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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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
1.总则………………………………………………………………………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企业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
4.申请的受理………………………………………………………………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
6.产品检验…………………………………………………………………5
7.审定与发证………………………………………………………………5
8.证书管理…………………………………………………………………6
9.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6
10.申诉………………………………………………………………………7
11.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7
12.附则………………………………………………………………………8
附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9
附件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2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发布的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以下发证单元:
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简称C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Ku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2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址:
XXXX市中XX路589号
通信地址:
XXXX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
050002
联系:
0-4011
传真:
0
联系人:
李爱国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和监督查处工作。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XXXX市XX路589号
通信地址:
XXXX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
050002
联系:
0-4498
传真:
联系人:
李胜利
负责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市XX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通信地址:
市743信箱
邮政编码:
100015
联系:
9
传真:
1
联系人:
岳天心马效愚陈静
负责数字/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
3企业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定点生产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申证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X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X围必须包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
3.2申证企业生产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3.3企业应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标准和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X等)。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见附件1)。
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3.7必须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关于定点的规定。
4申请的受理
4.1申证企业需准备申请文件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信息产业部的定点生产批文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申证企业按规定填好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
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4.2.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的原则
5.1.1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5.1.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3工厂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
5.1.4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2文件审查
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长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5.3.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对抽样工作负责;
5.3.5被抽样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3.6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3.7根据国务院129号令,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企业也可认证。
为减轻企业负担,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检验,企业可持12个月内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的审查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两证都相互认可,只对缺项做补充审查和补充检验。
6产品检验
6.1检验机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检验规则》(见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检验规则》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2所有申请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备(接收天线除外)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在产品检验前,必须提供同型号按照国家标准,经有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开箱检查和可靠性试验报告。
7审定与发证
7.1将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查部。
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及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
7.3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获证企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并统一公告。
7.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7.4.1企业不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规定的关于定点要求;
7.4.2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3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5原换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8证书管理
8.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获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其有效期。
接收天线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1021XXX;
室外单元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1022XXX;
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1023XXX;
卫星电视接收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1024XXX;
其中XK代表许可;09为电子行业代号;102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门类产品代号;1XXX、2XXX、3XXX及4XXX分别代表接收天线、室外单元、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换证后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号。
8.3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他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或迁址,应在3个月内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审批更换证书。
9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9.1获证企业必须按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国家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文件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9.2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吊消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9.2.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9.2.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9.2.3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9.2.4获证企业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9.2.5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9.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9.4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10申诉
