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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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年修订版)
桃江县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五月
前言
《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于2011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控制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强依法用地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四化两型战略”的持续推进,作为益阳市“益沅桃城市群”发展战略的重要节点,桃江县的区位条件得到巨大提升。
《现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落实这些新要求,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9号)、《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129号)等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桃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编制《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依据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基于桃江县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新形势和新背景,从严保护耕地、合理引导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出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维护土地生态安全,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措施,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目的
合理确定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为桃江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二节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抓住“新型城镇化”、“益沅桃城市群一体化”等重要战略机遇,结合桃江县“十三五”规划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信息化、服务业现代化、民生事业均等化,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新模式,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三节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
2、坚持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原则;
3、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
5、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
第四节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桃江县行政管辖范围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2068.14平方公里,截至2014年末,桃江县辖12个镇、3个乡及6个国有水库、林场、矿场,分别是:
桃花江镇、修山镇、鸬鹚渡镇、石牛江镇、牛田镇、松木塘镇、灰山港镇、武潭镇、马迹塘镇、三堂街镇、大栗港镇、沾溪镇、高桥乡、浮邱山乡、鲊埠回族乡,碧螺水库、西冲金矿、板溪国有林场、石井头国营林场、桃花江国有林场、克上冲水库。
县政府驻地为桃花江镇。
第五节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2005年为规划基期年,2014年为修改基期年,2020年为目标年。
第二章区域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桃江县位于湘中偏北,居资江中下游。
东与益阳市赫山区相抵,南与长沙市宁乡县接壤,西、西南与益阳市安化县相连,西北与常德市鼎城区相接,北与常德市汉寿县共壤,东北与益阳市资阳区相接。
地理坐标界于北纬28°13′-28°41′,东经111°36′-112°19′之间。
县境东西长73.3公里,南北宽51.5公里,总面积2068.14平方公里。
桃江县地处长株潭城市群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长江中游城市群辐射地带,又属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发展区域,距益阳市中心城区24公里,距省会长沙仅98公里,区位优势十分明显。
境内交通便捷,洛湛、石长两条铁路穿境而过,3条国道(G234、G536、G207)、3条高速(二广、益安、益娄)、7条省道(S217、S229、S230、S231、S233、S317、S324)横贯东西,千吨级码头经资江入洞庭湖通江达海。
(一)地形地貌
县境处于雪峰山余脉向洞庭湖过渡的交接地带,地形由西向南向东北倾斜。
西南部多山地,西北部和东部多丘陵,中部资江和溪河两岸以及山间谷地之中主要为平原,平原与丘陵之间为岗地。
县境海拔高度一般在50-100米之间,山地占27.26%,丘陵山岗占44.17%,平原占26.35%,水域(河流、水库)占2.22%,是一个丘陵、山地、平原兼有,以山丘地貌为主的县。
全县山水秀丽,自然资源丰富,自古至今享有“桃花江美人窝”之誉。
(二)气候资源
县境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湿润气候。
年均气温16℃,年均降水量1700mm,日照1579.6小时,无霜期263天。
水热同季、暖湿多雨,且严寒期短,暑热期长;春温多变,夏秋多旱;热量充足,雨水集中;气候温暖,四季分明。
境内雨水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匀。
(三)水资源
县境水系发育,水能和水资源丰富,利用潜力大。
县境水系以资江为干流,其中一级支流29条,二级支流43条,三级支流5条,包括敷溪、沂溪、善溪、碧螺溪、沾溪、桃花江、志溪河等7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可利用水量达22.58亿立方米。
资江从西部安化入县境,东去益阳,境内流程102公里,落差29.5米,在金塘冲、马迹塘、白竹洲、修山等四处可梯级开发,建设低水头、大容量电站。
(四)矿产资源
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煤、石煤、铀、铁、锰、钒、锑、钨、钼、铅、锌、金、银、硫铁矿、石灰石、花岗石、硅石、粘土、高岭土、陶粒页岩(砚石)、重晶石、钾长石、水晶、矿泉水、砂石等矿产25种,其中锑、金、花岗石、石灰石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占有重要位置。
矿产地75处,主要分布在灰山港、松木塘、板溪、三堂街等地。
探明储量矿产15种,已开发矿产17种。
(五)旅游资源
境内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境内拥有翠浪翻腾桃花江竹海、飞泻百里罗溪瀑布、碧波万顷桃花湖、仰卧资水羞女山、天问遗址凤凰山等风景名胜20多处。
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是湖南省十大旅游景区之一。
张子清革命烈士故居列入益阳市十大红色旅游基地之一。
“马迹塘故事”、“胡呐喊”、“三棒鼓”等9个民情风俗项目被评为湖南省级或益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节经济社会条件
2014年,桃江县户籍人口89.86万人,常住人口79.0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1.69万人,城镇化率40.08%。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8.08亿元,比上年增长11%。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4.95亿元,增长5.2%;第二产业增加值88.44亿元,增长11.3%;第三产业增加值64.69亿元,增长13.6%。
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18.9:
48.0:
33.1调整为18.6:
47.0:
34.4。
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5.58亿元,比上年增长22.7%。
全年完成公共财政收入93691万元,比上年增长7.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5196万元,增长1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82元,比上年增长8.5%。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76元,增长13.4%。
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末,全县土地总面积206813.60公顷,其中:
农用地面积182681.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8.33%;建设用地面积16186.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3%;其他土地面积7945.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84%。
农用地中,耕地44118.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33%;园地3266.69公顷,占1.58%;林地126805.34公顷,占61.31%;其他农用地8491.10公顷,占4.11%。
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1993.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6%;农村居民点用地11293.14公顷,占5.46%;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395.32公顷,占0.19%;交通水利用地2446.04公顷,占1.19%,其他建设用地面积58.52公顷,占0.03%。
其他土地中,水域5522.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7%;自然保留地2423.30公顷,占1.17%。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程度高
