藩属”沦为列强的殖民地后,逐渐同中国的关系发展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越南、朝鲜、哈萨克、缅甸等都是如此;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则通过积极扩张,跟随者欧洲列强侵略的步伐欧洲走向了世界,逐渐形成了现代的国际公法体系。
从历史的进程上来说,因应农耕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宗藩体系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农耕社会自身的瓦解,最终藩属制度也被近代西方国际法体系制度给取代。
(二)宗主权与保护制度的对比
“属国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笔者对于此类问题的评价必须结合当时历史背景与环境考虑,不能盲目的以20世纪下半叶国际公法中的国家间主权平等的观念武断的直接加以衡量,其实国际公法本身有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近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公法有很大区别。
”《中文大辞典》对于宗主国解释是:
“一国使他国从属之,且有干预其内政外交之权力者,曰宗主国。
”西方国际法体系观念中的“宗主国”一词是带有不平等含义在里面的,但是这与我们藩属体系之中的宗藩关系并不相同,我们从历代中原王朝与周边藩属国家关系并非通过武力来建立和维持,而是通过和平发展、相互支持的方式。
也就是说,周边民族或政权与历代王朝建立臣属关系更多情况下并不是被迫的行为,更与近代的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
“保护制度”始于十九世纪。
惠顿《万国公法》云:
“保护国是“立约恃他国保其事,主其议,护其疆等款,皆按盟约章程,以其主权之限制”保护关系是建立是建立在近代国际公法体系下的,宗主国对于附属国享有的是宗主权(Suzerainty)。
“宗主国与附属国之关系随情势而异,对于附属国的国际地位或者国际主体的性质上看,属国是绝对不能与他国产生较为独立的外交关系时,其对外关系全然为宗主国所吸收,附属国只是部分主权国家。
”而在《奥本海国际法》关于“被保护国”一节这样写到:
“两个国家可以缔结协定,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内保留其作为国家的单独的特性,同时接受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监护关系。
以前,这种国家中有一类所谓的`附庸国(其指的就是中国的藩属制度下的‘属国’意思,是在另一个国家的宗主权之下的国家。
保护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一个弱国依据条约把自己交给一个强国保护,其方式是把本国一切较为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给保护国管理,保护国负责被保护国的国际关系。
它甚至可能等于被保护国的殖民化的开始。
然而,保护关系是一个缺乏法律上精确意义的概念,因为它的真实意义大部分要按照具体情形来决定。
”在肖所著的《国际法》中,其认为被保护国,是指相关实体保留其独立国家的地位,与另一国建立有效条约关系从而将某些广泛的只能交给该国行使,包括对内和对外的职能。
就摩洛哥的情况而言,1912年该国与法国签订的《非斯条约》(theTreatyofFez)赋予法国代表摩洛哥行使某些主权权力,包括所有外交关系的权力。
随着契约自由的理念在西方根深蒂固,从身份性质到契约性质的近代化转型过程中,保护国制度就成为了在意思自治的幌子下弱国附属于强国的貌似符合自由意志原则、尊重国家主权的一张“卖身契”而已。
归根结底,保护关系更像一种法律上的监护关系,而藩属制度的起源就是在于宗法上的血缘性质的身份制度,强调的是“以藩屏周”,在周时期的藩属制度中,内藩占绝大多数,即将宗族内部的血亲的分封到边疆各个藩地,正如台湾东吴大学缪寄虎先生所言,“依西方国际法原则,宗属关系为历史所形成,并无一定之通则。
”其两者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
第一,两者是不同对外政策的体现,或者说是不同外交原则的体现。
宗藩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藩属”的“称臣纳贡”和“宗主”的“册封赏赐”的双向制度,是“朝贡—封赏制度”。
在中国儒家思想中,和谐稳定是它的追求目标,而这样的和谐状态就是要通过“礼”的一系列具体行为规范实现的,即儒家的“君仁、臣忠、长惠、幼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而中原王朝的统治者们也将这样的价值观扩展到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其对待周边小国的态度就是“以德怀柔远人”,外交原则多以宽容、诚信等为主,“盖中国之于属国,不问其国之内政,不问其境外之交,本与西洋之国待属国迥然不同”,中国历代王朝沿袭的传统外交政策就是不干涉藩属国各自的内政,只有在其内忧外患之时,真正威胁到受册封者的王权地位和国家安全时,才会应藩属国国王的请求,出兵相救。
