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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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精
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
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包括金融商事审判和金融刑事审判两个方面。
下面,就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和金融刑事审判情况作一通报。
金融商事审判部分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概况
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0,472件,同比下降8.11%,涉案标的总金额为53.04亿元,同比下降17.96%;审结20,383件,同比下降8.33%。
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327件,同比下降8.91%;审结346件,同比上升4.53%。
(一)案件区域分布
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收案数(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数据均为一审案件数)居前四位的是黄浦、浦东、杨浦及静安区法院,四家法院共计收案16,710件,占比81.62%,其中黄浦区法院收案8,389件,占全市收案总数的40.98%;浦东新区法院收案5,819件,占比28.43%。
与往年相比,案件的区域集中度基本保持稳定,充分体现了外滩金融集聚带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在上海金融交易活动中的突出地位。
由于金融机构地域分布存在类型差异,基层法院收案种类也呈现鲜明特点。
黄浦区法院辖区内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密集,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7,713件,占全市信用卡纠纷案件总数的71.31%;浦东新区法院辖区内金融机构类型丰富,外资金融机构聚集,新类型及涉外金融纠纷频发,如出口信用保险、理财型保险、境外理财产品、货币掉期合约、信用证议付、资产证券化等案件;杨浦区法院辖区内高校众多,受理助学贷款合同纠纷1,325件,占全市助学贷款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
(二)案件类型分布
同比来看,2011年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类型分布大体保持平稳,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继续稳居收案数量前三位,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的90.34%,但案件绝对数量均有所下降,其中信用卡纠纷从2010年的13,097件降至2011年的10,816件,占全部收案数的52.83%,同比下降17.4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654件,占27.62%,同比下降7.90%;保险合同纠纷2,025件,占
9.89%,同比下降8.08%。
其他类型案件的收案数量相对较少,其中票据纠纷305件,占1.49%,同比下降0.3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17件,占1.06%,同比上升37.34%;证券类纠纷107件,占0.52%,同比上升30.49%;典当纠纷48件,占0.23%,同比上升41.18%;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5件,占0.07%,同比下降57.14%。
(三)调解、撤诉及服判息诉情况
在审结的20,383件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总体调解和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为44.09%。
除信用卡纠纷因被告不到庭等客观原因,导致调撤率偏低外,其他类型案件的调撤率多数高于商事案件的平均水平,其中金融借款、保险、典当、委托理财等案件的调撤率均高于60%,达到了较好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
2011年金融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9.65%,总体审判效果良好。
其中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服判息诉率较高,分别为99.94%、99.67%;而证券纠纷、典当纠纷等的争议较大,服判息诉率较前两类案件略低,分别为91.43%、
95.45%。
(四)司法建议情况
2011年,全市法院继续发挥金融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针对相关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共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43件司法建议。
从涉及的行业来看,司法建议集中于银行及保险行业,其中涉及银行21件,保险14件,小额贷款3件,典当3件,证券和融资租赁各1件。
从反映的问题来看,司法建议多针对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及资信审查的严谨性,其中涉及业务操作的有17件,涉及合同条款的有10件,涉及资信审查的有9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5件,涉及金融交易硬件设备的有2件。
上述43件司法建议共得到反馈信息31件,反馈率达72.09%,较去年提高了6.87个百分点,反映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法院司法建议工作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二、金融商事纠纷特点
(一)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金融商事审判始终面临着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的挑战,如因电
话营销人身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涉及特殊销售方式下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和证明问题;与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非法金融活动手段翻新引发的纠纷,如证券经纪人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案件以及因骗贷引发的公证机构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纠纷起因相对集中
就金融机构一方而言,引起纠纷的因素主要是:
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如以虚假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以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贷等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支农贷款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中资信审查力度相对不足;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失衡,如部分小额贷款合同及典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过高,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合同履行不到位,如在多起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完成了保险条款的交付,导致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后果;违法违规行为依旧存在,如某典当行允许借款人变相“以钱典钱”,最终被认定合同无效。
(三)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使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面临较大的挑战,如因信用卡担保引起的涉及“无密扣款”所应承担的告知义务等问题,需要司法发挥能动性。
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用语往往不能仅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如在一起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何谓驾驶员“逃离”现场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从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阐释。
金融交易通常采取格式合同,如何准确把握“免责条款”的范围,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说明提示义务,也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四)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日益增强
由于金融交易活动面广量大,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密切相关,发挥
