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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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范本模板
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
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
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
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是共享经济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表现。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制度层面对于滴滴快车这种交通形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相关部门对于滴滴快车的态度亦模棱两可,时而暧昧。
由于乘客、快车、滴滴出行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乘客、快车车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解和争论,现实中也产生大量的争议和纠纷.由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半年以来的快车使用经历,现将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析,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对滴滴快车的定义与定位
作为滴滴快车客户端的研发和所有者,也作为滴滴这一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显然是最早、最直接与乘客发生联系一方.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滴滴出行对滴滴快车的定义和定位出发,开始逐步理解并推导出在快车运营过程中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打开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 不难发现,在其“法律条款”一栏,除《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外,还有《出租车用户协议》、《专车使用条款》、《顺风车服务协议》、《代驾服务三方协议》、《巴士使用条款》等五项,然而,并无《快车用户协议》或《快车使用条款》如此直接针对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或用户协议,经过仔细对比,从其他几项协议或条款的内容中也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涉及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而《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内容则比较宽泛、原则,也很难看到快车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的“用户指南"一栏,关于快车的乘车指南也仅有《计价规则》一项,而《计价规则》本身仅仅是描述了滴滴快车的计价标准.根据《XX百科》对滴滴快车的定义显示,“滴滴快车"2015年5月7日起正式登陆滴滴打车APP,该服务属于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乘客的所有付费,都归车主所有,软件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而在滴滴社区的滴滴使用及帮助版块,对于“什么是滴滴快车”这一问题,帮助板块管理员的最新回复为:
滴滴快车是为所有出行人群提供高性价比的点到点出行服务的产品。
因此,从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本身,并无法直接理解和知晓滴滴快车的属性和具体含义。
似乎,对于快车,滴滴出行内部在定义与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和模糊化处理。
(二)滴滴快车与类似商业模式的比较: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快车本身,使用过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结的关键。
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
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
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然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
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
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快车司机
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时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
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交易的居间中介人。
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如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同时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务进行斡旋和协调。
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Uber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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