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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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
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 GB/T 19000—
2000 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
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 GB/T 19000—
2000 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
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
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
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
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
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
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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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
GB/T19000- 2000 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
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
文件控制程
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
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
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 质量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
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
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
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
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
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负责原
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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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强度检验、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等检验
能力。
第七条 经理(站长)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审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
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
企业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顾客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
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
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
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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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或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所在地
质量监督机构。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
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 试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顾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生
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进行检验和试验,试验数据采集应使用
青岛市统一检测试验自动化管理系统。
按规定做好记录、标识和
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
的可追溯性。
按规定上传有关数据。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
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有原
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三)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
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
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和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及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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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
数量科研人员。
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保持相对
稳定,并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条
(二)款要求。
(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试验室主任: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取得管理者上岗证,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
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
熟知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检验人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经
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试验室应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青
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要求以及生产
需要,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验项目中配
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组织的相关
检测项目试验室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
和混凝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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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试验室对各级
检验人员要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
程》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
的原始记录和原材料分类台帐(书面或电子表格),各项检验要
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分
类定期保存。
企业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
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
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
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
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
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五)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
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
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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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
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三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
格供应方,不得采购按规定应该备案而无备案证的原材料。
建立
并保存合格供应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
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要求。
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
的原材料。
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有
关要求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原
材料进场分类台帐》(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
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
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
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
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
封存样品的封
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
封存样存放时间:
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砂石料不少于 5 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 7 天,外加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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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10 天。
第十八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
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
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
仓。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
结果使用。
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
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
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
施或设施。
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防尘和排水措施。
应有醒
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
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
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液体外加剂
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
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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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时;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三)生产 1000m3 大方量混凝土时;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
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
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相关
参数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 及以
上;
(二)不同坍落度(mm):
50、80、100、120、150、180、200 等;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子(mm):
5-16、5-25、5-31.5、5-40,砂(mm):
2.3-2.6、2.6-3.0;
(五)不同掺合料品种:
如低钙灰、高钙灰、复合灰、矿渣微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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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外加剂品种:
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七)特种性能要求:
如抗冻、抗渗及抗折等。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
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
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
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
并重新汇编成册。
第五章 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通知单》(见附件三)的有关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
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
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
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
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
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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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
(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
(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
应
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
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
坍落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对计量器具按下列规定进行静
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 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 1000m3 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
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 5 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
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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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2
±3
±2
±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
±1
±2
±1
±1
±1
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
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注:
(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
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
搅拌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
可按体积计。
(3)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
记录。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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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出厂预拌混
凝土质量,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混
凝土发货(运输)单》(见附件四)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见
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
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
质量指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 《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QF-2004-004 示范文本)中与顾客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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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见
附件七),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
第四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生产企业应
与顾客(购货方)办理进场验收手续,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
收单》(见附件六)。
第四十四条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
可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一)在混凝土初凝前,因运输距离较长或气温较高引起混凝
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应在外加剂掺量范围内,经试验室同意或
指导下,适量两次掺加外加剂,并须在操作搅拌筒中高速旋转
1-2 分钟,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
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
进行推定。
(三)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
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用户回访制度。
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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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 OO 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二:
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
附件三: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附件四:
预拌混凝土发货(运输)单
附件五: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附件六:
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
附件七: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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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的测量仪器和设备,是开展各
项检测试验活动必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对仪器设备从选型、
购置、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乃至整个寿命周期进行全过
程的系统管理,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必须条件。
为此,
结合 GB/T15481-1995(导则 25)、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以及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各检测
试验机构均应遵照执行。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计量特性要求,正确配置满足检测试
验所需能力参数的测量仪器及相关设备,并保持其运转正常。
(企
业内部实验室应有固定场所,并确保其设施和环境条件不会使
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测试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
二、应指定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
备的书面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性能退化。
三、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
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
误用,或加贴标签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检
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检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
限对先前的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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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
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附表一),输入每台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数量、型号、各项技
术指标、精度、购置日期、最近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安置地点、
运行状态以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要求一台(套)一档,主要包括:
订购合同、入库验收、说明书、操
作规程、历史的使用记录、计量检定证书、维护保养、维修、报废
销帐等各环节所形成的资料。
五、在仪器设备上,要注明名称和唯一性标识,正确合理的使
用状态标识,绿色“合格”标识使用范围: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二
经比对或校准合格的;三功能检查正常的仪器设备。
黄色“准用”
标识使用范围:
一多功能仪器设备,部分功能丧失,用于检验的
功能正常,且校准合格的;二某部分量程准确度不符合要求,检
验用的量程符合要求的。
红色“停用”标识使用范围:
一损坏的;二
检定不合格的;三性能无法确定的;四超过检定周期的;五其它原
因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 、主要仪器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记录。
(附表二)
七、主要仪器设备,特别是对检测试验准确性有显著影响的,
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制定校准与检定
(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和程序,制定包括必要文字说明和图表的
详细的总体计划,通过阅读计划知道如何保证仪器设备能溯源
国家计量基准。
八、要制定主要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和程序。
严格按照
规定程序和日程进行核查,以确保设备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九、标准物质按照检验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且要有有效的证
17
书。
附表一:
仪器设备管理表;附表二:
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18
序
号
档案
号
设备名称
制造厂家
购买日期
价格
(万
元)
规格
型号
设备出
厂
编号
数量
(台)
技 术 指 标
用 途
(可测参数)
检 定
单 位
检定
周期
检定时间
技术
状态
保
管
人
安 装
地 点
量程
准确度
分辨力
最近检定
日期
下次检
定日期
附表一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表
19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样品编号
被测参数
选用量程
设备使用状态
使用人
维护保
养情况
日 时 分
日 时 分
前
后
附表二
编号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年 月
20
工程名称
报告编号
工程部位
检测编号
强度等级
砼种类
坍 落 度
检测依据
抗渗等级
环境条件
温度 ℃ 湿度 %
检测日期
试验室地址、邮编
检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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