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以标的证券缴交股票选择权卖出买权保证金Covere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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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以标的证券缴交股票选择权卖出买权保证金Covered
第一篇認識以標的證券繳交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保證金(CoveredCall)
在投資管道日趨多元化及自由化的今日,為了提昇期貨交易人資金運用之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並有效掌控交易風險,期貨交易人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其賣出買權保證金,將可增進股票選擇權及其標的證券之交易量及流動性,進而健全我國整體金融市場功能。
對於手中持有現股的交易人與法人,善用股票選擇權來搭配現股操作,更能享受投資的便利性。
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是結合現貨與選擇權之投資理財工具,符合交易人靈活運用資金之需求,提供交易人避險管道,藉由實物交割機制之運作,進而降低期貨交易人違約風險。
什麼是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呢?
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的概念其實很簡單,就是將手中現有的股票,匯撥至臺灣期貨交易所開設於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作為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之用,它是一種理財方式,相當適合持有現貨部位交易人之財務操作,因其繳交之標的證券意味著預先為到期交割作準備,故不因受限於需繳交現金而錯失許多投資機會的理財方式。
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具有降低交易成本,追求資金效益極大化之功能,可以讓你輕鬆理財,享受投資致富的樂趣。
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的優點
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對承作賣出買權之期貨交易人而言,可節省許多資金成本,且股票之所有權仍歸屬交易人所有,安全性高,投資人的權益亦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具有下列優點:
一、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資金運用效益。
期貨交易人可充分利用其持有之標的證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取代以現金繳交保證金,使交易成本降低,達到充分利用現有資金之運用效益。
二、增加交易策略種類。
持有現貨部位之交易人,可透過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進行賣出買權之策略性交易,減少因股價下跌造成之損失。
若到期股價上漲使買權具履約價值,期貨交易人仍有權利金收益,而在到期股價上漲但買權無履約價值時,期貨交易人可享有股價上漲之利得與權利金收入,使其風險較僅買入股票或賣出買權要低,增加交易人交易策略之運用。
三、降低期貨交易人違約風險。
採用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已預先繳交到期交割所需之股數,即降低了市場期貨交易人違約之風險。
四、標的多樣化,選擇性多。
目前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多達30檔個股,期貨交易人可自行依現貨投資之標的自由調整,變化其投資組合,使資金更具靈活性。
五、有助於現貨及期貨市場之活絡與穩定。
藉由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結合現貨進行策略交易,當股市劇烈波動時,可以降低對買賣現股之衝擊,從而對股票市場產生一定程度的穩定作用,進而達到提昇交易人參與股票選擇權交易之意願,有助於股票與期貨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以下各篇將逐一介紹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相關內容。
第二篇基本觀念
1.期貨交易人如何參與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
期貨交易人從事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前,除新開戶者應與期貨商簽訂受託契約外,需再另行簽訂「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約定書」,以瞭解從事該交易之性質,及期貨商在何種情形下得處分該期貨交易人之股票等相關約定事宜。
2.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所需股數?
以標的證券繳交每口賣出買權保證金之所需股數,為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交割時所需交付之股數。
例:
交易每一契約AMO之股票選擇權,交付友達5000股之股數則可作為賣出買權之保證金;交易每一契約ABO股票選擇權,交付中鋼1000股之股數則可作為賣出買權之保證金,均無需繳交現金作為保證金。
另因應期交所目前尚有AA、AB、AC、AD及AE等五檔股票選擇權契約係以1000股標的證券為單位,因此在這五檔股票選擇權掛牌交易期間,仍可以其1000股股數之標的證券,作為賣出買權之保證金。
3.辦理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得繳交標的證券之種類為何?
所繳交之證券僅限於辦理該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保證金之用,不得作為其他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之保證金,亦不得辦理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所需保證金。
例:
交付友達股票僅可作為股票選擇權AMO之賣出買權保證金之用,若交付友達股數共7000股,可使用5000股辦理一口股票選擇權AMO之賣出買權保證金,剩餘友達2000股則不得辦理其他股票選擇權,如ABO之標的證券賣出買權保證金使用,亦不得辦理台指期貨契約之保證金使用。
4.期貨交易人繳交之證券,應如何辦理匯撥?
至證券商營業處所,於其作業時間內將股票匯撥到臺灣期貨交易所開設於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帳號為「0050000002-1」。
5.期貨交易人如何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辦理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
於股票匯撥後,通知期貨商存券情形,並於次一營業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1)單一部位才適用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組合式買賣委託及指定部位組合,不適用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作業
(2)標的證券先用來繳交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
(3)尚有剩餘標的證券股數,可作為接受賣出買權委託所需之保證金。
6.適用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選取方式為何?
按既有股票選擇權之未沖銷部位,並以未辦理指定部位組合之單一部位計算所需保證金,計算出保證金較高之賣出買權部位者優先選取。
7.剩餘之股數如何處理?
