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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1
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
(微波载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关于印发《微波技术维护规程》和《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微波载波部份)的通知
(83)邮电字第1050号
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新疆、西藏、内蒙不发):
为加强微波电路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传输质量,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我部特将《微波设备维护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加以汇总整理并个性修改补充,制订了《微波技术维护规程》和《载波技术维护规程(微波载波部分)》。
现将上述二本规程印发,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微波技术维护规定同时废止。
希各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维护组织
第一节领导关系和相互关系
第1条微波载波端站和微波枢纽站的载波室在省内受微波总站或省会局的领导,在电路工作上受调制段负责站和业务领导局的领导。
第2条微波载波终端站、枢纽站,在微波全程全网的电路工作上,均要贯彻上一环节为下一环节服务的原则。
第3条在进行载波电路调测时,要实行发端指挥、收端配合、分段负责、迅速准确、逐段推进的规定。
第4条在质量查询和障碍查修时,要在业务领导局微波载波站领导下,坚持贯彻收端指挥,发端积极配合,按收端站调制段负责站和发端步的顺序,认真负责,逐段向前迅速查找的规定。
如电路质量和障碍问题未得解决,不论何原因,亦应由收端站负责指挥追查到底。
查清段落后则由该段落的收端站负责,继续追查原因,直至修复为止。
第5条在质量查询和障碍查修时,其查询范围直至发送信息经微波载波传输的用户在内。
第6条在进行长途自动,半自动电路的定期测试、障碍处理时,微波载波室应接受长机室的要求和监督。
第7条在进行报用的载波电话电路定期测试、障碍处理和质量改进等工作方面,微波载波室应接受载报室的要求和监督。
第8条微波载波维护单位应定期访问使用单位,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9条微波载波维护单位应与邮电部门以外的使用单位订立联系制度,其中包括接口责任段落、测试方法和周期、障碍处理、质量评定、质量查询处理的质量统计等。
第10条用户安装有微波载波站的设备的代维。
1.在机房和供电允许的条件下,凡用户的设备要求设在我载波站者,须经与省、市、区邮电管理局洽商。
一级干线经部同意,二级干级经省管局同意,并签定代维合同。
确需用户投资扩建机房和电源设备者,亦需按上述手续经过批准。
2.代维设备之主机应由用户配有备有设备,主、备用设备均属质量稳定符合标准的定型产品,经验收后实行代维。
3.代维设备的技术资料,资产清单、专用仪表和随机零部件应由用户向载波站提供并检查交接。
4.代维设备的大修、更新由用户负责。
5.代维设备的正常维护材料由微波载波站负责筹供,确无法解决的专用器材商请用户协助解决。
第二节维护责任的划分
第11条微波设备与微波载波设备的连接电缆(指电话调制解调机的输入、输出至载波超教员调制架的输入、输出端的连接电缆)由微波载波站负责维护。
电话调制解调机的群占输入、输出端的插头和插座由微波站负责。
第12条微波载波站至各业务使用单位的中继设备和线路,除代为维护的或租用的市话线路,分别由代维单位和市话部门维护外,其余由业务使用单位自行维护。
第13条电力室至各机房配电设备第一个端子间的各种馈电母线,由电力室维护,该端子由用电机房维护。
第14条微波载波电路定期测试的责任规定如下:
1.微波电话调制段质量测试(包括超群调制段测试)。
由调制段负责站组织,相关站配合。
2.直达超群和话路全程测试由路端局负责,经转局、站配合。
第三节调制段负责制
第15条为确保微波电路全程质量,实行微波载波电话调制段质量负责制。
相邻两个微波载波电话调制解调站之间为一个电话调制段。
调制段组长站、副组长上的职责为:
①领导本段内的超群技术维护工作,按规定组织定期的或分超群的测试检修;定期进行质量分析,不断提高电路质量。
②指挥段内各站检查传输质量存在的问题,组织抢通电路查清故障段落,督促尽快排除电路障碍。
③组织实施业务领导局或本段波道或超群间的临时调度。
④核对统计本段内各站的电路故障和设备故障,按规定及时上报。
⑤掌握调制段的载波传输质量,并保证载波的转接电平正常。
第16条调制段的组长、副组长站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与省会端站相通的调制段以端瞳为正组长,枢纽站为副组长。
2.直接沟通两个省会端站的调制段,迂回路由的调制段的组长、副组长按业务领导局顺序确定。
3.其它枢纽站之间的调制段按从北京下行方向,先者为正组长后者为副组长。
第四节电路工程师制度
第17条微波载波电路工程师和微波载波电路小组
1.微波载波端站和枢纽站应设置载波电路工程师(一名或若干名)。
2.载波电路工程师是技术岗位职称,由技术较熟练的载波工程师担任。
由本站提名,报上级批准。
