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0748286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60KB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docx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假币业务收缴程序和系统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及时掌握并监测假币收缴信息,切实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行假币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各分支行(部)。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办理业务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即收缴,并遵循当面收缴的原则。
假币收缴应做到“三无”,即:
发现假币无漏缴、收缴程序无违规、假币线索无漏报。
第五条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假币业务系统操作,确保假币信息系统录入的准确。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解缴假币。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应取得中国金融培训中心颁发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核。
《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实行个人负责制,应由个人妥善保管。
第二章假币培训考试
第八条地区城区各直属支行(部)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统一组织参加由人民银行指定的第三方培训公司考试。
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参加《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考试。
第九条各分支行(部)负责组织所辖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和考试,加强督促参考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操作练习,在当期考试前至少组织一次理论和实操考试测试并记录备查,切实提高反假货币考试通过率。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将全行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情况纳入全年会计营运条线考核,考核指标分为考试出勤率和考试合格率等两项指标。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合格证未正式颁发前可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若假币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资格证书的,可向其出示查询打印的“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成绩查询单”,并对外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未取得《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的,在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必须通知当班另两名持证人员依法收缴,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本年度培训考试人数或人员信息后,同时应及时报送总行。
第十四条异地分行参加当地人民银行反假货币考试并正式公布成绩的,应及时将反假货币考试成绩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三章假币收缴程序
第十五条现金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可疑币,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的假币收缴经办人员鉴别货币真假。
第十六条经鉴别为假币的,应向假币持有人出示《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或在持有人要求下出示“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成绩查询单”),并告知持有人该货币为假币,同时,向持有人讲解假币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当面依法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加盖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
一、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口处竖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
二、收缴的残缺假人民币纸币(含半张假币),应在加盖“假币”戳记后,同时加盖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戳记,纳入同券别同版别假币管理。
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装入统一格式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第十七条系统登记并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的各项要素应填写准确、清楚、完整,并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和“假币收缴专用章”。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内容包括:
一、“年月日”填写假币收缴的日期;
二、“编号”即印制的凭证号码;
三、“持有人(或交款单位)”填写假币的持有人或交款单位名字;
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填写能证明假币持有人身份有效的证件号码;。
五、“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
六、“券别”填写假币的面额;
七、“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
八、“冠字号码”填写由两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数字组成的字符;
九、“数量”填写收缴假币的合计张数、枚数;
十、“合计面额”填写收缴假币的合计金额;
十一、“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
十二、“制作方法”填写伪造或变造,包括:
机制、复印、拓印、手工绘制、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
第十八条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二、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填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应交持有人,假币实物由经办人员隔窗提示持有人核对《假币收缴凭证》冠字号码等各项要素,核对无误后,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第二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字确认,经办人员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留存。
第二十条持有人拒绝签字的,经办人员应在《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第二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字样,《假币收缴凭证》第二联可交予持有人。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的真假拼凑形态假币应按程序收缴,对真币的部分不得予以兑换。