作為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之新增委託使用。
例:
期貨交易人已交付至臺灣期貨交易所友達15000股,其既有未沖銷之股票選擇權AMO賣出買權部位二口,因此使用了10000股之友達作為繳交該未沖銷部位之賣出買權保證金,另剩餘之5000股則可作為新增股票選擇權AMO賣出買權之委託使用。
8.期貨交易人是否需另繳現金保證金?
因已預先繳足到期交割所需交付之股數,故不需再繳付任何現金價款。
9.期貨交易人如何獲得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資訊?
期貨商每日應提供買賣報告書,記載現金與有價證券之數量等資料,供期貨交易人核對使用。
10.已辦理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是否仍需逐日計算損益?
因已繳足到期交割所需交付之股數,該未沖銷部位已無違約風險,因此盤中無需洗價,盤後亦無需逐日計算權益,當行情走勢對買權賣方不利時,亦無須追補保證金。
11.繳交標的證券所衍生之權益歸屬?
存放至臺灣期貨交易所專戶內之股票所衍生之權益,如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均仍屬該交易人所有,故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時,完全可參與分派標的證券股息、紅利之權利。
12.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遇減資或新設合併時,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使用限制為何?
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遇減資或新設合併時,自該公司之股票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交易人則應改以現金辦理所需之保證金作業,並將股票申請領回,臺灣期貨交易所即辦理退還股票作業,因此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暫不適用,待該發行公司開始交易新股票時即可再度使用。
13.期貨商是否可以領取期貨交易人交付之股票?
期貨交易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期貨商得依受託契約及「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約定書」之約定,了結該期貨交易人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
(2)未於期限內追加保證金。
(3)未於最後交易日之前一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
(4)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
期貨商了結期貨交易人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後,如其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且未依期貨商之通知在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時,則期貨商得依不足之金額,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辦理申請領取該期貨交易人交付之股票。
第三篇實務操作篇
(1)期貨交易人之繳存股票作業
透過往來證券商,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由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臺灣期貨交易所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
作
業時
間
:
證
券商
、
期貨商營業時間
期貨交易人
通知
期貨商、結算會員
股票選擇權到期交割
應繳付之標的證券
次一營業日辦理期貨交易人賣出買權之新增委託或繳交其買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
申請
證券商
辦理期貨交易人標的證券撥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存託系統
標的證券
撥轉
交易人
期交所
(2)期貨交易人辦理保證金繳交作業
通知期貨商,並得於完成證券匯撥之次一營業日起,作為繳交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或賣出買權之新增委託。
完
成
證
券
匯
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8:
30
起
委託下單或辦理賣出
買權未平倉部位保證金
通知
期交所結算系統
期貨商、結算會員
依結算會員、期貨商別
登錄至期貨交易人帳戶
查詢、核帳
次一營業日辦理期貨交易人賣出買權之新增委託或繳交其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3)
期貨交易人辦理領取股票作業
倘期貨交易人對原繳交之股票另有用途時,得以現金補足所需保證金後,向期貨商申請領取標的證券。
08:
30
期貨交易人
期貨商、結算會員
應於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逾其所需之應有保證金,始得向期貨商申請領取標的證券。
申請
1.確認交易人已無賣出買權部位;或
2.已收取交易人以現金繳交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或
3.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已足夠其所需保證金
申請
14:
15
期貨交易所
1.依期貨商、結算會員之申請,確認該結算會員其未沖銷部位之應存有保證金足夠時,得核准其申請
2.將當日所有標的證券領取之申請製作名冊及媒體檔案
3.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存託系統
次一
營業
日
09:
00
媒體檔案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存託系統
標的證券
撥轉
交易人
期交所
(4)
到期交割作業
1、買權賣方交易人以繳存之股票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到期被指派之賣出買權期貨交易人,逕將存放於期交所「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之股票,辦理交割作業。
2、賣權買方交易人以其繳存之股票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到期之買權賣方部位未被指派,或經指派交割後尚留有標的證券者,得依交易人賣權履約之申請,將留存之標的證券辦理其履約交割。
最後
交易
日
8:
30
期貨交易人
存放於本公司之標的證券:
(1)逕將到期被指派之買權賣方交易人所繳存之股票,辦理交割作業
(2)向期貨商申請作為賣權買方部位履約交割之用
期貨商、結算會員
透過MTS向本公司辦理期貨交易人賣權買方部位履約之申請
賣權買方履約申請
14:
15
期貨商、結算會員
期貨交易所
1.查詢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方指派名冊
2.告知期貨交易人是否被指派到期交割
查詢
*逕將期貨交易人存放於本公司之標的證券,辦理其受指派買權賣方部位之交割
*產生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方指派名冊並開放查詢
15:
30
期貨交易所
1.製作標的證券到期交割名冊及媒體檔案(含期貨交易人申請賣權買方部位履約者之名冊)
2.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存託系統
批次
匯撥
作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存託系統
期交所專戶
間撥轉
交割專戶
抵繳專戶
(5)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繳交買權賣方保證金作業
期貨交易所
結算系統依每一交易帳戶,登載下列事項:
1.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股數
2.前一營業日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數
3.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之保證金數額
4.剩餘之標的證券股數
期貨商
結算會員
以MTS方式查詢
1前一營業日期貨交易人繳存標的證券餘額
2當日盤中標的證券繳交未沖銷賣出買權部位明細
3當日盤中賣出買權新增委託部位數
開盤前
(8:
30)
收盤
辦理
完成
部位
處理
後
(14:
15)
查
詢
期貨交易所
結算系統依每一交易帳戶,登載下列事項:
1.(前一營業日所繳存之標的證券股數-當日申請提領標的證券股數)之餘額
2.當日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數
3.依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各序列所需保證金之高低,辦理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保證金。
期貨商
結算會員
以MTS方式查詢當日盤後標的證券繳交未沖銷部位明細,憑以辦理核帳
查
詢
第四篇答問篇
問題一:
期貨交易人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是否須簽訂相關書件?
