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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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编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件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6〕1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水源和供水工作实际,我局牵头组织对2006年版《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形成了《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编))》(以下简称《预案》(修编版))。
现将有关修编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编背景
(一)我市水源和供水管理情况发生了较大调整
2006年全市共有蓄水水库174座,总库容亿m3;输配水工程11条,主要供水企业供水能力万m3/d。
通过“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水源工程和水厂工程的建设、整合,截至2016年底,全市蓄水水库168座,总库容亿m3;输配水工程17条;主要供水水厂50座,供水能力万m3/d。
2007年后,市水务集团逐步对原特区外17家区、镇级供水企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深水宝安、深水龙岗、深水光明和深水龙华等4个供水企业(集团)。
水源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变化和供水企业整合后,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应该相应调整。
(二)我市水源和供水应急管理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
近几年全国各地严重干旱及水污染等水危机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较大,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系列文件,指导各地市加快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深圳市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治水提质行动方案》(深府〔2015〕45号)明确提出,要分步实施水库、河道等水体预警、预报、监控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预测预警和应急决策系统,确保有效防范及应对污染事件。
(三)我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2009年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后,全市政府工作部门由45个调减为31个,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市应急办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应急管理新格局,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原来的6个调整为32个。
其中,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机构的名称和构成均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几年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继下发了一批文件,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贯彻到新预案中。
此外,2006年版《预案》确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运行机制、应急保障措施等与现行体制机制也有与目前要求不适应的地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0.《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13年;
11.《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2年;
12.《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三、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四、修编过程
2016年4月,我局启动了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修编工作,于2016年5月中旬完成了资料搜集、调研和初步成果编制。
6月中旬向全市各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水企业共计30家单位,市水务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共计22个部门与单位征求意见。
6月21日,我局邀请了市应急办等5家单位的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对《预案》(修编版)进行专家评审,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送审稿。
五、修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预案编制框架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要求,调整了预案的框架结构,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和附录七部分组成。
(二)调整了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是调整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伤亡人数分级标准和财产损失指标,调整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中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标准。
二是调整了供水中断时间与影响用户数量分级标准:
考虑到近几年深圳市居住人口密集,相同的户数对应的供水范围较以前减小,此次修编提高了不同级别的供水中断时间与影响户数,即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的居民影响户数提高到30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时间由36小时以上调整为48小时以上。
(三)调整了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目前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应急管理要求,调整了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主体,其中Ⅰ级、Ⅱ级响应按国家、省有关预案规定执行,Ⅲ级响应由市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由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水务主管部门启动。
(四)新增了“预警”内容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了“预警”内容,提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级预警级别,明确四级预警级别发布的条件以及解除和变更要求。
(五)新增了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增加了深圳市突发三种主要水源和供水事件(深圳境内主要供水水库发生污染、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导致自来水供应中断、主要供水水库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了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的任务。
(六)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一是增加了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灾害相关单位应急要求:
增加了“由于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燃气等系统的正常运行,相关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相应提升响应级别”等部分内容。
二是充实了“保障”内容:
主要充实了队伍、技术、物资、资金经费、通讯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增加了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避难场所、科技支撑保障、气象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三是梳理应急信息报告与共享流程:
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报告时间要求,理顺了报告对象,明晰了报告内容。
四是强化了预防内容: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强化预防部分内容,提出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和完善各类安全档案资料,做好工程、设备的定期检查、评估、维护和保养,加强水质的定期监测。
五是增加了相关附件:
增加了突发事件报送表、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及应急工作流程图等内容。
五、意见征求情况
2016年6月中旬《预案》(修编版)向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委员会)、供水企业共计30家单位,市水务局系统内部21个局属单位和机关处室征求意见,回收意见37家,其中有意见单位9家,无意见单位28家。
共计反馈意见24条,全部采纳20条,部分采纳4条(详细说明见附表)。
六、与各级预案的衔接处理情况
本次预案修编时,已充分体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并且充分考虑了与深圳市已经发布的交通、供电、通讯、燃气、环境、危险化学品等方面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对期间没有变化的内容,尽可能保留;对不符合实际情况及目前应急管理要求的,与时俱进予以修订调整,确保与2006年版预案的延续性。
附表《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表
(1)市直属相关单位、各区(新区)、供水企业反馈意见处理表
序号
部门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说明
第一部分市直属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情况
1
市财政委员会
预案第10页"(3)市财政委员会"提出我委职责为:
"负责保障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鉴于你局《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已提出,市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所需预防和应急资金申请市已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目前包括应急专项资金在内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和开支渠道均已通过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我委不宜也不必另行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建议表述修改为:
"负责保障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纳
见第8页
2
市财政委员会
第30页"7.4资金保障"提出,"市、区(新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或处置经费,用于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一方面,如上条意见所述,我市已设立了应急专项资金,市、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该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预备或处置经费;另一方面,市、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预备或处置经费列入年度应急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后,市财政将会把相应的应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至各级水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各级水务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支付,如预算安排的经费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而不足的,可由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的规定追加。
