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法基本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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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税法基本理论
2.1税法概述
2.1.1税法的概念及特征
2.1.1.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各种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活动必须按严格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1.1.2税法的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税法所调整的是在征纳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既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1)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
国际税收协定
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有一方始终是征税机关,另一方是不同的纳税人。
没有征税机关作为一方,就不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3.税法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法
税收法律关系并非建立在协商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之上。
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税法体现了税收的特征。
4.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质的法
既要规定征收内容,也要规定如何征收。
2.1.2税收法律关系
2.1.2.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方面的独立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只要当事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无得商量。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税收的无偿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
纳税人只要存在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行为,税法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2.1.2.2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征税主体,另一方则为纳税主体。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商品、货物、财产、资源、货币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纳税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它包括了税收的“征”和“纳”两个方面。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征税权既是实现其征税职能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P20
2.1.2.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
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以应税行为和事件的形成作为基本标志。
变更:
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终止:
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国家税收法律的废止、纳税人
停止经营。
2.1.2.4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障:
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
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有相关规定:
纳税期限、滞纳金、罚款、
刑法规定:
偷税、骗税、抗税罪的刑罚。
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2.1.3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分为: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
税收母法。
规定税收的性质、征收范围、立法、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通则》?
起提纲统领作用。
《民法通则》
2)税收普通法
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如: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物权法》
2、按税法的职能分类
分为: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实体法是确定税种立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
规定国家征税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
3、按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共7个税种。
一、中央全额: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全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取消)、牧业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征收:
1、增值税:
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比例共享。
4、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4、按税法的征税对象分类
可分为: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
1)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指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
2)所得税法
所得税法是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
3)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
4)财税税法
财产税法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各种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
房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5)行为目的税法
行为目的税法是对特定行为课税的法律规范。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土地增值税法。
2.2税法的渊源和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税法是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1、宪法
宪法第56条规定: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收基本法律
税收领域的母法。
3、税收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我国仅有三部
4、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政策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税收法律,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税法渊源。
1984年和1994年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有关税收方面的法规。
我国实行集权式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收立法的空间极小。
6、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
省级、省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税收地方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各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7、国际税收条约、协定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和防止偷漏税等税收协定。
2.2.2税法的原则
2.2.2.1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收公平原则
基本含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并提高税收行政的效率。
2.2.2.2税法的适用原则
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使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1、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诚实信用原则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和经济关系产生效力。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
程序法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5、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先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才能实施税收救济权。
2.3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要素。
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2.3.1纳税人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构成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纳税人=负税人?
扣缴义务人:
包括:
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支付的收入中扣除并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并代缴)。
个人所得税
委托加工消费税。
2.3.2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一般概念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每一税种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
增值额
房屋
所得额
2、征税对象的相关概念
1)征税范围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空间范围。
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其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规定了征税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消费税14个税目,营业税9个税目。
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纳税额的根据。
从价和从量两种标准。
按对象的价格金额还是计量单位。
2.3.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
我国目前税率的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收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25%
2)差别比例
根据征税对象或纳税人不同有不同税率。
产品差别税率,消费税
行业差别税率,营业税
地区差别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3)幅度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一定的幅度,各地区规定幅度内的一个比例。
营业税娱乐业,5%--20%.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部适用范围最高一级征税征税比例计税。
2)超额累进税率
依次按其所属数额级次适用的征税比例计税。
数额增加,适用多个征税比例。
2011年9月1日起,个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全率累进税率
税率累进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4)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的不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固定税额。
根据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税额只一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
从量计征。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1)地区差别税额。
资源税
2)幅度税额。
车船税,载人汽车每辆60-600元。
各省自定。
3)分类分级税额
车船税,耕地占用税。
4、特殊税率
1)零税率
实际负担税额为零。
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出口产品不仅可以在出口环节免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2)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
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成数和倍数加征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
P222
2.3.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用的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
1、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营业税,增值税。
(全部计算征收)
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规定免予征税的数额。
个人所得税,有关各种收入的扣除额属于免征额。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
2、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
包括:
税收扣除、减计收入、亏损结转。
2)税额式减免
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包括: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税率等。
3)税率式减免
直接降低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优惠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
2.3.5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确定的应当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
一资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
只选取一个环节征税。
例如:
资源税。
2)多次课征制:
选择两个或两个上环节课征。
例如:
增值税。
2.3.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
1、按期纳税
确定纳税间隔期。
2、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3.7纳税地点
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应当向那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问题。
属地原则,主要有4类: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2.3.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2.4税制体系
2.4.1税制体系概述
税制体系是:
一国根据国情,设置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以及各个税种组合配置,形成的一定特色的税种体系。
税制体系可根据税种的数量和地位的不同,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1、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主张整个税制体系由单个税种组成或者以某种税为主、再简单搭配其他辅助税的税制体系。
香港税制较简单,与之较接近。
2、复合税制
多种税种组成。
大多数国家地区实行之。
2.4.2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
1、经济因素
奴隶社会时期:
农业生产为主、手工业为辅。
以土地和人作为课税对象。
资本主义社会:
商品经济为主,以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
流转税为主。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私人拥有财产增加。
所得税+流转税。
2、政策因素
税种结构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有一定的联系。
所得税,累进税率
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多次调整体现了国家对股市的调控政策。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开征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3、管理因素
与税收管理水平有关。
流转税较易征管,所得税较难征管。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
2.4.3税制体系的种类及特征
主体税种:
该税种税收收入占比最大;该税种覆盖面较广。
主要有四种税制体制。
1、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
2、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采用。
与累进税率配合,具有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的特点。
计税依据----所得额的确定较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征管难度较大。
3、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地”税制体系
是一种特殊的税制体系,在该国或地区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的税收制度。
有两种类型:
1)“纯粹”的避税地,不收税。
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等。
2)所得税和财产税率较低或提供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是对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某些特殊的优惠待遇。
安圭拉、列支敦士登、巴拿马、英属维尔京群岛、摩纳哥、新加坡、卢森堡和香港地区等。
4、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体系
我国属之,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约60%,所得税占约25%。
我国税种结构特点: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
1)流转税为主;
2)纳税主体以企业为主;
3)未开征社会保险税。
2.4.4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以确定税种立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19种税,可分为五类:
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和特定目的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实施,其余各税种都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19个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程序法
规定国家征税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1年4月28日最新修订,同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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