參與期貨交易應先與期貨商簽訂受託契約,如欲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之保證金者,應於事前簽訂相關約定書。
問題二:
期貨交易人至期貨商營業處所辦理標的證券匯撥作業?
交易人是否可直接以現券辦理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
期貨交易人需至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割櫃檯辦理保管劃撥帳戶之匯撥作業。
交易人不可以直接存入現券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帳戶,需透過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帳戶,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
問題三:
期貨交易人得否直接借用其他人之股票辦理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
期貨交易人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需透過該期貨交易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匯撥,無法直接借用其他人之股票或保管劃撥帳戶。
問題四:
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出買權保證金作業是否應申報持股轉讓事宜?
大股東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不需申報大股東持股轉讓,但於到期交割前如已確認需辦理到期交割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問題五:
期貨交易人至證券商交割櫃檯辦理股票匯撥作業,將股票匯入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是否於當日即可抵用保證金?
交易人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於次一營業日上午開盤前即可抵用保證金。
例:
期貨交易人於T日至證券商辦理股票匯撥作業,將股票匯撥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期貨交易人得於T+1日開盤前,洽詢期貨商有關匯入之股票及保證金餘額。
問題六:
期貨交易人至期貨商辦理股票提領,得否於當日領回股票?
期貨交易人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標的證券領回作業,應於當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向期貨商申請,經交易所確認該期貨商之保證金權益數足夠後即辦理股票匯撥作業,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開盤前將股票匯入期貨交易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例:
期貨交易人於T日上午十時至期貨商申請提領股票,經期貨商確認期貨交易人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足夠,即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請股票提領作業,臺灣期貨交易所確認該期貨商之保證金足夠後,即辦理股票撥轉作業,期貨交易人得於T+1日開盤後至證券商查詢劃撥帳戶股票餘額。
問題七:
期貨交易人辦理股票領回可否將股票匯入其他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提領現券?
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需經由期貨交易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匯撥,不得撥轉至其他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直接辦理現券提領。
問題八:
得否以聯電股票抵用賣出台積電買權之保證金?
標的證券僅限於辦理繳交其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用,故聯電股票僅能用於賣出聯電股票選擇權買權之用,而存入之台積電股票將使用於賣出台積電股票選擇權買權。
問題九:
辦理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每日是否需計算權益或損益?
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部位,無須逐日計算其權益。
例:
交易人預先將聯電股票匯撥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帳戶,繳交之股票自次一營業日起,即可用於繳交賣出聯電買權所需之保證金,該賣出買權之部位於盤中無需洗價,盤後毋需逐日計算權益,換言之,倘走勢對該部位不利時,無須追繳保證金。
問題十:
可否以部分現金、部分股票的方式辦理CoveredCall作業?
辦理以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係依每一契約掛牌交易之約定標的證券股數為限。
例:
辦理賣出南亞5000股買權(AFO)之保證金作業,需事先交付5000股之南亞股票。
若只繳交2000股南亞股票,將只能為新增委託賣出南亞1000股買權(AAO)之保證金使用,不能用於賣出南亞5000股買權(AFO)之保證金。
問題十一:
何種情況下期貨交易人之標的證券會被期貨商強制處分?
期貨交易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期貨商得依受託契約及「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約定書」之約定,了結該期貨交易人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
(2)未於期限內追加保證金。
(3)未於最後交易日之前一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
(4)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
期貨商了結期貨交易人之全部期貨交易契約後,如其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且該期貨交易人未依期貨商之通知在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時,則期貨商得依不足之金額,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辦理申請領取該期貨交易人交付之股票,並於領取後三個營業日內於證券集中市場予以處分賣出。
問題十二:
何處可辦理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
請至期貨商營業櫃檯洽詢。
辦理以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作業之期貨經紀商名單如下:
代號
期貨商名稱
是否具備結算會員身分
F002000
建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04000
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06000
元大京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07000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08000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10000
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F011000
聯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13000
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F014000
華南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F015000
新竹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F018000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0000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1000
寶來瑞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3000
台証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F024000
福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6000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7000
復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29000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30000
倍利國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F033000
第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V
S505000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V
S526000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V
S616000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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