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 调研报告.docx
- 文档编号:10719710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41.24KB
参公管理 调研报告.docx
《参公管理 调研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参公管理 调研报告.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参公管理调研报告
参公管理调研报告
第1篇:
参公报告内蒙湖南关于申请内蒙古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请示
自治区公务员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是1996年经自治区编办(内机编发[1996]27号)批准成立的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直属全额预算的处级事业单位,定编7人,系全区计划生育药具公共产品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新时期药具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的与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工作职能对接,根据《关于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人社部函[2011]89号)有关精神,特申报内蒙古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参照公务员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参照管理是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多个方面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区已婚育龄妇女已达万人,使用避孕药具人数达万人,全区药具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且国家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将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对全区药具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药具免费发放全过程的监督,以便更好地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确保广大育龄群众使用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药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曰益增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
二、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具有法定授权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2006年国家人口计生委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1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中,也明确提出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属于法定授权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范畴。
目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承担着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展规划、全区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等七项重要职能(具体职能见附件),是政府实施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完全符合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
三、>国家和大部分省、市已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将国家入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社部函(2011)89号文件)。
国家计划生育药具中心以及北京、河南、福建、浙江、广东、江苏、河北等大部分省市己实现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参公管理,其他省市也正在积极开展相应工作。
而且国家人口计生委也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参公管理作为考核各地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深入落实国家有关精神,积极推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参公管理。
基于上述原因,拟申请内蒙古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参照公务员管理。
妥否,请批复。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将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
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请示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成立于1984年5月,核定人员编制7名(湘编直„1984‟72号),当时的全称为“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1991年8月更名为“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湘编办„1991‟
2100号)。
由于工作需要,先后4次调整编制,现编制数额18人(湘编办„1993‟90号文件定编17人,后增加军转干部编制1人)。
根据药具物资站的法定职能配置和工作性质,特请求将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理由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具有法定授权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中的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受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条例》明确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定地位,是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认可。
法定授权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主要承担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这些职能属于法定授权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符合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
同时,根据工作职能界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政府公共
3事务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药具避孕措施是重要的和基本的避孕节育措施之一,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物资保障。
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它是为实现人口控制目标,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社会效益为目的,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服务,工作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是国家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
近些年来,国家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药具工作的管理职能也日益突出。
药具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省人口计生委委托,积极参与了研究人口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的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层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优质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的预防及宣传等工作。
三、部分省、市已将计生药具管理站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药具站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药具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已经引起了外省、市的广泛重视,并采取措施逐步将其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如北京市、河南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已将药具站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其他省市也正在开展相应工作。
根据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法定授权职能和药具管理工作的性质,恳
4请将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专此请示,请予批准。
附件: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豫政„2006‟91号)5.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批复》(浙编„2003‟110号)6.湖南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药具管理站机构及编制的批复》(湘编直„1984‟72号)7.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更名及编制调整的批复》(湘编办„1991‟100号)8.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人员编制调整的批复》(湘编办„1993‟90号)9.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站人员基本情况第2篇:
三公经费管理调研报告2016三公经费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阳光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做为政府公共预算中的“三公经费”支出,已成为全社会对政府预算支出观注的重点。
“三公经费”支出过于庞大,已是政府预算中不争的事实,为维护政府预算的公信力,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公共基本服务,扩大改革开放成果上,必须规范“三公经费”支出,从而进一步压缩行政运行成本。
为此,结合我县“三公经费”存在的实际状况,对“三公经费”预算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三公经费”状况及存在原因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2016年全年公共财政收入为24873万元,在全市十区县中排名末位。
2016年,全县供养人员为6929人,其中在职人员4767人。
全县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43辆(不含中央确定的17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
2016年部门决算中,“三公经费”支出2507万元,占全年公共财政收入24873万元的10.07%,占全年“商品服务支出”20167万元的12.5%。
其中:
公务接待支出为103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1136万元。
在职人均“三公经费”为5259万元/年,仅次于当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756元/年。
若加上各部门变相计入“会议费”、“培训费”中的接待和用车支出(全年以上两项费用决算数为2688万元,按30%计算三公经费),预计我县在职人员“三公经费”人均实际支出数为6950元/年,远超当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做为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无论从公共财政收入、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对比,均远低于市内其他兄弟区县,而我县的“三公经费”比例之高,与做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是严重不符合的。
虽然近年来,我县因移民迁建,各项工作任务重、难点热点复杂是导致“三公经费”支出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剔除这些因素后,预计人均“三公经费”支出约5000元/年,其规模仍然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在“三公经费”的控制、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预算执行与监督不到位,导致预算约束力不足,监督机制形同空设。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大力开展“厉行节约”,但从该项工作实际取得的效果上看,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预算控制及预算执行力度不足。
在预算的中途调整及追加上,虽然建立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政府影响较大,导致监督乏力。
形成以上尴尬局面的原因既有“政治”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
政治的因素主要是盲目追求发展目标,导致从中央至地方,忽视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发展任务逐年高升。
层层高压下的结果,反映在地方则容易导致政府预算调整幅度过大。
由于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保障部门运转经费宽松,以及职工福利待遇符合实际,只能通过不断地向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的方式解决,而地方政府为快速推动各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硬性发展目标,必然选择不断加大经费保障的方式,制定各类激励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最终促使各部门超编使用人员、超编配置公务用车、要政府拿钱办事、部门间相互攀比且铺张浪费的现象越演越烈。
而从人的因素上看,则主要反映在群体思想观念与整个社会风气下的个人享乐主义滋生,导致相当部份干部放弃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公私不分、相互攀比,甚至穷奢极欲的现象存在,导致“三公经费”逐年增长且无法公开、不敢公开。
(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体制上的不完善,导致“三公经费”无法控制。
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上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可调配为地方可用财力,是地方政府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虽然具有附加性和指定性,但在地方财政资金的组成中,特别是在贫困、落实地区,一直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资金来源。
然而从转移支付资金结构上看,专项资金占上级财政补助的比例过高、分配上的不规范且基本无配套工作经费的事实,是导致各级政府“跑部钱进”、行政运行成本及项目管理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目前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已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和完善的分配管理办法,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区系数,基本能够测算出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量。
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至目前,仍未出台规范的分配办法,一个地方当年所得资金大小,基本依靠对上汇报、争取的方式获得。
因此,由于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人为操作空间较大,加上该类资金在管理上交叉重叠,既有财政部门下达的,也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导致地方政府对上申报项目难,责任部门具体落实项目难。
而在分配过程中的产生的“暗箱操作”成本、行政成本、配套管理经费等,也成为地方政府“三公经费”的主要组成。
(三)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预算管理上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监督上的缺位,是滋长“三公经费”过度膨胀的主要原因。
1994年颁布并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各级地方政府编制年度预算的法律依据,该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地方预算的编制、审批机关以及使用对象。
从条文规定上看,由于受历史时期局限,预(决)算数据的监督与使用并不涉及社会公众。
同时,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要求将财政预(决)算报告做为重点公开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开。
然而,由于无详细的公开细则和通俗易懂的公开格式,在实际公开时,各级政府公布的数据均存在不透明状况,令人产生“雾里看花”的感觉。
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政府预算是行政体制内的事,应由政府制定和主导,忽视了政府预算所代表的公共性、服务性,形成了政府利益至上的事实,从而导致“三公经费”长期以来呈无节制的状态增长。
二、解决的措施及对策
随着经济运行国际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三公”经费支出有其存在的公共性和合理性,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有“三公”经费支出。
它的发生是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财政经费保障。
如何合理界定“三公经费”,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是当前建立“阳光财政”的改革目标之一,也是反腐倡廉,维护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为此,针对“三公经费”存在的必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就如何控制其规模、规范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界定“三公经费”支出、核算范围,科学安排资金需求。
合理界定“三公经费”支出、核算范围,将不属于核算范围的支出排除以外,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落实,是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的根本举措。
1.细化预算管理。
以我县为例,各部门的年初预算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性支出后,主要由按人头计算的定额公务费、按电话部数及核定的小车台数计算的公用经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工作经费三项组成。
但在人头经费管理及项目工作经费管理上,由于未细化到“项”级、“目”级,而是笼统地归集于“行政运行”科目,导致部门在使用上有漏洞可钻,因此,应进一步细化预算,从会计核算上明确部门经费使用方向;
2.合理界定人员编制及公务用车编制,严格在编制限额内核算经费,对超编使用人员及车辆的,一律予以裁减和公开处置,并设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一律不得以推进工作为由,变相使用临聘人员和超编、超标配置车辆;
3.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制定接待标准(范围)、车辆运行标准和管理制度。
在接待标准的制定上,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地区物价指数,合理制定接待标准,并规范接待事由审批程序。
杜绝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或超标接待的情况发生。
在公务用车的管理上,应坚持建立“公务用车台账”,根据单位车辆台数,结合用车审批表,分别建立核算台账。
同时,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运行支出(购油、保险、维护)中,尽量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4.规范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明确核算范围和标准并合理制定差旅费标准。