3.终端站、枢纽站可将本站向波和载波电路工程师统一组成是路组,并设组长。
4.载波电路工程师在本局(站)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电路的技术维护工作。
5.载波电路工程师不参加轮班。
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或参加电路小组的活动,较大的电路活动,应由相关总站(局)组织载波电路工程师参加。
6.载波电路的有关质量问题可由载波电路工程师直接联系,并由载波电路工程师组织解决。
7.载波电路工程师有权直接组织和督促本站值机维护人员和本微波站值机维护人员及时处理载波质量问题,完成全电路和调制段的电路技术维护工作任务。
8.载波电路工程师对所管电路质量具体负责,电路质量是考核载波电路和工程师工作质量的依据,其具体职责是:
①根据部定测试项目和周期,结合本电路的具体情况,制订电路测试计划,亲自参加调制段和全电路的测试调整工作,保证电路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②逐日分析研究电路质量监测数据,督促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做好电路质量监测和当日电路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③负责处理电路上和本调制段较疑难的质量问题。
督促解决载波电路的其它质量问题。
④电路两端载波电路工程师应经常向有关业务单位负责电路技师的技术人员了解业务效果,征求意见。
在上级局(站)的组织下,走访用户。
与业务单位共同检查接口质量,组织联合测试,及时形容解决影响业务效果的质量问题,不怕改善业务效果。
⑤转接站(包括超群、基群、音频转接站)的载波电路工程师应主动听取电路两端载波电路工程师对有关转接电路的质量意见,积极配合,搞好转接电路的质量。
⑥每月按规定的评定要求,评定电路质量等级;做好电路质量统计分析;草拟电路工作不结;填报电路质量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按时上报。
⑦督促和指导包机人做好载波话路的测试调整工作。
对重要的测试项目要亲自参加。
⑧贯彻执行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技术标准要求,了解电报、交换、市话、微波技术维护规程。
⑨提出保证重点通信和节日通令的技术措施和电路调整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亲自参加完成上述任务的技术工作。
⑩提出改进电路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建议,组织和参加电路活动和组巡工作。
相关站载波电路工程师应根据空槽路(超、基、路)情况商定备用槽路以应急需,并保证质量。
9.微波载波电路小组的组成:
①以微波载波超群调制段电路小组为基础,由调制段负责站的载波电路工程师任正、副组长,相关包机人和微波电路工程师组成。
②微波载波全程电路小组由两端站和沿线枢站的载波电路工程师组成。
组长由业务领导局一端的载波电路工程师担任,另一端载波电路工程师为副组长,沿线枢纽站的载波电路工程师为小组成员,并对电路质量实行分段负责。
10.微波载波电路小组的工作根据测试检修的需要、处理电路质量的需要、通信任务的需要,由相关电路小组的正副组长拟定计划进行实施。
第18条电路组巡
1.电路组巡的任务是解决影响全程电路质量的设备和电路上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
2.电路组巡按全电路、电路段、调制段根据实际需要由业务领导局或调制段负责站安排,或按电总提出的要求进行。
3.电路工程师是组巡的具体组织和参加者之一,其它参加人员由有关站安排。
4.组巡分微波和微波载波,可联合或分别进行。
5.电路组巡人员和频次不可过多,要有针对性,要解决具体技术问题,防止一般性走访,防止走马看花和走过场。
第二章维护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技术责任制
第19条各站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站长或副站长或工程师、技术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站的设备技术维护工作直接负责。
2.同时向主管通信的站领导负责(如技术负责人不是站长或副站长时)。
3.有权指挥全站的技术维护人员(包括值班长、班长)完成设备的技术维护工作任务。
4.负责组织评定完好设备的工作。
5.督促检查包机包电路工作质量。
6.全站的设备技术维护工作质量是考核技术负责人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包机包电路责任制
第20条包机包电路人员不仅应对设备在检修测试时的质量负责,并应和值班人员共同对设备和电路运行的质量负责。
第21条设备和电路运行期间所有的故障和质量问题均作为考核包机包电路人员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节值班责任制
第22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论包机人是否在场)对全部设备的运行正常负责任。
第23条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值班人员有责任立即进行调整或测试、检修。
