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仓储企业仓储业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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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仓储企业仓储业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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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仓储企业仓储业务管理规定
仓储业务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确保仓储活动全过程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使客户满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仓储服务的全部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3.0职责
3.1公司物流管理部负责制定《仓储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3.2事业部和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仓储业务管理规定》实施和执行,各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业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评价,保存评价记录。
3.3各单位主管经理对重要的服务过程和重点客户进行监督和关注。
4.0工作过程描述
仓储服务过程简图
4.1合同评审与签订
4.1.1所有仓储业务的客户均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评审及合同签订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4.1.2仓储保管合同必须在合同中规定预留提货凭证样本。
4.1.2.1提货凭证样本有以下形式:
a)印鉴
b)授权人签字
c)提货样单(加盖印鉴或授权人签字)
印鉴和授权人签字可以是其中之一,也可以是两者都具备。
4.1.2.2提货凭证样本是印鉴、授权人签字的,可在合同中直接预留样本;提货凭证样本是提货样单的,应将提货样单规定为合同附件,并注明附件提货样单的名称和编号。
4.1.2.3印鉴必须有存货方名称,与存货方名称不一致的,还须在合同中注明印鉴名称。
凭签字发货的,须在合同中约定或有对签字人的授权书。
印鉴、签字、提货样单等与合同要求内容必须一致。
4.1.2.4预留的样本应为原件。
特殊情况预留传真件或复印件时,须在合同中约定传真件或复印件有效。
预留样本为签字或人名章时,遇发货风险较高情况,应与存货方核实后再行发货。
4.1.2.5不能用包含提货信息(如提货日期、提货内容)的单据作为预留提货样本。
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空白样本的,应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a)在合同(或样单)中注明样单中的日期和内容不作为业务实际内容,实际内容以正式提货单为准。
b)或使用第一次发货的提货单做为样本,并满足如下要求:
合同中注明存货方不能提供空白样本,以第一次发货的提货单做为提货样本;第一次发货时存货方必须在场;加盖存货方印鉴或授权人签字。
4.1.2.6提货凭证样本如发生变更,必须由存货方书面说明新样本起用日期,及原样单是废止还是继续有效。
起用新样本后,原样本废止的要交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保管,保留年限与合同的保留年限相同。
4.1.3对于过户业务,如果新存货方没有与我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则必须签订《过户业务协议》并按4.1.2要求预留提货凭证样本。
《过户业务协议》的评审签字和签订可在《过户业务协议》中一次完成。
涉及原存货方把费用转移给新存货方的,应在《过户业务协议》中的收费栏里明确。
新存货方有正常到货入库的,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4.2合同内容和岗位技能培训
4.2.1业务受理员的培训。
快速电脑录入技术,熟练使用仓储软件,熟悉入库和出库手续及对提货凭证真伪进行鉴别的技巧,确保货物到达后进行收发货业务。
掌握客户接待技巧。
4.2.2理货员的培训。
合同中约定的入库手续、保管条件、出库手续等内容。
货物验收基本知识,作业现场安全常识,掌握客户接待技巧。
4.2.3作业人员的培训。
对各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货物特性,准备适用的作业工具,确保货物到达后正常作业;对装卸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合理、牢固、整齐、节省、安全码垛的操作规程。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管字014)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4.2.4料帐员(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培训。
