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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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
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编制单位
二OO八年八月
一、任务来源1...
二、编制的目的及意义1..
三、编制原则、方法及依据2..
1.制定标准所遵循的原则2..
2.制定标准的方法3..
3.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3..
四、主要工作过程4...
五、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4..
六、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4..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5..
3.术语和定义5...
4.综合处理模式分类5..
5.要求5...
6产品回收品标志、标签2..0
7产品包装、运输、贮存2..0
七、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2..1
1.编制单位2..1.
2.主要编制人员2..1
、任务来源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效率,减少和控制生活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下达2007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后由建设部向湖北省环境卫生协会下达制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的计划。
湖北省环境卫生协会同华中科技大学、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了此项工作,在认真听取多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二、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1.规范垃圾综合处理工作和管理,推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是城市垃圾处理从单一处理模式向综合利用模式发展,最终实现零污染物排放的主要途径。
本标准的编制可以推动和规范垃圾综合处理工作和管理,促进其健康、良性发展;此外,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推动生活垃圾的资源化进程;另一方面可以规范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资源利用,更好的控制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技术的进步。
2.填补我国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的空白,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标准体系
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投资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
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相关标准,只能参考通用标准或其它专业标准的相关条款,给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应用和管理都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增加了投资和使用的风险。
本标准的制订,为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在技术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可避免由于工艺技术选用不当,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难以实施,进而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行。
三、编制原则、方法及依据
1.制定标准所遵循的原则
标准在总体思路上应贯彻“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实践上可行”的原则。
要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利于形成完整和协调的标准体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的编写过程中,还应遵从以下原则:
(1)目的性原则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属于《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中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领域的再利用阶段的标准,目的是为了促进废旧产品及废弃物规范、合理、科学的回收与再利用,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
因此标准应该以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为宗旨,围绕这一目的来编写标准。
(2)性能原则
只要有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描述特性来表达。
用性能特性表达时,可以给产品的生产、设计及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空间。
因此,性能特性优先的原则有时也被称为最大自由度原则。
在规定技术要求时应注意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自由度,即在规定要求时应注意采用的方法和实施手段所允许的选择性,一般来讲,选择余地越大越好。
一项好的产品标准应该是在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上做出科学而巧妙的结合,并在实施中保持方案选择上的最大自由度。
(3)可证实性原则
可证实性原则也可称为可检验性原则。
即标准中所规范的内容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同时应该是可以被证实的。
标准的要求应尽可能定量,少用或不用定性要求。
定性要求通常是原则性的。
在规定技术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规定内容是否能够得到验证。
如果所规定内容不能得到验证,这类要求将使标准无法实施。
(4)采标原则
标准的编制将结合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不与现有国家标准重复、冲突,在标准需要做出规定而现有国家标准已做出的规定,通过引用标准现有条文而成为标准的条文。
对于行业标准中的规定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的,也将通过引用成文本标准条文。
标准的编制同时考虑适度超前性、并与国际接轨,会结合本国实际适度地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本标准的采标率。
2.制定标准的方法
(1)调查研究的方法
(2)文献分析的方法
(3)比较研究的方法
3.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
