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售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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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售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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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售情况说明
土地出售情况说明
1.土地买卖证明怎样写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承继,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准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登记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承继、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国土资源局办理。
6、托付代办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供应托付人签名盖章的托付书。
挨次1初审,填写登记表,提档2现场调查,外业测绘界址未变不须外业勘测3主管股长审批4主管局长审批5内业整理,确定收费额6财务交款7内业建档填证8盖市政府土地登记章9盖发证机关章按上述方法到国土资源局办理。
2.农村承包土地的状况说明怎样写,需不需要一些
状况说明怎样写
方法/步骤
•1
首先我们必需具体搜寻了解下状况说明的标准格式,如图次要分五步。
•2
第一步,称呼,这个特别之重要,称呼是谁是你要把这个状况向谁说明。
•3
其次步就应当直奔全体,不能拖泥带水,把本人的状况全部讲清晰,最好有时间或者关键人物。
•4
第三步就是总结其次段注释的内类,让读者跟着你的思维走,不会看了半天不清晰你在说什么,想解释说明什么。
•5
第四步必需有的,比如“特此说明”这个最常用。
•6
最终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本人的落款,肯定要字迹清楚,下面还要注明时间。
3.土地证明怎样写
土地证明材料如下:
土地使用证明
国土资源局:
兹有XXX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XXX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XXX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X侧的XXX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XXX的宗地图所示X号至X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
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筑使用,所占用土地XXX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XXX,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XXX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XXX(签名)
二00X年X月X日
二、村(居)委会调查看法:
经调查,上述证明所反映的状况失实,
证明人XXX亲笔签名的状况失实,同
意XXX按宗地图所示用地红线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
担任人(签名):
XXX村(居)民委员会
二、办理注册材料如下:
首先你要的确是办理有限公司还是办理加工厂,有限公司条件如下:
1、股东具备两个以上
2、房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3、注册资本可以注册为50万元,可申请17%,也可以投资为最低3万元但不能申请进出口业务;
4、运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
上述材料具备好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名乐核准准-----数日后工商所颁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验资所(验资)----工商所受理(营业执照)----公安局(刻章)----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税务证)----当地银行开户
4.土地证明怎样写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他方供应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运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安排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觉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需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多一方当事人必需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历,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历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历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状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力量。
(。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他方供应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运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安排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觉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需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多一方当事人必需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历,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历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历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状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力量。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准绳。
实践中,有许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由于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准绳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商定:
甲公司仅担任供应建设用地,不参加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能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领取若干收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需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加详细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担任,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准绳。
(三)法律关系简单。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简单。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安排都需要认真商定(文将具体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客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需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遭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特别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次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推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供应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担任建设备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根据合同的商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品种型合同中,由于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依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全部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准绳看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合。
5.宅基地转让证明怎样写
附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可参考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准绳,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全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
东邻:
________、西邻:
__________、南邻:
_________、北邻:
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务、债权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务、债权纠纷,甲方担当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担任。
3、乙方责任:
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担任担当。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承继人不得向乙方主见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全部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行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证人:
身份证:
签订日期:
6.求一份地契转让证明100范文
地契dìqì[titledeedforland;owningcontract]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
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
是转让土地全部权的证明文件。
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
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
只要“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全部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材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全部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展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快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
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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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出售 情况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