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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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
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调产安置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
二、安置房源情况
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嘉景园,具体为1#-15#、17#-20#、22#-24#、26#1单元、27#共计24幢1098套。
套型包括:
大套系760套(细分为124平方米套型256套、128平方米套型8套,134平方米套型136套,140平方米套型48套,145平方米套型31套,155平方米套型281套),中套系256套(细分为97平方米套型94套、105平方米套型31套,110平方米套型131套),小套系82套(细分为30平方米套型52套、50平方米套型26套、69平方米套型4套)。
(详见附件一)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
(一)安置房组合根据“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
(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按照《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二)确定安置房组合,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指到选房分配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实际可参加选房分配的可安置面积,下同)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安置(最后一套,以下统称超规定面积安置)的只能在高层中选房。
被拆迁人已安置一套及以上多层现房或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扣除已安置房屋结算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时,可不再选房。
(三)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三)确定安置房组合,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指到选房分配时,国有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实际可参加选房分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下同)被拆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安置(最后一套,以下统称超规定面积安置)的只能在高层中选房。
被拆迁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扣除已安置房屋结算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时,可不再选房。
(四)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套数上限3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选择必选套系时须按先大套系后中套系的顺序选择,选择中套系房源时可选择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及小套系中除最小细分套型外的其他房源。
(五)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通过被拆迁人三轮公开直选房号加附加轮的方式进行。
在第一轮选房中,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在多层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但在多层房源中无匹配细分套型或已安置一套及以上多层现房的只能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国有土地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第一轮选房中只能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
(六)被拆迁人在选择必选套系房源时,要求超规定面积安置的,按轮次可直接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其中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安置的,经事先申请,可不受规定必选套系限制,按轮次直接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
(七)选择完必选套系后还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要求超规定面积安置的,经事先申请,统一在附加轮中直选房号。
(八)安置房附属的车位、储藏室,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
四、安置房选房参与人资格确定
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调产安置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调产安置协议原件;
(二)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双方身份证、委托书复印留存。
安置房选房均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调产安置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三)被拆迁人去世的,由调产安置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出具委托书,由社区调解组织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调产安置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四)每一份调产安置协议原件,原则上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选房。
五、确定选房顺序号
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和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经综合后通过电脑随机排位的方式先确定每位被拆迁人的身份编号。
然后每轮从上述身份编号中电脑随机确定一个号码作为“起始号”,该号码作为选房顺序号中的第一号,再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确定先后顺序。
具体按《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顺序号产生操作细则》操作。
六、安置房选房方式及流程
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通过被拆迁人三轮公开直选房号加附加轮的方式进行。
安置房选定前,拆迁人应在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和计入可安置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储藏室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被拆迁人可自行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
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房告知
在每轮选房前3日,拆迁人在项目指挥部公布每轮安置房选房的时间、地点、安置房源情况等,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二)确定“安置房房号”
1、第一轮直选房号。
本轮选房分三次进行,三次直选房号过程中只确定一个“起始号”。
1.1第一轮第一次直选房号
在拆迁人公布房源等情况3日内,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194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父母分别计入不同子女户内的只允许选择一户),以及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可向拆迁人优先申请一套第一层住宅安置房源。
优先申请资格由拆迁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在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特殊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可安置套数上限二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一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1.2第一轮第二次直选房号
第一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次选房。
除本轮第一次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外,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仅为小套系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二次直接选房,经申请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的除外。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小套系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小面积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待本次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第一、第二次选房中必选套系仅为小套系且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在本轮第一次选房中申请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的除外),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剩余小面积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1.3第一轮第三次直选房号
第二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三次选房。
除本轮前二次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外,其余所有被拆迁人进入第三次直接选房。
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可安置套数上限二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待本次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选房中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且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已在本轮第二次选房中代为选房的除外),由拆迁人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统筹确定细分套型,按有二种必选套系选择的,套系由小到大,同套系的,细分套型面积由小到大统筹,再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剩余同一细分套型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2、第二轮直选房号
第一轮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轮选房。
本轮选房分二次进行,二次直选房号过程中只确定一个“起始号”。
2.1第二轮第一次直选房号
根据原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必选套系4套及以上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进入本轮第一次直接选房,但根据其部分货币回购后剩余实际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必选套系在4套以下的和已安置二套及以上现房的除外。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多层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多层安置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一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2.2第二轮第二次直选房号
第一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次选房。
在第一轮中未选房或选房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本轮第二次选房。
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剩余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套数上限,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其中可安置套数上限4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可以直接选择二套必选套系房源房号(已在本轮第一次中选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套必选套系房源),但多层安置房源只能选择一套,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尚未完成必选套系选择的,须先选择必选套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二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3、第三轮直选房号
第二轮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三轮选房。
在第二轮中未选房的或选房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三轮选房。