根据合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存货方提供进出存动态情况,根据存货方要求,按双方约定时间对帐并留下记录。
4.3到货与收货
货物到达分为三种情况:
火车到货、汽车到货和承运到货。
收货时或收货之前应通过运输单据、到货通知单、验收通知单、电话、传真等途径确认存货方。
火车到货的,理货员无法当时验收的,由接运员负责先收货,随后由理货员验收;理货员可以当时验收的,由接运员和理货员同时完成收货和验收工作。
汽车到货须由理货员直接验收入库。
承运到货根据情况由驾驶员或运输业务人员或理货员在接货装车前验收。
对到货具备直接验收入库条件时,应尽可能做到一步到位,接运员与理货员、计量员、作业班组等相关岗位配合、协作,一次性完成货物的清点交接、验收、计量、堆码等工作,尽量减少二次搬倒,提高仓储作业的效率。
4.3.1火车到货
4.3.1.1卸车前,接运员首先应逐车检查车皮及货物情况,看施封是否破坏、苫盖是否良好、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明显弯曲、变形或损坏。
4.3.1.2卸车时,接运员核对运单(运单晚到时,事后核对),清点到达货物件数,检查货物外观质量,填写《到货记录单》。
4.3.1.3卸车前后发现问题时,如货物有异状或件数不符等,应及时会同铁路部门人员现场进行核实,并需索取有关凭证,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如贵重货物)应现场拍照留证。
货物出现短损时,应配合存货方进行货物的数量检验、保险索赔等工作。
4.3.2汽车到货
汽车到货包括存货方自己送货、委托承运人送货或供应商送货到库。
4.3.2.1所有送货车辆(包括仓库自己的提货车辆)应凭运输单先在门卫处由门卫在《进库车辆登记单》上登记进库时间、人员、车辆、随车货物等信息(或由送货人填写,门卫审核),送货人执一联进库。
出库时,门卫根据进库信息和理货员填写的随车货物情况,核准后收单放行。
4.3.2.2理货员检查送货人所持的运输单是否正确齐全,核实无误后,及时通知作业班组安排卸车。
卸车前,理货员应逐车清点到货件数、检查货物包装及外观质量,进行当场验收。
4.3.3承运到货
承运到货是指仓库受存货方委托到指定地点提货。
4.3.3.1理货员向驾驶员介绍货物验收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货物的外观检验、清点数量、核对规格等事宜。
必要时,理货员或运输业务人员可同往提货。
4.3.3.2货物提运到库后,按4.3.2.1要求进行进库登记。
理货员根据司机所带的随车明细表检查货物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
确认无误后,通知作业班组安排卸车并验收。
4.4验收与建帐
4.4.1业务受理员根据存货方发来的入库验收单和货物资料(如材质证书、发货明细、装箱单、领货凭证等)出具《入库单》,如存货方不能出具入库验收单,事后应由存货方在我方《入库单》上签章确认。
业务受理员将上述验收资料和单据一并交理货员。
4.4.2理货员依据《入库单》、运输单、验收资料对货物的外观质量、品名、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重量等进行验收,指导作业班组将货物堆码到位。
4.4.3货物卸车完毕,理货员将实收数量、重量、验收结果填写在《入库单》上并签字。
4.4.4汽车到货的,理货员应在运输单上签上实际收货情况并签字,注明日期,实际收货数量必须用大写数字。
对于一式多联的运输单应该复写,即保证各联运输单上所签字样完全相同,并留存相应联的运输单。
不能留存运输单的要制订内部单据,记录收货验收情况,并由送货人、理货员签字。
理货员在《进库车辆登记单》上注明未卸货物名称、件数,如全部卸完,填空车即可,并签字。
4.4.5卸车前后若有问题,如货物当中有外包装破损或规格、数量、标牌、重量(超出磅差)等与运输单、验收资料不相符的,须及时通知存货方询问是否接收,若存货方同意接收,存货方应以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当时做不到,事后应及时补办。
同时必须让送货人就货物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理货员要把这些货物与合格品分开存放,并作好有关记录。
必要时(如贵重货物)应拍照留证。
如果是集装箱到货,应做好开箱记录(外贸集装箱如出现问题,须请示存货方是否需外理)。
4.4.6根据《货物储存保管规定》和货物情况以适当方式建立货牌。
货牌的建立按《货物储存保管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4.4.7各单位司磅员在货物检斤计量时,应严格执行检斤货物合理磅差,有关规定如下: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色金属(不包括电解铜)不得超过±0.1%;
金属制品、电解铜不得超过±0.2%;
钢材不得超过±0.3%;
生铁、废钢不得超过±0.5%;
轻化工产品不得超过±0.2%;
化肥、橡胶不得超过±0.5%。
4.4.8理货员根据需要填制《验收码单》。
根据验收结果建卡(即理货员的帐)。
卡的建立和填写按照《帐、卡及原始单据管理规定》中“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4.4.9业务受理员或料帐员建帐。
具体要求按《帐、卡及原始单据管理规定》中“帐”的相关规定执行。
