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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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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与解析: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
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
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
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
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买卖机床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工业公司可以通知解除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
根据《合同示》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解析:
理由即是上述答案中的理由。
3.位于方源市的A公司与位于强力市的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H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后来果真发生纠纷,由H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该案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
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该仲裁委员会拒绝。
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两公司可否约定由H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
为什么?
(3)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
为什么?
(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可以约定。
仲裁与诉讼不同,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可以反对。
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3)不能。
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正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1.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企业”,三人同意张某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
合伙协议作了如下约定:
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合伙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后胡某以“天地有限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合同的权利。
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同意(张某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
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
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
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
为什么/
(2)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
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还可以有哪些?
(4)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立?
为什么?
(5)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6)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
假如卫某入伙,其应当对多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与解析:
(1)合伙企业的名称存在问题,是不合法的。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
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因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关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本案中对胡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A公司)
(3)还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共同执行,或由李某、张某中的任一人执行,也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中的任两人执行。
(4)胡某的拒绝不能成立。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有关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B公司)。
(5)胡某清偿后,可以向其他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胡某多偿还的部分。
(6)卫某的入伙不符合要求,因为入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并未同意;如果卫某入伙合法,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入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
2.2001年2月11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3月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1年8月10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8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
要求: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与解析: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5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35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3.A.B.C.三人商议共同举办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商贸活动。
他们商定:
AB用货币出资,C因与岗职工经济困难,部分以货币,部分以劳务出资,A因能力强被委托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C只参加具体劳动工作,而B考虑风险,只愿意出资并且仅以所出资本对合伙企业负责。
三人商定了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等事项,并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取名为“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商行”。
至于经营场所,他们决定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确定。
三人作出商议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说明了他们口头商议的内容。
工商局承办人员听完后,指出他们的设立登记申请部分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某些规定,须作出修正。
问:
A、B、C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登记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案与解析:
(1)违反了合伙人须均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的法律规定。
B只愿意做有限责任的出资者,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不为法律所允许。
(2)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ABC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3)违反了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加上“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会给人以误导,ABC三人的“有限责任商行”是不能得到允许的。
(4)违反了法律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方便政府加以管理。
ABC在未确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申请设立登记的。
4、合伙企业共有8名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某招待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协议同时约定丁某须一年一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招待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自1998年初成立后已两年多,丁某迟迟没有召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的情况。
当某合伙人询问企业情况时,丁某部是搪塞托辞,讲:
“你们把企业交给我,只分享收益就行了,其他的就别管了。
”丁某聘请了一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申某做经理,丁某与申某商议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们的朋友肖某担保贷款,结果肖某携款潜逃,银行遂向合伙企业追讨贷款。
问:
(1)丁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与解析:
(1)A、丁某未按约定一年一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招待情况,同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了解和监督企业的权利;
B、未经全休合伙人同意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述三项行为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
(2)根据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应首先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负责偿还。
丁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招待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用申某为经理为无效行为,擅自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赔偿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
另外,鉴于某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陈某于2000年1月初申请登记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服装加工厂。
该厂在陈某向朋友李某借款购买设备,赊购一批布料后便匆匆开业。
谁知陈某不善管理及营销,不懂市场住处该厂加工产品质量差,大量积压,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工人工资也没有发放。
于是陈某决定解散企业,并自任清算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写信通知了债权人——借款熟人及赊销人。
而李某等人却因致电外地打工没有留下通讯地址而未得到通知,陈某便不再与日理会。
经清算后发现,其加工厂剩余净资产仅够支付职工工资及税款,其他债务只有用个人资产支付。
陈某暗地里卖掉部分设备及家中值钱的在宗用品,并将现金以其子女的名义秘密存入银行,后经工人举报而事发。
问:
陈某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1)陈某对工人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这些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
陈某应在清算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并且陈某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陈某因俩权人无法通知便不再理会是错误的,陈某必须予以公告其解散企业的事项,以报纸、电视等形式通知俩权人。
(3)陈某在清算中转移、隐匿了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个人的财产,逃避债务,违反了法律关于清算中企业财产的分配的有关规定,首先应依法追回其财产,列入清算财产进行分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1.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
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司不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
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存的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金用于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资产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担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保。
解析:
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2.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时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
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l50万元至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
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理由: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
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市财政局有权对A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解析:
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3.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欢迎。
2002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
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
(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
(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决议中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并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
决议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做法合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析:
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4.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集体企业联营组成,1999年8月,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决定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在呈报的发行债券申请中提出:
1、经过多年经营,去年底,公司账面已有总资产6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3000万元。
2、公司19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1500万元,已经募集百分之九十;1996年发行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募足并偿还。
本次申请发行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
3、公司上次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仅欠一个月未支付,最近二年平均税前利润可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问:
上述申请有哪些违法之处?
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申请有下列违法之处:
1、发行债券的主体违法。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联营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债券。
2、净资产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时,净资产额必须达到6000万元,而该公司是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只有3000万元。
3、上一次发行的债券没有募足,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4、累计债券总额超过了法定的最低限额。
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
该公司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99年时尚未清偿,再加上99年的发行额已超过40%。
1996年发行的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偿还,故不算在此比例中。
5、有拖欠利息的行为,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6、必须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才可以发行债券。
.5.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1998年度该公司税后利润为8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为2500万元。
要求:
(1)简述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多少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答案与解析:
(1)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④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500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计算过程是:
6000万元×50%-2500万元=500万元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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