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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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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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MicroCreditAssociation,缩写为BMCA。
第二条本协会山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悄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级制度,并颁发评级证书。
建立小额贷款业诚信机制,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贷款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培训等相关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于违反章程、自律公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
(七)对于小额贷款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报告并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组织会员签订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客户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防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妨碍小额贷款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协助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会员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小额贷款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
(五)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宣传小额贷款行业,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贷款业声誉。
第十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I,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三)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交流小额贷款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四)发挥协会集约优势,为会员提供咨询、融资等服务,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
(五)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六)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七)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第十一条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在30日内经讨论形成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获准加入协会后,理事会以“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的名义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笫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悄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资格终止,协会将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停止提供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哭免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入会申请,审核、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方案;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聘任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在授权书中载明授权事项。
经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监督协会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会员按照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开展活动;
(四)列席理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履职悄况进行监督;
(七)对于本协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纪要须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小额贷款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岀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任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惜况;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名单;
(六)签发协会的法律文件;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山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起草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提出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请理事会审议;
(七)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禺内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汁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匸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有以下悄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须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0年5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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