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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汇总(doc19页)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使用一些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短语,如FOB、CFR、CIF等,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等,这些短语就是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大约在19实际初期,最早使用的一个贸易术语是FOB,到19年代50左右又出现了CIF和C&R(现在是CFR),之后其他的贸易术语也相继出现。
到今天为止,国际贸易的运用大约已有200年的历史。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在简化贸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第一节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经过有关国际或国家的商事组织的编撰和推广,成为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则,从而成为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公约和条约等不同,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
也就是说,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贸易合同时,可以适用某一惯例,也可以做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与国际惯例不同的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判决或裁决时,则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案例】某公司最近和外商签订了一个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在合同中使用了CIF目的港的贸易术语,但又规定卖方只有在合同设备抵达卸货港后才算完成交货,如果设备迟到,卖方必须赔偿。
这一要求和CIF的规定有矛盾,如发生问题,仲裁或诉讼时应依据合同还是惯例对CIF的规定办理?
[分析]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
惯例做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的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ICC560号出版物。
在以上三种惯例中,《2000通则》的应用范围最广。
第二节《2000通则》概述
《2000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通则》主要包括13个贸易术语。
下面将它们的缩写和中英文名称列举如下:
表3-1《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名称
分组
缩写
英文和中文名称
E组
EXW
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
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000通则》的编排体例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各成一篇,各篇一般分为四个内容层次:
(1)解释贸易术语的含义并对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2)说明该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
(3)对有关名词的定义进行说明。
(4)将卖买双方各自义务用A、B对应列出。
其中A代表卖方的义务,B代表买方的义务。
下面从《2000通则》中摘录FCA为例进行说明。
13个贸易术语的主要规则
从上述编排体例可以看出,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是一整套规则,其内容是相当详细。
但概括起来,一个贸易术语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风险的划分。
即交易过程中发生如果发生风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前由卖方承担;以后由买方承担;
2、责任的划分。
即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工作,哪些由卖方负担,哪些由买方负担;
3、费用的划分。
即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哪些由卖方负担,哪些由买方负担。
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对13个贸易术语的一些主要规则做一个简要的概括。
表3-2《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的主要规则
贸易
术语
交货
地点
风险转
移界限
办理
运输
办理
保险
出口
报关
进口
报关
适用的
运输方式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FCA
FAS
FOB
出口国内地、港口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CFR
CIF
CPT
CIP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越过船舷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DAF
DES
DEQ
DDU
DDP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口
目的港口
进口国内
进口国内
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第三节装运港交货的三个贸易术语
据统计,在《2000年通则》的13种贸易术语中,使用率最高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
FOB、CFR和CIF。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后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例如:
FOBShanghai。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及内河运输方式。
一、主要规则
1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该术语卖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于这时货物并未到达目的地,因此这种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
交货后,卖方即可到银行交单议付。
2风险划分的界限。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其含义是货物在空中越过船舷时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例如,如果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因起重机吊索断裂落海,责任应归卖方;如果落在甲板上,责任则属买方。
有时候船泊不能靠近码头作业,要使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码头外的海面上装船。
在种情况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仍然是“越过船舷”即停泊在港口外海面的货轮的船舷。
【案例】合同为FOB,一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不慎从吊钩上脱落,掉入水中,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水入侵而遭损坏,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自己承担。
因为FOB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越过船舷。
3责任的划分。
责任的划分基本上也可以以船舷为界(但装货操作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以船舷为界,所以说基本),即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责任,之后则由买方负责。
4费用的划分。
费用的划分也可以基本以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但装货费用的划分要视运输方式而定,例如,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装卸费已经包含在运费中,显然是由买方负担,而不是以船舷划分。
二、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1船货的衔接问题
在BOB条件下,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因此,要做好船货的衔接。
买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办理租船订舱的事宜,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船只延迟或提早到达装运港,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买方负担。
【案例】我国某公司曾以FOB条件出口日本一批荔枝。
合同规定:
“3月15至25日装运”,尽管我方多次催促,直至3月31日;仍未见船只踪影,于是我方转售他国,并立即向日方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后经仲裁,我方胜诉。
问我方的理由是什么?
[分析]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
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已构成违约,我方可以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以FOB成交的合同,买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使卖方能够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而卖方没有按时备好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2承运人的选择问题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卖方最好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承运人,或规定买方所选的船公司应经过卖方的认可,所选的船公司最好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
【案例】1992年,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后因我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没有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
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
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巳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我方也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FOB出口合同,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还应该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
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
因为,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在FOB出口合同中,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CFR以前写成“C&F”,《1990年通则》将其国际代码改为CFR。
但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年通则》再次强调应使用CFR。
CFR后应加注目的港的名称,例如:
CFRNewYork。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一、主要规则
1交货时间和地点。
CFR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与FOB完全相同,这里不赘述。
CFR条件虽然由卖方负责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但交货的义务仍然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即仍然是“象征性”交货。
2风险划分的界限。
仍然是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与FOB完全相同。
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船舷为界,则应采用CPT“运费付至目的地”条款。
3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采用这一术语,卖方除了要做FOB条件下的工作,还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其他工作则由买方办理。
4费用的划分。
费用划分的界限基本在目的港。
CFR中所谓的“成本”即是FOB价格,“运费”即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运费以外的其他事件引起的费用,这些其他费用由买方负责。
至于卸货费用(包括驳船和码头费用)的划分,则由运输合同规定。
如由买方支付,则卖方只负担到卸货港船上的运输费用;如由卖方支付,则要负担到将货物卸到码头上(包括驳船和码头费用)的费用。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使用CFR术语,保险由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
如果由于卖方未发或迟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有更重要的意义。
【案例】我国曾以CFR条件从泰国进口香米,泰国把香米装船后,忘记立即向我方发装船通知,故我方也未投保。
不幸货船在离港六小时后沉没。
我方拒付货款。
问我方是否有理由?