2014年,全县土地利用率达96.16%,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为75.3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74.47平方米。
二、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
全县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8.33%,农用地中林地为区域内最大的土地利用类型,占全县土地总面积61.31%。
丰富的林地资源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林地资源,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益沅桃城镇群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桃江县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尤其是中心城区、桃江经济开发区、马武城镇一体化区域用地需求量将剧增,势必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带来较大挑战,“保增长、保红线”的压力将日益增大。
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偏低
桃江县农村人口城镇化速度快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腾地还农”的速度,由于缺乏相应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退出机制,城乡两栖人口广泛存在,致使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减反增,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偏大。
三、土地后备资源稀缺
桃江县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大多是零星分散的地块,开垦条件差,投入成本高。
全县在连续多年实现占补平衡后,适宜开垦为水田及优质旱地的后备资源已十分有限。
随着全县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各项建设将会继续占用耕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第四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按照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和要求,围绕“核电、旅游、楠竹、城镇”四大主题,根据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南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一化三基”发展战略以及桃江县“人才立县、工业强县、农业安县、文化兴县、商旅活县、依法治县”战略,确定县域土地利用战略目标是:
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保障土地生态安全为先导,统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一、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需用地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协调城乡土地利用,遵循“以工带农、以城哺乡”的思路,在加大中心城市建设力度的同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特别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障性安居建设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工程等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安排。
大力推进村庄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配置城乡用地,协调土地供需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全面、和谐发展。
二、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
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的法定义务,在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区内耕地补充潜力。
三、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引导资源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
按照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正确处理地区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划分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合理配置,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缩小区域、城乡发展差距。
四、统筹增量与存量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坚持各业用地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五、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从环境功能区域协调性原则出发,实现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分区管制,制定分区管制规则,对土地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环境约束。
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增强区域防洪能力。
强调土地规划中生态环境的高标准设计和建设,注重土地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景观建设,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污染,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一、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耕地保有量:
到2020年不低于43650.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不低于37440.00公顷。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建设用地总规模:
到2020年控制在17473.34公顷以内。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控制在14171.04公顷以内。
3、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到2020年控制在4303.62公顷以内。
4、新增建设用地: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4264.88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81.79公顷以内。
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到2020年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
三、补充耕地任务量
2006-2020年全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077.84公顷。
其中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675.80公顷,通过村庄整理补充耕地324.24公顷,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120.00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957.80公顷。
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总人口:
2020年全县总人口达到95.96万人以内,城镇人口达到49.90万人;
2、城镇化水平:
2020年全县城镇化水平达到52.00%。
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县农用地面积为182681.48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181884.39公顷,较2014年减少797.14公顷,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88.33%调整为2020年的87.95%。
一、耕地
2014年,耕地面积为44118.35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44241.97公顷,较2014年增加123.62公顷。
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21.33%调整为2020年的21.39%。
二、园地
2014年,园地面积为3266.69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2039.91公顷,较2014年减少1226.78公顷。
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58%调整为2020年的0.99%。
三、林地
2014年,林地面积为126805.34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127157.38公顷,较2014年增加352.04公顷。
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61.31%调整为2020年的61.49%。
四、其他农用地
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8491.10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8445.13公顷,较2014年减少45.97公顷。
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4.11%调整为2020年的4.08%。
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县建设用地面积为16186.47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17473.34公顷,较2014年增加1286.87公顷。
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7.83%调整为2020年的8.44%。
