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 辞职报告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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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辞职报告共6篇
辞退员工辞职报告(共6篇)
第1篇: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辞职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1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
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
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辞退(开除)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十二)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
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
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
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
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
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
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
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03年05月01日施行。
原2001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篇: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1,单店所有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辞退程序如下:
(1)员工辞职须提前一月写出离职申请;主管经理将在一
月内招聘新人进行接替后方可办为离职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离职人员在工作满规定时间后,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
餐厅主管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开始退还物品。
交接工作以及办理搬离宿舍的手续等。
(3)离职人员在店内人事主管处领取\n职交接表>>,并认真填写。
(4)办理手续时相关责任人应在\n接表>>相应烂签字注明,并为此承担责任。
(5)店经理最后应签署意见,并计发该员工的工资(注:
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在本店规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日领取);并将离职人员名单报公司运营部备案;
(6)为确保本店日常经营秩序正常,在劳动节,国庆节,
元旦节,春节等大型国家节假日前一月不接受员工辞职报告;
(7)完成上述手续后,凭>
到总公司结算薪金(应将手续表交回公司存档),工资结算时间统一为下一月的15日。
注:
值班经理(含值班经理)以上的职务人员离职与辞退须报知公司营运管理中心,。
3,辞职,辞退人员未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就擅离值守的,将不发放薪金。
同时从擅离职守之日起,按旷工计算。
4,店方主动辞退的员工,在接到店方主管经理辞退通知后,应即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3篇:
员工辞退辞职制度
员工辞退辞职制度
一、定义
1、辞职:
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辞退: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者,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以欺诈、虚假等手段,欺骗公司并被查实的。
(2)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找不到或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
(4)参加岗位适应性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
3、自动离职: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二、内容:
辞职申请审批或辞退员工报告审批、工作移交、部门离职结算、财务结算、工资结算。
员工自动离职,部门主管和部门考勤员需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5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办理其离职手续。
三、审批程序:
1、辞职:
员工填写《辞职审批表》,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一级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移交。
2、辞退:
部门主管提出建议并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申报告单》,经上级主管核实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辞退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移交。
四、工作移交:
部门主管收到审批合格的《辞职申请表》或《辞退员工建议及评申报告单》后,须尽快安排离职员工进行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情况表》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文件、资料、档案、客户关系移交,所有移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使移交后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工作移交情况表》须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其离职日期。
员工必须在自辞职或辞退批准后十日内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并归还工卡至人力资源部。
五、财务结算
员工凭《离职手续移交表》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事项,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手续移交表》上签署意见。
六、工资结算
在工作移交及财务结算完毕后,员工持审批后的《离职手续移交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
七、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页:
员工辞职流程图
员工辞退流程图
自动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图
《离职手续移交表》
《工作移交情况表》
《辞职申请审批表》
《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书》《员工自动离职处理报告单》
第4篇: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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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
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
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四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七日提出申请;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五条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
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员工辞职申请表》,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
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二)行政人事部呈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
索要《离职移交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四)行政人事部凭《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
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
(五)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
正常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六)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
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七)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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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八)未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的,公司将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第六条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
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由此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
议: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
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
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一条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
日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开除)通知书》,填妥后交行
政人事部审核;
(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开除)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四)员工持《辞退(开除)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移交清单》办理
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人事部依《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表》予辞退(开除)
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
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三条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门备案。
由行政人
事部发开除通报。
第十四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
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
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
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
第十八条凡属公司正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于次月公司发
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
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
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附件:
附件1:
《员工辞职申请表》
附件2:
《离职移交/工资结算清单》
附件3:
《离职证明》
附件4《员工辞退(开除)通知书》
附件5:
《员工离职面谈表》
第5篇: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辞职程序: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1、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辞退(开除)
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8、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9、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7、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10、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11、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辞退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4、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第十五条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司行政人事部申诉。
第十八条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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