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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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规定
第五条 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规定
1、现金收入:
主要是指销货款、银行提取备用金、收取集资款、往来款项、其它零星收入等。
2、现金的开支范围:
主要是支付职工工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津贴、差旅费、小车费用,以及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费用支出。
3、各单位的出纳,都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及时入账,做到账据相符、账账相符,帐款相符。
4、严禁收入不记账、挪用公款和短款行为。
收入不记帐的,除将全部收入退还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出纳短款的,按100%赔偿,长款部分全部归公。
第六条 现金往来结算规定
一、现金借支规定
(一)借支报销单据超一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90%。
(二)借支报销单据超三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70%。
(三)借支报销单据超六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50%。
(四)借支报销单据超九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30%。
(五)借支报销单据超一年的(含12个月)不予审批报销。
(六)对已签字未按时在财务结算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二、出纳经手的借支款项未按时间结帐,要追究出纳员的责任。
按超期借款总额的1%处罚。
三、个人经办业务的费用结算按"现金借支"规定执行。
四、结算程序
(一)现金借支: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各公司财务总监(部长)审批后借支。
(二)费用报销: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再由各公司财务总监(部长)按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后报销。
(三)货款的结算:
按原规定执行。
(四)往来的结算:
会计帐面有正式记录的数额由主管会计核实签字后,上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字执行。
第七条 出纳员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出纳员库存现金(含美元)过夜不得超过10000元(稻花香酒业10000元,关公坊酒业10000元;楚都酒业5000元;其余紧密型企业2000元),包括产品押奖用的零钞。
超过规定限额,一次处罚当事人超过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八条 印章、票证管理规定
按照印鉴与票证分管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各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由主管会计保管,各公司经办人私章和票证由出纳员保管启用;若需要带印章外出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填制外出印鉴审批单,由财务总监或各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 银行存款和银行票据管理规定
1、由各单位出纳管理好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各类银行票据,及时收取,按规定支出,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对收取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保管负全责。
每月扎帐后,各单位出纳要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表,并填写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该单位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盖章退回银行,并保证余额一致。
若因特殊情况不一致,须上报财务负责人,立即查明原因。
2、除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一律使用非现金结算。
3、汇出款项收款人,必须按照供货单位发票上的银行账户办理,不得将款项转汇他人。
特殊情况,转汇他处的,出纳必须要求收款人出具委托书。
4、出纳对收取款项的真实性负责,各类银行票据必需经银行查询后才准予收取。
出示收据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汇款名称相符,若有不符或转抵他户必须由收款人出示委托书方可办理,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负责。
5、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货币管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严格按顺序号码由保管人在帐套中登记日记帐;银行承兑汇票实行逐笔登记手工帐薄,做到日清月结。
由各单位主管会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实施电算化单位出纳对电脑帐的货币资金日记帐负责,出纳人员按日准确处理会计凭证的收付业务,即时传递给会计审核记帐;月末在货币资金手工帐的余额处签章以示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出纳每天帐目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因收付款项不及时入帐影响发货和供货关系。
必须向各单位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长报送资金收支日报表和银行存款日报表。
每周一向集团财务部上报资金收支周报表及监核日报表,月末报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银行票据月结报告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出纳每天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上报现金和银行存款月报表。
三 物资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计划执行的管理,做到保障供应,力求节约,避免积压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公司必须在12月底之前如实做好次年度物资计划申报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做好各单位年度物资计划的审定,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物资供应部门建立物资计划、消耗、使用台帐。
核心企业按本公司的物资管理和ERP操作程序执行。
第六条 计划外物资的申请报管生产的副总批准,在执行材料计划的过程中,无法考虑到的一些产品品种变动所需的材料,使用部门可以填报需求单向物资部门申请计划外采购,经物资部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办理。
第七条 凡属计划内使用的材料,经生产部门在材料领用单、货物申请单上审核盖章后领取材料。
第八条 加强包装物的废旧管理。
生产所发生的包装物废料,应由生产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变卖,所变现收入上交各公司财务。
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包装物的让售商家必须凭营销总经理批准的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加强物资仓储的管理。
(一)仓储管理部门抓好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和出库发放等方面的管理。
要积极创造与物资吞吐量相适应,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二)仓管员在认真做好物资进仓验收工作的同时,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品种等情况要如实反映,做到准确无误。
严格执行出库领料手续,检查审核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准确,发现凭证有不妥之处,仓管员应拒发材料。
切实做好物资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物资要求做到合理堆放、牢固堆放、定量堆放、整齐堆放、方便堆放。
坚持先进先出,切实做到快收快发。
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仓库物资的清仓盘点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十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物资供应人员队伍建设。
物资供应部门应配备一名业务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专职材料员或保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本单位的物资供应工作。
同时,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禁物资供应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公司以外的业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 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经常性防错纠弊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进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和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稽核工作的程序。
(一)各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由财务部长(副部长、科长)审核。
