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制度教务处提供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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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制度教务处提供11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校现阶段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免听和免修、补考和重修等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经转出院系(专业)同意,转入院系(专业)测试通过并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可予转专业。
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需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年限延长一倍。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一倍。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二)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满,如没有后续班级,允许学生办理转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服兵役,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后,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校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在一年内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达到该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最低总学分的五分之四的;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六)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退学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获批准的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制年限的一倍)可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不满一年的,由学校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实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教字〔2014〕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在校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我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转学程序
1.转学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
转出我校的,由我校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经院(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3.转学备案。
我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申请,并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学生转学的备案材料。
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教育厅高教处会于6月和12月在厅网站集中公布备案结果,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转学信息公示。
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学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学校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一、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民族
考生号
高考
年份
生源
省市
省市
高考
成绩
录取
批次
学科
门类
录取
类型
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
是否
定向
二、转学信息
转出
院校
层次
现读
专业
所在
年级
转入
学校
层次
转入
专业
转入
年级
转学学校是否同一城市
是/否
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
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
申请
转学
理由
(简要描述转学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
一、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民族
学籍号
学籍字号
入学时间
生源
省市
省市
入学
成绩
学科门类
考录
类型
统考/推免/本硕连读/申请考核/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等
是否
定向
二、转学信息
转出
学校
层次
博士/硕士
专业
转出
年级
转入
学校
层次
博士/硕士
专业
转入
年级
转学学校是否同一城市
是/否
是否二区招生学校转一区招生学校
是/否
申请
转学
理由
(简要描述转学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研究生转学的,由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
5.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为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最大程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更加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章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我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转专业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生为本原则。
旨在更加尊重学生的专长、兴趣、意愿和发展志向,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突出学生的个性培养,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
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学生的当前实际,切实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严格操作规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程序规范原则。
按照转专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规范每一个环节,做到责任落实、层层把关。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确有专长、兴趣和意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利于其发展志向的学生,并符合转专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在第二学年及以后转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者,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出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现专业学业但能完成其他专业学业或特长特殊且在其他专业更有利于成才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且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情形,可不受时间的限制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将根据转专业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后,报送分管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学校每学年统一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
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14周开始至第20周结束。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一)公布可接收专业及人数。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各二级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转专业要求制定现有专业接收的人数、条件、考核方式、程序等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二)学生申请。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5周,拟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按时提交给所在二级院系,逾期不予受理。
各二级院系应同时做好学生的咨询工作。
(三)资格审核。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6周,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二级院系公示至少5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院系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四)综合测试。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组织二级院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转专业综合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教务处。
(五)审核批准。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初步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并通过学校网站至少公示5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最终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发文公布。
(六)手续办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0周,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各二级院系要认真做好转入学生课程缺课补课工作。
第四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九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
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并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如果名称、学时、学分及学习要求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可替代,不必重修。
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费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当年在原专业已经缴纳的,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在转入学期重新审核增减、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2015年9月30日开始执行。
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发布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广东二师〔201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修订)
(2016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为依据确定。
第三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较好地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撰写,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不存在第五条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记过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综合评定成绩低于70分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认定存在抄袭行为者。
第六条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系)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二)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建议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教务处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第三章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较好地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撰写,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不存在第八条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综合评定成绩低于70分者;
(三)经认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存在抄袭行为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者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资料;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对申请者的条件和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汇总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并向教务处提交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转交名单和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教务处公布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修订之日施行。
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广东二师〔2013〕1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强化诚信教育,树立良好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外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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