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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与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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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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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正致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稳定、持久的多边互利的国际贸易体系。
受惠于当前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中美双边贸易实现了持续稳步的增长。
但是,在中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同时,发生在中美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也给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提起的针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的反倾销案件的案例研究,来分析美国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并建言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前景。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历史悠久。
实际上,新大陆的发现和开垦就是源于寻找新的国际贸易机会。
这种对新的国际贸易机会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纪时,从非尼克斯人到马可波罗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险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
这些为追寻潜在的国际贸易利益而进行的探险行为,是伟大的并且是富有意义的。
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贸易各国逐渐就遵循国际贸易准则达成共识,这种国际贸易准则被各国认为是有效的并被普遍接受。
为实施这些国际贸易准则,各国也努力调整各国的国内法以期使之与国际准则相适应。
国际贸易准则的建立,其本意就是要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并以此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实施国际贸易准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贸易各国得以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互相实现机会均等与互利共赢。
在遵循共同的国际贸易准则的同时,各国也认为,各国有权在多边国际贸易准则框架下针对双边贸易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有鉴于此,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应对外国政府采取的损害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政府措施,各国在国内法中相应制定了反倾销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反倾销协定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反倾销协定以及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是针对国际贸易双边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源于人类在创制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天才,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反倾销规范实际上演化成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讥讽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
这些原本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倾销规范被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各种利益团体所人为操控。
相应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双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来实施的。
这些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对国内厂家利益的合理维护,尽管这些国内厂家往往打着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低价倾销而蒙受损失的旗号。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质疑。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常常成为了国际贸易整体利益增长的负担,虽然有时候对少数国内厂家而言确实能够从中获益,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效打击了他们的国外竞争对手。
下文将对此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二)涉及国际贸易以及中美1995年以来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的概况
在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是根据美国国内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其目的是为查清在美国(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外国产品是否构成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是否构成倾销。
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构成倾销,不仅仅要通过调查查清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还要核实:
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涉及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行业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阻碍。
如果反倾销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终确认倾销以及损害的事实成立,那么美国将对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相当于涉案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幅度。
各国在根据国内法实施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采取必要步骤以使各国国内法及国内行政程序与《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保持一致。
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都明确规定,各国根据国内法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上述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美国涉及反倾销案件的国内法也应当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
事实上,美国是制定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导国,与其说美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使其涉及反倾销的国内法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还不如说涉及反倾销的国际协定本身就是以美国国内法中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的。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有42个成员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共报告了3097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
其中,印度提起了474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立项最多的国家;美国排在第二位,调查立项375起;欧盟以调查立项363起排在第三位;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项是138起,位列第九。
以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高达551起,中国是全球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出口国;针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有235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被提起了178件反倾销调查,位列第三;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176起,位列第四。
以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进口国经调查认定倾销成立)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中国被各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高达397起,位列第一;韩国被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139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和美国分列第三和第四位。
以产品分类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反倾销调查高达862起,显示此类出口产品最容易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其次,有627起反倾销调查是针对的化工产品,位列第二。
中国是金属和金属制品以及化工产品这两类出口商品最大的出口来源国,同时也是这两类商品出口来源国中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分别被提起了119起和120起反倾销调查。
从以上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倾销法律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普遍实施。