(二)公司汇总报表由总经理审核。
(三)目标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由财务部门审核。
(四)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由财务部长(副部长、科长)汇总,总经理审核。
第四条 凭证、帐簿和报表稽核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做到真实、完整。
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未按下列要求办理一项扣20元。
1、接收的发票各联必须是用复写纸书写,不准单联填写;
2、发票上购货单位、购货时间、购货品名、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必须填写完整,不能不填或报帐人自行填写;
3、发票上大小写金额必需一致,小写金额前要有¥号,大写金额前要有封顶符号,尾数为零的不能用横杆划掉,须用大写“零”填写;
4、发票上所有文字均不能涂改;
5、发票开据项目准确,不同类别项目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据,同一张发票不能开据不同税种的项目,如商品销售属国税不能开据地税发票,服务行业属地税项目不能开据国税发票。
(二)记帐凭证填制,做到按规定设置运用会计科目,正确处理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帐簿登记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日清月结;登记方法和更正方法正确;帐页完整。
(四)会计报表的填制,做到形式完整、要素齐全、计算正确,每张表的本身和表之间的相互勾稽关系对应。
(五)凭证的稽核工作由主管会计(财务科长)负责;帐簿和报表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长(副部长)负责。
第五条 稽核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遵守相关制度。
(二)有权对审核内容提出询问。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帐务处理,有权责成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帐务处理,有权拒绝签名。
(五)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
第六条 稽核的方法
(一)帐簿在每月结帐后,当月内容逐笔审核。
(二)报表在编制结束后,逐项审核签名。
(三)收支计划在年、季、月初制定时审核。
(四)计划完成情况在每月结帐后,逐项审核。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 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资金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成本。
第四条 成本核算的内容: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成本核算的方法
(一)材料、半成品、产成品采用内部调拨价格计价,其他部门采用实际成本价格计价。
(二)存货成本的领用和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
(四)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五)制造费用采用产量比例法。
(六)在产品的核算采用在产品全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
第六条 成本核算的程序
(一)填制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
(二)登记帐簿,结转有关成本费用帐户。
(三)分品种归集成本费用。
(四)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费用。
(五)计算各种产品的制造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的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
(二)做好材料和产品的计量工作。
(三)做好材料和产品的计价工作。
(四)正确划分各种费用的界限。
1、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
2、正确划分当期生产费用的界限;
3、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生产费用的界限;
4、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
(五)正确运用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费用执行下列标准
(一)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4%计提;
(二)工会基金按工资总额2%计提;
(三)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1.5%计提;
(四)银行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计提;
(五)集资利息计提不得超过国家贷款同期同等利率;
(六)广告费按照税法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算。
(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标准: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不得低于10年。
(八)净利润的分配按各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本分析
(一)主要指标:
产品单位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
(二)分析的内容:
总成本、成本项目、可比产品成本。
(三)分析步骤:
对比找出差距、研究查明原因、总结提出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七 财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做好财务分析,准确的了解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季、年结帐后必须写出书面的财务分析报告,并作为会计资料存档。
第四条 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本单位财务状况,评价偿债能力。
(二)分析本单位资金利用情况,评价营运能力。
(三)分析本单位经营效益情况,评价盈利能力。
(四)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期间费用表、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表。
第五条 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财务资料真实可靠,真实反映公司或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成果状况。
(二)分析的指标、范围以及计算方法在不同对比期应保持一致,具有可比性。
(三)符合本单位报告期实际。
(四)力求系统、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 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平衡分析法、财务评价指标分析法。
第七条 分析报告的结构
(一)概况:
说明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财务成果以及资产负债增减变化等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成本费用的节约情况、材料物资的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货币资金的管理、税金缴纳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外投资有无报批手续、无形资产的增减情况等。
(二)成绩:
总结成绩,分析取得的原因。
(三)问题:
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
(四)建议:
针对上述及今后的经营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八条 分析报告的管理
(一)集团核心企业和紧密性企业的分析报告,每季报送总经理和集团财务总监,一次不报扣工资30元。
(二)集团公司的分析报告,每季末报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一次不报扣工资50元。
(三)集团松散性和半紧密性企业,年度末报送总经理和集团财务部,一次不报扣工资30元。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九 会计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延续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交接的时间: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安排;财务负责人交接由总经理安排。
第五条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出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登记簿、未使用支票(列表填写未使用支票号)和汇兑票据(列表填写未使用票据号)、发票、文件、财务用移动硬盘和U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六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指定人员负责监交;核心层企业主管会计的交接公司财务部长负责监交;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交接由集团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负责监交。
第七条 交接要求: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或将差额数补齐;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后,方可移交;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八条 交接程序:
(一)移交人提供交接清册;
(二)移交人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三)接交人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接交;