司法对典型案例裁判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明确市场主体的预期,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年,上海法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加强对具有普遍意义的金融交易规则的适用和引导,为营造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职能作用:
如在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肯定了“商业银行以本金全额为基数收取账户管理费符合商业交易惯例”,体现了司法对于交易惯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界定了“电话营销保险模式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将法律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在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明确“信用卡特约商户负有证明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合理界定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举证责任分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金融商事纠纷趋势研判
(一)纠纷的产生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2011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总量呈现下降趋势,降幅达8.11%,主要的案件类型如信用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下降17.42%、7.90%、8.08%。
而随着银根的变化波动,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替代和补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融资功能,相关纠纷却大幅上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纠纷、涉小额贷款公司纠纷案件数量分别同比上升37.34%、41.18%、160%。
上述纠纷数量涨跌互现的情况,鲜明体现了金融商事纠纷与经济形势及相关政策的较高相关度。
(二)涉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纠纷逐年增多
近三年来,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
较快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交易量的增长,纠纷也日趋增多,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内部风控,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由于多家规模较大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于黄浦区和浦东新区,导致相关诉讼集中于上述两家区法院,占全市法院融资租赁收案总数的66.82%;案件调撤率相对较低,由于出租人未能及时掌握承租人经营状况及租赁设备的现状,当出租人起诉时,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往往已经陷入困境,甚至出现承租人为摆脱债务而出逃等现象,不利于案件调解、和解;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如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租赁物取回权及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方式、因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都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典当活动中,标的物从传统的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动产,
扩大到车辆、股票等需登记的动产及不动产,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方式也随之发生重大改变,如何认识一般抵押借款与典当的区别,明确“绝当”、“续当”等概念的法律意义以及是否承认期外息费的合法性等,成为典当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难点;交易中典当行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且其资金成本远高于银行,故典当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普遍较高,平均年利息加综合费约为35%,个别高达55%;虚构当物骗取当金、非法集资、违规出借资金、预扣利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亟待加以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微小企业及“三农”,贷款业务额度小、期限短、笔数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条件较为宽松灵活,有的无需实物担保,仅有保证人信用担保便可放贷。
实践中,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对保证人担保的财产进行审核,又不掌握其诚信情况,便轻易满足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小额贷款合同多为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重视借款利率和期限,而对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未能给予足够关注;贷后管理不规范,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人出现未按期还款或可能将钱款挪作他用的情况下,仍未引起重视,导致借款人因债务缠身无力清偿。
(三)纠纷国际化因素日益显现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外资金融机构加快进入国内,金融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的涉外因素也越来越多。
证券、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具有跨越国界的特性,资本流动的全球性越来越明显,由此也导致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外汇汇率锁定、资产证券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同时,外国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迅速扩展,涉及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投资咨询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主体的案件数量也在迅速增
长。
与一般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相比,涉外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具有其自身特点:
多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具有相当的前沿性;外资金融机构对于法律风险控制更为关注,起诉及时,证据保全意识较强,执行到位率也较高;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四)纠纷的涉众性进一步增强
金融活动一方面具备高端性、前沿性、国际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与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深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一些金融纠纷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金融交易所具有的格式化、定型化的特点,使得个案裁判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
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相关的证券赔偿案件,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股票、基金投资者;银行理财、保险理财等案件,关联到为数众多的理财产品持有者的切身利益;而保险合同纠纷则涉及大量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与民生密切相关。
四、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