第24条值班期间电路、设备运行情况和对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的处理效果是考核班长和值班人员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25条载波端站应基本上按四班四轮对班。
各接力站和枢纽站则要求在调制段内定期或临时停电路检修时对班。
第26条电路维护工作中的联络及其服务态度:
1.电路联络时双方应主动出应,主动报代号。
2.每天至少有一个班次应对业务联络电话做振铃和呼叫试验。
及时处理联络不畅和振铃不响的问题。
联络电路质量应作为电路的设备维护工作质量的考核内容。
3.在对内对外联系上必须做到:
态度谦虚、认真负责,有呼必应、有问必答、说话和气、主动配合。
第三章设备和电路的维护
第一节维护作业计划
第27条全电路的年度维护作业计划,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电路测试项目和周期,由电路业务领导局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达。
计划的下达应不迟于下列规定时间:
北京局于十月五日前,各省间中心局于十一月五日前,省中心局十一月十五日前。
计划中的停电路时间表应印发给相关业务使用单位和用户。
第28条调制段的维护作业计划应根据全电路维护作业计划和规定的调制段测试项目,由调制段的正副组长站负责编制并由组长站的上级主管单位下达。
第29条各维护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设备检修测试项目和全电路调制段的维护作业计划,以及本站设备的实际情况,分月编制本单位的月度维护作业计划表,并落实到班组或个人。
第30条为了保持通信畅通和作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编制作业计划时,要尽时减少停电路的次数,压缩停电路的时间。
能分波道、分超进行的项目,不安排在停电路的时间进行。
第31条确需停电路检修时,要防止与其它通信手段同时停电路。
要与电路调度部门协商,充分利用迂回路由和其客观存在通信手段,制定保证重要用户电路畅通的电路调度方案。
停电路的日期、时间要与业务使用单位和用户协商确定,并共同严格执行。
第32条载波调制段可充分利用空闲超群实行必要的分超群检修。
第33条维护作业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如业务需要、自然灾害等)需要调整时,应与相关单位商妥后变更。
计划外的临时停电路要严格掌握,并提前和相关业务领导局协商并按长途报话电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如业务领导局安排不了,临时停电路时间连续十小时以上的,要经省管局报电总同意后进行。
第34条加强维护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维护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做计划执行情况的小结。
第35条坚持以预防为主,按计划检查测试,根据需要进行维修的方法,把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到日常维护工作上。
第36条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预检项目、周期,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年、半年、季的维修作业计划。
年、半年、季的维修作业计划,由微波载波站站长组织编制执行。
第37条月维修作业计划由包机人没根据年、季的维修作业计划,上级和业务领导局布置的工作以及设备和电路上存在的问题来制订并报站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38条维护作业质量标准与操作方法应按维护手册及说明书和维护规程规定进行。
发现与标准不符之处,应即调整和检修,不能及明处理的应向上级报告,并尽速设法心头。
作业计划完成后,必须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和预检前后的数据以及发现的问题摘要记录。
第39条对质量不稳、特性变化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增加预检项目或缩短预检周期;如需减少预检项目或延长预检周期时,二级电路报邮电管理局批准,一级电路经邮电管理局审查后报邮电部电信总局批准。
第40条站的技术负责人对包机人员执行维修作业计划情况,质量和记录进行督促检查。
第41条按规定进行停电路检修时,业务领导局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后通知相关站,非经业务领导局、站同意不要停闭电路、各站必须按规定时间恢复电路。
第42条凡停机检修、月、季、半年、年检,均尽可能按需、有目的地实行先测试后检修的方法。
第二节电话调制解调机的检修测试
第43条电话调制解调机
第三节微波载波设备和电路的检修测试
第44条微波载波电路的测试
1.载波调制段的测试
2.宽带业务电路及转接基群、超群的测试
3.全程电路测试
4.话路全程测试
第45条微波载波电路的接口电平测试
微波载波电路与其它通信设备的接口电平,应按规定标准,出租电路每关年测试调整一次,其它业务电路一年测试调整一次。
第46条微波载波设备测试项目的周期
(一)960路一型机
1.超群调制架
2.超群载供架
3.基群调制架
4.基群载供架
5.通路调制架
6.音频终端架
7.超群调线架
8.基群调线架
9.120路线路变频机
10.2/4线音频试验调线架
11.载波公务架
