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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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样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公社大队,从1980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镇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广东省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名称缩写:
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
博罗县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的净资产为基数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即俗称“股权固化制”。
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计算,每股时价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一条本社清产核资后即2017年12月31日止为股金总额的净资产为基数。
查看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_元,负债总额为____元,净资产总额为__元,即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二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股设置股权,不设集体股。
根据核实净资产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每股股金元。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本社个人股东是原经济联合社在年月日经成员户主会议表决界定的原经济联合社成员共户,名(具体详见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本社固化股份制,暂不实行认购扩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且户籍在本社(嫁入、出生)的人员之间依法继承、馈赠,但不得抵押;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五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
股权证书不得抵押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违法、犯罪、吸毒者,可保留股权,但在服刑、劳教、强制戒毒期间,停止其股份分红,待服刑、劳教或戒毒期满办理释放手续后方能恢复其股份分红,从其当月算起。
第十七条为鼓励本社股东及其子女学文化科学知识,凡考上中专或大学的股东及其子女,本社将在公职金中提取一定款项给予奖励。
(1)考上中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2)考上大专者,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3)考上大学本科者,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户主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户主大会由各户选派一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出席。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户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户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户主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户主大会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以上股东户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是本社股东的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本社所在地党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以上股东户主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户主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天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股东户主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名,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同步。
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是本社股东的新一届村两委干部直接当选为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支部书记直接当选为理事长,主任、副主任或副书记直接当选为副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参照镇政府对村两委干部报酬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决定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审议涉及金额万元以下的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五)管理资产和财务,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保障财产安全;
(六)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七)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十)履行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理事会一般每月召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户主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是本社股东的新一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直接当选为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长直接当选为监事长,本社监事会现设7人,监事长1人,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向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户主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六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户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七条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股东对本社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确有质疑,有五名股东代表联合提出,经镇府业务部门或村委会批准,可以查阅本社的财务帐目、单据、报表、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档案。
(四)有权按所持股份参与本社的股红分配;
(五)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股东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三条未经股东户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四十五条为严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搞好廉政,经研究制定如下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联合社集体一切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
出纳员对大额收支可要求联社派员协助办理,以保安全。
2、库存现金在本社定在元以下。
如收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当日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得过夜,也不得由个人带回居所。
3、本社集体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先由会计员制票,由出纳员凭票收款。
如不能足额收完的,出纳员要向会计讲明,在领导同意后再办理应收款手续,出纳员在日后要按应收款归还日期及时追收。
4、现金支出时,凡金额较少或有开支制度和开支计划的经常项目可由出纳员按制度开支。
月终交由本社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阅;凡金额较大或无开支制度和开计划的要先审批后开支,审批人要签名并作简要说明以示负责。
5、凡对外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
如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要先由会计员制票,领导批准签名才能开支。
6、凡本社内经常有一万元以上收款的单位,必须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使用支票的集体存款帐户,办理预留印监手续(印监有会计、出纳员等二人以上及单位公章),并设立银行或信用款存款明细帐。
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本社一切集体财产物资,会计员要建立健全总账及明细帐,固定资产台账,明确记载存放地点、负责人和保管人员、折旧情况等。
2、凡属本社出租、承包、转让的财产物资,必须由合同双方派人认真清点,列册登记互相签名,并办理有关手续。
3、物资较多的单位要配备保管员,有保管员设置的,一切物资的进出要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设置总账和明细账进行登记,每月结账时要列出进、出、存明细表交会计。
4、凡有固定资产的村,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明细帐,以前未建帐的都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清点、评估、列册登记,然后补充入记帐。
三、岗位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成立财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负责做好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年终决算,管理日常收入和支出,制订对所属本社的审计项目和内容,带头执行财纪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财经领导小组由本村领导成员、会计员、出纳员、群众代表组成,由3至5人组成,领导小组确定后,用书面报经联社备案。
2、财务人员各需其责,出纳负责一切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保管员负责物资进出;会计员负责做好会计工作和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工作;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收支和物资进出业务。
3、财经负责人职责,每年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审计项目、年终决算方案;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审阅报表和行使按权限审批开支,越权的开支要按财经制度执行,提高经济效益。
4、会计员职责。
要按时结帐、报帐、有权拒绝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每次结帐情况要及时向本社领导汇报并张榜公布;定期盘点出纳员库存现金;建立承包合同台账,按月公布合同执行情况,会计资料、各项任务资料的归档案保管工作;做好合同订立、各项任务核算、社员统筹和工资核算等文书工作。
年终做好股东分配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不得未讨论决定,就开始发放。
5、出纳员职责:
要按时结帐;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要拒绝办理;要保管库存现金和未入帐票据的安全;要日日清理当日收支票据,如发现长短款如实向领导反映情况,及时弥补处理;要把每次收支结帐情况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四、收支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财经领导小组要及时制订出当年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年终要及时制订出年终决算(分配)方案,然后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如果风险责任涉及社员或股东的,交社员和股东代表讨论决定。
2、决定后的财务收支计划交财会依照执行,领导小组要按期检查督促,保证财务计划如期实现。
3、凡一切较大额的收入、支出,如土地、鱼塘、固定财产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出售、出租或固定资产的购置、搞基建等,必须提出依据和可行性报告,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4、年终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5、一切财务票据制作,要使用蓝色墨水书写,严禁使用铅笔、铅珠笔书写,以确保能永久清楚明晰。
6、一切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四要素”即有简单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三人以上签名才能报帐。
五、其它管理
1、集中过财务日:
本社每月定期集中过财务日1次,以提高会计员业务水平搞好结帐、报帐、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旅差费和会议补助等参照镇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社实行会计选聘制,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
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次月初及时、准确、完整地逐项明细张榜公布,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当年收益中20%—30%集体留成,用于发展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其余的用于股东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八章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户主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或清偿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户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户主大会表决(户主签名认可)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有1/3以上的户主代表联名提出,社委会负责起草修改方案,经成员户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博罗县镇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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