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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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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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 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标,加强对公司商标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标在经营和市场活动中的作用,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公司是商标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权、许可权等,任何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公司商标进行使用。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商标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责任部门,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异议、复审、争议、变更及使用许可的初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
(四)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及标识物承印方进行审批;
(五)参与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
(六)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处理;
(七)对使用商标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八)负责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有关商标事项。
第四条公司所属部门、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职责:
(一)负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二)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四)各部门及被许可使用各关联方负责人对本规定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三章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商标在下列经营活动中允许使用:
(一)公司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或商品的包装;
(三)产品或商品的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标贴、文档手册等印刷品;
(四)作为商品的产品交易文书,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五)公司营业、服务、办公场所等固定场所和广告宣传刊物等;
(六)公司举办或参加展示会等需要标示公司商标的会议等。
第六条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使用公司已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记“”,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文字、图案,其所有涉及商标的文字、图案、产品包装、广告创意、网页资料等均需报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公司若计划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或开展其他市场活动时,应考虑在该国家注册商标,以避免商标在他国被人抢注,经公司决策层批准后,具体申请操作由商标管理部门执行。
第八条公司各关联方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等,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子公司、关联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商标管理部门对拟使用公司商标的关联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决策层批准;
(三)由公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四)由被许可方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有关对拟被许可方的审查条件、许可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对被许可方监督等事项由商标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进行,并与承印方签订印刷合同。
承印方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商标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商标转让或以商标权进行投资由公司决定。
在转让和商标权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的拟订、备案等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
在转让商标、以商标权投资及其他需要进行商标评估时,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五章商标档案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部门设立商标档案,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使用档案等。
(一)商标设计档案:
商标设计方案、说明、设计底稿以及审定结果均应归卷后存档。
(二)商标注册档案:
包括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申请表复印件、商标公告材料、商标异议、争议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等。
(三)商标使用档案:
包括商标印制登记、商标领用登记、废次商标销毁记录、商标使用许可登记(包括许可协议收复印件)、商标产品的销售记录(包括在各国和各地销售原始凭证、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费用和广告稿)等。
第六章商标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部门或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被许可方在使用公司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侵犯公司商标权行为,由商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公司所属部门或关联方应给予配合。
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由商标管理部门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处理方案建议,经公司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商标管理部门可取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权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其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于2009年01月01日起实施。
保密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聘用员工。
乙方应理解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事项和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生产、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
因此,忠诚保护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事项和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聘用乙方的重要条件之一,乙方同意签订并严格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系指以下内容:
(一)专利权:
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
是公司及所属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商号等:
(三)著作权:
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木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学技术著作等;
(四)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秘密是指公司新产品、产品配方、工厂自制设备及对设备的改进、工艺配方、生产技术报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摄影、录像等。
经营秘密是指本公司制定的产销策略、往来客户名单及其购销合同、协议、档案、市场、价格、财务经营信息以及公司特有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讯,均推定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知识产权者不在此内。
第四条双方同意乙方在受聘期间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或在甲方企划下开发、创作、生产、制造、销售的任何发明、发现、构思、概念、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商业秘密、创意或改进等,不论可否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采取一切甲方认为取得及保持前述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依甲方的指示,出具必要的措施确认甲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自己所有的各项发明、专利、著作或专门技术,以及对他人负有法令上或契约上使用或交付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在受聘期间,或在甲方的企划下,如有上述第四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产生或创作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呈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同意且承诺在执行职务时,不使用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资料,并保证不致有抄袭模仿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
若乙方违反此承诺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由乙方自负其责,若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受第三人指控和起诉等造成甲方声誉和经济直接和间接损失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遵守政府及其代理人或国内外其他任何公司、组织与甲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等契约。
第八条乙方因职务上的关系所持有的一切记录或含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媒体等各种资料皆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或者在甲方请求时,应立即全部交还甲方指定的公司和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在受聘期间所接触的事项以保持其秘密性。
除因其职务范围内容需要,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正当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索取、复印、抄录、泄密、告知、交付、转移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对外发表、出版等。
乙方退休离职后仍依前项规定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受聘期间及自己从甲方离职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和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不管投资形式),经营其它与甲方知识产权相类似的事业;
(二)担任其它业务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公司的受雇人或顾问。
第十一条乙方辞职时,除按劳动合同办理外,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将在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时支付月工资的三倍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无条件支付给甲方惩罚性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若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乙方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范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规办理。
本协议若与相关法规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双方同意以中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的标准。
关于本协议规定事项引起的纠纷,双方同意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第十五条本协议不因法人或行政机关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的人事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乙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签署基于保护国家和四方的知识产权的需要,乙方在签署前已仔细阅知此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此协议的规定。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5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5000元不等的奖金。
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3000元不等的奖金。
第六条公司实施的职务发明,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报酬的计算办法为从专利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或按照计件提取中一种,不能重复计算,具体条款见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
“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
各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
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
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第十条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一)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本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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