[分析]在CFR条件下,本来越过船舷后的事故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泰国方面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能及时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我方可以拒绝付款。
全部损失只能由卖方承担了。
2对承运人的把握
使用CFR进口,由于运输由卖方办理,因此,买方应该注意防范卖方与承运人勾结进行诈骗。
首先,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其次,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最好争取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租船订舱,比较保险。
如果按CFR成交,最好由我方指定承运人或对方指定的承运人要经过我方同意,以减少风险。
【案例】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国蒙受重大损失。
请问我方应从中吸取何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
(1)进口业务,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止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
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租船订舱,比较保险。
如果按CFR成交,可由我方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后应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例如CIFNewYork。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一、主要的规则
1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与FOB、CFR一样,都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也都是象征性交货。
2风险责任划分的界线。
与FOB、CFR完全相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案例】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服装。
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第二天,出口企业接到客户来电,称:
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企业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日本进口商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分析]日本商人的要求不合理。
按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合同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
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向银行提供了完整的单据,即使货物已经灭失,银行也必须付款,买方也必须付款赎单,没有理由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索赔的事宜应由买方自己凭卖方转移过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3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卖方除CFR的工作外,还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的保险,买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其他工作。
4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另外,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水上运输保险费,但不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三、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1投保的险别问题
在CIF情况下,卖方投保的险别一般应该在贸易合同中订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只被要求按最低的险别投保。
所谓最低险别,在国外指伦敦协会保险条款(1CC)中的C险(参见保险一节);在我国则是“平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CIF成交,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
《2000通则》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义务是按通常条件和惯常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因此,对于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
但对买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
第四节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
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发展,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使用逐渐增多。
也可以算在常用的贸易术语之列。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所谓承运人,是指受托运人的委托,负责将货物从约定的启运地运往目的地的人。
他既包括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也包括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
FCA与FOB相似,区别在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
一、主要规则
1交货地点。
该术语卖方的交货的地点是一个区间,可以是出口人与港口之间的任何位置。
近可以与工厂交货EXW相同(但要负担装车),远可以与船边交货FAS的位置相同。
究竟在什么地点交货应由双方商定。
如果指定的地点是一个范围,又有几个具体地点可供选择,则卖方可选择对其最为合适的地点交货。
2风险划分的界线。
与选定的交货点相同,在交货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3责任、费用的划分。
责任、费用的划分与交货点基本一致,但又有区别,因为装卸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因选定的交货点不同而不同:
INCOTERMS2000指出,“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义务有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也就是说,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和费用;如果在其他地方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支配即可,即不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A公司以FCA条件向B公司出口,A公司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并向买方发出通知,在货物装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装箱堆场烧成废墟。
问该货损应由谁承担?
如果采用FOB条件,损失由谁负担?
[分析]该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故与他无关。
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例中如果卖方采用的是FOB,答案就完全不一样了。
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了。
此例中如卖方又没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
在其他方面,FCA与FOB是相似的,出口手续都是由卖方履行。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的英文全名是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后面要注明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名称,它可以是两国的边境、进口国的港口、内陆地点。
该术语与CFR相似,区别是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运输中,“门到门”运输很多,CPT最适合这种运输方式。
一、主要规则
1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FCA一样,可以是从出口人到装运港之间的任何一个位置(假定是海运)。
比如,第一承运人可以把空集装箱送到卖方所在地装箱,在市内的集装箱货运站(CFS)装箱,或是卖方自己把已装满的集装箱送到码头集装箱堆场(CY)交接。
2风险划分的界线。
与交货点为一致,交货之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之后由买方负责。
“承运人”一词的含义和“货交承运人”条款中的相同。
在多式联运中先后有多个承运人的情况下,卖方把货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3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以及支付到达指名目的地为止的运费。
如果是“门到门”运输,卖方要负担直到买方所在场所的运费。
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除运费之外的一切费用。
二、使用CPT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CPT术语,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及时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办理保险、受领货物。
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CIP运费、保费付至(…指名目的地)
CIP的英文全名是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后面跟目的地的名称。
一、主要规则
1交货地点和时间。
出口国内地、港口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交给卖方自己指定的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完成交货。
2风险的分界线。
与FCA、CPT相同,也是“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卖方负责,之后买方负责。
3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以及支付到达指名目的地为止的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是“门到门”运输,卖方要负担直到买方所在场所的运费。
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除运费之外的一切费用。
【案例】某医院通过外贸代理购买美国通用电气的螺旋CT,CIP价60万美元。
货物到达某单位后,卸货费用应由谁出?
[分析]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P贸易术语项下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的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使用CIP要注意的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应按合同中商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
第五节六个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下面通过表格对六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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