申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1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1.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1.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39号文公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1.3审查费:
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种产品加收审查费440元。
11.4公告费:
每X证书收取400元。
11.5产品检验费按表1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及实际检验项目收取,由企业向检测单位交付。
表1
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接收天线
(批)
室外单元
(批)
卫星电视接收
调制解调器
卫星电视接收机
(批)
外观和功能
400元
无
无
无
电性能
7600元
3000元
1200元/台(模拟)
1600元/台(数字)
3600元(模拟)
6000元(数字)
环境适应性
无
4000元
4000元
4000元
安全性能
无
无
2800元/台
2400元
电磁兼容
无
900元
1500元/台
3000元
11.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2附则
12.1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2.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管许发[1995]30号文批转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
1.1接收天线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见表2)
表2接收天线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
生产设备
1.批量成型工装和加工设备
2.反射面成型模具、工装及辅助设备
3.单面板配套设备拉伸成型、精密模冲压、筋条框架成型模具及配套设备
4.表面处理和喷涂设备
成品检验
1.天线面精度的检验,如样板、千分尺、经纬仪等
2.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3.接收机或频谱分析仪
4.示波器
5.标准增益喇叭
6.有关波导元件
1.2卫星电视接收室外单元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见表3)
表3卫星电视接收室外单元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
仪器
1.微波信号源
2.微波频率计
3.功率计
4.噪声参数(温度)测试仪
5.频谱分析仪
6.网络分析仪
设备
1.防静电设备及措施
2.微波元件加工设备
3.老化设备
4.高低温试验箱
5.正规生产线
1.3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必备生产仪器设备(见表4)
表4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必备生产仪器设备
生产线
仪器
1.模拟/数字卫星电视信号源
2.示波器
3.音频信号发生器
4.电视机及信号发生器
5.绝缘电阻测试仪
6.抗电强度测试仪
设备
1.波峰焊机
2.测试专用工装夹具
3.正规生产线
4.老化室(或老化线)
5.交流稳压电源
元件进厂检验
仪器
1.抗电强度测试仪
2.绝缘电阻测试仪
3.晶体管图示仪
4.R.L.C测试仪(参数测试仪)
设备
1.交流稳压电源
性能检验
仪器
1.视频测试信号发生器,
2.带噪声源的卫星电视信号发生器
3.音频分析系统
4.视频分析系统
5.示波器
6.频率计
7.绝缘电阻测试仪
8.电视解调器
设备
1.屏蔽室
2.交流稳压电源
3.环境试验设备
1.4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企业必备仪器设备(见表5)
表5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企业必备生产和检验仪器设备
仪器
1.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2.扫频仪
3.20MHz以上示波器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100MHz频率计
6.音频电压表
7.绝缘耐压测试仪
8.波型监视器
9.失真度仪
设备
1.正规生产流水线
2.老化室(或老化线)
3.波峰焊机或浸焊装置
4.调试专用工装夹具
元器件检验
1.R.L.C参数测试仪
2.晶体管参数测试仪
3.IC测试装置
4.直流稳压电源
1.5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企业必备生产仪器设备(见表6)
表6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企业必备生产仪器设备
生产线
仪器
1.扫描仪2.卫星电视信号发生器
3.示波器4.音频信号发生器
5..电视机及信号发生器6.音频电压表
7.视频分析仪8.中频调试仪
9.集XX号源10.绝缘电阻测试仪
11.抗电强度测试仪
设备
1.波峰焊机2.测试专用工装夹具
3.正规生产线4.老化室(或老化线)
5.交流稳压电源
元件进厂检验
仪器
1.抗电强度测试仪2.绝缘电阻测试仪
3.晶体管图示仪4.扫频仪
5.R.L.C测试仪(参数测试仪)6.显像管模拟测试仪(台)
7.行输出模拟试验仪(台)8.集成电路测试仪
设备
1.交流稳压电源
性能检验
仪器
1.温频测试信号发生器2.音频分析系统
3.带噪声源的卫星电视信号发生器4.示波器
5.视频分析系统6.电视测试发射机
7.频率计8.亮度计
9.自平衡仪10.绝缘电阻
11.测试仪12.扫描仪
设备
1.屏蔽室2.交流稳压电源3.环境试验设备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2.1制订依据和适用X围
根据GB/T19002idtISO9002的质量保证模式,并结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它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2.2评定要求和方法
企业现场审查时,首先应按《审查内容及要求》的条款逐条进行评定,用A、B、C,三种级别表示综合评定结果,其中A为满足要求,B为基本满足要求,C为不满足要求。
企业申请同一门类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现场审查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门类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
企业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
共14条带“△”标记的审查条款必须全部评定为A,而其它无标记的审查条款有三条(含三条)以下评定为C时,企业现场审查结果判为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定审查检验机构将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企业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填写企业现场审查情况汇总表(见表8),并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论。
3审查内容及要求(见表7)
表7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序号
要素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组
评定
记载事项
1
管理职责
△1)企业领导应规定其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对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形成文件。
a)企业领导应了解对本企业产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主持本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并形成文件。
b)企业领导对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c)质量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序号
要素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组
评定
记载事项
△2)企业应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的验证工作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a)企业应有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规定。
b)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3)企业应明确内部验证要求,为验证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指定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
a)有内部验证要求的各种文件。
b)验证手段满足验证的要求,验证人员对被验证工作无直接责任,并经过专门培训。
c)有验证报告、记录。
4)企业领导应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复审,以保证其继续适用和有效。
a)企业有质量体系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和审查规定。
b)企业领导或以企业领导名义进行审查,对质量体系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有审查报告。
2
质量体系
△5)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a)企业应有《质量手册》,并经领导批准。
b)《质量手册》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适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c)有程序文件和指导书,并能执行。
3
产品鉴定
6)产品须经鉴定,产品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a)产品须经定型和鉴定,手续完备。
产品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鉴定试验报告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b)产品设计、工艺、检验文件齐全、正确,并能指导生产,文件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要求。
c)有要求时,应有可靠性、安全性、电磁兼容设计及设计评审记录。
序号
要素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组
评定
记载事项
4
文件控制
7)企业应有质量体系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制订和执行控制程序,并贯彻执行。
a)有关文件控制程序
b)各类文件的审批和发放及文件的更改和审批符合规定要求。
c)生产现场应有有效文件,不应有作废或过期文件。
5
采购
△8)企业为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符合规定要求,应制定的评定和认定程序。
a)有原材料、零部件供货方评定或认定程序。
b)有主要原材料、零部件供货方的评定或认定资料。
c)有与认定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定的采购合同或协议,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对供货方进行控制。
d)采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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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卫星电视 广播 地面 接收 设备 生产 许可证 发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