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12191153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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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121911530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
1总则
1.1为了使涂漆工艺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对涂漆工艺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涂漆工艺设计也应遵守本规程。
1.3本规程所指的涂漆工艺包括涂料的调配、涂覆、干燥或固化、打磨和刮腻等工序。
1.4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制订本企业的涂漆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涂料生产和研制单位也应参照本规程,积极改变现有涂料产品结构,使低毒或无毒的涂料品种逐步取代毒性较为严重的品种。
涂料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标准。
1.6定义
1.6.1涂料
本规程所指的涂料为有机涂料,即成膜物质由有机化合物组成的涂料产品的总称。
1.6.2涂漆区由于涂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残存物的区域。
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排风管道内部,涂料可以被直接喷到的其他地方。
b.涂漆流水线上封闭的内部空间。
c.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涂漆工艺所在的作业区域。
1.6.3喷漆室(柜)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设备的,专门用于喷涂涂料的房间或围护结构。
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使其集中安全排放至室外。
1.6.4密闭空间仅有出口和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如贮槽、地下工程、船舱等;
或顶部开敞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如地窖、容器等;或通常只有一个人孔的空间。
2涂漆作业场地
2.1涂漆作业应在专门设置的房间或厂房内进行,或在指定的涂漆区内进行。
2.2不得在集会、教育、住宅等公共场所设立涂漆车间或工场。
对以上公共场所进行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2.3涂漆作业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
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
2.4涂漆作业车间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保持畅通。
2.5涂漆作业车间的门应向外开,车间内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2.6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应符合本规程中17章的规定。
3厂房
3.1涂漆作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涂漆作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注:
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操作、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许多不同地点进行。
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3.2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已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车间卫生
4.1涂漆工艺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应结合涂漆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4.2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4.3车间内工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的规定。
4.4车间内工人工作地点,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中
第55条规定。
4.5空气喷涂、无空气喷涂作业,车间的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
4.6含铅、铬颜料的涂漆作业,车间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
4.7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
4.8除4.5、4.6、4.7条规定以外的涂漆作业,车间卫生特征级别为三级。
4.9涂漆工艺过程所需的风机、水泵、电机、风管等产生的噪声,新建企业不得超过85dB(A);原有企业不得超过90dB(A)。
5电气设备及点火源
5.1所有涂漆作业所需电气设备,明火及点火源都应符合本章规定。
a.静电涂漆还应符合第11章的规定;
b.粉末涂漆还应符合第12章的规定。
5.2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
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实现电气整体防爆。
5.3本规程所定义的涂漆区内为2级爆炸危险区域。
5.4整个厂房或车间划为涂漆区者,厂房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可划为3级区域。
5.5封闭或半封闭式涂漆工艺装置,其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可划为3级区域。
5.6与涂漆区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为密实坚固的非燃烧体,隔
墙上的门亦应是坚固的非燃烧体,并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5.7与涂漆区用有门的隔墙隔开的相邻场所危险区域的划分见
表3。
5.8如只有一道有门隔墙,门外水平距离7.5m以内为3级区域。
表3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5.9需加热涂料材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热源。
严禁使用火炉、普通电炉、煤气炉等明火。
5.10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11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产生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12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3涂漆区附近应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通风与净化