在会议费及培训费支出上,要制定严格的报销标准,并与接待费、职工福利待遇进行划分,杜绝将“三公经费”纳入会议费、培训费核算。
在差旅费标准的制定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地区物价指数合理制定,并严格审核。
5.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管理,在现有的津贴补贴政策上,合理制定对公务人员的考核奖励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防止“吃大锅饭”、人浮于事的现象存在。
6.加强干部思想作风整顿,坚定理想和信念,当好群众表率。
同时,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管理,对乱账、假账、小金库现象查实一个,处理一个,杜绝部门违规操作空间。
(二)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模式,建立科学的分配体制。
1.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额中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
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确保地区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封闭项目资金分配上“暗箱操作”的空间。
2.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逐步整合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一是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对专项资金规划、实施的自主性,避免过度建设、重复下达,使之既符合地方发展实际,又减少投入成本;三是在项目的分配上,应考虑地方政府尤其贫困地区的真实财力水平,不能“嫌贫爱富”,即对有配套的地方加大项目下达力度,无力配套的地方则弃之不顾;四是加强对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达标、升级配套的管理,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民生事业,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通过以上措施,减少地方政府“跑部钱进”的主观能动性,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规划、落实上,最终减少“暗箱操作”成本、行政支出成本、项目管理费用。
(三)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并执行严厉的行政问责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推动和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并执行严厉的行政问责、社会问责机制,为提高“三公经费”透明度和形成惯性规范提供保障。
1.完善现有监督机制。
既要以立法的形式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也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制裁逃避预算公开(监督)的行为,确保规范“三公经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审计检查,令部门不敢随意使用或违规使用“三公经费”。
3.逐步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
继续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公开内容要确保通俗明了,便于群众监督。
在深化“三公经费”公开上,建议地方政府可在加强宣传及征求干部、群众对“三公经费”标准的意见基础上,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标准”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各部门(涉密部门除外)上述费用开支进行监督。
具体可参照翠屏区对街道办事处及社区8小时工作时间上实行的监督办法。
该区从退休人员、具有社会公益心的赋闲人员中推选义务监督员,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是否按时上下班、工作作风状况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义务监督,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通过此举,既减少了人力、物力,又有效遏制了部门工作作风懒散的状况,起到了推进工作的积极作用。
为此,可在前期加强对“三公经费”宣传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公众认可合理的支出标准,同时,适时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和问责制度,对部门此类支出行为实施监督,令部门不敢乱开支、无法乱开支。
当然,地方政府若按以上方式推动此项工作时涉及的主要问题即是维稳,从目前社会状况和今后发展态势来看,维护稳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仍然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
但维稳工作无外乎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而“三公经费”问题属于公众对目前党内腐败滋生和社会再分配不均等而形成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对待这类矛盾的处理方式上,既不应一昧地设立禁地,也不能顾惜自身利益而敷衍应付,而应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和自觉实施监督,从而推动社会更好地和谐发展。
第3篇:
公事业管理专业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2020年4月19日
1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环境与资源科学系
增设本科专业调研报告
()
拟增设专业名称:
公共事业管理
专业代码:
12040
1所属一级学科门类:
管理学
所属二级学科门类:
公共管理类
学位授予门类:
管理学
师范类/非师范类:
非师范
专业负责人:
秦趣
联系电话: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一、调研目的及意义
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对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方向和课程体系,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办学特色,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我系开展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前期调研。
二、调研方式
1、网络调研:
经过研读相关产业文件,了解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
2、访谈调研:
与相关单位负责人面对面交谈,了解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三、调研时间及步骤
1、3月,成立调研小组,确定调查对象。
2、4月,收集国家及贵州省、六盘水养老、养生相关文件。
3、5-6月中旬,分析上级政策,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访谈。
4、6月下旬,完成调研报告,召开专业申报委员会会议,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四、调研结果
经过我系调研小组的调研,使我们较全面、准确地把握了当前高等公共事业管理对应的行业、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以下是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对调研结果的分析。
1、专业服务面向分析
我系调研小组张美竹、卢爱华、谌洪星、杨洪、代稳于4月经过网络收集研读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17号)、《贵州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以及《六盘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等国家、省市文件,同时,我系张美竹同志于6月29日-7月5日到中国台湾参访了大叶大学、环球科技大学等高校,对其所开设的养老和养生专业进行了全面考察,发现养老和养生产业在台湾发展非常好,这使我们更加坚信,面对大陆人口的持续老龄化,结合当今老龄人口对服务的更高要求,要使老龄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得到更专业的优质服务,养老和养生专业应该是绝正确朝阳专业。
我们依托围绕产业办专业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申报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下设两个方向,分别为:
老年事务管理和智慧健康管理方面。
老年事务管理方面主要针对老年人的照顾与护理;智慧健康管理方向主要针对当前人民大众的养生。
2、社会人才需求分析
大学是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为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我系调研小组分别到浙江大酒店、中国旅行社总社贵州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社会福利院、钟山区双嘎乡养老院和六盘水
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市旅游生态委进行人才需求调研,结论如下:
国家政策机遇带来人才需求的攀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35号文件等国家层面的刺激将促进养老、养生人才的需求规模。
贵州将在休闲养生、滋补养生、康体养生和温泉养生四个方面做大产业,到
,省级健康养生产业示范基地达到50个;到2020年,省级健康养生示范基地达到80个左右;形成一批健康养生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培育引进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省级健康养生龙头示范企业10个左右,预计吸纳就业人数在10000人以上。
六盘水转型发展将激发养老、养生产业人才的膨胀,六盘水在产业转型中依托独特气候与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休闲养生、康体运动等健康服务业,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参公管理 调研报告 管理 调研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