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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活动方案精品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6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和目标
全区农村危房共约111.84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2.1万户)。
2010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的二期工程,将全区109个县(市、区)辖区范围列为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总的目标是完成11.5万户(含21065户茅草树皮房、残疾人危房9112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其中,边境10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是1.1万户(含残疾人危房36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遵循“按危房比例分配,与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结合优先,边境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等原则,综合考虑各市县2009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能力和积极性等因素,将11.5万户(其中,边境10县11000户,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26373户)的任务分解到全区109个县(市、区),具体为:
南宁市10500户、柳州市10700户、桂林市8550户、梧州市5200户、北海市1970户、钦州市4000户、防城港市2280户、贵港市4650户、玉林市4650户、贺州市13000户、百色市16800户、河池市15400户、来宾市10900户、崇左市6400户。
(详见附件)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
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在危房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包括今年强降雨过程造成的农村危房贫困户,特别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四、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
一是优先安排农村危房集中村庄的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
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
一、二级。
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农村危房。
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五是在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
六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农村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
七是对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八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
九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农村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由设区城市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有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和有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任务的,由相关市、县政府分别报送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具体时间要求:
2010年7月中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2010年7月下旬完成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
争取在2010年8月上旬逐步开工。
3.竣工验收
2010年11月底前竣工。
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0年12月初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12月下旬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
二期工程2010年6月~2010年12月,实施改造11.5万户,需要投资约34.5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
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
中央补助合计7120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
自治区按照1∶1配套,即安排71200万元补助资金。
具体为:
(1)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共安排57500万元。
另外,自治区对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倾斜支持,要求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危改任务共26373户)按2000元/户的一半配套,即配套2637.3万元,其余一半2637.3万元(1000元/户)的县级配套由自治区安排。
直管试点县所在设区城市(以下简称“市”)本级仍按《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中“各市原对试点县的各项财力支持不能取消”的要求进行配套。
市级配套的原则是:
一是按3000元/户的标准配套;二是配套最低原则,即所辖直管县2010年的市级配套量无论低于或者高于《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配套量,均按最低配套量进行配套。
遵循此原则,市级财政仍需承担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的配套资金5712.9万元,自治区分担市级配套2199万元。
综合以上,此项自治区配套共安排62336.3万元。
(2)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20000户农村危改户,按平均每户1500元予以补助。
此项共计安排3000万元。
(3)对建设规模在10000户以上且财政较为困难的百色、来宾、河池、贺州等4个地级市,减少每市本级配套资金800万元;对建设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16个县,减少每县配套资金100万元。
此项共计安排4800万元,由自治区配套资金中解决。
(4)安排工作经费1063.7万元。
3.市、县配套资金:
市、县按2009年的标准配套5000元/户。
根据2009年实施情况及合理负担原则,市县配套比例由原来的8∶2调整为6∶4,即市级配套30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则市县配套合计47863.7万元。
其中:
市级配套29101万元,县级配套18762.7万元。
市、县二级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
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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