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教程已完成.docx
- 文档编号:10765277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6.82KB
安全法律法规教程已完成.docx
《安全法律法规教程已完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教程已完成.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法律法规教程已完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学习要点: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3.了解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我国的《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危险情况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在安全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指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发展过程
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确立历经了较长的历史时期。
建国初期的1952年,毛泽东主席针对企业存在劳动条件恶劣,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严重性,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根据这一批示。
52年12月全国第二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这一安全指导思想,同时规定了“重生产必须重安全”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提法是周总理分别在1953年为中国民航的题词:
“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在视察经隆煤矿时指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产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跃进”号触礁沉没后,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
“你们搞航行的,也要安全第一”从此“安全第一”写入我们党和国家许多文件中。
1959年2月和7月,航空工业产生向党中央汇报63号、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1月26日,国家劳动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某案)。
同年全国劳动安全检查工作会议,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并写入党是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决议中,得到全党和全国人们的认可。
2006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中(《建议》),胡锦涛主席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更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经过安全生产的反复实践是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的状况。
它代表了国家和职工的长远利益,已成为制定劳动安全?
?
政策、法规、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道思想。
2、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1.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孤立的存在。
没有生产活动,企业的安全工作就没有对象。
安全必须寓于生产之中;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的保障,事故频发,生产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完全无法生产。
所以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就是这个道理。
然而安全与生产既存在统一性,又有矛盾性。
我们应该认识到两者的统一是根本的全局的,而矛盾知识暂时的局部的。
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是企业必须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安全第一”的分解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第一”,说明了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即保证安全放在企业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
就是要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时时、处处、事事、人人都?
?
安全,遵守安全规律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劳动环境和人际关系是衡量企业工作业绩的一项基本指标,即作为一项“否决权”的重要指标。
3.“预防为主”的分解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而作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是安全工作的两大基本类型)。
企业要切实的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首先将“预防为主”工作视为前提,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科学进步,加强科学管理。
运用交流安全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安全预测与分析评价工作;要在设计生产交流,产品服务的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
?
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保证安全第一。
4.“综合治理”的分解
所谓“综合治理”,是针对事故的隐患,运用科学道理和辩证的方法,去查找分析生产活动中各种危险因素确定企业生产中的主要危险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即从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诸方面进行主动排查,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于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第一套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即三大安全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于2006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年11月1日施行)从而形成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的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事故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种作业特证上岗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1、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安全生产法》施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重生产者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的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一切。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①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制有完整如实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有接受改进义务。
②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③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④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
?
紧急情况下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⑤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附: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拒绝权、避险权、求偿权、保护权、受教育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府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章作业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指南。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具虽然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生产规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
③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
④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附: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遵章守纪义务,接受教育义务,发现危害及时报告义务)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领取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两证缺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安全法》第23条、第55条规定)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全国第八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0日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
1.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2.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3.第56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3)《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2.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四)《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九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施行,立法的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一下主要内容
1.该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伏虎国家职工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工卫生保护。
”
2.该法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
3.该法第13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的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工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国家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该法第2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5.该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6.该法规第32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7.该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工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工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他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
而保证这一个管理的有效实施,在现阶段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它是以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有效性、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
各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即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的监督综合安全管理。
具体分解:
①县级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生产经营单位?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检查和处理
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即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③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察。
④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各机构的监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各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例:
国家职工卫生安全协会),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⑤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⑥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有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报告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的报告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①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隐患类别
B事故隐患等级
C影响范围
D影响程度
E整改措施
F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G整改目标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
“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这样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
接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A.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劳动,并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应有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避免在抢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救援成本。
B.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
事故原则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即追究时“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①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高1.5m以上(驾驶大型车辆1.6m以上)。
双目视力均在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交叉0.50m能辨清声音方向。
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②技术要求
(1)货运汽车、拖拉机、流动式起重机、蓄电叉车、叉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驾驶员必须经过实际操作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
A.场内驾驶:
这一考试采取?
考,一次不合格,允许连接再考一次
B.道路驾驶:
这一考试不少于1000m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
道路条件一般具有上坡、下坡、弯道、交叉路口。
即为,路考。
(2)叉车驾驶员还应进行模拟现场驾驶考核:
模拟现场作业?
?
大于叉车额定起重量的50%的货物进行叉装、叉卸和码垛作业。
码垛高度在1.5到2m之间。
主要考察驾驶员的在装写作业中的实际操作能和应变能力。
③培训与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2节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模式: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管,全社会广泛支持。
”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委会的任务是: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知道关系大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装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国务院领导同意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安委会机构设置:
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承办安委会召开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商报,承办安委会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领导担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1年,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2003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3月,国发[2005]4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①研究提高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主要措施的建议
②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③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④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⑤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⑥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⑧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工作
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设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
③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
④负责职责范围内部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管理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①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②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③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④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隐患、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会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
?
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布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流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0.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知道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
11.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2.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等9个职能机构。
3、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 法律法规 教程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