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客观题干货填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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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客观题干货填空版
第一天基本制度、主管和管辖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
涉及的案件、的其他案件。
经申请不公开:
、的案件。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要公开;一律不得公开。
2.两审终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
程序、程序、程序。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裁定可以上诉。
包括其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有关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调解协议具有,调解协议不具有,调解协议经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向法院起诉。
4.确定案件管辖权以时为标准。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和
的除外。
第二天管辖
1.中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
案件、的案件以及的案件。
并非所有的中院有权管辖专利纠纷,仅有和。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
有且仅有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2.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法院专属管辖;港口作业:
由法院专属管辖。
;遗产纠纷,由、法院管辖。
在履行的合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3.一般地域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的诉讼,对或者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人提起的诉讼;对的人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追索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天诉的基本理论
1.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的诉,分为的确认之诉与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的讼。
(4)一个法律关系包括、和三个方面,原告请求对其中之一进行变更即是请求对该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2.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
本、反诉的主体具有,即反诉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且本反诉之间有。
反诉应当向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反诉应当在提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不成,;但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四天当事人、共同诉讼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
2.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由继续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发生法律效力。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间,对其他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行为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代表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天诉讼代理人和证据
1.询问当事人之前,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2.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或者其他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3.当事人根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书证;
(二)为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的书证;(四);(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天证据保全和证明程序
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申请保全的以及采取等内容。
2.根据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的保全措施。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4.人民法院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举证期限届满。
5.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
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
第七天保全
1.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内作出裁定。
2.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A.保全错误的;B.申请人的;C.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D.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E.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八天普通程序
1.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情形相同,其区别在于不同,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2.重复起诉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判决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受理后,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
第九天公益诉讼程序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内书面告知。
公益诉讼本身是允许原告撤诉的(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只是不允许因为而撤诉。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法院可以。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
4.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向其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第十天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或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的;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D、涉及或者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的裁判文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起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A.人身关系、财产纠纷;B.涉外民事纠纷;C.知识产权纠纷;D.需要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E.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第十一天二审程序和再审概述
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
2.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
3.当事人在,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二审中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二审中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和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中,原告新增或者被告的,调解不成,。
此两种情形中,如果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5.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由启动再审;调解书违背自愿或者合法原则,由申请再审;调解书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由。
第十二天再审的审理和特别程序
1.再审以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上诉。
当事人以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3.特别程序均由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不适用,,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作出新判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
第十三天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A.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B.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C.申请确认、、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D.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E.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组成,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内,可以向起诉。
3.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或者与第一审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的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第十四天执行程序
1.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未执行,执行申请人向申请变更管辖法院;上一级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裁定指令执行;作出,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2.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强制措施。
3.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同意;法院可以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恢复执行,并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4.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但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①执行和解协议已经的;②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③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协议。
对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
第十五天仲裁
1.仲裁协议要求,口头形式无效。
2.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的除外。
3.仲裁回避的后果:
A.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B.当事人可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决定;仲裁庭也可以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
4.仲裁裁决自起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仲裁裁决具有。
5.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只限于六种,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错误;二是伪造、隐瞒证据;三是仲裁员徇私舞弊。
而、证据不足、等均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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