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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莱芜市规划局
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201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莱芜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公平优先、保障民生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标准、强制性内容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科学配置空间资源,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承载力,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第二章术语
第六条经营性公寓经营性公寓特指具有一定居住功能、办公功能或混合功能,区别于学生公寓、老年公寓、职工公寓等服务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一种建筑形式。
第七条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八条容积率为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建筑面积按照用途分层统计,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单独核算地下容积率。
第九条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记载或者实际使用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停车库、工业、仓储等地下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照分析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辅助设计行为。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设施主要指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政务中心、医院、学校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等作用。
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城市规划数据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199-2013)》,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
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
(一)应采用如实反映地形地貌信息的基础地形图,绘图坐标必须与地形图坐标一致,不得移动、增减、旋转、缩放地形图;
(二)字库、线型必须采用CAD自带字库、线型,各类标注必须采用CAD标准功能自动产生,如需文字补充说明(属性数据),应另行定义文字,并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可读性;
(三)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除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明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内实施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十八条【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按照“片区-街区”两级分别进行编制,按照“片区-街区-地块”三级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科学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对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指标赋值采用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法、人口指标推算法、典型实验法、经济推算法和类比法等方法。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面积在2公顷及以上的居住用地、工业、仓储用地;
(二)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的商业用地;
(三)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五)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三章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应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编制,在此基础上,应对镇区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主要支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二十二条【镇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二十四条【镇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参照第十五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村庄规划
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村庄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科学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其用地规模和范围、建设时序和要求,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章用地性质
第一节用地性质分类
第二十六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二十七条确定规划用地性质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节用地兼容与适建
第二十八条【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在符合条件时可兼容;
(二)规划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开发,规划的非公益性设施用地可以调整为公益性设施用地;
(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四)规划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二十九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行政办公
A1
科教文卫体育A2—A5
商业商务B1B2
娱乐康体
B3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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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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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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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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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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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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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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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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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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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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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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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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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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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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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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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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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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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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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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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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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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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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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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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般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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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旅游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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