12.音频配线架
(二)960路二型机
1.超群调制架
2.基频架
3.基群调制架
4.通路架
5.调线架、音终架及2/4线音频试验架的测试项目与一型机相同。
(三)、载波机与微波机间的中继电缆(包括插头、插座)每年检查频响、绝缘一次。
第四节站内其他设备的维护
第47条仪表和工具的维护管理
1.常用仪表和工具应备有仪表架、仪表柜、工具箱、工具板等,定位整齐存放,做到严格管理、方便使用(配套仪表可共同安装在专用的推车上)。
值班维护人员使用后应用及时放回原处,交接班时清点交接。
2.机房使用仪表和工具,除因工作需要,不得携出室外。
3.仪表和工具的借出和归还要有手续,并应对主要性能作必要的交接检查。
第48条仪表维护
1.仪表的维护应落实到人,定期加电检验校准,保持性能良好。
要方便使用,不得任意封锁妨碍使用;注意防潮、防震、防尘、防磁、防止过冷过热、防止日光直射;仪表的专用附件、仪表损坏要认真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情节严重者要酌情处理。
2.各省应根据可能的条件,选出一部分质量好、比较准确的仪表,作为校准用的次标准仪表(定期与计量部门标准仪表进行校准)。
除日常使用外并用于校准本省范围内的其仪表。
第五节附属设备的安装
第49条群频监测设备
1.在“群频”外加装群监测设备必须经过鉴定。
2.用选频表在“群频”处进行测量时,必须使用“高阻”挡。
第50条超群分支汇接设备
广播超群的分支汇接必须安装专用的广播超群分支汇接设备。
第51条音频分支放大器
利用话路传送的广播和模写电路,有两个以上的用户时,必须在输出端加装音频分支放大器。
第52条技术革新成果未经鉴定和邮电部批准,不得自行接入电路使用。
第六节载波电路传输质量的监测
第53条值班维护人员要经常监视监频是否正常,当发现监频指示变化超过规定时,要逐段向前询问,查明原因。
第54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监频告警范围和切断告警指示。
根据微波电路的实际情况,监频告警范围规定为±4dB。
各单位不得任意放宽。
第55条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各业务领导局要认真组织每月调测一次监频电平。
第56条开放广播业务的超群,广播调制机发关的广播导频频率为512KHz,其电平值比载波机的测试信号电平低15.6dB(1.8Np)。
第57条开放报纸传真的超群,传真室在正式传送前送出515KHz的载频信号,其电平值比载波机测试信号电平低6dB。
收端载波室应作测试记录。
第七节电路障碍的处理
第58条电路发生障碍时,值班维护人员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根据电路调度办法规定的顺序,首先设法抢通重要电路。
2.如有其它机线设备和电路代替时,应先调通,再进行检修。
3.为了尽快抢通电路,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群频转接、短连部分机线设备等)抢通电路,但应记明情况,并在障碍消除后立即复原。
第59条值班维护处理电路障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局、站并尽快判明障碍原因或段落。
2.接到使用单位通知时,应问明障碍现象及通知人代号,连同电路交出时间一并记录。
3.处理电路障碍时,由收端负责指挥,电路业务领导局协助,发端站必需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分段查找,逐段推进。
4.终端局、站检查电路障碍时,在判明是本局局内障碍的同时,应速通知相关的枢纽站或端站。
有转接的电路要先通知转接站。
如为重复性障碍,则应先通知曾发生障碍的站。
5.如为本端长机室长途线路中继器障碍,应配合长机室迅速调通备用长途线路中继器。
6.在处理载波电话波道障碍时,微波必需服从载波的指挥。
7.备用波道在优先保证电视时,如电话波道出现故障,微波值班人员则应立即改变并发方式,尽快抢通电话业务,并迅速处理。
故障未排除,不得自行倒回。
8.障碍排除后,经电路两端局值班人员验收良好后,方能交使用单位。
如使用单位反映电路不能使用,应继续进行查处。
9.障碍处理完毕后,应即与相关局、站及用户做好传报核对工作,并认真填写障碍记录。
第60条处理电路障碍时可挂发“加急业务”或“特急业务”电话。
第61条为使维护人员迅速准确地处理电路障碍,各维护单位应不断总结障碍处理经验,拟定障碍处理程序和抢通电路方案。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统计分析
第62条质量管理要着重抓好质量负责制、质量分析、质量检查、质量统计、质量评比竟赛等各项环节,促进设备和电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63条质量统计分析的要求
1.各微波载波站要建立定期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电路传送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省内各载波站每日要向省会站汇报当日电路和设备的质量情况,由省会站进行综合向上级汇报。
3.微波总站和省会局每月要将设备和电路质量情况进行小结,按规定进行上报并在省内公布。
4.一切障碍都应设法查明,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
第64条质量统计的方法
1.障碍的分类:
(1)电路障碍:
在电路担任业务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路中断或质量降低至用户反映无法使用时称为电路障碍。