有国际法学者指出,反倾销案件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种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害处不仅仅在美国存在,而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显然,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法律的最大受害国。
考虑到中国正在经历持久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中国的出口外向型经济政策导向下出口额的逐年大增,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指向中国是不足为奇的。
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国进出口总额是1,968,360,880,000美元,其中出口1,103,604,340,000美元,进口864,756,540,000美元。
就中美双边贸易而言,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美双边贸易总额是354,157,700,000美元,其中中国向美国出口295,817,600,000美元,中国向美国进口58,340,100,000美元。
与此相应,美国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了64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各成员国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的11.6%。
而在上述64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高达54起,占同期各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的13.6%。
在中国从1978年开始经济改革的过去三十年里,中美两国的双边贸易不断发展,两国经济的互相依存度越来越高。
发生在中美两国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就像倾销行为本身一样,正在对中美两国的贸易和经济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由于中国经济迅猛增长的脚步现在并没有停止的迹象,中美双边贸易间的反倾销案件的阴影将毫无疑问地投射在中美贸易关系中。
(三)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色电视机倾销案简述
2003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国内彩电厂家FiveRiversElectronicInnovations,LLC(“FiveRivers”)以及theInternationalBrotherhoodofElectricalWorkers(“IBEW”)和theIndustrialDivisionoftheCommunicationsWorkersofAmerican(“IUE-CWA”)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该申请声称,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触犯了美国现行法律中的1930关税法731条款;该申请还声称,上述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美国商务部随即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展开了初步调查,以确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也接到了前述FiveRivers、IBEW以及IUE-CWA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该申请声称,来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在美国的销售已经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即对涉案进口产品展开了反倾销初步调查,以确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公告,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涉案调查期间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即对这一期间的涉案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的资料包括各种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发送到涉案的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产家、美国国内的进口商、美国国内的用户,以及涉案的国外产家、国外出口商,并由上述被问卷调查人在规定期间反馈。
除此之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于2003年5月23日和2004年4月15日举行了由涉案各方参加的听证会。
涉案各方也可以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都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倾销成立。
美国商务部并依职权向美国海关发布了指令,要求美国海关对2004年6月3日后进口到美国市场的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在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中还认为本案存在特别情势,商务部据此指令美国海关对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步裁定日以前九十日内的期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彩电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
但是在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中撤销了这一项内容,并认为特别情势在本案中不存在。
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均认为,本案中来自马来西亚的彩电生产商Funai的涉案彩电倾销幅度微乎其微,因此,针对来自马来西亚的涉案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终止。
本案中最终只对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在接到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后,本案的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均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司法审查)。
在第一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即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而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的有关特别情势的内容在司法审查阶段得到了重新确认;国际贸易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的特别情势存在并指令美国海关对涉案中国彩电在限定期限内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的裁定内容是合适的、不应该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
在第二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长虹,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被申请人,中国彩电生产企业)在诉讼中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关于长虹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彩电的裁定内容。
国际贸易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部分内容,而撤销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另一部分内容并要求商务部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商务部在随后的重新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讨论这一问题。
在第三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最终裁定中认定的有关长虹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行为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内容。
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但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随后的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本案自2003年5月2日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开始,至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了裁定。
(四)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损害事实的分析
A.本案的国内相同产业
在反倾销案件中,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低价倾销与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损害这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构成,才能认定倾销存在并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
而在对损害事实进行分析时,首先必须界定作为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国内相同产业。
根据美国国内法,美国反倾销案件可以有两种途径来发起:
一是由有权受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关(即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发起;二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以上有权机关受理发起。
在依申请受理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涉案进口产品的利害关系人;二是,该申请的提出必须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
关于第一个条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已经在注解中阐述。
但在第二个条件中,如何认定该申请不是基于一家企业利益而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
这一点需要在这里予以解释。
美国法典注释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含义作了解释。
该解释有两点内容:
一是,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该产业全部产量的25%以上;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对该申请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的50%以上。
从以上这段话我们可以引申出两点:
一是,能够向美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只有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
而厂家和产业工人是属于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支持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关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就本文所选用的案例而言,提起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有三个:
FiveRivers、IBEW以及IUE-CWA。
在以上三个申请人中,FiveRivers是唯一的一个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
FiveRivers并不从事品牌彩色电视机的销售,它只是根据买方订单组装彩电整机,然后由其买方以买方的品牌转售给零售商。
而另两个申请人IBEW以及IUE-CWA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工会组织。
IBEW代表的是Sharp和Toshiba 的产业工人,IUE-CWA代表的是FiveRivers和Sanyo的产业工人。
从以上三个申请人来看,它们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中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的第一个条件,即它们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由于受美国行政程序保护令的限制,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比如每个厂家的产量和具体市场份额)在案件公告当中是不公布的,我们也无从估计支持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在该产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
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公告中认为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已经获得了该产业内的充分支持。
因此,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提出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本案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中,我们也确实只看到了一个厂家,即FiveRivers。
毫无疑问,FiveRivers在本案中是一个孤独的没落者,我们会在本文中对它予以特别的关注。
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该协定有这样一段话:
“在下列条件下,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可以被视为基于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
支持该项申请的国内厂家的产量占到对该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的产量的50%。
但是,如果支持该项申请的厂家的产量达不到生产相同产品的整个国内产业的产量的25%,则不应当启动反倾销调查。
”
在对比美国法典注释和以上协定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解释时,我们看到,这两者的解释几乎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也确实能发现一点小小的区别。
在协定中,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只能是厂家,产业工人是不能成为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的。
只是,该协定在其注解14中作了补充:
“成员国注意到,在某些成员国领域,国内相同产品的产业工人或者产业工人代表可以作为本协议中的申请人或对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表示支持。
”而在美国法典解释中,正文中明确规定,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业工人都可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或对此等申请表示支持。
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用词进行具体分析时,我们看到,这种特定的用词表达方式可以看作是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分歧的立法技巧。
上述两个文件中这一细微的差异,我们可以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构建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与美国国内立法的一种具体妥协方案。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的案例。
在本文案例的三个申请人中,只有FiveRivers是一个国内相同产品的厂家,而其它两个申请人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产业工人代表(工会组织)。
在本案反倾销调查阶段,美国国内总共有七家彩电厂家:
FiveRivers;Matsushita;Orion;Sanyo;Sharp;Sony;Toshiba。
在这七家彩电厂家中,只有FiveRivers是一个美国本土企业,其它六家都是来自日本投资设立的使用日本品牌的彩电企业。
而这六家日资企业在本案中,既没有对本案的反倾销申请表示支持也没有参与本案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
到这里,我们在上面分析过的两个法律文件对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表述的细微差别,其所具有的法律程序意义上的后果就很清楚了。
如果美国法典注释中没有将产业工人纳入可以成为反倾销申请人的法定范畴,或者,上述协定中没有在其注解14的补充说明中注明某些成员国内的产业工人可以成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或对该等申请表示支持,那么,本案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不能启动的。
简而言之,本案针对来自中国的部分进口彩电而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与其说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基于一个孤独的、在美国已经没落的唯一的一家美国本土彩电企业FiveRivers的利益。
就像美国人民在美国彩电市场上从来没有看到过FiveRivers这个牌子的彩电一样,我们以前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离奇的反倾销案件。
B.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分析
(1). 美国官方统计数据
表一:
美国国内彩电厂家的生产经营统计数据
数量单位:
台 货币单位:
1,000美元
行项目日历年度
200120022003
1生产数量4,9204,8863,592
2发货数量4,7084,7363,566
3发货价值2,481,0022,513,5631,715,761
4生产工人数量3,8293,9753,226
5单位劳动成本$23.39$24.63$29.76
6库存数量21215026
7销货成本2,374,6522,402,8472,092,166
8销货成本/销售收入86.2%85.7%84.5%
9资金支出35,95045,80635,338
10销售、日常及行政开支260,930268,275254,565
11毛利380,129399,313383,287
12单位营业收入$23.34$27.86$30.63
13营业收入119,199131,038128,722
14营业输入/销售收入4.3%4.7%5.2%
15现金流140,059146,523155,804
16净收益113,822120,134127,951
注:
库存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属于商业机密因而不予公开,此处库存数据来源是:
根据本案公开的产量减去本案公开的发货量。
表二:
反倾销调查期间的美国彩电进口数据。
进口来源地
日历年度
200120022003
数量单位=1,000台
中国561,2921,760
马来西亚3151,3651,517
墨西哥10,70410,7919,010
其它2094801,025
总计11,28413,92813,312
金额单位=1,000美元
中国27,007271,110318,858
马来西亚64,033247,018274,338
墨西哥3,802,3114,125,3733,809,053
其它97,781151,493226,295
总计3,991,1324,794,9944,628,544
数量比例(百分比)
中国0.59.313.2
马来西亚2.89.811.4
墨西哥94.977.567.7
其它1.93.47.7
总计100.0100.0100.0
金额比例(百分比)
中国0.75.76.9
马来西亚1.65.25.9
墨西哥95.386.082.3
其它2.43.24.9
总计100.0100.0100.0
(2).从官方统计数据表一来分析国内产业损害。
a.部分数据显示美国国内彩电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难。
根据表一的第一至第四行数据:
美国国内彩电企业的彩电产量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持续下滑,从2001年的4,920,000台下滑到2003的3,592,000台;
同一时期的发货量有小幅提升,从2001年的4,708,000台增加到了2002的4,736,000台,但是又很快跌到了2003年的3,566,000;
发货价值从2001年的2,481,002,000美元增加到了2002年2,513,563,000美元,但是又很快下滑到了2003年的1,715,761,000美元;
产业工人的数量从2001的3,829人小幅增加到2002的3,975人,但是2003年又下降到3,226人;
b.更多的数据显示,美国国内的彩电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表一的第五至第十六行数据:
单位劳动成本从2001年的23.39美元增加到了2002年的24.63美元,然后又增加到了2003年的29.76美元,单位劳动成本的增加意味着企业人工工资的增加,但同时也意味着美国彩电行业的工人的劳动报酬的增加;
库存数量从2001年的212,000台下降到了2002年的150,000台,并且持续下降到2003年的26,000台,库存数量的减少意味着国内彩电产业销售状况良好;
销货成本从2001年的2,374,652,000美元增加到了2002年的2,402,847,000美元,但是很快就下降到了2003年的2,092,166,000美元,这说明,美国国内彩电产业在产业工人劳动报酬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整体销货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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