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立法是明确市场预期、规范交易行为、解决纠纷争议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新类型金融机构蓬勃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们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立法,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消除不必要的纠纷争议;针对金融创新活动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以保护普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为出发点,推进适格投资人制度建设,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说明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兼顾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委托理财纠纷,进一步明确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属性,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涉银行纠纷,进一步健全银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银行卡使用中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针对涉保险纠纷,确立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界定免责条款范围,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近因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针对涉证券纠纷,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行为进行界定,设臵合理的诉讼方式和调查程序,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等。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部门,其行政监管具有前瞻性、灵活性和专业性优势,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针对私募股权、场外市场交易、典当、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小额贷款等金融业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促进其规范发展;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审慎审核并严格监
管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针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彰显法治权威,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功能
证券、保险、期货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区别于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可以从整体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利用行业协会贴近金融市场主体,通观行业整体状况的优势,梳理行业惯例,明晰交易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及时作出指引;针对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督促和帮助金融机构作出改进,并发挥沟通联络功能,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形成合力,建立高效快速的反馈、协调及会商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风控机制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主体,是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者和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者,相对于人数众多、参差不齐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机构风控机制的完善,可以花费较低成本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
建议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审查力度,重点审查购车、购房、银行卡消费等行为的真实性,防范金融诈骗行为;加强后期监督和管理,对履约能力出现问题的债务人,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救济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告知和提醒客户在业务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防止因客户的疏忽引发纠纷;加强对业务人员和中介代理的规范教育,避免因其不规范行为引发纠纷。
(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化解金融商事纠纷,建议法院、监管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发挥各自优势,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配臵,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诉讼活动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既发挥判决的示范引导效应,
也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众多的金融商事纠纷;在诉讼与仲裁之间,充分发挥商事仲裁自愿、专业、终局的优势,与诉讼方式形成互补,迅速解决金融纠纷,适应金融交易追求快速便利的特点;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引入行业协会的力量,将纠纷化解与行业自律结合在一起,如二中院与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联动化解保险纠纷合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金融刑事审判部分
一、金融刑事审判基本情况
2011年上海法院共收金融犯罪案件1,155件1,338人(一审),与2010年1,165件1,369人相比,分别减少0.9%和2.3%。
审结生效1,158件1,320人,与2010年1,153件1,353人相比,审结生效案件数增长0.4%,人数减少2.4%。
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2件,金融诈骗犯罪1,022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64件。
审结生效的案件涉及22个罪名,具体为:
变造货币1件1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7件12人,持有、使用假币6件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件26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14件21人,内幕交易1件1人,违法发放贷款1件4人,高利转贷1件3人,骗取贷款1件1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1件1人,洗钱1件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20件36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5件5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件2人,集资诈骗6件7人,贷款诈骗6件8人,票据诈骗38件46人,金融凭证诈骗2件3人,信用证诈骗12件16人,信用卡诈骗955件1,013人,保险诈骗3件4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金融犯罪64件102人(证券14件、期货2件、外汇18件、资金结算1件、POS机套现29件)。
在审结生效的1,320人中,中国人1,315人(包括1名香港人、
1名澳门人、2名台湾人),外国人5人。
外国人犯罪涉及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在审结生效的1,320人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8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40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66人,宣告缓刑690人,免予刑事处罚102人,单处罚金14人(比较高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处于“较大”范围,且被告人大多数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自然高,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整个金融犯罪的80%以上)。
同时,附加适用罚金1,183人、没收财产4人、剥夺政治权利26人、驱逐出境2人。
二、金融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收案减少结案略有增加,金融犯罪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从2007年到2010年,金融犯罪收结案的增长幅度均在38%至
60%之间,而2011年的收结案与2010年基本持平,收案减少0.9%,结案增长0.4%,可以说,金融犯罪的快速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但不容乐观的是,金融犯罪总量仍然居高不下。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955件,与2010年940件相比增加15件,增幅为1.6%,远低于往年37%至68%的增幅。
但案件总量仍然较大,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2.5%,属于高发、多发的金融犯罪类型。
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
如黄浦区法院审结的45件案件中有38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84.4%。