因此建议表述修改为:
“市、区(新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应急专项资金申请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或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增加。
”
采纳
见第31页
3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议取消征求意见稿中“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第八项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公安、交通、人居、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应急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采纳
见第8页
4
市应急办
建议将“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水务局局长担任。
”修改为: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和协助分管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采纳
见第6页
5
市应急办
建议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助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修改为: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采纳
见第10页
6
市应急办
建议将“
(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市应急办牵头,市水务局和其它供水应急机构参与。
职责:
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市水务局等应急机构、专家和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修改为:
(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市水务局牵头,其它供水应急机构、市应急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职责:
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机构、专家和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采纳
见第49页
7
市应急办
建议在“中增加:
“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采纳
见第15页
8
市应急办
建议将“信息报告和共享”修改为:
(1)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源和供水事件后,市水务局、各相关区(新区)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应。
突发较大(Ⅲ级)水源和供水事件后,市水务局、各相关区(新区)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特殊情况下,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在向市水务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电话:
3)、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9)报告情况。
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突发一般(Ⅳ级)水源和供水事件后,市水务局、各相关区(新区)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各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应向辖区水务主管部门或市水务局报告,报告时限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采纳
见第17、18页
9
市应急办
应急处置开展后的信息报告时限。
“、“和“涉及应急处置开展后的信息报告时限,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采纳
见第18页
10
市应急办
建议将信息报告“向市应急办”报告修改为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采纳
见第17、18页
11
市应急办
建议将主要供水管线遭受破坏影响城市供水应急措施中的“市应急办尽快报告市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后,由其视情况尽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修改为:
市水务局尽快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采纳
12
市供电局
原文(19)“负责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工程中的电力供应”建议改为“负责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所辖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工程中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采纳
见第10页
13
市供电局
原文附件4中的5
(2)“10万m3/d以上水厂可向供电部门说明情况,请求移动电源车紧急支援”建议改为“10万m3/d以上水厂且用电功率为500kW以下可向供电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应急发电车支援”。
采纳
见第24页
14
市公安局
将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第
(2)中“公安局消防监察管理局”改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采纳
见第6页
14
市公安局
将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第(9)中“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改为“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采纳
见第9页
16
市公安局
将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第(14)中“市公安局消防监察管理局”改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采纳
见第9页
17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目前深圳消防分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局)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现役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由现役部队负责。
因此,建议应急组织机构成员由现役消防支队组成,删除消防监督管理局。
采纳
见第6、9页
1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意见
19
市住房和建设局
无意见
20
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意见
第二部分各区(新区)反馈意见的情况
1
罗湖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
盐田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3
龙岗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4
坪山新区管委会
无意见
5
南山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第三部分供水企业反馈意见的情况
1
市水务集团
无意见
(2)市水务系统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处理表
序号
部门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说明
1
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处
关于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建议参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第三条,完善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类内容。
采纳
2
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处
关于第4.3.4条。
预警级别建议参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按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进行划分。
采纳
已经调整为:
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3
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
第1总则指导思想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科学合理供水、保障城市安全用水为目的”建议修改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科学合理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用水安全为目的”。
部分采纳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编制要求,取消了“指导思想”的表述,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工作原则中。
4
市三防办公室
建议增加我市应急水源储备情况相关表述,明确应急水源工程所在位置、储备情况及其供水保障能力。
部分采纳
本预案作为市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点关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应急流程,应急水源储备建设等具体情况暂不纳入预案中。
5
市三防办公室
第二部分“分类和分级”为对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以及分级,而第五部分“应急响应及程序”为各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及其程序,因此建议将第二部分纳入第五部分。
部分采纳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编制要求,“分级”和“应急响应”应为独立设置的两部分。
6
市三防办公室
“应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中对指挥部日常办公机构描述为“市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水务局设置办公室。
成员由市水务局机关处室、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各供水企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建议明确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部门。
部分采纳
本预案作为市级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重点突出市水务局以及其他市属职能单位的应急职责。
市水务局中承担水源和供水应急工作的具体部门需要在市水务局综合应急预案中进行明确。
7
市三防办公室
相关预警级别的表述与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分级中的表述不完全相符,建议予以明确。
采纳
见第13、14、19、20页
8
市节水办
无意见。
9
防洪治涝处
无意见
10
局水土保持处
无意见
11
市水政监察支队
无意见
12
市排水管理处
无意见
13
局水污染治理处
无意见
14
局法规行政处
无意见
15
建设和安全监督处
无意见
16
规划计划处
无意见
17
局办公室
无意见
18
局组织人事处
无意见
19
铁岗石岩管理处
无意见
20
梅林水库
无意见
21
西丽水库
无意见
22
清林径水库管理处
无意见
23
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无意见
24
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
无意见
25
深圳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管理处
无意见
26
龙岗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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