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x
- 文档编号:10758141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04KB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x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注册号:
2012—07
文件编号:
ZJ01—0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单位工程名称:
东福花园小区
编制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绥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编制日期:
2012年6月8日
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1.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组织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情况;
(5)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或企业标准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情况;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机构情况;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6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
(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认定的类别从事审查业务情况;
(3)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情况;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
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ZJ02-01)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展、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ZJ02-02~ZJ02-07)中。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经各方签字认可;
(2)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或及时报告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等,责令整改;
(3)按有关规定填写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ZJ02-02~z是02-07);
(4)构成违法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5)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对已局部暂停施工的工程,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工程复工申请书》(ZJ04-04),经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的机构复查,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ZJ04-05)后,方可复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要求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建筑节能、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结构质量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承重砌体和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巡查和日常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自检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地基验槽
(2)基础完工
(3)主体完工
(4)质量通病与专项检查
(5)建筑节能工程
(6)工程竣工验收
2.3.3随机抽查
2.3.3.1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与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4)土方回填。
2.3.3.2对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对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对有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有环保和节能保温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建筑节能工程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资料、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资料;
(5)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浴室、游池、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7)无障碍设计实施情况。
2.3.3.5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等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2.3.3.6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2.3.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48小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量监督人员对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监督记录》(ZJ02-10)中。
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程序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ZJ04-06);质量监督机构将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6监督检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检测)。
检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建筑节能、重要使用功能和有关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的原材料、构配件。
建筑工程监督检测的项目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建筑节能材料和实体质量;
6、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7、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8、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测项目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
在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填写《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监督检测记录表》(ZJ02-09),监督检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7监督委托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
抽检结构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经各方签字认可;
(2)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ZJ02-08);
(3)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或及时报告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等,责令整改;
(4)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对已局部暂停施工的工程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工程复工申请书》(ZJ04-04),经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的机构复查,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ZJ04-05)后,方可复工。
3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输入的节能验收备案证;
(3)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1.2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和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1.4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3.2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ZJ03-02)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备案管理
4.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4、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5、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7、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
5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名
张尊信
张冰
专业
项目监督负责人
监督员
监督员
监督员
监督员
联系电话
8317082
6其他
1、本工程中等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带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工作。
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317080。
项目监督负责人:
监督站负责人:
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6月8日
注:
1、本方案一式八份,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机构各一份。
........忽略此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监督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