4.5保管过程
4.5.1货物保管的具体要求执行《货物储存保管规定》。
4.5.2当货物在保管期间需要转移货位时,由相关负责人,如:
接运员、理货员或调度等通知作业班组,货物转移后,负责人开具《货位变动记录单》。
4.6过户
4.6.1现存货方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持原存货方提供的有效提货凭证和现存货方的有效入库凭证到仓储业务部门办理。
业务受理人员对上述凭证进行核对,签订《过户业务协议》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也可由原存货方持有效提货凭证办理出库手续,现存货方通过传真签订《过户业务协议》,办理入库手续。
4.6.2《过户业务协议》签订后即可对过户货物进行建帐、立卡,发货时执行《过户业务协议》中的约定。
4.6.3过户客户有正常到货入库时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4.7货物出库
严禁任何人凭电话、白条或在没有任何提货凭证(包括特殊发货的凭证)的情况下,开具发货单据、下达发货指令或进行发货作业。
4.7.1货物出库主要过程
4.7.1.1验证提货凭证。
由业务受理员接收客户或提货人的仓单、仓单分割单、出库单等提货凭证,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包括:
a)单证是否伪造和假冒;
b)验证单据、印鉴和签字等是否与预留样本一致;
c)密码验证是否通过;
d)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e)单证内容是否有涂改;
f)单证内容是否与帐相符等。
若上述情况与规定或约定不符,应拒绝发货,并及时与存货方联系,商议解决方案。
4.7.1.2《发货单》开具与复核。
提货凭证经检查无误后,业务受理员开具《发货单》(如以《发货单》替换原始提货凭证的,应由复核员或另一名业务受理员复核)。
受理员在《进库车辆登记单》上填写《发货单》号(出门证单号),每受理一张《发货单》,填写一个单号并签字。
根据需要开具《发货码单》,一并交提货人或理货员,理货员收到提货凭证、《发货单》和《进库车辆登记单》后,首先复核单据、实物信息的一致性。
4.7.1.3备货与动态盘点。
备货前,理货员应该进行动态盘点。
备货时,理货员要核对货牌及实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发货单》上所要求的是否一致,必要时将货物搬运到指定备货区。
备货完毕(或装车后)进行动态盘点。
4.7.1.4装车与记录。
理货员必须点清实发数量,严格按照《发货单》(和《发货码单》)上要求的规格和数量发货,确保发货准确无误。
装货完毕理货员要在《发货单》(提货凭证)上签上实发数量、姓名和日期,实发数量必须大写,严禁货物出库后填写单据。
对一式多联的单据应该复写,即保证各联签字完全相同。
装车后在货牌(和卡)上填写发货信息。
4.7.1.5发货复核。
重要货物应在装车时或装车后,由复核员或另一名理货员复核所发货物和结存数是否与单据和卡一致。
4.7.2不同出库方式的特殊要求
4.7.2.1火车发运
a)业务受理员收到存货人的提货凭证后,填写《发货单》通知发运部门向铁路部门申请车辆,并与发运部门做好单据及实物的交接工作。
b)车辆到库前,发运员通知理货员做好备货装车准备,理货员负责组织备货、装车。
c)装车后,发运员要保证实物装卸安全牢固,与铁路部门交接手续完整,齐全。
4.7.2.2汽车自提
a)提货人持仓单、仓单分割单、出库单等提货凭证到仓库提货时,须先在门卫处凭提货凭证进行登记。
由门卫在《进库车辆登记单》上登记进库时间、人员、车辆、随车货物等信息(或由送货人填写,门卫审核),提货人执一联进库。
b)理货员现场备货,核对无误、手续完备后装车发货,并与提货人清点交接。
合同要求提货人签字的,由提货人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c)业务受理员根据理货员填写的出库凭证开《出门证》(可由《发货单》其中一联代替),缴费完成后,加盖出库专用章。
填写《出门证》时应把《出门证》上的日期、提货人、提货单号、品名规格、件数、车牌号、发货理货员和签发人填写完整,将门证联交给提货人出库。
d)值班门卫负责对进出库提送货物的车辆、货物进行查验。
e)门卫依据《出门证》和《进库车辆登记单》对出库车辆进行检查、核对。
检查单据上有关环节签章及印鉴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涂改;随车货物的名称、件数、车辆牌照号与《出门证》、《进库车辆登记单》是否相符。
无误后留存《出门证》、《进库车辆登记单》放行出库。
f)如发现问题或可疑之处,应当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应核实清楚后再予以放行。
g)门卫应妥善保管《出门证》、《进库车辆登记单》,每月整理、装订后统一由安全保卫部门归档管理。
4.7.2.3汽车代运
a)提货驾驶员从运输配送部领取提货凭证和《运输配送单》等相关单证,到业务大厅办理提货手续。
b)进、出仓库大门及《出门证》、《进库车辆登记单》的要求同“用户自提”。
c)送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存货人指定地点,并由收货人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4.7.3特殊发货。
