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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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及公告栏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警示标识、公告栏的设置规规范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件、《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为准。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煤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
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一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十四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十六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设置规范
一、告栏应设置在我矿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职工观看的醒目位置。
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三、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四、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五、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六、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七、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八、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二十二条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一、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三、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科督促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地点设置足够数量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四条矿井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安全建设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含参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
一、综合办公室对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二、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参建单位与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与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四、矿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五、矿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相关管理应向职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工作场所,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全监察科督促检查各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党建工作部、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思想认识,增长职工职业卫生知识。
第三十条综合办公室、参建单位应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职工检查结果,促使职工做好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一条矿工会应定期对各单位职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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