(2)设备故障:
为考察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凡介入通信的主用和备用的设备(包括微波、载波、电力)在规定运转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转者为设备故障。
2.统计方法:
(1)起止时间的计算:
电路障碍历时为自使用单位(包括电路上相关站)首先发现时起(或值班人员查明障碍产生时起)至障碍修复交还使用单位验证可用时止。
设备故障时间为自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致不能使用时起,至障碍修复时止。
(2)每次电路障碍历时应及时核对,如使用单位或值班人员双方记录障碍历时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最长的为准;没有记录的按有记录的计算。
(3)交接班时检查发现的障碍,开始时间又无法查清时,障碍时间从上一班时算起。
(4)障碍断续发生,则按障碍时间累计。
如果用户反映整个断续时间内,无法使用,则无法使用的总历时均记电路障碍。
第65条由于设备群路部分和电源系统障碍而造成电路阻断的,则不论被申告的电路多少,均应按该设备开通业务的所有电路数计算障碍;群频部分按担任业务的超群数计算。
第67条除由于设备不良,维护操作处理不当,工作闻错及延误等原因造成的电路障碍以外,下列障碍应记局内电路障碍:
1.在规定停机检修时,不能按时恢复电路开通业务的。
但由于工作未结束,经路端业务领导局值班长同意者除外。
2.由于局内设备障碍造成叫不出对方的。
3.有备用电路时,相关端站和枢纽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电路倒通,如超过时限未倒通,则超过时限的部分应由未倒通站承担。
而在规定时间以内倒通的则电路障碍的全部时间由故障发生站承担。
从倒换站接到通知后算起调备用电路规定的时限:
(1)主、备用波导并发时倒至备用波道的时限为0.5分钟,如需改变并发波道调用其他波道,时限2分钟。
(2)载波调话路3分钟,调基群为3分钟,调超群为5分钟。
4.主、备用电路同时发生故障时,其电路障碍的整个时间分别记在主、备电路故障的发生站。
5.由于业务联络电路故障或迟出而延误指挥调度导致电路障碍时间的延长,其延长的时间记故障站或呼叫迟出站的电路障碍。
6.在查询电路障碍过程中凡查到该站时,不继续查询或不做答复者;不服从收端站的指挥者,由此而造成电路障碍整个延长时间计该站的电路障碍。
除此以外的查询历时,均记障碍站的电路障碍。
7.参观实习人员、施工人员、组巡人员、试验人员及其他非本站人员在站内造成电路障碍的,计该站的电路障碍。
8.不明障碍:
(1)电路障碍的具体责任站不明,但已判明调制段者,则不明障碍由该调制段两个负责站分别承担,不进行平均分摊。
(2)如已判明是两站之间的不明障碍,则由该两个站分别承担,亦不平均分摊。
(3)全电路较长时间的(电话30分钟)不明障碍未查清段落者,由收方路端局承担全部不明障碍时间。
如收方路端局不止一个者,各收方路端局均各承担全部不明障碍时间。
9.市电供电中断,局内自备供电设备不能及时供电造成电路阻断者。
10.未经业务领导局许可,擅自进行影响电路的操作,使用单位申告者。
11.由于指挥不当,导致他站产生电路障碍,其障碍属指挥站。
如指挥无误,其障碍属于误操作的站。
12.新开业务电路未按规定时间开通者。
第68条凡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电路障碍,应记明为人为障碍,凡人为障碍均应认真处理。
第69条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重要设备损毁或延误重要通信造成严重后果者均为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必需作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使责任者和群众受到教育,并落实防止再发生的措施。
第二节质量评定
第70条电话调制段波道合格率:
电话调制段的各个波道质量均按电话调制段的测试项目进行检查。
在停机检修月份内测试七项指标双方向波道均达到要求的合格波道。
其他月份则以每月测试串杂音波动不超过部定指标4dB,电平、70MHz中心频率偏移、通道干扰均达到要求并经载波评定认为质量达到一、二类者为合格。
电话调制段质量评定标准是:
一类:
无阻断,电平、杂音、频率特性满足要求,稳定性好。
二类:
无长时间阻断或累计阻断不超过每月3分钟,电平、杂音、频率特性基本满足要求,但不影响通信,稳定性尚好。
三类:
阻断历时长,电平、杂音、频率特性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稳定性差,一个月内申告超过三次及以上者。
第71条超群合格率:
载波超群六项指标双方向均达到要求的为合格超群。
要求一年内对本调制段开放使用的甩有超群进行一次检查评定。
第五章技术维护标准
第一节电话调制段的技术维护标准
第72条电话调制段通道指标
1.群频电平(测试参考频率为加重网络的交叉点;96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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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载波 电话 技术 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