(1)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2)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5)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
(6)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8569
(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9)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11)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
(1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
(1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1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15)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
(16)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
(17)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
(18)废家用电器处理与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200口
(1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工作过程
编制工作承担单位在广泛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资料,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进行了大量基础调研及分析工作基础上,于2008年4月召开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开题论证会。
在认真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草案,经内部多次研讨修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五、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垃圾处理和资源化技术早在二十世纪中就发展起来了。
但处理技术单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断被发现。
综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为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深入地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世界各国竞相展开,欧洲部分发达国家为此还提出了全量利用,零排放的目标。
我国的相关科技工作也不示弱,已推出相关成果,建设了若干工厂,为进一步全面推广综合利用技术提供了宝贵经验。
目前国内外相关标准的体系尚未建立。
主要处理方法的单项技术已部分实施了标准化了,综合处理及资源化技术不能完全适用单项标准,尤其是各项技术间的联系和工艺要求尚有待于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完善。
六、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处理模式分类、单元处理工艺资源利用技术要求、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及其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考虑到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衔接,便于本标准的实施,本部分列出了在本标准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性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为执行本标准制定的专用术语和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进行的定义。
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利用包括诸多环节和利用途径,明确相关的术语及其内涵,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
本条款给出了与本标准直接相关的13个术语的定义。
4.综合处理模式分类
第4.0.1条规定了原料为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处理模式的分类。
第4.0.2条规定了原料为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处理模式的分类。
5.要求
本部分是本标准的核心,总共分为七部分内容。
5.1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资源利用的基本要求。
5.1.1本条规定了进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来源应符合《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J/T102)的规定。
5.1.2本条规定了进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生活垃圾中不应混入的物质,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界定为危险废物的严禁进入。
2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应进入。
3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
5.1.3本条规定了进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在处理前必须对其进行预处理,改善简单处理时存在的不利的理化条件,使之建立有利于处理的工况和条件,从而达到更理想的处理效果。
5.1.4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处理工艺选择原则。
工艺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垃圾,选择投资省、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的垃圾综合处理工艺,在同种功效的基础上尽量选择低污染、低能耗的工艺及设备。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5.1.5本条规定在生活垃圾的处理、再生利用以及最终处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5.1.6本条给出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在生活垃圾的处理、再生利用以及最终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和噪声应符合相应污染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1.7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设备选择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经常操作且稳定性要求较高的设备及监控部分,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控制,以方便运行管理,降低劳动强度。