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剩余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套数上限,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剩余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选房法律效力,确认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本轮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选房中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剩余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套数上限和已安置套系统筹确定细分套型,其中,尚未完成必选套系选择且有二种必选套系选择的,套系由大到小,同套系的,细分套型面积由小到大统筹;已选完必选套系且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的,不再选房;已选完必选套系且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小于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的,细分套型从小到大统筹,使统筹后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再按照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剩余同一细分套型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轮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4、附加轮直选房号
第三轮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附加轮选房。
原经申请,选择完必选套系后还有剩余可安置面积,且要求在可安置套数上限内超规定面积安置的被拆迁人进入附加轮选房。
根据其申请确定的套系要求,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选房法律效力,确认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
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
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
⑶未按规定选房;
本轮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选房中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根据其剩余可安置面积统筹确定细分套型,其中,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的,不再选房;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小于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的,细分套型从小到大统筹,使统筹后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再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剩余同一细分套型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附加轮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具体操作详见每轮细则。
(三)每轮选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场公布选房结果,并在2日内在指挥部、安置小区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价格结算标准
(一)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调产安置
1、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时,另计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具体按《关于公布景观大道综合改造工程所涉安置房(嘉景苑)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5〕8号)规定执行。
2、实际安置用房面积等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基本造价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其中,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30%(基本造价为1180元/平方米,可优惠354元/平方米)结算;选择高层(层数大于9层)或小高层(层数小于等于9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45%(高层基本造价为1600元/平方米,可优惠720元/平方米;小高层基本造价为1350元/平方米,可优惠608元/平方米)结算。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4、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1600元/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200元/平方米)结算。
5、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按基本造价优惠20%(基本造价为1180元/平方米,可优惠236元/平方米)结算,结算金额另计楼层差价,不计朝向差价。
6、车位结算价格为4万元/只,其中微型车位价格为3.8万元/只。
7、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其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享受基本造价结算优惠时,做相应扣减。
8、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二)国有土地房屋调产安置
1、安置住宅用房的结算金额由原拆迁时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相同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2、实际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等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比准价格进行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发布时当月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进行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4、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发布时当月市场评估价结算,结算金额计楼层差价,不计朝向差价。
5、车位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发布时当月市场评估价结算。
6、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八、相关费用及安置房交付
(一)被拆迁人应在签署所有《安置房房号直选确认书》之日起20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相互结清差价。
如需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在支付差价的同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如需被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自被拆迁人付清差价之日起5日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
(二)交付使用时,被拆迁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安置房交付方式为交付安置房钥匙,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凭证、房款结算凭证等材料,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钥匙。
(四)安置房产权证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规定的要求自行办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九、特殊情况等处理
(一)被拆迁人在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后去世,且协议内已无其他可安置人口的,由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被委托人,经事先申请,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分配,待安置房选房分配全部结束后,根据公证处公证后的相关资料,对其实际可安置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二)实际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小套系最小实际结算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经事先申请,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分配,待安置房选房分配全部结束后,对其实际可安置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三)所有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至该户安置房选定日次月为止。
(四)被拆迁人在完成所有选房(抽签)后,被拆迁人之间可相互调换安置房,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安置房选定(抽签确定)后五日内完成,且每户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
2、安置房只能在同一细分套型内参与调换。
十、本次安置房分配现场选房过程均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和公正。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具体由浒山街道办事处和横河镇政府负责实施。
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附件一:
安置房源细分情况
附件二:
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房规定
附件三:
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房规定
附件一
安置房源细分情况
项目名称
安置房细分
景观大道区块
套系
序号
套型实际建筑面积范围(m2)
细分套型面积(m2)
套数
合计
备注
小套系
1
28.57-31.07
30
52
52
高层
2
49.44-52.21
50
26
26
高层
3
68.78-69.13
69
4
4
高层
小计
82
中套系
1
79.57-96.46
97
95
95
高层
2
100.95-105.72
105
30
30
高层
3
109.50-112.94
110
131
131
高层
小计
256
大套系
1
123.47-124.29
124
256
256
多层
2
125.28-131.34
128
8
8
高层
3
132.13-132.57
134
10
136
多层
132.55-135.88
126
高层
4
137.98-141.36
140
48
48
高层
5
143.26-148.83
145
31
31
高层
6
151.85-156.59
155
281
281
高层
小计
760
注:
多层266套;高层832套;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准为准。
上述面积未包括高层增加计入产权登记的7平方米。
附件二
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房规定
可安置面积(m2)
选择套数上限(套)
必选套系要求
40以下(含)
1
1套小套系
40-80(含)
1
1套中套系或1套小套系
80-12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20-16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60-20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200-24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240-28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280-320(含)
3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320-360(含)
3
2套大套系
360-400(含)
3
2套大套系
400-440(含)
4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440-480(含)
4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480-520(含)
5
3套大套系
520-560(含)
5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560-600(含)
6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600-640(含)
6
4套大套系
620-800(含)
7
4套大套系
800以上
8
4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5套大套系
附件三
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房规定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m2)
选择套数上限(套)
必选套系要求
40以下(含)
1
1套小套系
40-80(含)
1
1套中套系或1套小套系
80-120(含)
2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20-1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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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60-2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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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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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 综合 改造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