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大志编写行文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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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大志编写行文通则
来凤县人大志编写行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按时完成人大志编纂任务,保证志书体系统一、志稿完整、行文规范,科学、准确地记述客观事物,使修志人员在撰写志文过程中有所遵循,现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和数字规范作用的要求,结合编纂工作实际,特制定《〈来凤县人大志〉编写行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对编写行文总的要求是:
志书内容表达准确、简明和具有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所用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符合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统一;标题排列、图表绘制、文字书写务求醒目、清晰,规格一致,以便排版、阅读和检索。
第二章方法
第三条编写前应对所有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盘点、梳理和排列,弄清脉络,决定取舍,如资料不够齐备,应尽可能从各种资料来源上予以补充,满足篇目(即纲目)的要求。
尤其是1949年以后的资料,应尽可能编得完备,以保证志书的资料价值。
最后形成的志书应是按照篇目的要求将各种原始资料经过必要的筛选、整理、考订、汇集而成的志稿。
第四条资料的整理要紧扣篇目,做到“对号入座”;编写过程也可根据资料占有情况对篇目作适当修订和增补,以便志书前后衔接和连贯。
第五条整理资料按章、节、目三个层次进行,一般以“节”为单位,题目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如“目”的资料较多,也可在目以下按时序或类别设列子目,但目以下不宜多分档次,以避免重复、繁琐;目的标题以“一、二、三……”标列序码,章、节、目和子目都应以黑体字标题,章、节独占一行,居中;目独占一行,前空二格;子目下如只有一段文字者,可不必另起一行,其后空一格接写正文,而有两段以上文字者则应使子目标题独占一行。
第六条资料收集采用纂辑型编纂方法,以保持资料的原样,为编纂志稿打下基础。
也就是说历史资料要注明出处,原文要加以引号,不能随意改动,但可适当删节;背景资料可适当引入;数字资料可适当综合加工整理;一事多说的资料要有考证和说明;“图”(包括照片)、“表”为资料的组成部分,应按时间顺序归目入志。
第三章文体、语言
第七条语句一律用语体文(使用现代书面语,不用口头语,不用文言和文白夹杂的半文言记述体)。
第八条文字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
言必有据,据事直书。
不用“大抓”、“大搞”等不确切的词语,不用“有人认为”、“由于各种原因”等含混不清的词语。
杜绝浮词、空话、大话、套话,严禁说假话。
第四章名称运用
第九条本志系第三人称书写。
例如“我党”应写为“中国共产党”或“中共”,不用“我县”、“本县”等。
第十条为了真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地名,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国务院”……)。
不戴褒贬帽子,不以今称代替。
使用区、乡、公社、大队地名,应注明现地名。
第十一条除引文外,对人名一般应直书其名,不加“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不冠以褒贬之词。
为了反映历史面貌,必要时可加当时的职务,如肖作文书记、胡泽县长。
第十二条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外国人名在第一次出现时,一般须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第十三条各种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
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的简称(如:
来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县计生局等),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凡年深日久之后容易使人概念模糊的简称和一般读者看不懂的简称不要使用,应写全称,比如“四化”建设、“131”工程、“两烟”等。
第五章时间表述
第十四条一律书写具体时间(何年何月),不用“今年”、“前年”、“本月”、“目前”、“现在”等时间代名词,不用“最近”、“以前”、“以后”等不准确的时间概念,尽可能避免使用“近代”、“现代”、“当代”等词,不用时间简称(如90、10年)。
不用模糊的时间概念。
可用明朝、晚清、“民国时期”、“1949年10月以前(或以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或以后)”等词语取而代之。
第十五条行文中的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再注明公元纪年,如:
清道光五年(1825);民国30年(1941)。
民国时期农历与公历混用,因此书写年月日时应鉴别是农历或公历。
如系农历则应冠以“农历”两字。
年代的起止不用“——”符号,应用“~”符号如:
1949~2011年。
第六章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使用汉文数字的有以下种类:
从古至清代的朝代纪年、农历年月日,如清光绪二十年正月初五等;不定数、次第,如七八天、第一篇、第二名等;习惯用语、成语、叙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及数字专门名称,如星期一、八级工、三等舱、八国联军等。
军队番号:
1位数、2位数用汉字书写全数(如第一方面军、第四野战军、第四十七军);3位数以上用汉字书写简数(如第一百一十六师写为第一一六师,第四百五十四团写为第四五四团)。
第十七条使用阿拉伯数字有以下种类: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
20世纪80年代、1986年10月1日、4时20分、4时3刻、下午3点;中华民国纪年,如:
民国37年(1948)。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例数、约数),如:
41302,-125,1/16,1/1000,4.5倍,34.05%,3:
1,-17℃,东经123°50′,维生素B12,500多种,60多万公斤。
统计数字的书写:
1~5位数写绝对数,如1890亩,59899元;6~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小数点后面的4位数可四舍五入,例:
345914元可简写为34.59万元,或34.591万元;1378318643元,可简写为13.78亿元,或13.7832亿元。
多位数书写时不能拆散移行。
第十八条一个数字的书写格式要照顾到上下文。
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个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但一句话中的各种统计数字必须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引文注释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
①许慎:
《说文解字》,四部丛刊要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栋昌治本,第126页。
引文中的数字,一般应按原版本写法书写;如引文中的数字很多,按原版本写法将会造成引文混乱时,可按上述引文注释中书写数字的规定书写。
第二十条所有数值应精确计算,仔细核对,保证准确无误。
应避免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字与表中数字、前面数字与后面数字的相互矛盾。
第七章计量名称
第二十一条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遵照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可照实记载。
旧人民币值一律换算为新人民币值。
凡一般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可引文中的非规范计量单价(如“升”、“斗”、“石”、“亩”、“担”等)第一次出现时,尽可能加注说明。
第二十二条在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合、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应使用各种符号。
如:
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八章引文注释
第二十三条引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
为了便于阅读、查检,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脚注)。
页末注系将注释写在本页的最下边,注释与正文之间划一条注线(位置占一行,长度占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强)标符一律标于需要注释之处。
注释一段引文的标符位置是:
句号在引号之内的,标符置于引号之外;句号在引号之外的,标符置于句号之内。
第二十四条注释引文出处的功用是:
备查检、昭征信。
为此,引文注释应做到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检原文。
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和所引资料卷、页次。
如:
吴玉章:
《辛亥革命》,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页;〔清〕朱履中:
《淡巴菰百咏》,嘉庆二年(1797)小酉山房刻本;〔清〕汪师韩:
《金丝录》。
引用报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篇名、报刊的名称、年月(刊期)。
如:
赵习恒:
《卷烟主要成分之比较》,1928年10月《卷烟月刊》;康兴卫:
《烟草事业与烟类专卖》,1942年12月《烟草通讯》二三四期合刊。
引用文件中的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字别文号、标题。
如:
来办文[2006]14《关于调整组织史资料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页码。
如清乾隆《来凤县志》卷之六《学校志》。
第二十五条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用转引;如不得已只好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二十六条重要文献可全文附录或选录部分章节。
行文中的选录部分,第一行空四格书写,下列各行皆空两格书写以示区别,使之醒目。
第二十七条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无误。
如原文有错字、漏字,可将改正或增补之字置于后的括号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
第九章图表处理
第二十八条图表可以“揽万里尺寸之内,罗百世于方册之间”,收到文省事明,以昭征信的效果。
故图、表的运用,既要避免图文、表文脱节,又要避免相互重复、矛盾。
第二十九条地图、图样、照片等图片均须颜色浓实、色别分明、画面整洁,使之能够制成清晰、美观的胶印版或铜锌版。
插图一般应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相配。
不要将图片贴在文稿上,而应在文稿中按制版大小以图片复印件填补其位置,并注明图片的序码,写上图片的说明。
第三十条应精选一些年表、人表、事表和统计表插入有关章、节、目之中,以节省文字,反映全貌。
所用统计表必须是记述一地各方、一方各业、一业诸事、一事多年,并能用数字表述其状况的事物;至于记述两三个年代、两三个项目、两三个地方,而用文辞记述可达言简意赅的事物,则不必列表,以免多占篇幅。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
标题应具有地方(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如:
《1982~200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
标题居中排列,右侧标计量单位(如“单位:
万元”,“单位:
吨”)。
表体由纵标目和横标目组成,应本着便于排印、便于阅读的原则,“量体裁衣”,精心制作。
纬短经长则制竖表,纬长经短则制横表,力求经纬皆完整地排列在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的两个合页之中,尽量避免大页折合或转页续表。
如转页续表时,标题和栏目均不能省略,仍需要保持表格的完整,并注明续表序码,以便读者衔接前表。
“说明”系对资料来源和表内某些问题的注释,排于表体之下。
如表格穿插在文中,则不标表的序号;如表格皆附录于有关篇章之后,则可以篇章为单位统一标序码(如表1、表2……),置于表体的左侧。
第十章标点符号
第三十一条文稿中标点符号的运用要准确,以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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