4.7.3.1传真发货、以发代验等特殊情况必须在货物储存保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传真发货须约定发货附加条件,以发代验须约定责任归属(我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凭提货单传真件发货时,除必须与预留提货样本一致外,附加条件可选择下述一种或几种或其它条件:
a)提货方在传真件上加盖公章(或凭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提货);
b)存货方在传真件上注明提货车号、有效证件号码,发货时核对车号、证件号码;
c)存货方同时将提货单传给提货方和我方,发货时核对是否一致;
d)存货方向提货方提供密码,提货时提货方将密码写在传真件上传给存货方,存货方确认盖章传回后发货。
传真发货、以发代验遇发货风险较高情况,应与存货方核实后再行发货。
发货时,凡与上述条件不符的,必须与存货方取得联系,收到书面变更说明,才可发货。
4.7.3.2手机短信发货。
此发货方式不能作为常规发货方式,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临时使用。
需手机短信通知发货时,须在货物储存保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双方通信手机号码,由于伪造号码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短信发货后定期由存货方补齐书面提货凭证或在发货记录上确认,否则停止该存货方的任何发货业务。
短信发货必须与存货方核实后再行发货。
4.7.3.3电子网络发货。
通过存货方的电子网络(如ERP系统等)发货时,必须在货物储存保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发货流程,并约定下述方法之一明确责任:
a)请第三方认证公司进行信息认证,在我方本地保存带有认证信息的发货记录;
b)定期由存货方补齐书面提货凭证或在发货记录上确认(风险较高时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
4.8火车转汽车中转
4.8.1中转业务须签订专用线中转合同,合同评审及合同签订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4.8.2专用线中转合同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提货凭证,如铁路领货凭证和客户同意放货的公函等。
如提货人不是中转客户,应约定提单及提单样本。
4.8.3收货同“4.3.1火车到货”流程,接运员(或单设中转员)出具《到货记录单》(或在电脑系统中录入《收货单》),连同铁路运单转受理员。
4.8.4受理员根据合同审核提货凭证,以铁路运单(大票)为依据,根据运单上的信息,开具《中转发货单》(参照《发货单》)交复核员核对(也可由接运员复核)后,根据需要交结算员收费或记账。
4.8.5接运员(中转员或调度)根据《中转发货单》安排装汽车发货。
4.8.6发货参照“4.7.2.2汽车自提”,《出门证》可由《中转发货单》其中一联代替。
4.9盘盈货物、滞留货物、无主货管理
4.9.1盘盈(盘亏)指业务在一段期间或结束后,经盘点发生的实物多于(少于)账面的情况。
4.9.1.1业务受理员按规定在一段期间(可根据和客户的约定)填写《货物盈亏明细表》报仓储部门负责人。
4.9.1.2仓储部门负责人经审核后与存货方协商处理,对于盘盈货物要建账管理。
4.9.2滞留货物指由于存货方原因,滞留在仓库内长期不提取的货物。
4.9.2.1对于滞留货物,可在与存货方的合同到期后,由仓储部门填写书面材料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4.9.2.2分管领导审核后,可责成有关部门催告存货方在合理期限内提货,存货方超过两个月仍不提取的,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公证、提存滞留货物。
4.9.3无主货指存货方不确定的货物。
4.9.3.1无主货须填写《到货记录单》,并由业务受理员建账管理。
无主货在确定存货方之前不得发货。
4.9.3.2找到存货方的,按实际存货方以正常方式建账。
4.9.3.3确无法找到存货方的,仓储部门填写书面材料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4.9.3.4分管领导审核后,可责成有关部门公告存货人前来提货,超过两个月仍无人提取的,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公证、提存无主货。
5.0相关文件
5.1《合同管理规定》(管字002)
5.2《帐、卡及原始单据管理规定》(管字036)
5.3《货物储存保管规定》(管字008)
5.4《安全操作规程》(管字014)
6.0质量记录
6.1《仓储保管合同》管字007-01,合同终止后保存五年;
6.2《过户业务协议》管字007-02,协议终止后保存五年;
6.3《到货记录单》管字007-03,保存五年;
6.4《入库单》管字007-04,保存五年;
6.5《验收码单Ⅰ》管字007-05,保存五年;
6.6《验收码单Ⅱ》管字007-06,保存五年;
6.7《货位变动记录单》管字007-07,保存一年;
6.8《发货单》管字007-08,保存五年;
6.9《发货码单Ⅰ》管字007-09,保存五年;
6.10《发货码单Ⅱ》管字007-10,保存五年;
6.11《出门证》管字007-11,保存五年。
6.12《进库车辆登记单》管字007-12,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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