(四)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移交清册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二)移交的内容;
(三)移交清册页数;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 企业主管会计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员企业主管会计的责任考核,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出现弄虚作假,一次一笔罚款1000元。
第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背原则的,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五条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做到数据准确、核算真实、处理帐务及时,按规定记帐、算帐,登记帐簿完整齐全,保证帐帐、帐据、帐表、帐物相符,经检查出现不符的,每笔罚款200元。
第六条 按时按质报表,各公司次月6日向集团财务部报表,集团财务部次月8日向集团领导报表。
对报表不及时,超期一天扣工资100元。
对报表数据勾稽关系不衔接、不准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前后不对应的每笔罚款100元。
第七条 次月15日按时上缴本单位当月应交集团的各项规费;一次不能按时足额上交的,扣100元。
第八条 严格按照营业收入考核指标列支期间费用,按月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超计划使用的,扣工资50元。
第九条 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月生产、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计划,并将各种计划上报集团,由集团财务部、监察科按月进行审计考核,确保各项计划的实施;若缺报一项(次)罚款500元。
第十条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做好帐,算好帐,及时跟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每季度写出本单位财务分析。
缺一次扣工资20元。
第十一条 及时核帐、清帐、清收,对于单位内多头挂帐的应及时清查核准,调整帐目。
财务部随时进行审计检查,对余额仍存在多头挂帐,余额是负数的,发现一处扣工资20元;能收未收的,对主管会计处50元扣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关于规范会统计业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集字〔2004〕2号文件》第四款第20、21、22条执行;出现一次失误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各成员企业添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实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会计登记入帐,出现1笔扣工资50元。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资产、原材料、包装物长达六个月未使用,均视同损失,必须进入当年财务损益。
应进未进的经财务部监察科查处后,除调离主管会计岗位外,不得再进入集团各成员企业财务岗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管会计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单位会计人员不只是记帐算帐、提供数据,更重要的是应从管理入手。
一是要发挥财务一班人的积极性;二是引导其他管理人员提高财务管理意识;三是强化财务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依照《会计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管理。
若财务人员财务工作出现明显差错,一次扣工资100元。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与记帐一致,若造成不一致,每笔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制定。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财务核算体制。
若有遗漏一个环节不在财务制度控制之内,一次扣款100元;重大遗漏(如存货流转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等),一次扣款1000元;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执行。
十一 财务清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财产清查工作,确保帐、物相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及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各种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二)在库、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物品;
(三)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材料等存货资产;
(四)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五)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各种债权债务;
(六)其他应进行清查的财产。
第四条 财产清查的方法:
采用永续盘存法,并进行实地盘点和查询核对。
第五条 每年年终结帐前,由公司财务部组织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查。
第六条 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清查:
(一)仓库库存流动性较大且易发生损耗的材料,半年一次;
(二)产成品的库存数量一月至少一次;
(三)库存的贵重物资一月一次;
(四)银行存款一月一次;
(五)固定资产一年一次,低值易耗品半年一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进行不定期清查:
(一)更换资产保管人员时;
(二)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损失时;
(三)进行清产核资时;
(四)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时;
(五)现金可随时清查。
第八条 存货资产的清查:
(一)采用实地盘点,对于大堆存放,价廉体重物资可以采用技术推算盘点法;
(二)检查其是否变质、损坏或配套等;
(三)盘点时,公司会计、实物保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必须参加。
第九条 财产清查时,应如实登记《盘存表》,由实物保管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盘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往来帐目清查,应编制《对帐单》一式两联,其中回单上应注明对帐结果,并加盖对方公章。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中所发现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盈亏或毁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管理责任人编写《盘存盈亏报告》,上报财务部。
第十二条 对款项短缺及“盘亏”或毁损物资,若属人为因素,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对盘亏或毁损物资的核实;
(二)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对盘亏核查后书面上报总经理进行查处;
(三)贵重物品或单位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损失书面上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四)编制凭证,登记入帐。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费用管理、节省开支,本着节约、合理、科学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成员企业参照执行制定的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本制度的规定,其它要求和条件不得放宽。
第四条 对差旅费中的住宿、饮食补助和城市交通费实行按自然天数包干,出差人员乘车、船、飞机及包干费用等按下表标准执行:
项 目
职 务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包干费用标准(元)
省内
省 外
一般地区
特殊区
董事长
软席车
一等舱
公务舱
据实报销
总经理、副总经理级
二等舱
普通舱
据实
报销
部级
硬卧车
三等舱
――
120
150
200
科级
硬座车
――
100
120
150
其余工作人员
――
50
100
120
注:
特殊地区是指:
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等经济发达地区。
第五条 随同董事长出差的工作人员,据实报销,不再享受包干费用补贴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往返车船费按标准等级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汽车的人员,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安排办公室车辆出车。
若因办公室车辆外出,需请出租车人员,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登记,并填写出车行程事由、价格等事项,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总审批,报财务总监批准。
派车单位方可租车,出租车司机凭派车单24小时内到集团(公司)财务部结算,逾期一律不予报销,从即日起乘坐出租车人员未有集团(公司)办公室的派车单,财务部拒绝报销费用。
第七条 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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