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出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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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出账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信贷业务出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出账管理,提供快速、便捷的出帐通道,依法合规办理出帐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信贷业务出账是指在信贷业务获得批准后,由出账审查人员对出账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批意见进行监督落实,符合出账条件时,签发出账通知书,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贴现等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信贷业务出帐管理遵循“划分权限、分级管理、依法合规、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臵
第五条分、支行分别设臵出帐审查岗,总行、分行票据中心应设臵出帐审查岗,在岗人员为出帐审查人员。
第六条分、支行的出帐审查人原则上兼任该级的出账签发人。
第七条分、支行出帐审查及签发应建立A、B角制。
第八条小企业特色支行出帐审查人和出账签发人原则上为专职出帐审查人(A角)和支行分管行长(B角)。
一般支行出帐审查人和出账签发人原则上为支行市场部门负责人(A角)和支行分管行长(B角)。
第九条分行出帐审查人和出账签发人为分行风险管理部专职出帐审查人。
第十条分行出帐审查人原则上不少于两人,互为A、B角。
第三章出帐审查权限
第十一条出帐审查权限遵循“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授权权限内获得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进行出帐审查。
第十二条支行出账审查权限为分行对支行转授权权限内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
第十三条县域支行出帐审查权限在分行的,分行可特别授权县域支行,并指定
专人负责出帐审查,分行应加强对其出帐审查的检查监督管理力度。
第十四条分行出账审查权限为除分行对支行转授权外的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设臵出帐审查岗,支行应按本办法的要求指定出帐审查人。
第十六条出帐审查岗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审核授权、转授权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三)负责审核授信业务合同的规范性;
(四)负责审核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的合法性;
(五)负责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六)负责出帐审查与签发的档案管理;
(七)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授信业务经办行(部)的职责
(一)及时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在提供复印件的材料正面加盖“已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及日期;
(三)负责落实授信条件。
根据授信终审意见,落实授信条件、将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报出帐审查人,对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要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参与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对合同、协议签字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对所签订合同、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受信人借款凭证上的印鉴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授信业务经办行(部)会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出帐通知书和借据凭证要素完整性,对出帐通知书上签字进行核
验;
(二)负责核验借据凭证上借款人印章与账户预留公章和预留印鉴;
(三)复核放款数据,复核无误后根据放款通知书和借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四)抵(质)押物品的实物管理和核对。
第十九条票据中心负责审核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和票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外汇业务的单据及贸易背景真实性,未设国际业
务部的分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总、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各级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审
批意见书。
审批意见书应至少有明确的基本要素:
受信人名称、金额、品种、期限、利率、保证人名称、抵(质)押物名称及抵(质)押物价值、保证金比例、费率等。
第二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授信业务出帐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授信业务出帐管理办法;
(二)负责授信业务出帐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负责授信业务出帐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公司授信业务出账要素审核第二十四条公司表内授信业务出账要素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审批书上有权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二)审核审批是否符合授权、转授权的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三)审核授信有效期、受信人、授信品种、合同金额、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担保方式等是否与终审意见一致;
(四)审核所用各类合同、协议是否本行规范文本,各级签章是否完备,企业签章是否正确;
(五)审核保证金是否按规定存入保证金账户;
(六)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质)押、公证等手续;是否购买保险,保
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
(七)审查是否有双人签字的核保书;
(八)审查审批意见是否得到有效、全面落实;
(九)审查确实无法落实的审批意见是否有原审批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十)其他要素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承兑汇票业务出账要素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查审批书上有权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二)审查审批是否符合授权;
(三)审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四)审查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
(五)审查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存入保证金账户;
(六)审查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七)审查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
(八)审查审批意见是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九)其他要素审核。
第二十六条贸易融资业务出账要素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审核资料的齐全性;
(三)审核审批条件的落实;
(四)审查合同、协议是否规范;
(五)其他要素审核。
第二十七条保函业务出账要素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审核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
(三)审核法律手续的完善;
(四)负责审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五)审查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存入保证金账户;
(六)负责审查合同、协议是否规范;
(七)其他要素审核。
第二十八条保理业务出账要素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负责审核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
(三)负责审核法律手续的完善;
(四)负责审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五)其他要素审核。
第六章零售授信业务出账要素审核
第二十九条零售授信业务包括消费类及非消费类,出账要素审核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二)审核审批书上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三)审核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四)审核审批条件是否全面有效落实;
(五)审核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
(六)审核合同金额、期限、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等是否与审批书一致;
(七)审核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八)审核综合额度授信、循环贷款再次使用时是否核查抵(质)押物被法院查
封或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九)审核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存入保证金账户;
(十)保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
(十二)其他要素审核。
第七章审查流程
第三十条信贷业务基础资料真实性由客户经理审查确认,并填写确认清单交出账审查人员,出账审查人员负责对出帐要素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出账审查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四个环节
(一)报送资料;
(二)受理和审查;
(三)通知出账;
(四)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报送资料。
信贷业务获准最终审批同意后,经办行的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和银行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按照本办法出账要素审核的要求,将信贷业务资料按出账审查权限报出账审查人员审查。
第三十三条受理和审查。
有权出账审查人员收到经办行报来的信贷业务资料时,在出账审查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出账审查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信贷业务资料进行出帐审查。
第三十四条通知出账
(一)经审查后,如果信贷业务资料符合出账要求,则审查人员填制•银行
(公司)信贷业务出账审查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查单‣,并签发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出帐通知书‣、•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帐通知书‣。
经办行信贷人员接到出账通知书后,提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入账手续;
(二)退回补办手续。
出账审查人员依据对出账要素的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出账条件的,审查人员应向经办行提出不同意出账的理由和整改要求,退回补办手续。
第三十五条资料归档。
在通知出账后,有权审查人员应将留存的出账审核单和出账通知书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出账审查和签发出账通知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
出账通知书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出帐的该通知书无效。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将按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未收到书面出账通知书,擅自下账的,或未按有权审批的借款人、金额、利率下账的;
(二)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违章操作,伪造出账通知书出账的;
(三)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要求员工违章操作的;
(四)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主观恶意漏审造成贷款出账的;
(五)签发人明知贷款不符合发放条件违规签发出账通知书的;
(六)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强行要求违规操作的,未在事发后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总、分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小型企业、微小企业出帐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银行信贷业务出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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