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五险一金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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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五险一金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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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五险一金办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
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
1.企业单位:
省或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
编制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分支机构:
分公司营业执照或驻郑办事处登记证(另附:
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证件提供复印件或传真即可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
4.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本单位公章
以上证件需用A4纸各复印一份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2、企业年检
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
1.《郑州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一式2份)
2.《郑州市参保单位(XX)年度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一式3份)
3.公式报告(一式2份)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财务报表(复印件)
6.公章
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每年4月20日之前
3、新增人员
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
1.《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10人以上需拷盘)
2.劳动合同复印件(无需鉴证)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四、企业参保职工停保
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
1.《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死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辞职:
辞职报告(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自动离职:
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面,加盖公章)
退休:
退休审批表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五、转移
1、市内转移
市内转移(市←→市,市←→分理处)
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2、跨区转移(市←→区)
停保的次月,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打印缴费结算单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新郑市转入按次办理
3、市外转移(市←→省,市←→市外)
①市外转出:
提供参保者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或传真件『户口本的第一页和本人页』)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②市外转入:
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公章,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4、失业再就业转移
失业中心→用人单位
提供恢复登记表、再就业转移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办理时间:
每月5—20日期间的工作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应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养老保险在郑州市统筹办理,且医保新增人员(即从未办过郑州市医保的人员)须为四人以上,符合以上条件后方可办理医保开户。
拷盘时间为每月的1-15日。
一、职工新参保
填写:
《在职职工增加申报表》(表5)2份。
携带:
学生分配报到证、工作调动表、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安置介绍信、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减少
填写:
《在职职工减少申报表》(表6)2份。
1、办理职工因上学、出国定居减少手续:
携带:
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单位证明;
2、办理职工因辞职、辞退、离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手续:
携带:
个人辞职信、单位辞退文件等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3、办理因职工工作调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方单位未参加医保)减少手续:
携带:
职工工作调动表或工作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职工死亡手续:
携带:
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当地派出所证明(复印件)。
三、在职人员续保
填写:
《在职职工续保申报表》(表15)2份。
携带:
工作调动表或工作调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
1、单位新参保手续每月1日至15日办理(逢周六、周日不顺延);
2、参保人员各种变更手续每月5日至20日办理(逢周六、周日不顺延)
4、统筹范围内转移
填写:
《参保人员系统内转移通知单》(表10)3份。
要求调入调出单位双方盖章。
携带:
医保卡、劳动合同、职工工作调动表或工作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医保以外转移
填写:
《转出统筹范围外通知单》(表9)4份。
携带:
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表或工作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注:
需要转移个人帐户余额的,要提供转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从统筹范围外转入
填写:
《统筹范围外转入通知单》(表4)4份。
携带:
转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表,工作调动表或工作调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新郑市转入按此办理
生育保险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即可参加参加生育保险,不用另报资料,在原发放的医疗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参加生育保险章即可。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不另行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医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建立职工生育保险数据库,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同步变更。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单位申报的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为准。
1、业务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2、报销时间
1、生育后四个月内每月25日—30日将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三楼大厅财务科领钱。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所有费用请用现金结算,刷医保卡不予报销。
3、生育津贴领取
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生育费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帖。
缴费基数/30*180=津贴总额
四、办理登记卡所需材料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30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5、报销所需材料
1、生育报销:
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
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
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位计生办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
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
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
支付标准为上述1标准的90%。
工伤保险
1、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2、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4、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
一、参保程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资料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同时通过数据库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未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说明原因。
二、参保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单位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一)《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
五、保险失业金续领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最后一个月,本人写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表5-10)。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过对档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记录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续领期限和标准,计算到月,报主管领导批准。
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单》(表5-11),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应续领的月数及金额。
经批准续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批准的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6、档案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办理档案转移的,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转移表》(表6-1),由档案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开具提取档案介绍信。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查符合档案转移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姓名、失业证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接收单位意见审核无误的,加盖公章后将其档案进行转递,同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资料输入数据库,以备查询。
七、跨区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
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
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8、跨区转入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
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
九、申领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准生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表5-15),经审核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生育。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女性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生育补助金的,受托人应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应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2、《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明》;
3、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
4、生育费用补助书面申请。
十、查阅和借阅档案
失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查阅、借阅档案的,应由失业人员本人出具《失业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档案。
查阅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查阅并及时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同意后方可抄录或复印档案内的部分内容,复印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原件归还档案室。
借阅档案材料的,借阅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用后及时归还,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其他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5-9),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失业人员每月1-15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失业人员每月16-30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申领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5-12),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因患危急病症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治疗3日内,携带急诊住院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在转院之前写出书面申请,携带现住院医院同意转院的医疗转院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经治疗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申报表》、住院证复印件、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表5-14)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携带本人《失业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查。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受托人应同时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十三、申领丧葬抚恤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办理申领手续。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亲属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能够证明代领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身份证;
2、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
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书面申请;
5、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7、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8、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9、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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