一、城镇用地
2014年,城镇用地面积为1993.45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3814.51公顷,较2014年增加1821.06公顷。
城镇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96%调整为2020年的1.84%。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1293.14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9867.42公顷,较2014年减少1425.72公顷。
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5.46%调整为2020年的4.77%。
三、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为395.32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489.11公顷,较2014年增加93.79公顷。
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19%调整为2020年的0.24%。
四、交通水利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446.04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3133.47公顷,较2014年增加687.43公顷。
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19%调整为2020年的1.51%。
五、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58.52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168.83公顷,较2014年增加110.31公顷。
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03%调整为2020年的0.08%。
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县其他土地面积为7945.65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7455.87公顷,较2014年减少489.78公顷。
其他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3.84%调整为2020年的3.61%。
一、水域
2014年,水域面积为5522.35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5518.80公顷,较2014年减少3.55公顷。
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保持2.67%不变。
二、自然保留地
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2423.30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1937.07公顷,较2014年减少486.23公顷。
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17%调整为2020年的0.94%。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方向基本相同、管制规则一致、用途相对稳定的原则,将全县划分为8个土地用途分区:
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划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为优质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该区总面积为42062.8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34%。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2、鼓励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投入,改善耕作条件。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4、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经国务院批准,在补划相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后方可占用。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主要用于农业发展的耕地、园地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该区总面积为11731.0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67%。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本区虽未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但仍属农业用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凡确需占用本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严格依法申报审批,按照规定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各种税费,以确保耕地保有量的稳定。
3、鼓励区内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规划期内确实无法转化的,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4、控制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
区内农田可以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但不得破坏耕作层,且仍将按照耕地用途进行管理。
三、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木材生产、采种、防止灾害等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总面积126917.4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1.37%。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5、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是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建设用地区,包括现状及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该区总面积3814.5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4%。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
2、该区土地利用以内部挖潜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通过置换和折抵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外,应优先安排在该区域。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规划期内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该区总面积9867.4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77%,各乡镇均有分布。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等非农业用途,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审批。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3、加强村庄内部改造,鼓励零星居民户向中心村集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区内非农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工矿企业、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区。
该区土地总面积489.1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4%。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土地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合理确定用途,优先复垦为耕地。
2、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对于选址尚未明确的独立建设项目,如位于城镇村范围外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选址要求,确定用地规模与布局。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核心区、生态隔离、饮用水源保护区,该区总面积1309.9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3%。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除经批准的生态保护设施建设外,区内禁止其它非农建设活动。
2、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废水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
3、禁止直接向区内排放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生活废弃物。
4、区内饮用水源工程确需占用土地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涉水及沿河岸线用地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土地总面积约150.39公顷。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7%,各乡镇均有分布。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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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江县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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