6.1涂漆工艺所需的通风净化规定,应符合BG6415-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7涂料材料
7.1涂料及有关产品应包装完好。
包装桶上应标明正确名称、代号、批次、生产厂名、出厂日期。
字迹如有损坏或模糊不清时,不得随意使用;在确认正确名称或代号后,重新贴上标签再行使用。
7.2涂料生产单位应测定和确定涂料及有关产品的闪点和危险等级,并记载于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中。
7.3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和防护措施应在涂漆车间安全技术文件中阐明。
车间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这些文件。
7.4涂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
配漆室宜靠近涂漆区设置。
7.5使用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内现场配制。
7.6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连接完好,严禁滴漏。
7.7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材料送回配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
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材料应放到指定的废物堆放处,集中妥善处理。
废液体涂料材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7.8涂料作业现场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材料,但不得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7.9新品种涂料及有关产品供试用时,应提供该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说明和暂行标准。
7.10新品种涂料及有关产品的鉴定会议,应对该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做出结论性意见。
8干燥
8.1涂漆区不应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但下列情况除外:
a.自然干燥;
b.经充分通风换气,空气温度在60C及以下者。
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得安装在涂漆区内。
但当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的联锁通风系统时,可靠近涂漆区安装:
a.在加热系统启动之前,干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火源处都保持着安全的空气条件;
c.通风失灵时,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8.3涂漆工艺流水线上工件的前进速度、预烘段长度、烘道结构和加热方式、通风量等应保证安全操作。
8.4进入烘道的工件不得再有余漆滴落。
8.5干燥设备应安装温度报警装置,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能及进报警并自动切断加热电源。
8.6间歇式烘干燥作中,工件涂漆后应于室温下在指定地点放置适当时间,待余漆滴尽后再进入烘房(箱)。
8.7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场
所内,如在室内,应为专用室;如在室外,周围5m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9空气喷涂
9.1除特大工件外,空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9.2喷漆室应为密闭或半密闭空间。
必须用钢板、混凝土等非烧材料制备,并考虑泄压面积。
地面宜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门窗向外开。
室内壁表面易于清理积漆。
9.3喷漆室的通风应符合GB6515—86的规定。
9.4集中多个喷漆室的作业场所,与相邻的其他作业场所宜用非燃烧材料隔开。
9.5操作者在喷漆室内操作进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面罩等,防护镜宜用薄膜塑料纸遮盖。
防护服和内衣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备,并不得穿带钉的鞋子。
9.6喷漆室内外的残余积漆应及时清除。
10无空气喷涂
10.1除特大工件外,无空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10.2无空气喷涂用的喷漆室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9.2、
9.3、9.4条的要求。
10.3无空气喷涂装置中的增压缸体、部件、管路、阀件等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配套的高压软管除经上述试验合格外,管线布置时,其最小曲率半径宜不小于软管直径的
2.5倍。
10.4无空气喷涂的喷抢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10.5压缩空气驱动型无空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和接地装置。
10.6任何情况下,不准将承压的无空气喷涂装置的喷嘴对准人体、电源、热源,亦不得以手掌试压。
10.7无空气喷涂的使用与维护安全技术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
9.6条的规定。
11静电喷涂
11.1静电喷漆室与高压静电发生器
11.1.1静电喷漆应在静电喷漆室内进行。
静电喷漆室应配置通风设施。
11.1.2静电喷漆室出入口宜设置符合安全防火的门。
11.1.3静电喷漆室的门宜与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联锁保护,门打开时,电源相应切断。
11.1.4静电喷漆室室体应符合安全防火和绝缘要求,宜用玻璃间壁等材料制备,内壁表面易于清除积漆。
11.1.5静电喷漆室的通风设施应与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联锁保护,即通风先启动,然后接通发生器的电源。
11.1.6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得用零线代替地线。
11.1.7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置限流电阻,而高压电缆接入静电喷漆枪应设置限流电阻。
高压电缆的屏蔽线应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
11.1.8高压静电发生器应设置控制保护系统,当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11.1.9高压静电发生器应设置自动无火花放电器,当断开高压后,消去残留在高压静电发生器上的电荷。
11.2静电喷漆抢与供漆装置
11.2.1静电喷漆枪与工作应保持最小间距按25-30mm/10kV选定,静电场电压越高,其间距相应增加。
11.2.2静电喷漆枪的喷涂动作与静电喷漆室的通风设施宜有联锁保护,在通风设施启动运动后,喷漆枪才能启动;喷涂动作终止,通风设施继续运行一定时间,保证静电喷漆始终在可靠机械通风状态下进行。
11.2.3供漆管道周围800mr空间内,不得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并悬挂安全标志。
11.3使用与维护