5.1.8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内卫生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设置卫生设施。
5.1.9本条明确了在执行本标准时,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在选址、设计、施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5.2预处理本条对预处理的目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预处理的分类及相关均做了规定。
5.2.1本条对预处理的目的做了说明。
指出预处理的目的是通过改变混合垃圾的物理性质,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效率及处理效果。
并对预处理的目的进一步细化。
预处理的目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点:
1避免混合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各环节产生影响甚至造成破坏。
2减小垃圾颗粒粒径,增加垃圾颗粒的均匀度。
3增加生活垃圾的容重。
4调节进厂垃圾的含水率。
5降低进厂物料的杂质含量
5.2.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预处理应满足的基本技术要求,提出了预处理应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1分离出有毒有害组分。
采用人工或机械的方法,分离出电池、灯管、油漆桶等有毒有害性的垃圾组分。
2去除大块物料。
预处理后的垃圾颗粒粒径不宜大于80mm。
3预处理生产线应按最大月平均垃圾处理量设计。
且预处理生产线不宜少于2条,在其中一条生产线发生故障时,其他生产线应能处理日均垃圾量。
保证了垃圾综合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预处理操作间应配备防火预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并有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5经过预处理后,垃圾中有机物含量宜大于60%。
5.2.3本条对生活垃圾的物理预处理进行了定义,指出生活垃圾的物理预处理分为干化预处理和水化预处理两类,其中:
1干化预处理:
在热力作用下烘干垃圾的水分,其目的是为机械分选建立良好的条件。
通过干化预处理,一般可使垃圾水分含量降到15%以下。
2水化预处理:
水悬浮分选的预备阶段,通过水化预处理,可以初步分离无机物和塑料薄膜片等比重差异较大的物料。
5.2.4本条对生活垃圾的生物预处理进行了定义,指出生活垃圾的生物预处理是应用生物学处理有机垃圾的原理对原生垃圾进行处理的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使其降低水分含量,提高热值,增加孔隙率,有利于进一步处理。
5.2.5本条对生活垃圾的机械预处理进行了定义,指出生活垃圾的机械预处理分为筛分与破碎与预制两类,其中:
1筛分与破碎:
采取机械与人工分选结合的办法,分离原生垃圾中的不同组分,回收可做工业原料的组分,为垃圾的后处理创造良好的物理条件。
2预制:
分离出来的部分物料通过一定的加工手段,生产出有利于处理的物料(原料),如燃料棒等。
5.3分选回收
本条对分选回收的适用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做了规定。
并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纺织纤维物、废金属及废旧电器的分选回收分别做了详细说明。
5.3.1本条规定了分选回收的适用对象,即分选回收处理适合处理源头分类收集的干基垃圾或生物预处理后的垃圾熟料。
5.3.2本条规定了分选回收处理应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具体包括:
1分选处理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最大限度的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分选效率。
2应根据后续处理的要求,选择最经济实用的分选工艺。
即应根据后续处理的具体功能要求选择分选工艺,并且应充分考虑分选处理的经济性和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分选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和噪声应符合相应污染物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4人工分拣应在单独的空间内进行,该空间应有送新风和排气措施,新风
量不少于30m3/h人,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o
5经过分选处理后,回收了生活垃圾中的部分可利用物质。
垃圾的组成成
分直接影响有用物质的回收利用率的高低。
5.3.3本条对废塑料回收进行了详尽说明:
1回收的塑料应根据其主要特性进行细分。
废塑料一般按材质分类后进行回收及再生利用,由于不同树脂的熔点、软化点相差较大,为使废塑料得到更好的再生利用,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最好分类处理单一品种的树脂,因此回收后细分是废塑料回收利用的重要环节。
2废塑料的分选宜采用风力分选和浮选技术。
废塑料混合物的分选技术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通常,湿法比干法更易获得较高的分选精度。
光选、电选、风力分选、密度分选、浮选等在废塑料分选方面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其中浮选表现出了独特优势。
同时要考虑分选后剩余废塑料的处理。
废塑料的分选技术鼓励风力分选和浮选技术,鼓励开发和使用先进分选技术,如红外线分选技术。
3宜将塑料废弃物进行破碎,尺寸减小并比较均匀。
废塑料的破碎应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排风系统应设除尘装置,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4废塑料的破碎技术鼓励干法破碎,破碎设备的选择,应当遵循先进、可靠、耐用、便于维修、确保无二次污染的原则。
5应进行清洗,去除塑料表面附着的杂物,经干燥处理后送造粒机造粒。
且废塑料去污清洗处理过程中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的危险试剂或溶剂。
6废塑料的清洗宜使用机械清洗等节水清洗技术,并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做好清洗废水的污染治理和废水回用。
7造粒机工作场所应进行局部空气抽吸及净化处理,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卫生防护。
例如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和防烫、防砸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8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按《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364)的相关规定执行。
5.3.4本条对废玻璃回收做了详尽说明:
1玻璃可不经粉碎直接采用人工挑选的方法分类。
在我国一般常把废玻璃分为四类,具体包括:
白料:
指无色透明的瓶子碎料及无色粉末料。
包括破碎盐水瓶、高级无色酒瓶、精致的日用品和文教用品等。
绿料(青料):
指绿色和深色玻璃,包括碎酒瓶、化妆品瓶等。
因深绿料含有较多的铁质,熔炼时易损坏坩埚,其产品透明度较差,回炉时须搭配淡绿料或改配为黄黑料使用。
黄黑料:
指黄、黑色玻璃,包括破碎的各种黄色药瓶、试剂瓶等。
白磁料(硝料):
主要指不透明的玻璃色料。
包括各种雪花膏瓶、白磁灯罩和其它各种颜色化妆品瓶等。
2进厂的碎玻璃,应先分选颜色玻璃并分别储存。
3以下四中玻璃对后续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不宜直接回收。
硬质玻璃:
硬质玻璃的化学成份与普通玻璃不同,若混合使用,玻璃溶液就不能混和,在产品中会出现条纹。
油漆玻璃:
指盛过油漆、青漆和油墨的玻璃,因用水不能洗净,投料后,油与玻璃不能叫一体,使玻璃产品出现雾状,不透明。
铁丝玻璃:
指平板玻璃中嵌有铁丝或钢丝的玻璃。
在高温中,铁熔成铁水,混在玻璃中变成青绿色;钢熔成钢水,混在玻璃中变成蓝色。
钢铁液体会影响玻璃产品的质量,还会沉积在炉底,破坏窑炉,严重影响玻璃生产。
火烧玻璃:
指经过烈火燃烧过的玻璃。
这种玻璃多夹有石子或杂质,如投进玻璃炉中,经过高温,可与玻璃熔为一体,这种玻璃产品应力分布极不平均,受振动或遇风遇雨会自动爆裂。
4废玻璃应要经过筛选、除杂。
废玻璃如不进行挑选和加工,玻璃厂就无法使用,因此必须要经过筛选、除杂,凡对投炉有害的铁制瓶盖、废铁、碎砖、渣、土等杂质都要清除干净。
5对废玻璃应进行水洗和破碎。
破碎后的碎玻璃粒度不能大于①25mm。
玻璃破碎宜在封闭环境下进行,破碎操作间的设计应考虑降低噪声和减低噪声传播。
6玻璃的熔融、成型等工艺的实现应在专用冶金炉窑或专用设备设施内完成。
在废玻璃的回收利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安全防护。
如在挑选和粉碎废玻璃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手套、眼镜、穿紧口衣裤和厚底皮鞋以防止碎玻璃刺伤手脚及崩伤眼睛。
在用水煮洗和酸水浸泡各种碎玻璃料时要戴好橡胶手套、穿好胶鞋、胶围裙,以免伤害身体和损坏衣服。
挑选质量的好坏对废玻璃回炉使用有着显著的影响。
5.3.5本条对废纸回收做了详尽说明,是对现行国家标准《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GB20811)中相关规定的细化。
1各种废纸应通过人工或机械分类包装打捆,扎成为长方形可供运输的包装件,每件约80〜100kg。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GB20811)的规定,废纸分为以下11类:
混合废纸:
由公众回收的未经分类的各类废纸。
废包装纸箱:
由公众回收的无瓦楞的废包装纸箱。
废瓦楞纸箱:
由公众回收的废瓦楞纸箱。
特种废纸:
由公众回收的含高湿强剂、沥青、热溶胶等化学品的特种废纸。
废书刊杂志:
由公众回收的废杂志、废书刊及类似印刷品。
废报纸:
由公众回收的未受潮、未曝晒、未返黄的废报纸,不应含废杂志和空白纸张。
废牛皮纸:
由公众回收的废牛皮纸及纸袋纸,不含不可利用的衬纸。
纸箱切边:
在纸箱和纸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办公废纸:
由公众回收的已使用过的办公废纸。
出版物白纸边:
未印刷的出版物白纸边,不含印刷装订切边、有色纸及湿强纸。
白报纸:
未印刷的新闻纸纸页和切边,或其他类似的白色未涂布机械木浆纸。
2一般而言,废纸和纸板中的湿度不应超过大自然的标准。
在干燥的空气中,如果湿度高于10%,那么此额外的10%的重量将被扣除。
此种测量及取样是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
废纸的实测水分应不高于12%或按合同规定。
3废纸的包装物质量应不大于其对应的实测质量的1%。
4各类废纸中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5各类废纸中禁物含量和不可利用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其中:
废纸中禁物包括所有可能对生产过程和机械设备造成损害的异物,例如:
金属、塑料、玻璃、针织品、木质品、沙及建筑材料、合成材料、合成纸等。
废纸中不可利用物包括一切用各种方法处理过的影响特定纸的生产过程并对整个废纸的处理造成危害的纸和纸板。
6废纸的回收利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GB20811)的相关规定执行。
5.3.6本条对废纺织纤维物回收做了规定和说明。
1废纺织纤维物包括植物纤维和化学纤维两大类。
植物纤维主要包括棉纤维(细绒棉、粗绒棉)和麻纤维(苎麻、黄麻、亚麻等)两类;化学纤维包括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两大类。
2在挑选废旧布过程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挑出各种化学纤维织物,分别存放。
3废纺织纤维物回收利用前应清理附着在布料上的灰土杂质。
4旧块布加工时宜按各地可用途径的规格质量要求,修剪光净,按照质量划分档次。
摊平叠好后打成小捆,再供给使用单位。
5碎布可按下一用途要求分选出大、中、小三种块布和新布条。
宜按颜色分别存放,以便按质供应。
回收数量小的单位也可不分颜色存放。
5.3.7本条对废金属回收做了规定和详尽的说明:
1废金属包括废炊具、废金属餐具、废缝纫机、废自行车、废桶、废罐、废电线、废药膏皮等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2为了便于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在进行回收利用废金属之前,应将附着在其上的非金属剥离。
如废电线的覆层等。
3含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电线电缆中铜、铝等金属的回收宜采用物理方法,所使用的粉碎和分选设备应在封闭环境中运行。
分离出的电线电缆覆层应进行利用,或送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置。
4废金属可经过破碎,形成较均匀颗粒,再进行分选。
5粉碎及分选设备应配有除尘装置,操作场地应配设消防设施。
6黑色金属具有磁性,因此鼓励采用磁选进行分选。
有色金属可采用热振动分选、涡流分选、熔炼和重介质分选等进行分选回收。
7各种废金属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按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5.3.8本条对废旧电器回收做了规定和详尽的说明:
1废旧电器进入处理厂前应按显示器类电器、制冷类设备和一般电器类设备进行粗分类。
2废旧电器在进入处理厂前结构完整,不得在进入处理厂前将其拆分甚或破碎、粉碎。
不得破坏废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
3废旧电器应分开运输、贮存和处理。
4废旧电器拆解过程中应将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检出并分类堆放和处理。
5应检测及清洗应有专用场地,使用专用检测工具、设备和仪器,并设有消防和防爆设施,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
6选择低粉尘破碎设备对废家用电器元(器)件、(零)部件或材料进行破碎,减少破碎/粉碎过程中粉尘的产生。
7废旧电器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按《废家用电器处理与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200□)的相关规定执行。
5.4生物处理
本条对生物处理做了详尽说明:
5.4.1生活垃圾的生物处理具体包括好氧堆肥、厌氧发酵以及好氧与厌氧耦合的混合处理三种处理方式。
其中:
对于含固率较高的废弃物宜采用好氧堆肥处理,含固率较低的废弃物宜采用厌氧发酵处理。
I好氧堆肥
5.4.2本条对进入堆肥系统物料的组成和主要物理、化学性质作了具体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通过预处理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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