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是贪官的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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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是贪官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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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是贪官的好制度
篇一:
中国官员分级制度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级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
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篇二:
中国历史上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中国历史上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在以前,所谓选拔制度主要是指选拔为官的制度,在古代称之为选举制;任用制度主要是指官员的升迁制度,古代称之为铨选制。
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有三种,世袭制、举荐制、考试制。
秦汉以前以世袭制为主,秦汉以后以举荐制和考试制为主。
任用制。
一、秦以前
1.夏商周三代的选拔方式和标准是:
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度,官吏选拔主要根据家庭出身和等级,朝廷官员由天子任命,官职世代相袭,诸侯国的官员由诸侯王任命,官职也是世袭。
2.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溃,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大国争霸、诸侯相争。
要成就霸业就必须富国强兵,壮大自己,人才是关键。
春秋战国时期选拔官吏方式主要有荐举、军功、游说、招贤等,任职条件主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才能和功绩,总的用人特点是唯才是举,不计门第出身。
对能出奇计救国家于危难的相才、对善于运筹帷幄于千里之外的将才、对有三寸不烂之舌的外交人才,都能不拘一格予以重用。
举荐制:
当时齐国一个大臣鲍叔牙向齐桓公推荐与之有“一箭之仇”的政治家管仲,管仲和他大谈“王霸之业”,消除了两人之间的隔阂,拜管仲为相,管仲帮助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
军功制:
商鞅变法时,秦国建立二十等爵制,规定斩敌首级一颗,加商爵一级,田一顷,宅(宅基地)九亩,庶子(奴婢)一人。
所以,秦军成为虎狼之师,荡平六国。
招贤制:
秦孝公时痛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发布求贤令,提出:
宾客群臣,能出奇计强秦者,给予官爵、土地。
从此秦国人才济济,良将如云。
战国时期还喜欢养士,最著名的就是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秦国吕不韦,他们养士各三千,起到了干部人才库的作用。
二、秦汉以后
秦汉以来,我国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三种,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察举制是一种承前启后的任官制度,成为后来科举制的基础。
察举制主要用于两汉时期,历时400余年,察举,就是观察其贤能,举以授官。
最早从汉高祖开始,他要求郡守亲自劝勉那些贤能之人响应皇帝的求贤诏,并写清贤士的姓名、籍贯、年龄、仪容、履历和事迹等上报朝廷,于我们现在的干部考察材料的基本框架相似,同时规定郡守遗贤不举则免官。
为了防止在察举中有舞弊行为,还实行举者与被举者的连坐制度,可以说是最早的“干部推荐责任追究制”。
察举制选任官吏的具体方法是:
由皇帝下诏指定荐举的科目,科目有孝廉(孝子和廉吏)、茂才(秀才)、贤良方正、明经(通晓儒家经典)、明法(通晓法律)、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等几十种,相当于现在的任职条件,然后由国家的丞相、公卿、郡守等高级官员按科目的要求进行观察、举荐人才。
应举者要按不同科目进行考试,或由皇帝出题策问(策问的主要是一些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或由丞相、御史、九卿出题策问,根据成绩高下,分别授予官职或选入郎官继续深造。
2.九品中正制,流行于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间,由曹丕采纳陈群的意见推行的新的选官制度。
其做法是:
其一,设置中正官。
州、郡分别设大、小中正官,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负责某一州郡的选举工作。
其二,品第人物。
中正官及其属吏察访士人,了解其家世、德才等情况,写出评语,评定等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
等第高低原则上根据德才,但也适当考虑家世门资。
其三,按品授官。
中正官将有关材料造表呈送中央,中央根据品第授予大小官职。
由于中正官基本被士族官僚所控制,到后来,品第人物的主要内容是出身,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有首诗写: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王指琅邪(近山东临沂)王氏,谢指陈郡(今河南太康县)谢氏,王谢两家为那时的望族,有人统计这一时期五品以上官员共1771人,其中王氏有161人,谢氏有70人,两家就占了近13%。
以上无论是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都属于举荐制的范畴。
3.科举制
南北朝时代,一些皇帝已开始采用分科考试制度来冲击中正制,夺回选人用人大权。
如北齐皇帝经常坐朝考问秀才、孝廉两科。
公元587年,隋文帝开科取士,终于正式废除了中正制,而科举制也随之诞生,以考试方式选拔官吏的方式正式确立,一直延续至今。
这里重点介绍一些明代科举。
明代科举只设进士一科,分文武两类,右文左武,文科程序大致分乡试、会试、殿试:
三年一乡试,乡试就是地方考试,又称大比,又因在秋季举行,也称秋闱。
参加乡试的必须是学校的生员(秀才),地方负责行政的官员聘请主考官2人,同考官4人,主考官由京官或进士担任,负责出题、审卷、决定录取名单、排列名次。
考试分三场,第一场考五经(《诗》、《书》、《礼》、《易》、《春秋》),第
二场考写公文,第三场考经史。
录取的称为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中了举人可以参加更高一级的考试—会试。
会试有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因在春季举行,又称春闱。
这时主考官、同考官的人选有吏部申报,皇帝定夺,少则8人,多则17人。
考试也分三场,与乡试基本相同。
录取的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乡试和会试是差额录取,到了殿试就等额录取。
会试结果出来后几天,就要举行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所以录取的称为“天子门生”。
考试只考策问一场,考生根据题目进行对策,字数千字以上,一天为限,根据考试情况,分为三等,定三甲,一甲3名,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二甲、三甲各若干名,这些人都是进士。
连中三元,就是乡试、会试、殿试均取得第一名。
一甲进士可直接被授予官职,二甲、三甲还要参加翰林院的考试,考取的在翰林院再学3年,之后再任官,明代90%以上的宰相都是这些翰林出生的进士担任。
秦汉以来,在日常选拔中,除了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之外,还有其他选任制度,如荫袭制(古代世袭制的延续)、征辟制(中央和地方官员可以自行任用幕僚,他们不具有官的资格)、流外入流(在古代官与吏是不同的概念,流内官指那些有官员身份的人,流外官主要指没有官员身份的吏,流外入流就是指通过考试让那些吏有机会转变身份成为朝廷命官,这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转干)。
讲完了古代官员的选拔制度,再简单讲一下日常的官员任用制度,任用制度主要由拜授、试用等。
拜授
(正式任用的实职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委任制);试用(试用期一般1—3年,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职官员,试用考核合格转实职,不合格罢免);兼领(一些重要岗位空缺或重要事物需要官员兼领,兼相当于现在的代理制,如检察长空缺,可以由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领相当于现在的主持工作,正职空缺,明确副职主持部门工作),还有守选、铨选等。
以唐朝为例,讲一下守选、铨选。
在唐朝通过科举考试的举子并不直接授官,还要参加吏部主持的考试,考试通过后才能得到做官的资格,然后回家守选,唐朝规定及第举子在家守候3年,六品以下官员经过4年一次的大考后要停薪罢官在家守候1—12年不等,他们被称为前资官,守选结束后才能参加吏部的铨选,由吏部量才授官,担任原官职或更高的职位,这有点类似现在的任期制,但比任职制更苛刻。
铨选每年一次,这类似现在的公选。
首先由吏部统计地方和中央各部门申报所缺职数和守选期满的人数,制定参选的条件和要求,颁布天下。
经审核合格,参加铨试,考试侧重于应试者的临政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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