11.3.1操作者应穿防止静电积聚的工作服,避免人体在静电场内感应带电。
11.3.2静电喷枪与接地设备和接地零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与工件间距离的3倍。
11.3.3静电喷漆所用高压电缆宜用有屏蔽层,无屏蔽层的高压电缆应悬挂安装,与周围配电线和导体的最小间距,当静电场电压为100kV时,取800mm
12粉末静电喷涂
12.1喷粉室与粉末回收装置
12.1.1粉末静电喷涂必须在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
作。
喷粉室应设置带有通风的粉末回收装置
12.1.2喷粉室室体宜用绝缘材料制备,内壁光滑,无突缘。
喷粉室内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g/m3
12.1.3喷粉室室体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的接地
12.1.4喷粉室和粉末回收装置均应设置泄压孔,泄压面积分别根据喷粉室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容积确定,每10m3空间,泄压孔面积
为1m2。
12.1.5粉末输送管道的设置和安装应避免形成静电集聚。
12.2喷涂装置与供粉装置
12.2.1高压静电发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场强喷粉的自动控制系统,在已整定的工作条件下,如喷枪与工件间距虽有变化,则其电流值宜不超过整定值的10%。
12.2.2高压静电发生器和联接电缆与粉末喷抢配套后,当电压调至最大值时,对地短路应无火花。
12.2.3固定式粉末静电喷枪的启动应与喷粉室粉末回收装置联锁,即回收装置的通风装置应先启动运行,喷枪再行动作;粉末喷涂过程终止,回收装置的通风装置继续运行,保持喷粉室粉末浓度在允许范围内。
13电泳涂漆
13.1本规程适用于间歇式和连续式阳极接地法的阳极电泳。
13.2涂漆电压高于60V时,不得将手和人体其他部位伸入电泳槽内的漆液中。
13.3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装置。
13.4电泳涂漆作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
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14浸涂、淋(流)涂
14.1浸涂、淋涂作业流水线
14.1.1浸涂、淋(流)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间壁防护设施。
14.1.2浸涂、淋(流)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本规程中8.3条的规定。
14.1.3流水线内的废漆应定期清理。
14.2间歇式浸涂
14.2.1浸漆槽与烘房共用厂房时,其间距应不小于7.5m。
14.2.2浸过漆的工件进入烘房前,应符合本规程中8.4条的规定。
14.2.3浸漆槽周围,待烘工件放置处的地面上的废漆应及时清理。
14.2.4浸漆槽应备有用非燃烧材料制做的盖,浸漆槽不工作时,盖子能严密地将槽盖上。
14.3大型浸漆槽一般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
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将漆液排入贮槽。
15滚涂作业流水线
15.1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置间壁防护设施。
15.2滚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本规程中8.3、8.4条
的规定
15.3严禁用手触模正在运转的滚筒。
流水线发生故障时,一般应停车检修。
16手工涂漆作业
16.1手工涂漆作业指的是手工刷涂、滚涂、揩涂、刮腻、打磨等。
16.2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涂漆作业应符合本规程中第17章的规定
16.3手工刷涂、滚涂、揩涂时,操作者戴防溶剂手套。
16.4干式打磨进时,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
16.5清洗漆工具用的溶剂宜用毒性小、挥发性低的溶剂。
17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
17.1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指对密闭空间本身或设在密闭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装修。
除此之外,密闭空间内不得作为涂漆作业场所。
17.2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脱漆作业者,也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17.3密闭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宜增开一个工艺口。
17.4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涂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手续。
17.5涂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前应进行空气检测、通风,使密闭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8%(体积)。
17.6涂漆作业时,要在密闭入口处张帖“未线许可不准进入”的标志,严禁未准许的人员、车辆进入。
17.7涂漆作业人员在1.5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脚
手架应是木质的。
固定应牢固
17.8涂漆前应对通风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如下检查:
a.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b.照明线不应有接头;
c.照明电缆内的电流、电压不应超载;
d.照明线应悬吊、无破损、无摩擦、无过分受力。
17.9凡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涂漆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17.10作业中,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应派专人定时测定密闭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性气体浓度。
氧含量应在18%以上,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17.11涂漆作业完成后,剩余的涂料、溶剂、浸有涂料的棉纱、工具等物应全部清理出密闭空间,放到指定地点。
17.12除应符合GB6515-86的规定外、严禁向密闭空间通氧气。
17.13涂漆作业完成后,密闭空间内继续通风。
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17.14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且应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7.15照明线路必须采用悬吊架设,避开作业空间。
17.16局部照明必须采用电池电源矿灯或手提式照明灯。
17.17临时照明灯除应符合17.14规定外,还必须采用安全绝缘线或重型软皮线(胶皮线),线与灯的连接必须安全、绝缘、可靠。
17.18在没有照明或临时照明的情况下,不准任何人进入密闭空
间。
17.19密闭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
编制说明