第二十二条假币收缴全过程,假币实物不得脱离持有人视线范围,严禁将假币实物带离柜面或用其他物品遮挡假币实物;收缴的假币不得退还持有人或交予持有人触摸,持有人有要求的,可将假币实物隔窗向持有人讲解假币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若持有人仍不配合收缴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的;
二、一次性发现假外币10张(枚)及以上的;
三、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或新版假币的;
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五、持有人不配合银行收缴行为的。
第四章假币异议处置
第二十四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机构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后,当日收缴机构应删除系统中此笔假币收缴信息记录,同时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此笔备注栏注明该假币的去处、原因、时间和经办人,并妥善保管鉴定单位开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备查。
第五章假币登记、保管和解缴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行(部)应加强假币实物的管理,防止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再流入社会。
如有发现,应予以收缴并立即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
第二十八条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单独管理,并建立手工《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和假币实物应分管。
第二十九条《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应以《假币收缴凭证》为记载依据、记载原则。
一、按收缴顺序逐笔,分版别和券别及时登记,不得隔日登记。
二、假币实物发生增减必须登记,确保每日账实相符。
三、假外币按币种分别填写,不同币种不得混填。
四、臆造币(原币种无此面额的假币)应单独登记。
第三十条《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登记各项要素后,应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并妥善保管。
已使用《假币收缴凭证》按年或按季进行装订,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各分支行(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时间解缴假币前,应对所报送的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和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做到账实、账账和账表相符,并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注明核对结果、日期,签章备查。
第三十二条假币系统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核心系统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严格把关,做到准确录入假币套别、券别、版别、制作方式以及冠字号码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切实提高假币比对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收缴假币无冠字号码或前6位冠字号码不全的,若非新类型假币,则冠字号码前6位应录入已收缴同券别同版别的假币号码,不能自行编写号码或以空格等特殊号码代替,后4位冠字号码可自行编写录入。
第三十四条假币业务核心业务综合系统。
一、柜面收缴假币时,应通过核心系统“假币收缴(018002)”交易联机套打“假币收缴凭证”并交持有人签字确认。
二、假币系统上报流程。
(一)地区城区各直属支行(部)在系统上报日,通过核心系统“假币上缴(018003)”、“假币上缴确认(018004)”交易,完成假币核对及系统内“网点→支行→总行”上缴工作。
报送系统假币信息时,应将截止报送日收缴的假币一并上报,严禁分批、分笔报送,报送后不得再补报假币信息和假币实物。
总行通过核心系统“假币上缴人行(018005)”、“柜员文件查询下载(RB9D)”交易,导出数据与人行报送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后,通过人行报送系统上报人行。
(二)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在系统上报日,通过核心系统“假币上缴(018003)”、“假币上缴确认(018004)”交易,完成假币核对及系统内“支行→分行(或网点→支行)”上缴工作。
上级管理行通过核心系统“假币上缴人行(018005)”、“柜员文件查询下载(RB9D)”交易,导出数据与人行报送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后,通过人行报送系统上报人行。
(三)异地分行所辖县支行若假币直接解缴当地人行的,应在系统上报日,通过“假币上缴人行(018005)”、“柜员文件查询下载(RB9D)”交易,导出数据与人行报送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后,通过人行报送系统上报人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报送系统。
一、反假货币信息报送系统的机构设置。
(一)地区城区直属支行(部)的报送行为总行会计结算部现金营运中心;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的报送行为分行营业部或支行营业室。
(二)系统管理行是由总行机构按各分支行(部)名称设立的系统机构,并由分支行(部)系统机构设置所属网点系统机构。
(三)所有系统机构须设置两名系统管理员,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操作员。
二、反假货币信息报送系统上报。
(一)假币收缴。
1.各分支行(部)具有办理假币收缴权限的业务操作员登录系统,进入假币收缴凭证管理菜单。
2.在录入信息界面按《假币收缴凭证》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币种、券别、版别和制假方式等。
3.因系统故障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注明未录入系统的原因和补录系统的时间。
(二)行内上报。
各分支行(部)在假币上缴前,汇总系统中本次应上缴假币的信息上报管理行。
管理行收到所属网点报送的收缴信息后,在确认批复接收前须与所属网点核对上报信息和上缴实物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统一上报报送行。
(三)行内上报批复。
管理行对收到所属机构上报的收缴信息进行批复确认接收;上报行对收到各管理行汇总的收缴信息与其所属机构上缴的实物核对无误后批复确认接收。
(四)上报人行。
报送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负责汇总所辖网点上报的假币收缴信息,生成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并在解缴假币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人民银行比对后,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给报送行。
第三十六条假币实物上缴流程。
一、地区城区营业网点应将收缴的假币上缴至上级管理行,并填制《假币解缴清单》(详见附件)一式三联,其中两联随同假币实物装入信封上缴。
上级管理行汇总所辖分支机构的假币实物,与所上报系统账核对一致后,将《假币解缴清单》回单签章退交所辖分支机构,并汇总核对所辖网点上缴假币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解缴总行。
各分支行(部)依据《假币解缴清单》回单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结清当月解缴假币金额。
二、各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解缴时间和要求上交假币实物。
三、人民银行筛选出可能为新类型假币的,报送行应在解缴假币实物时按要求将该种假币选出分类上缴。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假币 收缴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