相比之下,保护国的外交原则,则是以武力确保其外交利益的实现。
第二,两者追求的价值不同。
上述已经在宗藩体系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讨论过,藩属体系追求的是“虚名”,而保护国制度追求的是“实利”。
从中越宗藩关系看,藩属体系要维持的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君臣上下关系,宗主国要求的是藩属国在名分上对其作为“君”的宗主国的尊重和顺从;在西方马基雅维里主义的熏陶下建立起来的近代外交原则,其最高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利益。
1873年10月,法国海军及殖民地部长东比多内(DompierreD’Hornoy)在致交趾支那总督杜白蕾的信中就说道:
“安南帝国如接受保护国制度,可使我们不战而取得极为有利的地位。
同时可使我们的部队获得一条便利的,直通云南的通道,而且还能使我们掌握这些富庶省份的大部分贸易”。
所以说,中法之间宗藩制度和保护国制度之争,可以说其实是是儒家传统思想指导下的价值取向、观念与近代西方国家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价值取向的冲突。
第三,两者实现自己本质价值观的方式不同。
在外交关系上,中国是有着广泛的包容心,正如《清史稿》所载:
“夫诗歌‘有客’,传载‘远邻’,无论属国、与国,要之,来者皆宾也。
我为主人,凡所以将事,皆宾礼也。
”还是以在越南问题上中方和法方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为例,中国的处理方式是:
“遇越南有乱,中国代为勘定,事竣即还,不侵其内政。
”而作为西方代表之法国,其外交是以武力为后盾的。
1874年6月,法国驻广州领事戴比在致外交部长德加斯的信中说道:
“如果法国政府真想在印度支那的这一部分保持与我们国家相称的地位的话,就必须让安南政府、东京及中国人真正相信我们强大得足以完成好这项事业。
然而只靠450人的部队占据、控制着禁门河口的炮台,便要求各地的秩序自发地恢复稳定,要求1500万疲惫不堪的居民毫不犹豫地接受我们的保护国制度或我们的统治,那是没有希望的”
此外,蒋廷黻先生在论及在甲午战争中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问题时说,中日冲突是“中国传统的宗藩观念与近代的国际公法之宗藩观念的冲突日本的立场合乎时潮;我们的则不合,在朝鲜问题的开端,我们就为传统所误。
”但是中日两国出于各自体系下,对待朝鲜的方式则能窥见“保护制度”背后的殖民色彩,藩属制度与殖民的对立。
明太祖曾遣使诏谕:
“高丽贡献烦数,即困其民,······宜遵故诸侯之礼三年一聘,贡物为所产,毋过侈。
”明太祖还多次谕令礼部:
“其朝贡无论疏数,厚往薄来可也。
”明政府与属国朝鲜这种“厚往薄来”的朝贡与回赠,使得海外一些国家主动地要求成为向明王朝朝贡的藩国。
再看日本在朝鲜的保护制度政策推行:
光绪二年,即1876年,与朝鲜签订的《江华条约》中,日本迫使朝鲜开放釜山、元山、仁川为通商口岸,并承认日本的领事裁判权。
光绪二十年,即1894年,井上磐提出《朝鲜内政改革改方案》,通过贷款修筑铁路、架设电线等手段,控制朝鲜经济命脉。
光绪三十一年,即1905年,朝鲜被迫接受日本货币为法定货币,使朝鲜财政主权完全丧失。
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日本将朝鲜纳入直接统治之下,朝鲜亡国。
与日本侵略朝鲜逼迫朝鲜成为其“保护国”所推行的殖民政策相比就能看出中国中央王朝所奉行的”厚往薄来“的藩属制度秉持的价值理念为“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
背大国,不信;伐小国,不仁”理念,历代同意王朝一贯对属国采取“贵尚礼义,不灭人国”的睦邻友好政策。
在中国宗藩关系的礼法体制下,“事大以礼”,绝不意味着小国放弃它的主权;“字小以仁”,亦不赋予大国干涉小国内政的权力。
在这种礼治的秩序熏陶下,中原王朝对待藩属国家均是以“怀诸侯”、“柔远人”为职责,中央对其内政不直接干涉,而藩属仅仅承担“奉正朔”与“勤职贡”等名义上的义务。
以中法对于越南不同的统治模式看,中国对于越南是统而不治,没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而法国,则是按照《国际法》中保护国制度来规范与越南的权利和义务,控制越南的内政外交,相比之下,法越关系较中越关系更为稳固,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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