(三)类型化特征明显,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来沪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一般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甚至用于放高利贷、挥霍等,导致大部分赃款无
法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对象一般为银行储蓄存单、存折,也有伪造本票、信用卡的。
在票据诈骗犯罪中,通常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支票方法骗取公司、企业钱款。
在贷款诈骗犯罪中,多数通过虚假的房产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在保险诈骗犯罪中,主要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产。
涉信用卡犯罪中,除了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外,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POS机成为涉信用卡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票据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甚至内外勾结实施金融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如陆某、王某、孙某、张某票据诈骗、诈骗一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以高息揽储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将钱款存入指定银行后,再利用工作之便骗划被害人的存款,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占一定比例,追赃维稳任务艰巨尽管非法集资犯罪有所减少,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发后追赃、审理、维稳难度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
如四川天意公司、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以制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座、提供免费旅游考察、以林权证作抵押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该公司合作营林、天意专家顾问基金、天意彩虹俱乐部、森林经营等项目投资,承诺到期给予投资者10-15%不等的高额回报,变相吸收862名投资者资金9,700余万元,造成748名投资人5,700余万元投资本金无法收回。
(五)犯罪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专业化、智能
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除了传统常见的金融犯罪领域外,犯罪分子紧跟金融热点,向伪造国外货币、信用卡、销售基金、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账户、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
同时,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如虚构国内股指期货交易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
一些犯罪以公司为名义,隐蔽性强,公司内部管理人员集体或者公司负责人指使公司员工实施非法经营证券等犯罪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非法经营证券中,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违法从事证券业务。
在涉信用卡犯罪中,科技含量不断提高。
不少是借助网络实施金融犯罪。
外国人犯罪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三、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涉信用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信用卡业务不规范,如有的银行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资信审查流于形式,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提供了方便。
银行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致使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无法掌握,为恶意透支、以卡养卡、非法套现创造了条件。
部分银行放低设立POS机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加上对POS机的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给非法套现犯罪以可乘之机,同时也滋生了其他涉信用卡犯罪。
个人信息保护不周,部分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与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
2.建议:
第一,银行应引导从发卡数量到发卡质量的转变,严格申领程序,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降低多头授信、以卡养卡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银行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发卡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堵塞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
第三,银行应在
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下严格POS机的设立程序和准入条件,加强对POS机的监管,定期回访,避免POS机成为犯罪的工具。
第四,政府应当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理性消费和诚信经营,提高公民尤其是持卡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二)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公众金融知识匮乏。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融资渠道狭窄,从而催化向民间融资的需求,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另一方面,民间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欲望,尽管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多种投资项目,但利润小,而各种违法投资许诺高额回报,投资者基于贪利或者由于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在高额回报引诱和盲从心理的支配下冒然投资,最终上当受骗,引发非法集资犯罪。
2.建议:
政府要加强金融创新,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既要鼓励、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积极构筑向民间融资的平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又要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鼓励、引导民间投资,规范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充分发掘民间资本的功效,提高民间资本的保值、增值功能。
(三)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存在的问题:
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不断提高犯罪的科技含量,使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容易成为被害对象。
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不严,少数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如不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资料,致使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犯罪轻易得逞;不妥善保管客户资
料,致使犯罪分子利用客户信息伪造信用卡、金融凭证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一些企业和个人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不强,容易被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空头支票等所骗,或者被骗取信用证等。
2.建议:
金融机构首先要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有必要通过分析研究典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防范常见的犯罪手段,如对申请贷款、保险理赔的各种材料,对要求承兑的各种金融票据,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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