一、编制本规程的依据和目的涂装作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是非常广泛的,我国因没有统一的、较为全面的安全规程,爆炸、火灾、中毒现象不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委托甘肃省劳动局负责组织协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编制工作。
随后,组成了以化工部涂料工业研究所为组长,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参加的“涂漆工艺安全”起草工作组本规程从涂漆工艺、电气设备、涂料材料、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技术防范措施。
因此,本规程是技术指导性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制订本规程的原则依据是: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参照采用先进国家的标准和规程;与我国现行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协调一致;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经验教训。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参考资料如下:
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报批稿);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4、涂料工艺(第七、九分册);
5、美国NFPA33-1982;
6、美国ANSIZG・3-1964;
7、美国ANSIZ177•1-1977、1982;
8、日本“静电安全指南”;
9、苏联rOCT12-3•005-75。
二、编制简要经过
1981年组成工作组后,开始了文献查阅和国内调研。
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编写大钢,全规程共分十七章,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写第九--十二章,其余为化工部涂料所编写。
1983年二月写出第一稿,为慎重起见,四月在江苏镇江召开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协调组内审会,参加单位16个,共20多名代表。
会后进行了补充调研。
七月份,修改后写成征求意见稿。
发送全国近四十个单位征求意见,大部分回函。
在十一月份召开的徐州协调会上商定:
通风部份由“通风净化安全”规程负责,本规程删掉有关内容。
但为了本规程完整性,保留第六章的题目。
1983年底至1984年3月份完成意见处理,并据此写出送审稿。
1984年12月在甘肃省敦煌召开了审查会,通过审查。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涂料是一大类化工产品,其品种繁多。
本规程所指涂料为有机涂料,油漆包括在涂料中,而金属镀层、金属氧化物、无机盐、搪瓷
和无机涂料不包括在内
本规程基本上考虑到国内目前所采用的各种涂漆工艺,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如海上平台、桥梁,建筑物等的涂漆作业仅作为参考,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规程。
2、对涂料生产和研制单位提出要求是应该的,国外涂料产品标准中,大多都有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而我国现行涂料产品标准则缺乏此部分内容。
我们认为应该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就本规程的规定而言,我国的涂料生产和研制单位是可以做到的。
3、关于“涂漆区”:
本规程参照美国NFPA3沖“喷漆区”的定义。
引入“涂漆区”的概念,“涂漆区”主要是指涂漆作业中的爆炸火灾危险区域,由于本规程包括各种涂漆工艺,故采用“涂漆区”的概念。
涂漆区范围划分应由工艺设计或企业生产工艺部门和安技部门一起根据涂漆工艺、品种、数量等因素确定。
4、关于涂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涂料的闪点有的低于28C,有的高于28C,这是指涂料生产厂出品的涂料而言。
在使用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要经过对稀,调到合适的施工粘度。
另外,在清理工作
中,经常要使用溶剂,溶剂闪点大多在28C以下,因此,使用含有
机溶剂的涂料的作业定为甲类生产(水性涂料除外)。
5、关于操作地点的温度:
按现行有关规定,我国南方地区冬季不能保暖。
这种规定实际上不合理。
企业或设计部门应根据TJ36-79中第55条作出规定。
涂漆作业按“中等作业”考虑、冬季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以12C为宜。
达不到者,应采取措施。
所采取的措施应保证涂漆作业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6、关于个人防护用品措施:
根据1983年4月镇江会议精神,个人防护用品措施由“管理”规程专门规定。
因此,本规程只作原则规定。
7、喷漆室应理解为喷漆操作专用的安全设备。
因此,喷漆室的设计与制造建议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办法管理。
主要控制指标为:
操作者工作地点的有害物质浓度为应符合本规程中表2的规定;经喷漆室排出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4);电气设备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8、关于电泳涂漆: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阳极电泳涂漆工艺,而阴极电泳涂漆还处在试验阶段。
因此,本规程仅对阳极电泳涂漆作出规定。
超滤装置、电源装置主要是工艺要求,本规程不另作规定。
9、关于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
本章主要参照ANSIZ117.1-1977和对国内船厂、洞库等调研材料写成。
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多发场所,事故原因之一是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安全技术规程。
各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又不能满足密闭空间漆作业的需要。
因此,本规程作出规定是安全必要的。
密闭空间内涂漆作业生事故的多数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涂漆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长,防护措施不够,引起中毒。
这种情况应实行轮换作业,具体由“管理”规程规定;第二、外面的火花或灼热粒子由入口(人孔、工艺口)掉进涂漆作业空间引起爆炸;第三、金属容器或舱室内内部进行涂漆作业,外部或贴邻的金属表面进行热加工,致使其内部引起爆炸;第四、密闭空间内部涂漆作业已完成,在涂料干燥和固化过程中,挥发出大量有机溶剂蒸气,其浓度往往大大超过爆炸下限和最高的允许浓度,再入内作业,极易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
本规程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应作出一系列规定,对防止密闭空间涂漆作业的事故一定会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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